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实施条例24页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5(000)03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总页数】8页(P22-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下)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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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律法规

商检法律法规商检法律法规商检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商检行为和商检管理制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是指经过特定组织的认证、检验和检疫工作,确保货物和人员符合国家进出口标准的过程。
商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商检法律法规的意义商检法律法规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维护国家利益商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可以帮助国家监督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利益。
1.2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商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加强国际贸易环节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1.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检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安全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2. 商检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商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进口商检法规进口商检法规是针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进口商检法规主要包括进口商品目录、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标准、进口商品检验机构认证等方面的规定。
2.2 出口商检法规出口商检法规是指对出口商品检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和法规。
出口商检法规包括对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标准、出口商品检验备案、检验标识和路径等方面的规定。
2.3 商检证书法规商检证书法规是指对商检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证书法规包括商检证书的种类、颁发程序、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和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2.4 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是指对商检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包括对商检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申诉和仲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3. 商检法律法规的执行商检法律法规的执行主要由商检机构负责。
商品检验商品检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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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觉检验法西瓜的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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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方法
• 二、理化检验法
• 优点:可用数据定量表示,较感官检验客 观和精确。
• 缺点:对检验设备和检验条件要求严格, 同时要求检验人员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 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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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方法
理化检验法
(一)化学检验法
① 化学分析法
② 仪器分析法
(二)物理检验法
食品卫生法 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 卫生检疫法
植物防疫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法
食品药品 化妆品法 蛋类产品检疫法 动物健康保护法 公共安全卫生和 生物恐怖应对法
通用食品法 饲料条例 最大食品 药物残留 量委员会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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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日本 美国 欧盟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60-70年代制定)
一直无修订
农药残留限量 最高标准
(714种农药 列表登记),修订
频率高
大部分食品至少 标有14种营养成 分的含量,制定 和修订化学残留标
商检法实施条例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 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 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 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 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 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 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 从事报检业务。
3.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 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 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 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 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 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 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 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 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登记。
关于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 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2.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 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 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 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商品检验的基本做法与程序(ppt 39页)

• 外来植物携带百种有害生物(图) (2003年09月23日)
• 日前,广州市中华广场吉之岛超市里公开出售我国禁 止入境的“澳洲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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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案例分析
• 案例1、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指定 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 接到该检验机构合格报告,但在报告附注内说明, 报告内的部分检验记录是由制造商提供,问买方 能否收货?
第十单元 商品的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一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二、商品检验机构、商品检验的基本做法 三、商品检验的程序 四、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 六、案例分析
• 第十单元 商品的检验与报关
• 国际贸易远隔重洋,难免货损货差,却又不能当 面交货。为查明事故起因,分清责任,需要既有 资格、又与买卖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对商品 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及货损情况进行检验, 并出具证书,以作为交货、结算、索赔的依据。
•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 1、报关 申请和接收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办理进出 境手续的整个过程,称报关(又称通关)。
• 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全过程是: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 (1)申报。进出境时,持海关规定的单证向海关申报。 (2)查验。查验实际进出口与单证申报的是否相符。 (3)征税。进出口货物品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4)放行。一切手续完备、情况正常,海关即签印放行 (5)结关。当所有手续(登记备案、审单、查验、征税、 销案、结案等)全部履行后,方准办理结关,解除监管。
(4)价值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Value),主要用于证 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
此外,还有兽医、卫生、消毒、温度、残损等检验证书。
4、检验证书的作用
报关实务与操作课件第四章其他货物报关程序24页PPT

报关实务与操作 — Customs Practice and Practice
过境、转运、通运(tōnɡ yùn)货物
• 过境货物
➢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 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 转运 货物 (zhuǎn yùn)
➢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 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基本特征
➢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免予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 无代价抵偿货物经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chéngxù)
➢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准备
➢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 2.按货物的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报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须向海关提供租赁 合同,以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两份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需要的进口 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 进口代征税,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监管。本程序适用于按货物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金融 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进出口货物。
第十六页,共二十四页。
报关实务与操作 — Customs Practice and Practice
溢卸、误卸、超期未报关货物(huòwù)、放弃货物(huòwù)
• (一)溢卸、误卸货物
•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 • 2.溢卸、误卸货物报关及相关监管要求
• 3.溢卸、误卸货物的超期变卖(biànmài)处理
第六页,共二十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货物检验的方法PPT课件

(一)检验标准
• 根据我国法律,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的标准是:
•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的,从其标准。
•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 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还应 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6页/共24页
• (三)货物重量和数量的检验
• 重量检验就是根据合同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对不同的货物,计量出它们准 确的重量。数量检验是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规定,对整批货物进行逐 一清点,证明其实际装货数量。
• 货物的重量和数量是贸易双方成交货物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货物重量和数量的 多少,与其质量的优劣一样,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检验机构 做出检验和鉴定。
第2页/共24页
• 3.重要的国外检验机构
• (1)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erveillance,SGS) • (2)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NKKK) • (4)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Japan Overseas Merchandise
• (四)货物的包装检验
• 货物包装检验是根据贸易公司的要求或合同规定,对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材料、 包装种类、包装方法等方面进行检验,同时查看货物包装是否完好、牢固等。
第7页/共24页
二、货物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方式
• 一、内销商品检验 •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 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或者拟交付的合同货物进行质量、数量 和包装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运输途中发生的残 损、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对于某些货物,还包括进行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