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管理规定留样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产品追溯能力,规范留样管理流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追踪能力,特制定该留样管理规定。
一、留样类别1. 原材料留样:包括所有原材料,必须从每批次原材料中留样,并留存至少两年。
2. 半成品留样:指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未完成产品和半成品,必须留样,并留存至少一年。
3. 成品留样:指最终生产出来的成品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留样,并留存至少三年。
二、留样比例1. 原材料留样比例:选取每批次原材料中的10%进行留样。
2. 半成品留样比例:选取每个生产批次中的10%半成品进行留样。
3. 成品留样比例:选取每批次成品产品中的5%进行留样。
三、留样位置1. 留样原则上按照留存年限和类别顺序进行储存。
2. 原材料留样:留样的原材料必须妥善保存,防潮、防尘、防腐,确保留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3. 半成品留样:留样的半成品必须妥善保管,标示清晰,确保留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四、留样记录1. 严格按照留样管理流程登记留样信息。
登记包括留样的类别、批次号、留样人、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等。
2. 在产品追溯过程中必须能够随时查询留样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和追踪能力。
五、留样检验1. 留样品必须进行检验,确保留样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2. 检验结果必须记录在留样记录中,并与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比对。
六、留样使用1. 留样主要用于质量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市场投诉的解决以及监管部门的检查。
2. 留样品不得随意调取和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记录。
七、留样销毁1. 留样的保管期满后,必须进行销毁。
2. 销毁过程必须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记录,确保留样品不会被滥用或再利用。
八、留样整改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留样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
2. 整改情况必须经过内部审核,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留样追溯1. 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或市场投诉时,必须能够追溯到相应批次的留样品。
2. 留样追溯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并配备相应的检验报告。
留样制度及管理制度

留样制度及管理制度一、留样制度留样制度是指在对产品进行抽检、试验、检验等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保留必要数量和质量的留样,以备查验、检验、复核等专用目的的管理办法。
留样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等起到了关键作用。
留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样范围:留样的产品范围应包括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无论是原材料、半成品还是成品,都应按照规定留样。
2.留样数量:留样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应保证留样数量足够用于查验、检测等目的。
3.留样包装:留样的产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进行包装,同时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留样日期等必要信息。
4.留样保存:留样的产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进行妥善保存,确保产品的原始状态。
5.留样周期:留样的时间周期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但应保证留样的周期足够长,以便查验、检测等目的。
6.留样记录:对于留样的产品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地点等信息,以便后续的查验、检测等目的。
7.留样处置:留样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周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可以进行验货、检测等,也可以退货、销毁等。
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留样过程,加强对留样产品的管理,保障留样质量的实施管理办法。
留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样人员:对于从事留样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和资格认定,确保其熟悉留样工作流程和规范。
2.留样流程:对于留样的流程应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留样范围、数量、包装、保存、记录、周期、处置等各个环节。
3.留样设施:对于留样的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且安全可靠,以保证留样产品的质量。
4.留样监督:对于留样过程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留样操作的规范和标准。
5.留样责任:留样工作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对于留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6.留样评估:对于留样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障留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留样观察管理及规程

1目的:建立留样观察管理规程,规范留样观察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以及有观察需要的中间体、主要原料的留样观察。
3责任:QC人员负责实施、QA人员负责监督。
4程序:4.1 留样的概述公司按规定保存的、用于产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中间体需批批留样,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原辅料等无特殊需要者,不纳入留样范围。
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纳入留样范围管理。
4.2 留样的要求4.2.1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4.2.2 留样应当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4.2.3成品及出售中间体的留样:(1)每批销售批均应当有留样。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产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的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外贴样品标识。
(3)每批产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贵重及特殊样品按特殊规定量留样。
(4)如果不影响留样包装的完整性,保存期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按照该产品质量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后一年,无有效期或复验期的应留样5年。
4.2.4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物料若有留样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可参照本留样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4.3 留样贮存条件不同贮存条件的样品按批准的不同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一般留样室,常温室要求温度为30℃以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
低温(冷藏)室要求温度为2℃~8℃。
特殊贮存条件样品按批准的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4.4 留样样品的销毁4.4.1 QC留样管理员每季度对留样室内样品进行核对、统计、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造册登记,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4.4.2 销毁时应有QC管理员和QA监督人在场,销毁后应填写销毁记录,并由销毁人、监督人签字。
5 相关文件QC-01-010-R-01 《一般留样样品台帐》QC-01-010-R-02 《留样销毁记录》QC-01-010-R-03 《留样标签》。
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者
四、工作程序
4.1.留样观察目的
4.2.留样类别和留样量
4.2.1.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成品都要留样。
留样分为常规留样和重点留样。
4.2.1.1.常规留样: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实物。
每批均须留样,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十倍量。
4.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任务
4.3.1.留样应贮存在专用的留样室中,对留样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控,并有专人负责填写《环境温湿度记录表》,每天进行记录。
4.4.留样品的保存期
4.4.1.保存期为产品的有效期加一年。
4.4.2.留样品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方可报废销毁。
4.5.留样观察
4.5.1.观察频率
每个品种每半年随机抽取3批次,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4.5.2.观察项目
4.6.评价与报告
4.6.1.在稳定性考察留样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验结果
与《成品检验操作规程》中的检验项目指标进行比对评价。
4.6.2.必须查明及确证对稳定性有影响的疑点或实际偏差。
留样(封样)管理规定

留样(封样)管理流程1、留样(封样)是与检验采样同时取得的、至少可供一次全项目检验、保留封存的样品;或供需双方共同签收保存的原产品留样,是产品质量追踪和仲裁检验的凭证,各检验专区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留样场所,并设专(兼)人进行管理。
2、分析检验任务完成后,应保留满足全分析项目数量的样品,由检验人员负责留样(封样),并填写留样(封样)记录(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不要求记录),对样品传递、接受及处理等过程予以记录,以便追溯。
3、成品样品必须在指定的留样间贮存,并按产品特性留样、签封;4、成品留样(封样)期限按产品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中无规定的根据产品寿命或性质规定封样期限,封样在保留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保持签封完整无损,作为交付用户后质量仲裁的凭证;中控(馏出口)样品保留到下一次采样时,有异议需仲裁的样品、不合格样品保留至班长、技术员确认结束;半成品(中间产品)样品至少保留24小时,有异议需要仲裁的样品保留到仲裁结束,不合格样品保留至相关人员确认并完成处置。
5、成品留样(封样)的标签上应写明产品名称、牌号、批(罐)号、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产品质量检验单或合格证编号。
6、成品留样(封样)应按月、批号、品种、牌号等分类存放,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场所。
7、留样(封样)需启封进行复查时,需经质检部主管领导同意,如用户或销售公司要求启封时,经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双方共同打开封样。
8、气体、剧毒或保留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样品不规定留样,因浓硝酸、氨水在留样过程中易挥发,产品质量会发生变化,因此不留样。
9、过期留样在处理过程中按照其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执行健康安全管理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附件1: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样品明细附件2: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附件3: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处置方案化工产品质检一室2008年8月26日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样品明细精品R35·00-32/A 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精品附件3: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处置方案1、树脂产品留样(封样)处置高压聚乙烯成品、薄膜;高密度聚乙烯成品、薄膜;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成品、薄膜;聚丙烯成品、薄膜留样(封样)到期后,由树脂专区对到期留样进行统一处置,由工艺装置负责人在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的备注栏里签字确认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规定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追溯和查明原因,特制定本留样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三、留样责任1. 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留样工作,并确保留样过程的规范性。
2. 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留样。
四、留样要求1. 留样品种:所有出厂或销售的食品均应留样。
2. 留样数量:留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00克。
3. 留样时间:留样时间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
4. 留样环境:留样食品应存放在清洁、避光、干燥、无污染的环境中,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食品贮存要求。
五、留样记录1. 留样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2. 留样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留样记录应至少保存至留样期限结束后六个月。
六、留样处理1. 留样食品在留样期限内如无异常,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如留样食品在留样期限内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七、监督检查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自查。
2.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本规定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九、其他本规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样品留样管理要求

样品留样管理要求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样品留样管理要求1、样品(de)保留由样品(de)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de)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2、保留样品(de)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de)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先后顺序或批次摆放整齐以便查找.3、样品保留量:样品保留量要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一般液体为500-1000mL;纤维短丝视情况保留100-500克;其余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500克.4、中控分析样品(包括日罐)一律保留至下次取样,特殊情况保留24小时并交给本站岗位工程师处理.5、外购大宗原材料、原料罐、中间罐样品保留一周.6、外购化工料样品保留三个月或半年.7、成品样品:液体一般保留三个月,固体一般保留半年.8、样品过保存期后,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留样室管理要求1、留样室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2、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3、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4、保持留样间卫生清洁.5、要有专人管理样品室.6、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按“三废”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加强混凝土生产过程中(de)原材料管理,确保原材料供应能够满足混凝土生产需求及保证原材料质量,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制订本管理制度,请各部门认真执行本规定(de)要求.1、公司生产混凝土用原材料全部由商务部进行采购及管理,各部门应在商务部(de)统一管理下履行各自(de)原材料管理职责.2、商务部根据混凝土生产计划制订使用计划,并负责水泥、粉煤灰及砂石材料(de)进货供应及出库耗用控制.3、生产部在开具开盘通知单时一定要依据合同注明各原材料(de)品种及规格.生产部应建立水泥、粉煤灰等原材料(de)进货、出库记录,掌握各个筒仓(de)库存量.控制室操作员应配合作好水泥、粉煤灰材料(de)出库跟踪记录及损耗记录,为计算原材料耗用提供依据.4、质控部负责原材料(de)进货检验并负责外加剂(de)进货供应及出库耗用控制,负责校核原材料(de)品种、规格与合同规定(de)一致性.质控部应建立砼用外加剂(de)进货、出库记录,掌握各种外加剂(de)库存量及需求量.5、行政部负责建立原材料进出库台账.6、砼生产过程中,商务部、生产部、质控部应根据砼生产进度,随时动态掌握各自分管范围内(de)原材料库存量及需求量变化,保障原材料供应连续、及时.7、质控部负责收集、审核厂家每批原材料(de)出厂质量证明,负责原材料质量复检工作.质控部对每个批号(de)水泥应进行复检,砂石料及粉煤灰应按规范要求检验,对砂石料(de)含水量测定每个班不得少于一次,雨天或天气变化较大时应加强检测.8、水泥、粉煤灰材料(de)入库应由生产部对每车进行材料品种、等级验证及计量复核,计算每车实际(de)入库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做为进库、结算依据.9、生产部应合理调配各筒仓储存材料(de)使用时间与频率,要对筒仓进行定期清罐并确认.一般各筒仓库存材料时间不应超过45天,如超过该期限应对筒仓库存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再使用.10、质控部应对每批砂石料进行进货前验证,当验证合格后才能运输进入公司贮料场.同一进货批次应基本保证为同一产地(或同一船)(de)材料.当不同批次(de)材料进货时不能混堆,应分开堆放,分开使用.生产部应对进场(de)卵石及时进行筛分,确保筛分料(de)储备量满足生产要求,对砂中(de)含泥块应安排人员进行清理.11、原材料进场后应作好标识,生产部应对砂石堆料场进行堆场规范,质控部应对不同(de)外加剂进行分别标识堆放,粉状外加剂应作防雨防潮处理.对复检不合格(de)原材料应立即封存作废品处理并贴上禁用标签,严禁将不合格(de)原材料用于砼生产. 12、质控部应对水泥、粉煤灰、外加剂做好材料跟踪记录,对各个批号水泥、粉煤灰、外加剂(de)使用时间、使用部位进行详细记录.13、公司原材料管理台帐应规范、齐全,做到进料有凭证,发料有依据,帐实相符,账账相符,材料员每月应进行一次材料成本分析,计算每月(de)材料超耗或节约数量.样品管理制度1. 样品接收登记试验室在受理委托检验或取样时,负责对送样样品(de)完整性、用于检测要求(de)适宜性进行检查,样品状况符合要求接收并登记编号.2. 样品识别收样员应在接收样品包装上或样品瓶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包括“未检”、“已检”、“留样”等字样.3. 样品留样样品留样入库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后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分类存放,做到账物一致,样品室要通风干燥,具有一定(de)安全性.有养护条件要求(de)样品,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de)养护条件.4. 样品有效期样品保留(de)有效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胶凝材料(de)存放期应少于三个月,外加剂(de)存放期应不少于六个月.5. 样品处理样品(de)保留超过有效期由技术质量部经理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取样管理制度为确保预拌混凝土在生产控制中质量性能(de)连续性及稳定性,规范和控制(de)施工工艺流程,符合验收标准.原材料必须具有代表性,原材料取样频率应加大,标识需清晰,以备查询.1、水泥: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标号)、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散装水泥以不超过500吨为一批取样编号.2、矿渣粉按同品种、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矿渣粉100吨为一批取样编号.3、人工砂:按不同厂家,每天至少取一次,不超过500吨为一批取样.4、碎石:进场按每1000吨进行一次抽检.5、外加剂:每车抽检6、膨胀剂:每车抽检.7、粉煤灰:按同品种、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粉煤灰200吨为一批取样.样品管理制度一、水泥:按批取样,每次取样不少于5㎏,进行安定性、胶砂强度等检验后,贴好标签,写明批次、品种、进场时间等进行封存,存入已检区水泥样品柜,未检样品放入未检区,样品留样时间不少于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二、粉煤灰(其它掺合料):按批进行取样,每次取样不得少于5㎏,首先进行细度检验,合格通知入罐.样品进行需水量比、活性指标、烧失量检验后,贴好标签,写明批次、品种、进场时间等,,对样品进行封存放入已检区粉煤灰样品柜,若未检样品放入未检区,样品留样时间不少于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三、外加剂:每车取样,每次取样不得少于吨水泥所需(de)量,进行净浆流动度检验和混凝土C30试配,合格后通知收料,双方见证封样,每月进行一次减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比试配一次,封存样品保存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四、粗骨料:首先对进场(de)粗骨料进行目测,若目测不合格后立即退回.目测合格后,按批取样,检验完颗粒级配、压碎指标等返回料场进行循环使用.五、细骨料:首先对进场(de)粗骨料进行目测,目测不合格后,立即退回.目测合格后,按厂家取样,进行细度模数、MB值进行检验,合格后通知收料,样品返回料场进行循环使用.六、外来样品放入外来样品区,试验室化学药品,由专人保管,并且上锁管理.七、养护室(de)试件样品分区域摆放,试件上注明样品(de)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示,到期破型.。
国标留样管理制度

国标留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留样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留样管理工作。
第三条留样定义:留样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按照一定规则留取一定数量的食品样品,并加以保存,以备查验使用。
第四条留样内容:留样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
第五条留样标准:留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留样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留样的质量和数量负责,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留样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留样管理制度的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留样程序第九条留样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留样计划,明确留样的内容、数量、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留样抽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留样计划进行留样抽样,确保留样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一条留样包装:留样应当采取密封包装,标明留样日期、样品内容、数量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留样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留样标本妥善保存,确保留样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留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留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三章留样管理第十四条留样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留样登记工作,记录留样的内容、数量、日期、保存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留样分析: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留样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留样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六条留样信息公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留样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留样处置:对于留样中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留样清理: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留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第四章留样监督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留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留样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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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每批成品在贮存期间进行质量状况考证、考察,通过资料积累,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动态,总结经验,完善工艺,提高质量,同时在用户质量投诉时,为公司复检,处理质量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2.适用范围
公司所生产的成品按批号留样观察,有必要观察的主要原辅料可参照执行。
3.职责
质量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责任者质量部检验员、留样管理员。
4.管理内容
4.1 留样管理员由质量部授权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
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2 每批出库成品均需按批留样。
4.3 质量部负责确定留样观察中所必须检验的项目、间隔、检验的时间等规定;定期观察,做
好观察记录,为产品的稳定性提供资料和数据。
4.4 留样室贮存环境必须与法定标准中规定的贮存条件一致,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
为常温状态下保存。
留样室要经常保持清洁。
4.5 产品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每个留样架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
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诉时的查证工作。
4.6 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走,如需动用,须经质量部负
责人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样品转移应有记录。
4.7 留样成品保存期:一般留样样品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重点留样样品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有效期确定试验的样品至少保存3年,3年期满后有针对性的选取一批存放至五年。
5.接收程序
5.1成品留样观察
5.1.1需留样观察的样品由质量部检验员从现场领取并登记,所留样样品要求为原包装品。
5.1.2由检验员将样品交给留样管理员,留样管理员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样品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留样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样品数量等。
5.1.3留样量
5.1.3.1一般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一倍以上。
5.1.3.2新产品投产或有较大工艺变动的产品,其投产后的前三批应列入重点留样范围,其留样
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二倍。
5.1.3.3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查的10倍
量。
每一品种至少送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5.1.4留样品考察
a) 一般留样品每个品种每月随机抽取2批按规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查。
b) 重点留样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留样品的考查周期为6个月、12个月、
c) 留样管理人员负责将历次留样考查结果登记在《留样观察记录表》。
d) 留样管理人员在留样考察期间发现留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质量部,质量主管按质量信息类别相关处理程序处理,及时采取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5.1.5 留样总结:一般每6个月对留样观察情况小结一次,全年总结一次,留样总结交质量部。
5.1.6 留样品的销毁
a) 超过留样期限的剩余样品每年集中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销毁单》,注明
品名、批号、剩余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质量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b) 销毁按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有2 人以上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5.2 检品的留样管理
5.2.1 留样管理员将样品严密封口,加贴留样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批号等。
5.2.2 样品的保存:将样品分类编号,根据其性质特点分类分品种,按检验合格的时间顺序存
放在专用留样柜中,每个留样柜中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便于发现问题时核对。
5.2.3 样品的销毁:
5.2.4.1 留样室管理员每半年集中一次将留样期满的样品列出清单,报请质量部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5.2.4.2 销毁按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有2人以上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6 相关记录
6.1 VT/QR-8.2.4-09样品留样登记表
6.2 VT/QR-8.2.4-10留样观察记录表
6.3 VT/QR-8.2.4-11
留样销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