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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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借鉴意义——以出租车罢运事件处置为例

论期待可能性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借鉴意义——以出租车罢运事件处置为例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中 北京 10 3 ) 0 08
内容摘 要 : 借用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的期待不可能性根源, 因此
公 安机 关在 处理 类 似 事 件 的 行 政执 法 活 动 中不 可 简单 粗 暴 。 而应 借 鉴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中 的人 道 原 则 、 谦
中图分 类号: 3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O - O 3 O 1 7 — 6 22 1 )4 O 5 — 4
近年 来 我 国出租 车 罢 运 事件 频 发 ,城 市交 通 运 行 受 阻 ,社 会 矛 盾 纠 结 。 据统 计 ,0 1年 至 20
5 3
苏 伟 论 期 待 可 能 性 在 公 安 行 政执 法 中 的借 鉴 意 义
折 。被 告 人 被 以过 失 伤 害 罪 提起 公 诉 。一 审 法 院宣 告 被告 人 无 罪 。公诉 机 关 以判决 不 当为 由提 出控诉 。经 帝 国法 院审 理 后 维持 原 判 , 理 由是 : 其 确定 被 告 人 之违 反 义 务 过 失 责任 , 能仅 凭 被 不 告 曾认 识 驾 驭 癖 马 可能 伤 及 行人 , 同 时必 须 考 虑能 否期 待 被 告 不 顾 自己 失去 职 业而 拒绝 驾 驭 而 癖 马 。此 种 期 待 , 于本 案 中的 被告 人 来 说 事实 上 是 不 可能 的 , 对 因此 , 本案 被告 人 不 能 承 担过 失
雇 主并 要 求更 换 该 马 。 雇 主 拒 绝更 换 马 匹 并 以解 雇 相 威 胁 。 后 该 马 癖 性 发作 , 致一 行 人 骨 其 事 导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3 2
作者简介 : 苏 伟 ,1 8一 )女 , 东 德 州 人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0 (9 7 , 山 中 0 8级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

法律矛盾两难案例分享材料(3篇)

法律矛盾两难案例分享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矛盾两难案例层出不穷。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法律原则的冲突,使得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陷入两难境地。

以下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法律矛盾两难案例,旨在探讨法律工作者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实现公平正义。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受害者李某报警。

经调查,警方抓获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而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

张某认为,他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李某则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给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三、法律矛盾分析1. 量刑原则的冲突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中,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然而,李某要求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38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这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民事赔偿原则的冲突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而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

这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公平与效率。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分析本案中,法律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量刑原则的冲突:一方面,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另一方面,李某要求从重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民事赔偿原则的冲突:一方面,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公平;另一方面,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效率。

2.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的法律矛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量刑方面:考虑到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应告知其如不履行赔偿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毒品,一种能够使人产生依赖性、危害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的非法物品,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律严打的对象。

然而,近年来,毒品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了毒品合法化的尝试。

这一现象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成为法律悖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毒品合法化的理由1. 降低毒品危害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降低毒品危害。

首先,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更好地控制毒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从而降低毒品的非法性和危害性。

其次,合法化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毒品,减少非法毒品交易,降低暴力犯罪和毒品滥用。

2. 减轻财政负担毒品非法交易给各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包括执法、戒毒、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减少对这些方面的投入,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3. 提高税收收入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来增加税收收入。

与非法毒品交易相比,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规范,税收征收更加容易,从而提高税收收入。

4. 保护人权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保护人权。

在非法毒品交易中,贩毒分子往往利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毒品,而毒品合法化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毒品,从而保护了人权。

三、法律悖论1. 法律冲突毒品合法化与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如果毒品合法化,那么这些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引发法律冲突。

2. 社会伦理道德毒品合法化与我国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而毒品滥用与这些观念相悖。

毒品合法化将导致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颠覆,引发道德沦丧。

3. 犯罪率上升毒品合法化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

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合法渠道进行毒品交易,从而增加犯罪机会。

另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滥用可能导致更多人沉迷其中,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幽默解说法律事故案例(3篇)

幽默解说法律事故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来聊一聊那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事故案例。

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经历,那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事情让我们哭笑不得,而法律界也不例外。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些法律界的“小插曲”,感受一下法律的幽默魅力吧!一、谁偷了我的车?案情简介:张三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门口的汽车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小偷偷走了张三的车,而且偷车贼竟然还留下了“车是我的,你爱咋地咋地”的纸条。

幽默解说:这个小偷真是太有才了,竟然还留下了如此有哲理的纸条。

不过,这也让张三明白了,要想让小偷知难而退,就得让他明白“车是我的”这个道理。

二、我与“克隆”大哥的“恩怨情仇”案情简介:李四发现,自己购买的一辆新车竟然与别人购买的一辆一模一样的车。

原来,这辆新车竟然是克隆车。

李四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幽默解说: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克隆技术已经越来越普及。

不过,这克隆技术用在汽车上,可就让人哭笑不得了。

李四与“克隆”大哥的这场“恩怨情仇”,让我们明白了,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克隆”车。

三、我把自己的狗告了案情简介:王五家的狗咬了邻居张老汉,张老汉遂将王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然而,在法庭上,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狗咬人是因为它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搞笑了!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竟然是因为狗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看来,这位王五真是“心疼”自己的狗啊!不过,这也让我们明白了,养狗的人一定要对狗进行良好的训练,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四、我家的鱼儿“离家出走”案情简介:赵六发现自己的鱼缸里的鱼儿都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鱼儿是被赵六的儿子偷走的,用来喂自己养的鸡。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有趣了!鱼儿竟然被用来喂鸡,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赵六的儿子真是“别出心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了一家之口的“温饱问题”。

五、我与“红绿灯”的“爱情故事”案情简介:钱七在过马路时,由于一时冲动,闯了红灯。

法律规则冲突的案例(3篇)

法律规则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则的冲突,导致执法困境,引发了社会争议。

二、案例描述某市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由于前方交通拥堵,张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停车等候,而是选择了逆行绕行。

此时,正值交通高峰期,逆行行为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给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逆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民警在处理此案件时,面临法律规则冲突的困境。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逆行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本案中,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位阶冲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会出现法律位阶冲突。

(2)立法目的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分歧。

2. 法律规则冲突的解决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规则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途径:(1)明确法律适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社会学因素——以出租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社会学因素——以出租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制 。系统 的危机管理包 括危机 的预 防与应对 。有
烈 。 由于利 益 问题导 致 的社 会 冲突 不 断 , 群体 性
事件 频发 。因此 , 社会 安 全事 件 的处 置 是政 府 公 共危 机 管理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也是 本 文探 讨 的 它
效 的危机 管理 机制 。 能够 将 政府 的 危机 管 理纳 入
危 机 管理 的 预 防不 仅仅 是 在 危 机 爆 发 前 通 过 对 已有 信息 的分析 研判 , 制定 决 策 , 化解 矛 盾 , 制 控 危机 的发 生 。 多 数时 候 , 需 要 我们 在 已经 发 大 更
生 的公 共 危机 事 件 中 , 时 总结 经 验 . 学地 查 及 科
关键词 :政 府公信 力;公共危 机 管理 ;社会 学理论 ;杜 尔克姆 中图分 类号 :D 3 . 61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l7 — 5 1(0 0 l 0 6 — 5 6 1 0 4 2 l )O 一 0 8 0
找 其根 本 原 因 . 积极 干预和 预 防下 一 次 同类 危机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中的社会学 因素
— —
以出租 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劐 坤 邑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北京 l 0 3 0 0 8)

要 :政 府公 共 危机 是 指在 政 府 管理 国 家事务 中 ,突 然发 生 的如 地震 、流行 病 、 经 济 波动 、
恐怖 活动 等对 社会公 共 活动 与社会秩 序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事件 。在 公共 危机 管理 中 ,政府 最 难 处置 的
间 的相 同性 和相似 性特 质基 础上 的联 系。其 特征 为 : 与人 之 间 的差 异很 小 , 化 程度 低 , 互 依 人 分 相

2009山东申论真题答案

2009山东申论真题答案

解析:2009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答案华图教研中心申论教研室一、“重庆出租车罢运”、“瓮安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

请分析“给定资料”提供的这两个典型案例,指出其主要矛盾冲突的差异,并说明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

要求:概括准确,分析透彻,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50字。

(满分15分)解析:二者之间主要矛盾的差异是:“重庆出租车罢运”的主要以矛盾是根本上反映了要素市场改革不到位,同时,相关部门离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而“瓮安事件”主要矛盾是侵犯群众利益、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处理过程中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

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直接指挥、打砸抢烧、违法犯罪。

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无法预知的,被忽视的、具有颠覆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反复、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起因可能是某一特定事件演变引起,也可能是某些人为因素;处理时需要多部门协调和沟通,必须从整体考虑出发,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灵活应变;紧急时需要非常态的解决方法;复杂问题处理不当,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二、请联系“给定资料”提供的云南丽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案例,反思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一些地方非理性群体事件仍会不断发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妥善处置给我们处理复杂问题哪些启示?要求:紧扣给定资料,观点明确,言简意明,字数不超过300字。

(满分15分)解析:基层组织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基层的财力较弱,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弱化;村民们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村干部思路不协调科学;新建县城周边农民变市民的问题,项目区内群众与开发商的矛盾等等。

也存在个别不法分子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集堵截水源。

启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群众工作。

遵循“一切从群众立场出发,决不能与群众对立”的精神处理事件,领导带队深入群众,制度建设过硬,领导干部作风的扎实过硬,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难题,感动教育了多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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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夏利牌轿车1辆,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出租车车牌(京B-77886)1副及出租车防护网等物,假冒北京市深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营,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同年12月14日,吴在顺义区首都机场进行非法运营时被查获。

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我院审查,经依法审查后,我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的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它配有“正式”的车辆牌照,有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准运证、计价器等一套手续,但所配的车牌和手续全是伪造的出租车。

鉴于类似的克隆出租车案时有发生,法院判决的罪名又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不等,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二、引发的问题
(一)吴某利用“克隆出租车”营业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1],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

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被定义为专用标志。

第二,吴某并无伪造车牌的工具,且假车牌的卖主没有下落,单凭吴某一个人的口供和一块伪造的车牌,买卖关系无法完全确定,因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吴某类推第375条第2款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专用标志处理。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此罪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司法解释[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首先,这种类推并不适用,显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性质更加恶劣;第二,即使可以这样类推,那么刑法的第281条 [5]第375条要求情节严重的(三副以上)才构罪,而刑法第280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规定,即一副就构罪,这种类推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25条[6],构成非法经营罪。

吴某的行为是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业的行为,此罪需情节严重的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从审查的事实看,吴某非法经营不到一个月,违法获利只有2000余元,情节属较轻,既然情节不属严重,那吴某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第三种观点也不可取。

第四种观点:吴某是违法行为,但无罪。

即使将来找到卖方,因为吴某不法行为时间较短,营利不大,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

(二)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证件,是证明身份、经历等的文件,如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书等。

标志又作标识,有两个含义:一是表明特征的记号,二是表明某种特征。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证件是一种文件,标志虽有两个意思,但都与事物的特征相联系。

机动车号牌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文件,事实上机动车只有具备号牌这种标志(或特征),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说机动车号牌并不是证件,而是一种标志,这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文的规定中可以得到印证。

《刑法》第375条(见注3)规定了3个罪名,其中第1款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伪造、变卖、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将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作为专用标志的一种,而不是证件。

因为从法律的严谨性、协调性来分析,如果车辆号牌是证件的一种,就没有必要把车辆号牌作为一种标志单列一款,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买卖、伪造车辆号牌的处刑是否有失公平?
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罪,但如何才算情节严重呢?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宣布《关于审理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注4),解释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买卖、伪造、生产、变卖三副军车牌照”才算“情节严重”,即才构成犯罪。

这里我们不禁产生一个疑问,普通车辆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那么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要买卖一副就构成犯罪了,我们都知道国家对军车的优惠制度,有了军车牌照,连上高速、过桥都免收费用,因此显然买卖军车牌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大于买卖普通车牌照,而结果呢?是买卖军车牌照需三副才构罪,相反买卖普通车牌照只需一副就能构罪,这种量刑是显失公平的,也就是说这两个法条对同种行为的处刑存在着法条冲突。

它与传统“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刑法理念以及罪刑相当原则相矛盾。

如果说对买卖军车牌照是特别规定,那么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买卖普通车辆牌照也应是三副以上才构罪。

三、提出建议
从上述《规定》的依照来看,买卖普通机动车牌证(我们认为,这里的牌证即指号牌或牌照)也不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为如果机动车牌证本身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的话,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见注1)的规定处罚,而没必要再专门作出解释,正是因为机动车牌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关单位才作出解释,对以上三种情况,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既然机动车牌证不是国家机关证件,《规定》为什么要将其解释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呢?这就牵涉到如何
理解和评价《规定》第7条的解释,我们认为,机动车牌证和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并列的,只要伪造、变造、买卖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必须指出,从罪行法定原则和立场出发,《规定》第7条已经超出了解释权的范围,侵犯了立法权,因为该条是将不是国家机关证件的机动车牌证解释为国家机关牌证,换句话说,就是把不是犯罪对象的东西解释为犯罪对象,这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承担的责任,而是立法机关所应关注并加以解决的。

同时,《规定》第 7条的解释,也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相矛盾,使刑法内部的协调性遭到了破坏。

针对出现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笔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伪造、变造、买卖普通车辆牌”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

注释: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解释)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5]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书目及法条」
一、《新刑法条文释义》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比度法律法规汇编》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刑法疑案研究》,主编陈兴良,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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