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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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条件

第三条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卓越计划”和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院(部)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院(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院(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

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第六条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

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

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第七条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

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第八条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

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

第九条实践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第三章建设规范

第十条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学校应主动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实践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实践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4、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产学研教育基地。

5、在教学期间,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6、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应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实践基地协议一式三份,实践基地共建单位、院(部)、教务处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福建江夏学院实践教育基地”标牌。

第四章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实践基地采用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原则。院(部)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4—6个稳定的实践基地,每个基地至少能容纳10—20个学生。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实施项目管理。承担国家、省、校三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院(部),每年12月底前需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学校公开,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的,同时报送教育厅、教育部。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立项建设。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结束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授予对应称号。

第十六条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由院(部)统一进行,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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