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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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里所指的多数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和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要求的其他债权人。学界把后者称为“他债权人”。

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范围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执行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更改了《意见》第297条所确定的债权人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赞成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不同,强制执行程序本身就是专门为满足有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不是象破产程序那样为所有债权人而设,没有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其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条件还没具备,不应当有权直接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受到执行债权人一样的待遇。反对者认为,不允许未取得执行根据或未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违反了公平原则,并可能损害这些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悖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和目的。[2] 笔者认为,对尚未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也应当允许其申请参与分配。原因在于,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严重弱化,债权人已难以实现其债权,为贯彻公平原则,应允许其申请参与分配。当然,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和未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在债权数额的可信度上有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得到解决。

(二)债务人是同一人,且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只有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债权清偿的请求时,才需要实行参与分配,否则,可以分别对各债务人申请执行,无法实行参与分配。将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是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其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该法人实行破产还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当公民或其他组织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应如何清偿其多个债务,我国

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才出现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条的精神,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满足其要求。因此,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才有实行参与分配的必要。

至于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标准,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采客观标准,即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方为“不足清偿”。有的则认为,应采主观标准,即申请参与分配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短缺,欠缺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即可。上述客观标准说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全部财产总额和全部债务总额,这不够切合实际。因为除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其财产、不愿公开负债状况等人为因素外,对其公开的财产仍存在评估、折价、鉴定等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正确评定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许多变数,实属不易。当前在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上尚存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做到,显然勉为其难,失之过严。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是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诱因和动机,是其主观上的认识,对于其能否参与分配财产不是决定性的,故应以主观标准为宜。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来看,其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债权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附有执行依据的,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从操作层面上来看,采主观标准,法院只需审查申请参与分配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表面证据,如债权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后是否

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获得清偿,在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下,债务人对于到期债务,是否有持续的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等,而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这无疑大大方便操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3]

(四)必须是他债权人对已经开始执行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即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理由是:第一,对于尚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债务人财产,他债权人可以按照规定另行申请执行或保全;第二,对该财产的执行程序开始前,他债权人无法申请参与分配;第三,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只是就执行所得获得清偿,对于未查封、扣押的财产,因其在参与分配中不能主动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也无法从中受偿。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执行法院对原未执行的财产再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就其执行所得按照规定对各债权人实行分配的,属于另一个问题,并不影响前述的论断。总之,实行参与分配,必须已有申请执行人发起的执行程序存在,他债权人也只能就执行所得主张其债权。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相关建议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不合理。

债权人如果要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他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其次,他必须知道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但实际上申请人难以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更不必说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依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主体并不负有公开其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且,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因此,参与分配制度对符合条件但未能参

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严重弱化,其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不利于对各债权人债权的公平保护。

(二)债权人举证责任过重。《意见》第298条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递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欠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即执行债权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虽然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明责任分担原则,但在“执行难”状况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债权人查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难度可想而知。债权人虽与被执行人有紧密联系,但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随时获取债务人经营和资产状况的权利,债权人所能提供的往往是自己在请求履行债务过程中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推测。债务人事实上是否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还需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因此,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申请书中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使其举证责任过重,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合乎情理。同时,即使债权人在事前费尽心机调查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因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要求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按比例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债权人无偿地分享执行债权人的劳动果实,极大地挫伤了执行债权人的积极性,举证责任更难以落实。

(三)参与分配的时间不适当

《意见》第298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财产被清偿前提出。这一时间限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对于什么事“执行程序开始后”并不明确,是先行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时还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时抑或是着手分配之时?其次,按照通常字面上的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查封、扣押乃至变卖,但不能被清偿,只有债权才能清偿,所以《意见》第298条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终期的规定是有缺陷的。《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

的参与分配终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由此可推知申请参与分配的终期应当是“执行所得移交给债权人之前”。再次,将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的终期确定为“执行所得移交给债权人前”,显然不如确定为“分配表确定之时”在操作上便宜。

(四)限制重复查封、扣押将使执行程序被反复提起,影响执行效益。参与分配既然是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去,自然只能针对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要求参与分配。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的规定,是不允许重复、超额进行查封、扣押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债权人和参与分配债权人要按“比例公平”的原则接受清偿,结果各债权人的权利都只能得到部分实现。而按《意见》第229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仍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执行程序被再度提起。姑且不论债权人能否等得起,单就这种程序的重复来说就是一种浪费,也必然导致执行的不经济。[4] 针对以上缺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负有告知义务。如果法院处置的财产是终极性的,即债务人仅以该财产为承担责任的全部,则法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原因在于,当被执行的财产是终极性的,该财产执行完毕后将终结民事主体的资格,法院如果不负有告知义务,则某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并且以后也不会得到清偿,这对其是十分不公平的。因而,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负有告知义务。

第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必在申请书中列明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欠债务的事实和理由,以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在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确定上,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强制执行法》第32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参与分配者,应于标的物拍卖或变卖前申请;逾越法定期间声明参与分配者,执行程序虽未终结,只能就前项债权人受偿余额而受清偿。

第四,我国财产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仅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申请人不因此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严禁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但如果参与分配制度允许按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受偿,则可以借鉴采取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的国家的做法,允许重复扣押、多次扣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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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薪酬项目释义 (一)基本工资:员工在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保障性工资。 (二)月度考核工资:根据员工劳动量、劳动效率、单位效益和质量、成本、安全、现场改善等进行量化考核的工资。 (三)业绩工资:根据员工业绩评价结果确定的工资。 (四)奖金:包括年终奖金、超挑战奖金和专项奖金。年终奖金是根据东风汽车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发放的奖励;超挑战奖金是指工厂超额完成年度挑战经营目标,经公司批准,对单位员工的实施的奖励;专项奖金是对在特定项目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的员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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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任务分配表的填写方法: (1)编号的编写以部门名称拼音首字母*当天日 期为准,若当天出现多份任务分配表,以当天日期?(第几 份)为准,如综合部2011年5月2日进行的任务分配为 ZH2O11O5O4(1); (2)完成时限由部门主管与员工协商确定; (3)员式在自愿的原则下同意任务分配者,签名 确认,若员工不同意任务分配,须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部门主 管视任务紧急程度将信息及时反馈于总经理; (4)返工次数采用“正”字记数法,满5次为一 个“正”字,依此类推; (5)验收实行“谁安排,谁验收”的原则, 也就是说,谁安排分配了任务,谁就对任务进行验收; 多次 返工多次验收; (6)验收评价分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非常 满意,满意,合格,需改进,不可接受(依次用5, 4, 3, 2, 1来代替); (7)如验收人在员工完成任务后,暂时没时间验 收,导致验收R期超过完成时限,请验收人验收后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回朔任务号的编写方法:每份任务分配表右上角的 编号?序号。各部门分别持有一份任务分配木,用于记录木部门员工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薪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本公司薪资发放符合公平、合理、激励之原则,使员工新进任用、试用期满、晋升调薪、离职及停薪留职等薪资异动作业有所依据,贯彻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应范围】:

各职能部门 3、【薪酬结构】: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4、【薪资计算作业规定】: 工资总额 = 基本工资 + 职务加给 + 绩效奖金 + 工龄工资 + 全勤奖 + 其它津贴 - 社会保险金 - 伙食费 - 水电费 - 其他 试用期间 企业一般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试用期满经部门主管考核后合格者转正给予调薪. 试用期间之起算时间:进厂正式用工日为起算时间。 基本工资 主要根据该岗位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工资标准。企业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员工能力要求的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职位加给 员工依据不同的岗位进行职位加给,职位加给由公司财务支出(见附表) 绩效考核奖金 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的业绩,每月由财务支出,低于350万则当月无考核奖金!(见附表5) 年度绩效奖金: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决定员工的年度奖金的发放额度。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作每满 一年可得工龄工资30元/月;两年60元/月;三年90元/月;以此类推每年增加30元。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10年不再增加。按月发放。 以15号为中断,比如:2011年1月15日前入职的,2012年1月为满一年,如是2011年1月16日之后入职的侧是2012年2月为满一年 全勤奖 全勤奖是对员工出勤的一种考核,当月有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和未及时补签卡则消取当月全勤奖励。30元 /月。 法定节假日 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关假期。法定假日共11天,具体如下。 元旦(1月1日)1天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分配管理 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实行考核。 第三条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 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 差距,考核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 用。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一条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第二条以工程建设期间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 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年度薪酬发放的总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 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 管理。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项目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员工的岗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合同时明确,员工岗位由总经理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 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采用谈话协商的方式确定,员工工 作一定期限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对员工进行考核评定,根 据考核结果由总经理作出调整岗位或作出终止劳动合同 的决定。 第三章薪资构成 第一条公司员工的薪资由以下三个单元构成: 1、基本薪资 2、岗位薪资 3、奖金 第二条薪资各单元相加为员工月实际薪资 第三条员工的月基本薪资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资基数。 第四条员工的月岗位薪资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资基数*系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五条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它专项奖金,奖金

分配管理办法

生产车间工资分配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发挥车间基层管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薪酬分配整体框架,特制定本工资分配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生产条件较为稳定的生产车间。暂时不具备执行此办法的车间,待上述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 目前执行此分配办法的车间有:热处理车间、机加工车间、冲压车间。 二、车间工资结构及分配制度(原则) 1、车间全体人员均按此办法执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是根据各类人员产 品产量、质量状况、所在岗位的技能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执行各种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核算的。 2、该办法实行两级分配制度,即公司根据各车间每月的绩效(绩效指车间 转出产品的数量、质量状况及各类管理考核结果,下同)核算出车间的工资总额,对车间进行整体兑现,车间主任按照各员工的绩效进行二次分配。 3、工资额中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除外)、夜班费、特殊工种 补贴、各类提成等收入,误餐费、工龄补助不在工资总额中,仍按原 标准单独发放。 4、车间主任有权在车间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认可的车间二次分 配办法及各类管理考核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工资分配及奖罚。 三、公司对车间分配的工资总额 1、产品产量及其他作业任务完成情况

(1)常规批量产品的完成数量,根据月末生产部的生产报表核算(见附表)。 (2)没有纳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试制及小批生产),按临时工时定额核算。 (3)其他作业,如装卸物资、工装制作等零星生产及辅助作业,按零活工时核算。但配合设备维修、更换工装、刀具、正常产品更换调整作业,不计入给车间核算工资的工作任务。 2、车间生产作业的单价 a)常规产品的计件单价 见附表 (2)新产品工时单价 机加工、冲压、焊接工序按5元/小时计算;热处理工序按同类产品价格的120%计算。 (3)其他作业:有工时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5元/小时计算。 3、产品质量等级核算 车间完工(转出)产品分为合格品和回用品,其单价按照附表中的对应 单价核算。 超出车间废品率指标的废品,办理了废品手续且有废品实物的按照产品 的原材料全额扣罚,没有废品实物的按照产品的原材料价格的 1.5倍扣罚。低于废品率指标时按产品成本价全额奖励。 盘点时的数损按废品计。 4、管理考核 按公司各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目标计划管理制度

目标计划管理制度(修改讨论稿) 一、目的 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合理有效分配资源,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及经营活动有序实施,通过目标计划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目标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月度工作目标计划、阶段性工作目标计划和周工作目标计划。 三、管理职责 (一)总经办 1、是工作目标计划的控制部门,负责各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协调、控制和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工作目标计划;负责跟进、落实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执行单之任务,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3、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4、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目标计划管理的评价,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 1、人力资源部是工作目标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价部门。 2、在总经办的协助下每月完成对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评价(对个人的考核在条件成熟时推行),具体的考核指标在后面进行界定。 (三)其他部门职责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有管理责任。如果多个部门均由一位分管领导管理,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下属各部门的计划必须通过其审核。 2、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并按时间和个人进行分

解,必要时形成个人工作计划。 3、各部门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总经办关于目标计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各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管理,并对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负责部门工作目标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四、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影响公司经营计划的重点工作或事件。 (二)对其他部门有影响的重点事件。 (三)产生成本及费用的事件 (四)非日常性工作的事件(非日常性工作的标准由各个部门确定)(五)需其他部门配合的事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五、工作计划编制 (一)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月由总经办及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一级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二级计划),各部门据此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三级计划)。 2、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由董事长批准,公司总经办备案。 3、具体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的要求由总经办另行通知。 (二)月度工作目标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本部门的月度工作目标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总经办。 2、总经办每月28日前汇编并报董事长审核后下发公司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至各部门。 3、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中要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计划完成进度、责任主体、完成质量等,并注明需其它部门协助的事项等,具体的计划申报方法由人力把资源部安排培训。 4、工作任务按照公司及部门内的经营管理要求,内容以本部门非日常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2. 为促进执行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平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配。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 (2)利益平衡原则。参与分配程序中除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外,还应注意平衡某些特定或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同时,要合理兼顾劳动债权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关切,以体现分配程序的实质公正。 (3)分配效率原则。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效率性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对执行财产予以分配,必须考虑参与分配程序概括性执行的特殊性,不仅涉及制作并向各债权人送达分配方案,而且涉及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后续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要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带来的分配迁延以及低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篇一: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在经济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 性发展的体制。在社会体制上,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从经济制度来看,我国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

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巿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当然,不 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五个有利于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

员工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员工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造部所有生产序 列操作职员工。 2、目的(以的薪酬分配体系,规范公司制造部“为岗位付薪、为能力付薪、为业绩付薪”为构建基于)操作职员工薪酬分配管理,通过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使员工付出的劳动下简称“制造部”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而提高员工满意度,保持员工队伍稳定,并促进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分配办法。、规范性引用文件3 《操作职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4、定义名词解释-当月休息日天数。月标准工作天数:当月日历天数 -104天天(休息日))÷12月=天。月计薪天数=(365 小时。日法定工作时间:日法定工作时间为8 实际工作时间:操作职员工完成当月(日)生产任务所用的实际工作时间。30分钟以上(含实际影响时间:非员工自身因素造成的,一个工作日内单次影响时间在30 分钟)的待生产时间。加班时间:国家法定假日的上班时间及在一个付薪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未能安排轮休或调休的超过月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上班时间。岗位系数:指相同工种之间不同岗位的差异性。产品线定员人数及标准工作时间而月工作任务目标:由工艺依据制造部生产线体情况、日、核定的日、月单班产能。月实际出勤天数:指在月法定工作天数内的实际出勤天数。 迟到:晚于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 早退:早于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旷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离开岗位的为旷工。 5、管理职责 制造部人事管理 5.1.1 根据行政部下拔工资总额及单位生产目标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预算。5.1.2 根据每月生产产量核算单位月度工资发放总额,按生产班组生产产量核算班组工资额度。 按照公司《操作职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制定生产序列操作职员工薪酬分配操作实施细则5.1.3 及组织、制定制造部工资分配办法,指导、评审各岗位系数评定和调整。负责监督班组工资分配是否按照制度执行。5.1.4 做好对员工的宣传沟通工作,员工应该知道工资结构和计算方法,员工工资调整应及时5.1.5 通知员工本人。 5.1.6 负责员工的咨询、解释、投诉和回复工作。 5.1.7 接受公司财务的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工资结构及计算6工资结构 年度目标收入=∑月工资+年终奖 月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补贴+加班工资 岗位工资= {基本工资(计时发放)+绩效工资(按任务完成率+计件发放)}×出勤率 6.1.1 岗位工资核算方法

设计任务管理制度

设计任务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图纸设计、BOM和技术信息输出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提升工作效率。 2 范围 适用于工程技术部产品图纸设计、BOM和技术信息输出的管理等。 3 职责 3.1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工程技术部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BOM和技术信息输出的 工作任务,界定非常规图纸设计的复杂系数,定期考核工程技术人员。 3.2 工程技术科枪柜组长:负责枪柜组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工作任 务,评审枪柜订单,确定常规枪柜系列图纸设计的复杂系数,按任务类型核定枪柜标准工期,分配枪柜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任务,编制“产品-技术文件-进度表”每日通报(便利相关部门和人员随时了解设计进度,作为工作安排参考),考核枪柜组工程技术人员,并完成身为工程师的本职相关设计任务。 3.3工程技术科铁柜组长:负责铁柜组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工作任 务,评审铁柜订单,确定常规铁柜系列图纸设计的复杂系数,按任务类型核定铁柜标准工期,分配铁柜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任务,编制“产品-技术文件-进度表”每日通报(便利相关部门和人员随时了解设计进度,作为工作安排参考),考核铁柜组工程技术人员,并完成身为工程师的本职相关设计任务。 3.4工程技术科综合组长:负责综合组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工作任 务,评审综合订单,确定常规综合系列图纸设计的复杂系数,按任务类型核定综合标准工期,分配综合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任务,编制“产品-技术文件-进度表”每日通报(便利相关部门和人员随时了解设计进度,作为工作安排参考),考核综合组工程技术人员,并完成身为工程师的本职相关设计任务。 3.5(枪柜、铁柜、综合)工程师: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的工作任务,协助组长进行订单评审、任务下达、单据统计、文件管理、报表制作、现场追踪、考核统计。 3.6(枪柜、铁柜、综合)助理: 协助组长/或工程师,按时保质完成图纸设计和技术信息输出、单据统计、文件管理、报表制作、现场追踪、考核统计的工作任务。 3.7标准化BOM组长:负责标准化组按时保质完成BOM上传的工作任务,评审(枪柜、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1

[内容提要]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 但这项制度在具体设计时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本文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法院的告知义务、主持具体分配财产的法院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申请参与分配主体清偿告知主持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 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 在其它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 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种制度。这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 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 提高诉讼效率,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对这项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 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 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意见》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体而言有两种: 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2

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 而且这种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 或经仲裁机构裁决, 或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且相关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债权人; 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 在法院因其它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债权人, 既包括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债权人, 也包括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债权人; 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其案件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债权人, 又包括法院虽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债权人, 还包括其案件一审裁判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债权人。根据《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人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已由生效的内容为金钱给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比较两个司法解释, 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明显存有以下差别: 一是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意见》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未加限制, 《规定》则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二是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意见》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两个择一要件: 一是在结果上有执行依据; 二是在程序上已进入起诉阶段。《规定》则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 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应该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确定申请主 3

中国现行分配制度与贫富差距

中国现行分配制度与贫富差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 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一是要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正确认识收入分配差距,我们不能脱离对生产的影响来孤立地看待和评价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公平。由于社会上个人的生产要素和能力的不同,所起的作用和所做的贡献大小也不同,把贡献大小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应该鼓励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下,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如果不讲贡献大小,而是只讲平均分配,那就不可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只会仍然是共同贫穷。 今天我们收入差距的拉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达到共同富裕必须经过一个过程。保证收入公平的原则应该是保证人人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因而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决不能采取劫富济贫的办法,而是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地从事“财富创造”的同时,给低收入者更多的能力和机会,给他们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要警惕社会分配领域中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的现象,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总的来说,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都是合理的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和非法的因素。其一,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如最为突出的各种形式的行业垄断的存在;其二,收入分配再分配的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例如对高收入调节不力,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其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以及腐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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