恶意民事诉讼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

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一、恶意诉讼罪的基本概念恶意诉讼罪是指故意提起或参与诉讼、上诉,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恶意诉讼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虽然它与一般的犯罪类型不同,但它也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恶意诉讼不仅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也对被告、第三人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依法惩治恶意诉讼行为,维护民事诉讼公正和秩序。
二、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恶意诉讼罪的必要要件,分别是:(一)恶意提起或参加诉讼、上诉。
恶意诉讼罪是以故意为基础的,因此证明恶意的存在是构成这种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恶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恶劣目的、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毫无根据的指控或请求、诉讼中使用胁迫、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二)扰乱民事诉讼秩序。
诉讼是一种维护权利的法律程序,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并确保了制度公正、公平。
因此,当诉讼被恶意滥用,就无疑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
故不正当起诉、滥用法律程序,就涉及到扰乱民事诉讼秩序这一构成要件。
(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就是指事实情节的严重性或者手段的卑劣程度,案件的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恶劣,才能被视作恶意诉讼罪。
(四)对他人造成损害。
作为刑法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恶意诉讼的行为本身具有对被告、第三人和社会造成潜在损害的特点,因此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就成为了构成罪名必备的要素之一。
三、恶意诉讼罪的情形在实践中,恶意诉讼的情形并不局限于上述构成要件。
以下列举出一些恶意诉讼的实例:(一)滥用诉讼权利。
当一方利用他们的诉讼权利或者恶意滥用法律程序,有意无意地对被告、第三人或社会进行不必要的骚扰或敲诈勒索。
(二)壁垒诉讼。
建造墙体等建筑时,由于本身存在问题而无法通过政府审批。
为了逃避处罚,他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大面积的斗争。
(三)违章建筑。
在商业、住宅区等地方,违章建筑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但是当被告方不愿拆除时,就会利用法律程序与原告一拍即合。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诉讼为手段,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它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会给被诉方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其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治。
对于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以切实保护被诉方的权益。
对于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民事赔偿,同时还应当考虑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其次,要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恶意诉讼。
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度,防止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裁判人员的管理,提升其素质和业务水平,避免裁判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和法律误判,从而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与防范意识。
同时,要增加对恶意诉讼案例的曝光度,让大家认识到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从而加大对恶意诉讼的谴责力度。
以下是最少三个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因家族恩怨,对前妻进行恶意诉讼。
该董事长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对前妻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挑战前妻的权威并使其声誉受损。
最终,法院判定该诉讼无法成立,但前妻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案例二:某股民对一家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其被该公司董事长所害,损失巨大。
但是,该股民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为了通过恶意诉讼赚取高额利润。
最终,法院判定该股民的诉讼无效,并要求其赔偿被诉公司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某A公司在市场上开展推销活动时,被竞争对手B公司无理诉讼。
B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1000万元。
但是,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查证后,法院发现B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行为是出于恶意而不是遵循法制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
这些案例都证明了民事恶意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判断原告主观意图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原告提起 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例如,原 告是否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证据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对相关事 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原告所提诉讼 请求的真实性。
02 程序法规制原则
公正审判原则
01
02
03
审判独立
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 外部干扰。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 法规制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恶意诉讼概述 • 程序法规制原则 • 起诉与受理阶段的规制 • 审理过程中的规制 • 判决与执行阶段的规制 • 监督与救济机制建设
01 恶意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A
定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提起 无根据或虚假的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01
强化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
02
加强媒体监督
媒体应积极报道恶意诉讼行为,揭露其不良影响,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诉
讼。
0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01
完善赔偿制度
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对受害 人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
执行程序规范
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恶意诉讼判决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执行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审查
法院应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判决内容和执行依据,确保执行 行为的合法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 其履行判决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恶意目的故意提起索赔诉讼,而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给他人造成扰乱、损失和浪费司法资源。
为了防止民事恶意诉讼的发生,保护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界普遍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认定民事恶意诉讼。
一、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民事恶意诉讼的第一个要件是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关,无法从法律出发找到支持诉讼请求的依据。
例如,当事人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提起的索赔诉讼,却完全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二、恶意目的和恶意手段民事恶意诉讼的第二个要件是恶意目的和恶意手段。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个人或非法目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出于恶意诋毁、陷害他人等目的。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了一系列恶意手段,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抬高诉讼金额等,以达到其恶意目的。
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恶意诉讼的第三个要件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恶意诉讼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同时,恶意诉讼也给司法机关造成了负担和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下,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连续或重复提起无理诉讼民事恶意诉讼的第四个要件是连续或重复提起无理诉讼。
当事人多次提起诉讼,而诉讼请求和上一次或多次诉讼请求没有实质性差别,即一再重复提起相同或相似的诉讼请求,并且无视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结果,继续滥用诉讼权利。
五、社会认可和司法确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需要经过社会认可和司法确认。
当事人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谴责,并且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确认,进一步确定其是否构成民事恶意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需要满足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恶意目的和恶意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连续或重复提起无理诉讼等要件,并经过社会认可和司法确认。
只有在以上几个要件都明确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民事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
(2)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还需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2)拘留恶意诉讼当事人如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拘留期限一般为十五天,但可根据具体案情延长。
3. 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当事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1)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2)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3)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恶意诉讼的危害1.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企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这不仅使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
2. 损害司法公正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案件。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导致法院审判工作负担加重,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恶意诉讼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现象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明知诉讼标的虚假,却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
本文将从恶意诉讼的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及特点恶意诉讼,又称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诉讼标的虚假,却故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性:恶意诉讼当事人明知诉讼标的虚假,却故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虚假性:恶意诉讼所涉及的诉讼标的虚假,包括虚假的债权、虚假的合同、虚假的事实等。
3. 不正当性:恶意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法律责任等。
4. 侵害性:恶意诉讼侵害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资源,损害了社会诚信。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恶意诉讼对司法公正、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造成了严重危害:1. 损害司法公正:恶意诉讼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案件,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2.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使得法院和当事人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4. 损害社会诚信:恶意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降低了社会道德水平。
三、恶意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为恶意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恶意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支付诉讼费用等。
2. 行政责任:恶意诉讼当事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诉讼费用承担:恶意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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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了恶意诉讼的三种具体形式:恶意刑事诉讼(malicious prosecution)、恶意民事诉讼(wrongful civil proceeding)和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前两种侵权行为可以统称为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指“针对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的和无根据的刑事或者民事诉讼。
”①原告在这些情况下享有法律赋予的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的权利。
相比英美法系对恶意民事诉讼概念的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囿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及语言的多样性,其实体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明确提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恶意民事诉讼概念的问题上,学者们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强调恶意民事诉讼的外在行为特点来揭示其概念,如: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
②第二类是通过概括恶意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来描述其概念,如: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滥用民事诉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基于恶意以期通过诉讼来获得不正当利益,达到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其本质上应为一种侵权行为,并具有滥用权利的违法属性。
③笔者结合以上两种观点试从外在行为特点和本质特征两方面给恶意民事诉讼下定义:恶意民事诉讼是以合法形式进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滥用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危害(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1.立法滞后法律设置的目的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了更好的起到法律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法律自然是不能朝令夕改。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不同于普通法系的判例层出、修订编纂频发,法律体系更具稳定性。
然而社会生活的改变日新月异,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冲击着固有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稳定同时也造成法律不能及时回应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立法上的不足不仅造成了既有规定与新生事物的实践冲突,也使法律出现许多真空地带。
恶意民事诉讼是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而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但实践中,在处理恶意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只能主要依赖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不合理英美法系国家对恶意诉讼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都做了规制,其程序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需要从实体法上去借鉴,其自己的“正当程序”理论,可直接对各种恶意诉讼行为作评价,也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加以救济。
而我国的民事制度中对于恶意民事诉讼尚未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尽管现在国内的许多学者都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恶意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但前途如何,依旧未知。
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设置上也存在着恶意民事诉讼的温床,如:调解制度、处分原则、自认制度、证据制度等。
以调解制度为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但其之所以容易被恶意诉讼者利用,关键在于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矛盾。
调解时,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以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来实现的,是否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于调解方案的正当性无多大益处。
因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合法性审查的意识普遍淡薄,基本上放弃了依职权对当事人之间调解方案合法性审查的权力。
同时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第一要旨的天性相对于判决,更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谋取非法利益。
3.诉权的滥用关于诉权的概念,理论界莫衷一是。
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理论界盛行二元诉权说,该说认为,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谭兵教授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而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相当于故意的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的行为。
可见,诉权的滥用是指无实质诉权之人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形成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单纯着眼于自身的利益,置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顾,滥用诉权,以期通过法律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民事诉讼参加者的素质不一民事诉讼的参加者可以分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官。
在民事诉讼中,既存在那些利用法律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也存在着对法律一窍不通,不懂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或者缺乏防范意识,使他人有机可趁的相对人。
诉讼活动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使得许多当事人不得不求助法律知识丰富的律师。
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然而,有一些律师为了获取较多的律师费或者更高的知名度,怂恿当事人进行一些本没有必要的诉讼,或者为了能够胜诉,支使当事人滥用诉权,打法律的擦边球,出“奇”制胜。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一种相对中立与消极的地位,充分尊重着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加之恶意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使得法官对于恶意诉讼难以认定,给了恶意诉讼者以可趁之机。
5.社会转型过程中诚信的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诉讼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都要讲求诚信,应当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从而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
⑨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之中,在经济体制上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在思想观念上由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向侧重于个人利益保障的多元化价值观方向发展。
动荡的社会环境极易引起人们价值观的突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律不断普及的同时诚信也在不断的缺失。
因此,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也同样得了“强化”,甚至开始出现了“滥讼”的现象,恶意诉讼问题也就开始凸现了。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危害1.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是一种需要严格依照程序法运作才能彰显其价值的活动。
我国对于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因此,在表面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单凭形式审查难以判断起诉人是否真正享有实质上的诉权。
不少行为人便利用这一点提起一些子虚乌有的诉讼,更有甚者,为了获取法院的胜诉判决,串通恶意第三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伪造、隐瞒证据,如此种种,无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法院为了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承担了许多琐碎案件的审理,而恶意民事诉讼无疑使法院承受更多的工作压力,而这些压力本是没有必要的,纯粹是对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2.违背民事诉讼目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恶意民事诉讼给不法之徒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此处的相对人除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提起诉讼所针对的对象外还应包括因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导致其合法利益受损的第三人。
从本质上看,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并不具有实质上的诉权,因此,一旦行为人胜诉,相对人就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
加之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恶意民事诉讼的赔偿机制,因此相对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律师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必要支出都得不到补偿。
物质损失之外,相对人的精神方面也会因恶意诉讼受到负面影响。
3.降低司法公信力,动摇法律权威与信仰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及在该制度下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持良好司法秩序的信心以及信任的程度,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本国法律信仰指数高低的反映。
豗“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如同虚设”,伯尔曼如是说。
然而恶意民事诉讼者却滥用公民权利,使得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卫士沦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杀伤性武器,法律似乎不再能定纷止争而是黑白颠倒、毫无公平正义可言的工具。
当恶意民事诉讼一再冲击着司法公信力,破坏公民依靠法律,相信法律的信仰时,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便大大增强。
更为严重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滥用诉权的受害人在受害后,尚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从而寻求法律以外的方法获得公平,这必将会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更为强大。
三、恶意民事诉讼的防治(一)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美国,针对可能出现的滥用诉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37条规定了“证据开示”或者说“发现程序”(discovery),豘其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在庭前沟通,防止庭审中的突袭;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及时判断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恶意或者无事实根据之诉。
最新的民诉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这样的规定相比于之前由当事人申请交换或法院决定交换来启动的证据交换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
以此为基础,还可进一步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庭审之前,由审判人员主持,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让双方当事人相互展示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诉讼进行审查,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辩论权的基础上,对于没有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根本没有争点之诉,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豙这样能尽量在庭审前发现恶意诉讼,防止其进入审判阶段,使相对人的损失降至最低,防止造成更大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增强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涉及到调解协议审查的主要是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在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在恶意民事诉讼的场合,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要求达成合意才能向法院申请司法确权的规定无疑是空中楼阁。
笔者认为,应该增加案外第三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的异议制度,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而法院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不存在上述问题。
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导致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和稀泥,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走过场。
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调解协议中自愿、合法原则的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