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院阳光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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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的阳光采购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

阳光采购是指以公开透明、信息公开为基础,通过公开竞争和市场化行为,选取供应商提供医院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为医院的采购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2. 目标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是:1.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障医院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3.加强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防范腐败和不当利益输送。

4.促进供应商的多样化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阳光采购活动。

4. 主要内容4.1 采购计划编制医院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等信息,并充分考虑公开竞争和市场化原则。

4.2 采购方式选择医院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公正、合理,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多样性。

4.3 供应商资格审查医院在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规经营记录。

医院可以通过公开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估。

4.4 招标文件编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医院应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要求、评选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4.5 投标评审投标评审应以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果应公示并记录。

4.6 合同签订和履约医院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履约过程中,医院应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4.7 采购过程监督医院应建立采购过程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药品采购一直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阳光采购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已经成为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阳光采购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因此,制定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对于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药品阳光采购的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步骤1. 制定阳光采购计划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公开招标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参与竞标,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3. 评标与定标对参与竞标的药品供应商进行评标,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定标,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与定标的药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5. 履约监督对药品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四、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公开招标和评标定标工作。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

3. 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机制1. 建立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建立阳光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3. 定期公布药品阳光采购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总结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确保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阳光采购议价流程

北京阳光采购议价流程

北京阳光采购议价流程
一、开展阳光采购
前期各医疗机构维护的本院目录将同步到交易系统,自4月25日起,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网上采购,采购流程延续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管理”的各项功能流程,具体操作方式参见操作手册。

二、开展合理议价
对于本院目录中无初始采购价的产品,自4月25日起,医疗机构可通过议价确定采购价,议价流程延续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管理”的议价流程,具体操作方式参见操作手册。

采购平台将提供价格区间(企业报价和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价)作为议价参考。

原则上,议价价格应参照同类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

议价价格仅对本医疗机构有效。

三、维护本院目录
本次同步至交易系统的本院目录数据为截至4月24日各医疗机构在“耗材招标管理”功能中的维护结果。

此后各医疗机构对本院目录的维护结果将在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正式执行前同步至交
易系统,正式执行后,维护本院采购目录工作将转为日常。

四、做好供需对接
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提前做好供需双方对接,确保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

五、签订三方协议
自4月25日起,开展人工关节类、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可在平台签订三方协议,具体操作方式参见操作手册。

六、确保中选备货
对人工关节类、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中选结果全面执行前,要做好备货、换货、倒票、调价等工作,确保临床按时用上中选产品。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医用耗材是医疗机构日常运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其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采购计划和需求确认1. 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和规划,制定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预算。

2. 采购计划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医疗服务需求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医用耗材的供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3. 针对重要和敏感耗材,医疗机构应与临床科室、质控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1.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询价或定点采购等。

2.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投标或询价、评标、签署合同等环节。

3. 采购过程中,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禁止干预和操纵采购结果。

三、供应商资质和合同管理1. 医疗机构应设立供应商资质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进行评估。

2. 采购前,医疗机构应与供应商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供应医用耗材。

3. 采购中,医疗机构要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采购过程监督和风险防控1. 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2. 对可能存在的采购风险,如假冒伪劣产品、潜规则和行贿等,要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便及时整改和提升采购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渠道,将采购计划、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不合规的采购行为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等手段。

3. 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总结和改进,不断提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AA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总体目标规范高值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统一限价、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使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达到合理价位,降低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

(三)实施范围自治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具有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适用范围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等。

(五)采购方式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下议定采购。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AA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网址:http://******************)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周期阳光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原则上暂定为每年一次集中挂网。

二、采购范围(一)采购目录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采购使用现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2014年首批挂网采购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心脏起搏器、电生理、神经外科、眼科材料等5类高值医用耗材。

公立医院阳光采购工作计划

公立医院阳光采购工作计划

公立医院阳光采购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医院阳光采购政策要求,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阳光采购工作,确保医院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 建立健全阳光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规范,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2. 完善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采购需求、采购结果和评标情况。

3. 加强阳光采购宣传与培训,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阳光采购意识和能力。

4. 强化阳光采购监督和检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阳光采购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5. 积极开展阳光采购实践,大力推进医用耗材、药品等领域的阳光采购工作。

以上工作计划将作为我院未来阳光采购工作的重要指南,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确保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纪委随机抽1/3的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成员及2/3的阳光采购药品确标专家库成员共15名专家,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专家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专家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全程监督。

五、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示,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交“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示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织,采购的阳光度直接关系到医疗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制定了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管理目标本办法的采购管理目标包括:1.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开展示采购结果。

2.加强采购流程的规范性,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3.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4.增强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项目组。

2.供应商甄选:采购项目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并确定供应商名单。

3.采购招标: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采购项目组组织对投标书进行逐一评审,评估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技术能力、价格等因素,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规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内容。

6.履约管理:医疗机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7.采购结果公示:医疗机构将采购结果公示于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信息。

四、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对供应商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和选择,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

2.资质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3.合同管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4.质量监控: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监控,确保其符合医疗机构的要求。

5.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胜劣汰。

6.不良记录管理: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建立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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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第六人民医院“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医院采购工作规范、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9号)、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卫发〔2013〕122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府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医院发展中心任务,以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为核心,按照“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要求,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以规范促效能的采购工作机制,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医院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购范围药品、医用耗材、设备物资。

三、成立组织医院成立“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各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落实相关责任,认真部署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合力推进“阳光采购”取得实效。

建立医院综合管理专家库,参与招投标评审的专家以随机抽签方式从专家库产生。

1、阳光采购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成员:部分职能科主任负责采购工作各环节、程序、流程公平、公正。

2、阳光采购实施小组组长:分管院长综合专家库成员员:相关业务职能科和科室主任成.(随机抽签)办公室设在业务相关科室,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日常协调、处理。

3、阳光采购监督小组组长:纪监室负责监督工作。

4、医院综合管理专家库2015年聘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四、采购程序为使采购取得实效,分别制订不同物品采购程序(具体内容见附件)。

1、药品采购程序2、医用耗材骨科植入性器材采购程序3、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程序五、确标地点所有招投标工作在“阳光采购”工作室操作并予全程录音录像,“阳光采购”工作室工作制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

“阳光采购”工作是进一步加强了药品和医用耗材、设备物资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2、认真组织落实。

各部门按方案工作内容落实执行,将“阳光采购”工作与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相结合,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全面有序推进。

3、加大公开力度。

围绕“阳光采购”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凡是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在门户网站、院务公开栏等平台上公开。

十、“阳光工程”工作室制度一、会议程序1.参加会议的单位、个人签到,核对身份进场,并到指定位置就座。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布与会双方资格及所提供文件的有效性。

3.现场监管人员宣布会议纪律,征询与会人员有无回避申请。

启封标书工作。

4.综合管理专家依次按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开标等工作。

(投标人就近休息)5.继续会议,宣布评标结果,对开标、评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二、会议纪律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会人员必须服从会议组织者的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若有疑问,举手报告主持人,由其负责解释答疑。

2.非本次与会人员严禁在会议时间进入会议工作区域。

与会人员进入会议工作区域前须把通讯、摄像工具交到指定处保管。

3.准入会议室的人员,在综合管理专家未到齐之前,不得离开。

4.与会双方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

5.工作人员进出会议室应持专门证件,非会议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6.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如专家则请出专家库,如工作人员则从严处分。

7.会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抽签工作人员纪律1.严格遵守综合管理专家库抽签操作程序,严禁泄露抽中的专家名单。

2.抽签工作以人工为主。

对应该回避的单位和人员要仔细核对,对抽到的专家确认无误后方可电话通知,如有疑问,应向有关部门询问。

3.电话通知抽中评标专家时,为防泄密,原则上应称呼“某医生”,不得直呼其名,如该单位有多少个“某医生”难辩别时,方可直呼其名。

4.工作人员在抽签过程中,如发现综合管理专家库资料有误,应立即通知专家库管理员及时进行更正。

5.非工作人员严禁旁观或干扰他人抽签。

十一、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评标是医院项目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而参与评标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道德素养又是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

为确保参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完善医院招标评标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评标质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专家委成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5年以上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院退休及在编职工代表;(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医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集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聘请,担任医院招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可向招标办、监督办、监察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招标办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由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聘专家筹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医院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监察审计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评标专家库有合理的专业分类。

医院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人员库主要分为:基建工程;药品;卫生耗材、仪器设备;计算机设备、技术;家具、教具;及总务物资采购及服务外包类等。

(二)有完善使用管理制度。

招标办负责建立项目评标专家抽签确定程序、工作规范、专家评标活动记录、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十条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选聘按专家抽签确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标办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库人员进行招标管理程序、工作制度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院级领导以及招标办所有成员均不得聘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招标办将会同监督办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再聘用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通报:(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四章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与管理第十五条凡医院每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专家抽签确定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抽签确定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

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招投标项目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组成员在专家库中的专家;(三)投标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专家库中的专家;(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参加评标工作专家由招标办按照抽签排序,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八条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第十九条招标办、监督办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招标办、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综合管理专家库专家抽签确定程序1.开标前个工作日提交评标工作方案及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2.由上级纪检室派员或医院纪检室在阳光工程工作室当日抽取专家,招标项目实施小组工作人员立即电话与抽签号对应人员联系,如遇人员缺席顺延抽签,直到符合评标人数(原则上评审专家设单数且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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