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参考word
论梁启超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思想政治法哲学

论梁启超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来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作者:蒋广学曾沂[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制约梁启超从事政治活动的根本政治法律观念,其特征是:从横向对比中,他着意阐发了中西政治法律思想的时代性差异,指明了中华法系由于弃置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故为以礼治主义为表、以人治主义为实的专制主义本质;从历史发展来看,在向理想的大同世界过渡的长河中,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并不足以作为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参照物,而必须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以推进社会的逐步进化为目的,实行以伸民权为中心的各种调种主义原则。
梁启超的政治法律思想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思想非常丰富。
这不仅因为他是近代维新变法运动的鼓吹者、发动者和领导人物之一,参与了戊戌维新运动,领导过立宪派的政治运动,担任过熊希龄“人才内阁”的司法总长,在政府内主持过司法改革,而且作为近代政治漩涡中的风云人物,在与顽固派、革命派、复辟派的辩论中,他还写过大量的文章,涉足过国体与政体、国权与民权、政党政治与朋党政治、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立法与行政司法制度诸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位颇有影响的政治法学家。
其二,思想不断变化,开始言君主立宪,不久变成“开明专制”论者,不久又复主君主立宪,后来随大势而主共和,在袁世凯洪宪复辟帝制时,他毅然决然成了保卫共和民主制的领袖人物。
而就其学说,他开始对中学批判较多,大力宣扬西方启蒙学者的思想,后期则力用“中学”传统中优秀的东西来拯救西学;对“中学”各家的态度,开始他颂扬法家为多,后期则以扬儒家为重。
这即如他本人所说:“若夫理论,则吾生平最惯与舆论挑战,且不惮以今日之我与昔日之我挑战者也。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文集》之十三,而八六)所谓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就是制约任公从事政治活动、法律实践以及阐发众多政治学法学观点时所遵循的根本的观念,一方面,他看到的是在中西政治法学的横截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时代性差异,力主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改造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着重于从人类进化的共同之轨来看待法律建设问题,力图为现代文明社会(包括西方)构建出几条通用的原则,这些原则调和了古今中外优秀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既是他调适主义思想的深刻反映,同时也表明他这位大思想家立足现实,一步步向大同世界过渡的坚定信念。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说的 “法律” 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他认为, 在文明 社会中, 人人都有权利、 义务, 人人都有自由, 但是权利和 自由又是有限的,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 义 务和自由而设立的, 通过 “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 , 使国家
[作者简介]彭敏 (!"#$% ) ,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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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极大的意义, 即便在今天看来, 也具有一定价值并值得 熊希龄辞去国务总理, 梁启超随后向袁 回味。 !"!$年 %月, 世凯请辞司法总长, 同时向袁交了 《呈请改良司法文》 , 系 统地表达了他改良司法、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 观点, 主要内容有: 改革审级制度。他认为在目前中国 !、 法官人才不足、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是 行不通的, 可以考虑实行三审制, 废除初级管辖与审理, 由县知事直接兼理; 根据案情大小确定诉讼程序。 改革 %、 中央司法机关体制, 司法部应当与大理院合并; 注重司 #、 法效率, 明确审理期限; 限制上诉, 以避免助长 “唆讼之 $、 风” 而妨碍司法; 在 《大清新刑律》 已经颁布的情况下, &、 应该尽快编制刑律施行法; ’、为改变监狱过于拥挤的现 状, 可以考虑尝试恢复笞杖刺配的制度; 加速培养法律 (、 人才。他认为改革司法、 实行宪政归根结底是靠人, 人的 行为方式和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中国的法官不懂 法、 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因此必 须尽快设立法官养成所, 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 推行 严格律师资格。 通过考核甄别重新发 规范的法官教育; )、 允许进行厅外审判; 切实保障司法经 放律师新证; "、 !*、 费供给, 司法机关应该由国税支付费用; 等等。 这些建议条文大多数反映了梁启超对民国初年司法 现状的把握, 限时结案、 培养法律人才、 保障司法经费、 限 制律师资格等建议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有着很强的针 对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 这些建议没有真正付 诸实施。 在民国初年的中国政坛上, 法制的改革远远不如 政党的争夺和强权争雄那样容易成为关键和热点。袁世 凯的兴趣在于如何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 尽快控制局面, 他不会也不可能允许梁启超大刀阔斧展开法制改革, 推 行分权和权力的相互制约。这就决定了梁启超不可能有 大的作为和建树。梁启超真正在司法总长位置上的时间 只有半年左右, 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 他对于司法独立的 呼吁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方案, 是制约强权和军阀政治、 改 革政治体制、 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最强音, 今天看来仍然发 人深思。!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作者:刘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
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
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
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法是国家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
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
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
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
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
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
“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
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
梁启超的教育思想研究

梁启超的教育思想研究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梁启超的生平事迹、学术成就和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出发,探讨梁启超的教育思想,评价其进步性和局限性,并总结对今天教育的启示和建议。
生平事迹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广东新会人。
他出生于一个中产阶级家庭,自幼聪明好学,17岁时考中秀才,18岁时进入广州学海堂学习,接触西方文化。
梁启超在读书期间,深受康有为的思想影响,认识到中国需要变革政治、推进现代化。
1895年,他参与了康有为发起的“公车上书”运动,随后加入中国同盟会,投身反清革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担任了内阁司法部长等职务,后来又成为北洋政府的财政总长、币制改良委员会会长等要职。
1917年,他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对北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推动了学术和思想的发展。
学术成就梁启超在学术方面也有很高的成就。
他以研究学问和培养人才为己任,提倡“学以致用”的治学态度。
他的学术研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个领域,且都有独到的见解。
他的著作《饮冰室合集》收录了他的重要文章和演讲稿,其中包括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和反思,以及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刻思考。
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梁启超的教育思想的形成,既受到当时社会变革的影响,也与他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民族危机深重,社会矛盾尖锐。
面对国家的危局,梁启超认为,教育是拯救国家、培养人才的关键。
他提出,“教育者,万事之本源也”,认为教育应该承担起救国救民的重任。
同时,梁启超也受到西方现代教育思想的影响,他推崇卢梭的自然教育理论,认为儿童应该顺其自然地发展,发挥自己的天赋和兴趣。
教育思想梁启超的教育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目的梁启超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他认为,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的德行,使人具备爱国、进步、实干的精神。
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概要

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摘要」梁启超是一位法学家,更是一位宪法学家。
他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几乎都有涉猎。
特别是对宪法的三大精神的把握、对国会制度、选举制度等的研究至为透彻精辟。
他深悟宪法的精髓,倡导立宪政治,主张国体与政体无关,注重成文宪法、宪法观念与宪政现实之间的互动,并以其独到的见解指导着他的研究和宣传。
他一生致力于追求宪政,对中国的宪政之路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设计。
梁启超的宪法学思想及其方法,仍有许多值得今人学习和借鉴之处。
当然,他也不免会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梁启超,宪法学,宪政在中国近代学术史上,梁启超(1873-1929)是一位高产的、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
他在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史学、哲学等领域均有颇深的造诣。
仅就法学而言,他在宪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方面也是著述颇丰。
本文仅就其在宪法学方面的贡献作一定的研究。
一方面展现梁启超在宪法学方面的大师风采,一方面学习借鉴其宪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注意防止其曾经有过的局限。
一、梁启超在中国宪法学史上的地位有学者曾将梁启超定位于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中国近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
[①]我们认为这种定位是妥当的。
而“懂不懂宪法学,是不是致力追求宪政,是一个人能不能成为‘近代法学家’的关键,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界所在。
”[②]梁启超在中国宪法学史上具有开创者的地位,他是一位宪法学大家。
“宪法学家”是一个我们现代才出现的名词,梁启超其时并未出现。
一个人能否成为宪法学家,我们认为,其判断标准有三:第一,熟悉宪法的制度和理论;第二,能运用宪法学的工具较系统地研究宪法学的问题;第三,有自己明确而精湛的宪法学思想指导其宪法学研究。
符合第一、二两个标准,只能算得上一个宪法专家。
有一定的宪法学思想,但又未达到精湛的程度,可能仅能算得上一个宪法学者。
只有符合三个标准,才够得上宪法学家的称号。
梁启超对西方宪法的制度和理论的熟识勿庸置疑。
梁启超宪政思想探析

梁启超宪政思想探析摘要:在中国近代学术史上,梁启超是一位高产的、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
而他的宪政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最有价值、最光彩夺目的成分之一。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的进化论、民约论和分权学说,其宪政思想之核心在于废专制、兴民权、立宪法、分三权而立宪政。
关键词:梁启超宪政民权宪法甲午战争的惨败使包括梁启超在内的中国精英阶层认识到:要使国家富强,不仅要学习西方的器械理论,更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
在维新派的极力劝说下,光绪皇帝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君主立宪式的百日维新运动。
在从事变法维新的过程中以及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发表了许多宣传西方宪政的文章和著作,如《各国宪法异同论》、《宪法之三大精神》、《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立宪法议》、《宪政浅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责任内阁释义》、《开明专制论》等等,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大为赞许,“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又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①,表达了他那种欲建立宪政必须博采中西法文化之长的心声。
梁启超以其驾驭流畅、通俗文字的功力,引进了西方进化论的学说和宪政思想,使长期闭关自守的中国人耳目一新,为之一振。
他留下来的宪法学文献,也集中反映了他那个时代的最先进的宪政思想。
本文拟从其思想渊源入手,进而论述代表其宪政思想的主要主张。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一是传统儒学,二是西学,而主要的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
这一点,梁启超自己说得很清楚:“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
”②这段自白,在很大的程度上说明了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进化论、民约论和分权学说。
首先,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论证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必要性。
梁启超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证“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
他认为,自然界万物都在变,如地球、时辰、季节都在不断的变化。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邱远猷近代中国言论界之骄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较有研究,著述最多,并且具有较为鲜明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梁启超在学习、翻译、介绍和宣传西方学者法律思想中,深受其影响,接受和吸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他说:“今天立法以治天下”。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梁启超法治思想之形成,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就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为根据。
他曾经说过:“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之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
”梁启超对西方法治学说的学习、宣传、传播,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上,而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源,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命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
”这就是说,要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联系中国落后的现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医治的良方。
通过中西对比研究,进一步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中国自秦汉以来,“种族日繁,而法律日简,不足以资约束。
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无可守,因相率视法律如无物”,终于使法律“荡然”无存。
此与相反,“泰西自希腊罗马”以来,“治法家之学者,继轨并作,赓续不衰”。
特别是欧美各国近“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数十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恣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国之域。
”梁启超得出的结论是“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则舍法治奚以哉。
”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
梁启超不仅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提出法治是19至20世纪之交中国“救时”“存国”之“唯一主义”、“重要事业”,而且进一步从法理上去论证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之一。
他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宪政与国家统一。
他认为,宪政是实现国家民主化、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基石。
他主张要建立宪政制度,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他强调宪政要与国家统一相结合,认为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宪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他主张通过宪政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以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他主张借鉴西方的宪政制度,但同时也强调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寻求中国式的宪政道路。
他认为中国的宪政应该以民主为基础,但不应完全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
他主张尊重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和社会秩序,同时也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他提出了“民主宪政与家族制度相结合”的政治理念,认为这是一种既能保障人民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思想为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型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
他的主张和努力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开辟了道路。
他提出的宪政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梁启超的宪政思想是中国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思想体现了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追求,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和宪政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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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作者:刘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
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
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
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法是国家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
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
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
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
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
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
“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
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
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
”〔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
“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
”〔5〕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
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
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
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
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
”〔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
但自由也应有限度。
“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
”〔7〕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
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
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
“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
”〔8〕在《管子传》中,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
他很赞同霍布士所说:“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
”他也赞同《管子》的说法:“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梁启超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
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
”他认为管子的话,正与霍布士的法定权利义务说相吻合。
管子主张“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9〕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个人权利观念淡薄,《管子》一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法律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思想。
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是牵强的,是用他自己的观点来改造管子。
不过,他假托古人所宣传的西方近代法治思想与权利义务观念,在当时确实起到了进步作用。
梁启超不仅从法理上论证,而且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他认为,中国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最有特色,在实践中也最有成效。
他说:“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里头,算是最有组织的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
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
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
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很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
”〔10〕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政绩留传于后世的,都与实行法治主义有关。
中国是如此,外国亦然。
百年以来,欧美各国由于实行法治,使得“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
”怎样才能实行法治?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必须维护法的尊严,作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
他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养成人民尊重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矣,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暂缓焉。
”〔11〕立法不是为了摆样子装门面,而是为了实行。
立法而不能实行,还不如不立。
他赞扬先秦法家令行禁止、言必信、行必果的精神,认为法家法治主义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如果立法之后,国家对违法行为“莫能纠察焉。
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所适从焉。
凡此皆是以坠国家之威信而亵其主权。
”国家不能取信于民,任何法律都起不了作用。
梁启超认为,当时中国的时弊,就在于政府失信于民,令不行,禁不止。
“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而屈从于“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原因就在于日本是“法无不立,令无不行”,而中国却是“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
”〔12〕因此,法治主义“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瘳疾者也。
”〔13〕法治主义是当今中国医治沉疴,振兴国家的苦口良药。
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还必须注意法的系统性,立法应成龙配套。
他把立法事业,比作“锦之交丝”、“机之运转”,认为“单丝不足以成文,只轮不足以发力”。
同样道理,“无论何种单行法,莫不与他法相丽,而始完其用”。
任何一种单行法都需要有其他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
所以立法时“其精力固当集注于本法之中,其眼光尤当四射于本法之外。
”〔14〕如果不作通盘考虑,“头痛灸头,脚痛灸脚”,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纸上空文。
早在本世纪初,梁启超就明确提出了法的系统性问题,强调诸法要协调一致,应该说,这是他的远见与卓识。
[NextPage]二、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如上所述,梁启超是民权思想的鼓吹者。
在戊戌变法前后,他连续发表文章,宣传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学说,批判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
他认为,十九世纪为民权之世界,开放民权已成为当今历史的潮流。
法国大革命和日本明治维新之所以能使国家强盛起来,就因为争得并保全了民权。
而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帝王都把国家视为自己的私产,实行专制独裁,其结果是君权日尊,国威日损。
因此,只有兴民权,才能救中国。
这种民权思想体现在他的法治思想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立法权应属于国民。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首先要解决立法权问题。
“立法权之附属”问题,“为立国之大本大原”〔15〕,“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
”〔16〕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君主独揽立法权,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
梁启超指出,这种制度已不合当今的世界潮流。
“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且内外时势,浸逼浸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
”他从资产阶级人性论出发,认为“利己者,人之性也”,“操立法权者,必务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势理所不能免者也。
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
”〔17〕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应效法西方文明国家,把立法权交给“多数之国民”,使法治和民权结合起来。
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18〕的工具。
2.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
梁启超继承与发挥了黄宗羲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思想,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
他说:“管子信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
”〔19〕他不同意慎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的说法,认为“法而不善,则不肖者私便而贤者束手焉。
无论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为治。
”〔20〕何谓“善法”?梁启超认为,“善”与“不善”的划分标准,就在于为谁的利益服务,判断是非善恶,应“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
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的法就是“善法”。
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甚明也。
”〔21〕不善之法与此相反,它是以谋求个人或极少数人的私利为主旨。
“乱国之立法,以个人或极少数人之福利为目的,目的不正,是法愈多而愈以速乱亡。
”〔22〕主张立法应以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目的,这是梁启超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思想的又一体现。
3.实行法治,必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梁启超认为“法是持政治制裁发生功用,在此政府之下,即不能不守此政府之法。
”〔23〕不过,他反对政府“滥用国家之威权,而以压制人民为事。
”〔24〕他从西方的民权思想出发,强调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官吏是“民之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之业,必揆诸人民”〔25〕,要实行法治,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
他赞扬我国古代的“啧室之议”,认为,所谓“啧室之议”,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之机关”,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是“管子所认为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
”〔26〕显然,这是他假托古人,宣传他从西方学来的主权在民说。
他宣传这些思想,在当时极端闭塞的中国社会中,使人耳目一新。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至上,法自君出,无真正的法治可言。
先秦法家曾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他们一开始就和维护君权结下了不解之缘。
秦汉以后,也曾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有不同程度的法治思想,但都没有也不可能跳出君主专制的圈子。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对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主张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但他也没有明确提出民权思想。
到了近代,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适应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要求,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才开始把法治与民权结合起来。
而梁启超在这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
他明确提出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立法权应属于国民;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人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
尽管他这些主张在当时并没有能够实现,但上述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起的启蒙作用是不应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