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他人泄露隐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人泄露隐私的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他人泄露隐私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
2.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条款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个人生活、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利。
三、他人泄露隐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人泄露隐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他人泄露隐私,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泄露他人隐私而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泄露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旨在引起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于相关规定的合理遵守。
一、法律责任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民法以及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等。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赔偿的途径。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特殊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尽量避免收集和使用与该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等。
(3)个人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个人信息提供者收集的目的、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个人信息提供者的明示同意。
(4)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道德要求除了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还涉及到一定的道德要求。
以下是几点关键的道德要求:1.尊重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收集、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保持谨慎,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目的。
3.保密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接触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泄露给他人,严防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并要求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其个人信息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掌握、管理、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涵盖了个人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身份证明权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权成为了基础权利之一。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两部法律构成,并受到《刑法》、《民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处理标准、授权方式、保护措施、违法行为和处罚等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信息,促进网络利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保护对象、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两部法律之外,还涉及到《刑法》中个人信息泄露罪、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以及《民法》中个人信息权的规定等。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追究责任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除了制定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对于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相应的追究责任机制,具体有以下两种:1.行政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行为,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警告等行政处罚。
行政追究责任是针对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个人信息对于个人利益和隐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以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拥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障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个人信息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同时,个人信息权也属于隐私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家庭权等人格权。
”因此,个人信息权是人身权和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一系列规则。
1. 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而如果要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
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个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赔偿。
2. 个人信息的修复和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修复和删除的权利。
”本条规定意味着,个人不但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权利要求有关方面对其泄露或者误传的个人信息进行修复和删除。
同时,如果相关信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个人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个⼈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每个⼈都有⾃⼰的隐私,并且每个⼈的个⼈信息也属于隐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
但是,很多⼈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导致不清楚个⼈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百四⼗五条⾮法搜查他⼈⾝体、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滥⽤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四⼗六条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百五⼗⼆条隐匿、毁弃或者⾮法开拆他⼈信件,侵犯公民通信⾃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百五⼗三条邮政⼯作⼈员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五⼗三条之⼀国家机关或者⾦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法提供给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规《民法典》第⼀千零三⼗⼆条 【隐私权】⾃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千零三⼗三条 【隐私权侵害⾏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进⼊、拍摄、窥视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292百家论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高振兴 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摘要:当前盗用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正在逐步增加,如何在信息时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时代;刑法;保护1前言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基础的个人资料和数据,涉及公民个体活动和个人利益,当前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的特点,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体系的有效认定和规范,导致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维权上呈现出意识薄弱和行为不规范的特点。
2015年为了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法律层面保护,最高法院推出了《刑法第九修正案》,其中将公民个人信息正式列为法律保护对象,并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容和要件,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刑法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基础。
2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2.1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我国刑法第九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生活事实等能够识别和确定公民个体的所有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够与公民行为、人格权密切相关,既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相关,也与社会公共活动紧密联系,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维持社会安定祥和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从法律属性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既属于个体的隐私权,也属于个人的人格权,还属于公民的所有权,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单独或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在法律上要给与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的保护。
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物权上的客体地位,同时也要看到公民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财产功能,因此要在刑法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也才能加速公民个人信息各种法律属性的实现和体现。
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实践的困境3.1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法律体系只能怪对“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明晰的定义,导致在法律体系的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制约,进而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概念的确定和扩展。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991-400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67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从人脸识别角度切入韩晨艺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收稿日期:2023年7月7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5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摘要 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科技的迅速发展与深入使用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更加自动化、便捷化的生活体验的同时往往会产生一系列道德风险和法律问题。
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滥用,给公民带来的不仅是财产损害,更有可能造成人身威胁。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刑法》也未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内。
本文以人脸识别为切入点,针对非法利用生物识别技术、侵犯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刑法》对于生物识别信息规制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实现《刑法》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人脸识别,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ce RecognitionChenyi Han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iy, Yangzhou Jiangsu Received: Jul. 7th , 2023; accepted: Jul. 25th , 2023; published: Sep. 12th, 2023Abstract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in-depth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韩晨艺provide people with a more automated and convenient life experience. At the same time, it often produces a series of moral risks and legal problems. If personal biometric information is leaked or abused, it will not only bring property damage to citizens, but also pose a personal threat. The current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few provisions on biometric information, and the Criminal Law does not include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scope of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of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aking face recogni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llegal use of biometric technology and infringing on citizens’ bio-metric information, and expounds the defects of the regulation of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to realize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biometric information in the Criminal Law.KeywordsFace Recognition, Biometric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由于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人脸识别这一技术名词得以出现,并成为了新一代的人工智能科技中最具标志性的一种科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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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引言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
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
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
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
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整个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法伤害。
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公民并不介意这些个人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即使泄露也不会给公民造成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并以此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这些个人信息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晓,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公布于众或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
因此,以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不能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理由。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1.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在1995年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实施细则,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类别》,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
我国台湾“资料法”第五章“刑罚”第33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中“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4万元以下罚金;第34条规定了“非公务机关”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2.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的影响,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立法特点,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除非获得资料本人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表明的用途或与直接有关的用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方法使用。
当事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专员投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该资料使用者请求补偿,以及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3.大陆
相比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法律,我国大陆的一些国家权力机关
和电信、金融、医疗、交通、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或者行使权力过程中将基于行使合法权力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等为目的用以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其他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给不具有获取信息权力主体的行为将对公民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为他人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提供了便利条件,具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尽管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这样困窘境地,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在通过《修正案(七)》之前中并没有惩罚此种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应条款和罪名,从而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害公民生命,以及侵犯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规范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层面上加以惩处,效果不佳也达不到惩罚侵害人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在国外亦有“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称谓。
事实上,这三者的外延并不吻合,隐私主要指私人秘密的、不受非法干扰、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二者的范围有重合之处,但后者还应当包括琐碎的、可以公开的有关信息;而个人数据则一般指通过人工或机器进行储存、处理、传递的以数据库形式存在的具体信息,个人信息还应当覆盖不以物化形式存在的信息。
作为广泛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的刑法,应当保护具有严重社会性的、侵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在内的广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职业等生活状态息息相关,对其保护颇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