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修订)
全国及各省市建筑材料行业政策汇总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

全国及各省市建筑材料行业政策汇总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材料是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
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大致分为:(1)无机材料,它包括金属材料(包括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如天然石材、烧土制品、水泥、混凝土及硅酸盐制品等)。
(2)有机材料,它包括植物质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塑料、涂料、粘胶剂)和沥青材料。
(3)复合材料,它包括沥青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等,一般由无机非金属材料与有机材料复合而成。
国家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国家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地方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以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
地方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按照 国家 和省 规定 缴 纳新 型墙 体材 料 专项 基金 农 村居 民
二 是规 定 了其他 相 关 部 门 的监 督 管理 职 责 。《 条 例》 规定 。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其 他有 关 部 门按 照各 自 县
本省 实 际 , 定本 条例 。 制 第二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墙 体 材 料 ຫໍສະໝຸດ 第二章扶 持 与 推 广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应 当鼓 励和 扶持 新型墙体 材料 产 品、 术 、 艺及 设备 的研 究与开发 , 进新 型墙体 材 技 工 促 料科技成果 的转化 , 推动新 型墙体 材料生产 向产业 化发展
人 民政 府墙 体材 料行 政主 管部 门 ( 以下简 称 墙体 材 料行 政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发展 新 型墙 体材 料 的管理 工 作 .其 所属 的墙 体 材料 管理 机 构 负责 实施 发展 新 型墙 体 材 料管理 的具体 工作 , 其管理 经 费纳 入 同级财 政预 算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其他 有关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责 .做 好 发 展新 型墙体 材 料 的有 关工 作 。 第五 条 第六 条 各级 人 民政府及 有 关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新 型墙 新型墙 体材 料 的推广 应 用 , 以城 市 为 重点 。 逐 体 材料 推广应 用 的宣传 。 引导公 众使 用 新 型墙体 材料 。 步 向农村 推进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及 其 墙 体 材 料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对 在发 展 新 型墙 体 材 料工 作 中做 出显著成 绩 的 单位
和个 人 , 予表彰 和奖励 。 给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趋势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趋势【摘要】随着国内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建筑材料标准的提高,我国建筑业对新型墙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本文分析了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绿色;节能一、前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材料显示,目前我国每年建成的新建筑中,95%仍旧属于高能耗建筑,全国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的27.5%。
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气候相近国家的3倍左右,我国建筑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 %。
因此,大力发展建筑节能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我国新型墙材发展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部分新型墙材技术不成熟,自身的质量问题阻碍了其推广和发展;产品结构不合理,我国这些新墙材主导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在一定的差距。
企业创新意识差,高档次产品少,多数企业的发展还停留在发达国50-60年代技术水平;我国对新型墙材的宣传力度不够,制约了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 %。
因此,大力发展节土、节能、利废、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取代能耗高、占地毁田和建筑节能差的粘土实心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1、墙体材料生产对能源的影响建材工业的能耗占全国工业能耗的约13%,其中墙体材料行业的能耗占建材工业能耗总量的35%左右,建筑物的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地面等,其中以墙体维护结构所占的比重为最大。
因此,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性能的好坏是影响建筑节能的关键所在,外围护墙体的建筑节能主要体现在使用保温隔热性能好的墙体材料或采用复合绝热墙体。
而粘土是制取实心粘土砖的主要原料,粘土砖企业是墙体材料的主要耗能大户。
我国粘土砖生产所用的燃料以煤为主。
我国粘土砖企业的烧成能耗是发达国家的1倍左右,但由于国内大多数企业采用自然干燥,露天晾晒,干燥过程无需能耗和电耗,使得粘土砖生产的总能耗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滁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9〕9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3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20 0 6年 2月 . 安徽 省 十届人 大 四次会 议 上 . 肥 等 初 稿 。法 制 委员 会 经 统 一 审议 , 成 了 草案 修 改 稿 。 在 合 形
8个 市共 9 9名 代表 分 别提 出议 案 .建 议尽 快 制 定 促 2 0 0 7年 8月 .省 人 大常 委 会第 三 十 二 次会 议 对 草 案
进新 型墙 体材 料 发 展 的 地方 性 法 规 该 议 案 经 省 十 修 改稿 进 行 了审议 , 并通 过 了《 条例 》 。 届人 大 常委会 主任会 议 决定 .列 为省 2 0 0 6年 立法论 证类 计 划 省 人 大常 委会 财 经委 对 此 进 行 专 门立 法 调研 后 认 为 . 徽 省立 法 时 机 已基 本成 熟 . 议 尽 快 安 建
《 条例 》 促进 类 立 法 , 是 主要 目的是 鼓 励 、 导使 引
会第 三 十 次会 议 对 条 例草 案 进 行 了第 一 次 审 议 会 用 新 型墙 体 材 料 . 限制 黏 土砖 的 生产 和使 用 . 促进 这
20 年 9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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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条例 》 过 程 的
形成 了草 案修 改 建议 稿 。2 0 0 7年 6月 . 从 19 9 2年 至 19 9 5年 . 徽省 在 推广 新 型 墙体 材 进 行 了修 改 . 安
料 方 面做 了大 量 工作 . 取得 了一 定 成 效 . 也 遇 到 了 省 人 大 常 委会 第 三十 一 次会 议 对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进 但
日正 式 实 施
生 产 企业 达 6 0余 家 .产 量 和 销 售 量 呈 快 速上 升 趋 0
年 《 例 》 政 策 、 金 、 收 等 方 面 规 定 了 鼓 励 和 势 但 是现 在全 省 黏 土砖 生产 企业 仍 有三 千余 家 , 条 从 资 税
2020年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情况报告

2020年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情况报告今年以来,根据省、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年初我局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里和质安站部分干事为成员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把关,指导在建工程应用新型墙材和节能产品,积极落实各项节能政策和措施,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工作完成情况一是全面执行国家、省、市新型墙材政策的相关规定,以政策为先导,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
城区新建工程都采用了新型墙材,完成目标值100%。
二是严格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全面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都进行了节能设计与施工,完成值100%。
三是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禁实、限粘、推新”有关工作,不断提升我县“禁粘”成果质量。
四是到工地现场对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应用进行指导、服务工作,平时加强宣传,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咨询,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宣传面达95%以上。
五是按照省、市节能办要求及时报送建筑节能与墙改信息8条,总结2份。
全面完成了我局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开展情况(一)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今年,我县建筑市场出现了好转,对墙材节能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进一步落实节能墙材措施,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大了建筑节能的工作力度。
1、以政策法规为先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墙材节能政策,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抓住机遇,快速发展,一手抓落实,一手抓服务,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施工,是建筑节能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环节。
“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前,我们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建筑节能列入专项审查范围,严格查验其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和节能设计图,不达标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后,我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没有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出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不予以综合竣工验收。
安徽省墙改办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安徽省墙改办办事公开实施办法为规范安徽省墙改办(以下简称省墙改办)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接受群众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省墙改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墙改办办事公开事项(一)省墙改办机构设置和职责、领导分工和联系方式;(二)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政策和工作动态,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四)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投入;(五)墙体材料革新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查处;(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有关事项的办事程序(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1、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2、确认程序:(1)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向当地墙改办提出申请;(2)当地墙改办进行初审,由省辖市墙改办报省墙改办;(3)省墙改办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由技术科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企业;(4)对通过确认的企业及产品,集中在有关渠道上予以公布。
3、承办部门:推广中心、技术科4、承办部门岗位职责:(1)推广中心:负责接收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材料的完备性、证书的颁发及相关信息发布;(2)技术科:负责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核。
(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投入1、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投入管理办法》(暂行)2、投入范围:(1)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贴;(2)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3)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3、投入程序:(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2)所在地墙改办初审后报省墙改办;(3)由省墙改办对项目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省墙改办审核后、报省经信委同意,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5)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专项基金拨付申请,经省墙改办配合省财政厅验收或委托当地墙改办组织验收后,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6)省财政厅对专项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凡新建 、扩建 、改建 建筑工
程未 使 用 《 徽 省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目录》 安 规定 的新 型墙体材料 的建设 单位 ,应 当按 照本 办 法 规定 缴 纳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农村 居民 自建 自用住房 的除外 。
推动公 办示 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加强对社
会办养 老机构 的监督管理 、行业规范 和业 务指导 ,积极开展养老服 务示 范活动。财
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 积极履行综合 协调 、参谋助手 、监督检查 的职责 ,推动
政部 门要将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所需经 费纳 入预算 ,建立经 费刚性增长 机制 。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 技能 培训 与 鉴 定 ,做 好 有 关 养 老保 障 工
征 收使用管理政策 ,由各级人 民政府 财政
部 门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 织实 施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新 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 的征 收 、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 和墙
单位收到建设单位预缴 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 金后 ,应 当向缴款单位 开具 省人 民政
善我省养 老服务体 系。 ( 二十八 )各 司其 职 ,合力 推进 。发
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 城乡公
共设施建设 规 划 ,统一 规划 、同步实 施 。 国土资源部 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 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 。金融部 门要积极 引导 和
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列入 中 长期 国 民经 济 和社 会 发展 规 划及 年 度 计 划 ,及时办理养 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 审批手续 ,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 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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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九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作物秸秆、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
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和支持在农村自建房中使用节能环保、安全便利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
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
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五条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