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
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促进学校(学院)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学院)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建立和选择实践基地的基本原则1.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
2.满足实习教学任务和要求,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
3.共建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促进、互利共赢。
4.就近就地、长期稳定和节约开支。
5.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6.有利于形成“学、研、产”相结合的一体化实践教学模式。
7.与学校有联合办学、技术转让、委托培养等协作关系或校友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考虑。
第四条实践基地的建立实践基地分为级、省级、校级、院级。
校级:凡能承担两个及以上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基地,由两个及以上学院联合向学校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校级实践基地。
院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院级基地。
承担单个学院的实习教学任务的基地,由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作为院级实践基地。
校级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以学院管理为主;院级实践基地由学院负责管理。
共建双方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学院)的义务与职责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转让、项目开发、实验检测等方面对共建单位应优先给予考虑。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实习、见习等合作教学任务;建立学校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有关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应注重与有关单位在培养学生、项目合作、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合作方式灵活多样。
实践教学基地还应具有一定开放共享性,除了接纳对口学院专业的学生,还应向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并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网站等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和更新实践基地相关信息和资源。
第四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托单位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遵纪守法,生产运营正常。
优先支持依托单位为大中型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基地。
2.依托单位与学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至少已接受了二届学生实习任务,每学年接受各类实习(见习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理工类专业不少于30人,文科类专业不少于IO 人。
3.依托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并能接受一定规模的学生实践,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和实施实践教学方案,共同组成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4.基地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较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和实践教学设备。
5.基地组织机构健全,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完善,实践教学管理规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6.能够提供更多的校企合作空间(如科研、社会服务项目等)。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1.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2.二级学院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遴选推荐工作,填写申报表(见附表);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经形式审查、学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建设项目;4.学校通过对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的培育,推荐优秀项目申报省级认定。
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可以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能够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
(三)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四)能尽量提供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三条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各学院(部、中心)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落实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
(三)在实习期间,各学院(部、中心)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四条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程序(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学院(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协立,对符合条件并拟建实践基地者,由各学院(部、中心)填写XX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表,报教务处备案,并送学校审批。
(二)教务处根据学院(部)申报,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条件进行初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拟建基地现场考查论证,并报学校审批。
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质量,对于我校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地建立原则和条件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遵循的原则1. 整合资源、内引外联。
提高学校现有实践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广泛拓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校友等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协同实践育人。
2. 互惠互利、双向受益。
学校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教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地单位的工作及人员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
3. 质量优先、相对集中。
实践基地建设要把实践教学的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我校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同时基地建设要抓住生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实现横向联动,动态管理。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条件:1. 基地能满足一定数量学生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条件。
2. 基地应在专业对口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特色,并且基地的领导能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3. 基地有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4. 基地至少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基地建设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大类:1.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或学院(部、系)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联合协商建立,应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学校原则上需要在每个主干学科建立不少于3个综合性实践基地,其他每个学科不少于1个综合性实践基地。
学院(部、系)原则上在每个专业至少应有。
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相对稳定,能够达到师生开展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科研训练与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要求的校外场所,即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协商共同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三条基地建设管理坚持共同建设、互利共赢的原则,以基地的资源优势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以学校的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基地建设发展,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基地分为专业型基地与综合型基地两种。
专业型基地是指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为出发点建立的基地,主要满足该专业实践教学需求。
综合型基地是指以服务专业群(3-5个专业)实践教学建立的基地。
第二章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2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单位,由双方协商建立、联合建设。
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基地,可根据在校生人数、教学需要等设立相应数量的基地。
鼓励学院按学科类型、专业群联合建立综合型基地,共同提升基地建设水平。
第六条基地建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教育事业、有合作意向和建设能力,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够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实习教学指导工作。
(二)能够与学科、与专业紧密结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三)优先发展距离近、交通便利、接收实习人数多、合作时间长的单位建立基地。
(四)基地依托单位营运能够保持稳定性,具备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专业年接收学生人数不少于一个自然班,能够为学生实习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同时具备劳动防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XX大学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方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深化教学改革, 加强课程建设,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的紧迫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一、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目标1、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要求每个专业除必备的校内实习基地外,必须建立两个以上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双向交流关系。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必须满足学生专业实习需要,注意选择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职责,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合作关系。
3、有条件的学院和专业,要建立自己相对独立的产教研相结合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4、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打破地区和行业部门界限,根据需要、方便经济等条件,跨地区、跨行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特别是外地生源比拟集中的学院和专业,要在离生源地较近的地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二、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责任(一)各学院工作责任1、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单位和场地,与有关的单位洽谈具体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事宜。
2、负责在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选择实习指导教师和有关的实习指导人员。
3、负责实习实训基地与学院之间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工程开发等。
4、负责实习实训实施性计划的制定,指导书的编写,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评等工作。
5、负责将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情况报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审批,并将有关的资料收集归档。
(二)教务处工作责任1、负责制定学院、专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计划,对全院各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2、按学院领导的要求,催促各学院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3、协助有关联学院实习实训基地。
4、协助学院领导审查已经联系的实习实训基地和有关的合作协议。
5、协助做好有关实习指导教师聘请等方面的工作。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条件第三条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
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
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卓越计划”和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院(部)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院(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院(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
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夯实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二条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主要承担我校本科生的校外实习教学任务。
通过建设实习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三条坚持实习教学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实习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习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四条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
实习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
实习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
校外实习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可以相对固定。
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基地的质量。
第六条坚持“互惠互利、责任分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
学校依托实习基地安排学生、教师到共建单位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共建单位借助学校的学科、师资等优势资源,建立职工培训和学历提升的合作机制,并享有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的权益。
第四章建设条件第七条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必须运营正常,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习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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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名39317)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条件
第三条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
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
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卓越计划”和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院(部)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院(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院(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
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
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第六条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
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
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第七条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
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第八条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
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
第九条实践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第三章建设规范
第十条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学校应主动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
学生去实践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实践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4、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产学研教育基地。
5、在教学期间,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6、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应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实践基地协议一式三份,实践基地共建单位、院(部)、教务处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福建江夏学院实践教育基地”标牌。
第四章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实践基地采用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原则。
院(部)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4—6个稳定的实践基地,每个基地至少能容纳10—20个学生。
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实施项目管理。
承担国家、省、校三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院(部),每年12月底前需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学校公开,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的,同时报送教育厅、教育部。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对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立项建设。
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结束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授予对应称号。
第十六条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由院(部)统一进行,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
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
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五章实践基地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校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科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3万元,理科、工程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5万元;省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国家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5万元。
各级基地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
实践基地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实习(实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实习费等,从而加大学校对本科生各种实践教学费用的投入。
第十九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7年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各院(部)根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廿条实践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校和院(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廿一条教务处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院(部)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并减少划拨经费;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划拨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廿二条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廿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