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合集下载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20191213)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20191213)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西大街116号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证号:,该项目__________ 号(幢)楼作为本协议的监管项目,乙方选定甲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

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经甲方核算,其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为_________万元,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

本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均应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本协议。

二、丙方在甲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监管项目及其它使用该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适用于西安市)协议编号:甲方(开发企业):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乙方(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订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纳入本次预售监管的预售幢号,图符号:,丘号:,预售面积平方米,预售套数套,工程建设总费用元,其中由乙方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核定的监管资金总额为元,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 ,下称监管账户)用于对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归集、存入、支出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对于该监管账户,乙方有权不予开通具有转账功能的电子支付渠道。

三、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进行监管。

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或其他信息按照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向该局或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传送,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

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乙方,以便乙方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监管账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和乙方专用账户的开立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开户相应资料,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西安市2024年二手住宅买卖资金监管协议

西安市2024年二手住宅买卖资金监管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西安市2024年二手住宅买卖资金监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住宅买卖基本信息2.1 住宅基本情况2.2 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3 交易时间及流程第三条:资金监管方式3.1 监管账户设立3.2 资金转入及转出3.3 监管资金的用途及支付第四条:监管期限及解除4.1 监管期限的设定4.2 监管解除的条件及程序4.3 监管解除后的资金处理第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5.1 监管账户的管理5.2 监督资金的合法性5.3 处理监管期间的争议和问题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6.1 出卖人的义务6.2 买受人的义务6.3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终止的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范围8.2 保密义务及期限8.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 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9.3 司法管辖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合同的签订地10.2 合同的生效条件10.3 合同的副本及复印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日期及签字盖章11.1 签订日期11.2 签字盖章第十二条:附件12.1 住宅基本情况说明书12.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2.3 监管账户设立证明文件第十三条:补充协议13.1 补充协议的签订13.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关系13.3 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完整性及最终解释权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最终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住宅买卖基本信息2.1 住宅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二手住宅位于西安市,具体地址为【】号,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2 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二手住宅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项支付至丙方监管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

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由监管银行根据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中标文件等资料,结合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

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转出使用。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立,并在监管银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别开设唯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归集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

各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统一在该账户归集。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标准名称为: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应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时,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建设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四)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

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只能选择一家监管银行进行监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监管银行。

变更监管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原监管协议后,另行选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提交。

变更期间,开发企业应暂停监管项目销售活动。

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申请书;
(二)解除原监管协议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或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

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反馈。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并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设定。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

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
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时点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五)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现场复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

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审核同意拨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划转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结算退款,再由监管银行审核后从监管账户中退回相应购房款至开发企业账户;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

第五章监管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核实后,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三方监管协议及预售资金监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测算工程造价过低,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住建部门可暂停其它相关业务,并由住建部门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应按本办法制定细则予以落实,可根据辖区实际设立监管账户,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