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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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为加强我市基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现将《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无锡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建设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主题词:基桩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市重点办、市质监站、市铁路建设处、各有关单位打印:朱烨昕校对:顾持真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印发共15份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基桩质量检测行为和基桩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桩质量检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桩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运用静载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高应变动力检测等检测技术,对基桩(地基和桩基)的承载力、完整性等指标进行检测并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基桩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桩质量检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的要求,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我市从事基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检测机构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应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外地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进锡承接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4、驻锡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6、检测人员上岗证原件;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桩基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桩基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桩基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我们公司特制定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各类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项目顺利完工,达到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质量检查验收的程序1.计划编制阶段在项目启动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计划,明确工程验收的内容、时限和标准,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施工阶段(1)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2)资料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工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质量验收记录等,便于随时查阅。

3.竣工验收阶段(1)验收准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组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整理验收资料、安排验收人员等。

(2)验收程序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组应当根据验收计划和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和环保等方面。

(3)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组应当在完成验收后编制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验收结论和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质量监督公司领导应当对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标准1.施工质量标准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2.工程安全标准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齐全,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3.环保标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周围环境和生态,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 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

、(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

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桩基施工管理办法

桩基施工管理办法

桩基施工管理办法动工前:1、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查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核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机具设备的合格证、性能、安全接地等情况。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未通过审查的、现场人员配备、机具等情况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的,将禁止擅自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顺序、劳动力及原材料进场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等,由于原图纸未标注桩号,在施工平面图上应标注桩位及其编号,桩机行走路线、供电供水线路、临时设施位置和施工机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2、试成桩正式打桩前,必须进行试成桩,每个建筑单体不少于2根,桩位的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对试成桩的各项工艺参数,如分次砼灌入量、桩管最后贯入度、外管上拔高度、内管夯击次数、双管同步沉入深度、外管上拔速度、充盈系数等,监理和施工应进行同步记录和监控,并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作为夯扩桩施工的控制依据。

3、规划放点按照相干部门规定,桩基位置规划放点的工作将由规划设计院完成。

监理工程师必需全程记录放点进程,并及时对放点的点位予以验收,甲方代表现场将点位移交施工单位,并给予施工单位半天复核的缓冲时间,后续施工进程,凡因施工单位操作不当、施工失误等原因造成位置出现较大偏移的,甲方代表有权不予验收,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4、监理审查监理应审查和协助施工方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进度保障体系、检验和评估夯扩桩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检查和协助施工方拟定降低噪音和减小对周边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安全影响的措施(如挖防振震沟、应力释放孔等)监理应检查场地照明效果、维护设施、标识牌悬挂以及保卫安全消防等各项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一、进度指标1、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需制订详细可行的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个中必需有明确的桩机数量、泥副工人员配备数量、具体的施工按次、具体栋号完工的时间节点、机械妨碍的应急措施、不利施工条件下的保障措施等。

桩基工程专项管理制度范本

桩基工程专项管理制度范本

桩基工程专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桩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桩基工程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桩基工程施工管理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桩基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桩基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前期准备1. 在桩基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认真研究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了解工程难点和施工要点。

2.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时组织人员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 确定桩基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及时进行采购和培训。

第四章施工管理1. 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

2. 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劳动服装,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4.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监督施工质量。

5. 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五章安全管理1. 桩基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禁止违章作业。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3. 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 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章环保管理1. 桩基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设置各项排放设施,确保污水、废渣的合理处理。

3. 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不受破坏。

第七章质量管理1. 桩基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每日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 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章管理责任1. 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对桩基工程项目的全面负责。

2. 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1 检测依据检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 2004)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06-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

2检测范围大兴至思南高速公路全线所有桥梁桩基和抗滑桩。

3 检测方法及频率3.1所有桥梁基桩和抗滑桩完整性无破损检测均采用超声波法进行检测。

3.2所有桥梁基桩和抗滑桩经无破损检测后认为较差或Ⅲ类桩以下的,由检测单位和现场监理指定桩位进行钻芯法检测。

3.3根据规范要求每座桥梁按基桩总数的3%~5%进行半破损钻芯法检测,具体桩位由项目办总工办指定。

4 超波法检测技术要求4.1预埋声测管数量声测管由施工单位预埋,埋设数量及编号应符合下列要求:圆形桩:桩径D≤1500mm时应埋设3根管(检测3剖面);桩径D>1500mm 时应埋设4根管(检测6剖面)。

如图1所示。

矩形桩:最大边长≤3000mm时应埋设4根管(检测6剖面);最大边长>3000mm时应埋设6根管(检测9剖面)。

如图2所示。

声测管的布置以路线前进方向的顶点为起始点,按顺时针旋转方向进行编号和分组,每两根编为一组。

桩径D≤1500mm D>1500mm图1 圆形桩声测管布置图最大边长≤3000mm 最大边长>3000mm图2 矩形桩声测管布置图4.2预埋声测管要求4.2.1声测管应采用钢管,其内径不小于40mm,壁厚不小于2.5mm。

钢管接头采用螺纹连接,保证管内光滑。

声测管不得破损,下端及接头应严格封闭,管顶在检测前应加盖,以免异物入内,堵塞通路。

如因堵塞造成不能检测,则所有的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4.2.2 声测管应牢固焊接或绑扎在钢筋笼的内侧,且互相平行、定位准确,并埋设至桩底,管口宜高出桩顶面300mm以上。

对钻孔桩或冲孔桩应在下放钢筋笼之前将声测管焊接或绑扎在钢筋笼的内侧主筋上;挖孔桩可在钢筋笼放入后焊接或绑扎在钢筋笼的内侧主筋上。

在桩身无钢筋笼的部分应制作简易钢筋支架,确保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声测管不走位。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

、(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

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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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0年3月15日
1.0、总则
为做好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桩基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桩基施工质量,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桩基检测工作,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0、检测范围
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桩身完整性和桩基承载力。

3.0、检测单位的委托
由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对桩基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检测单位才有资格参加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桩基检测招投标。

中标单位由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直接委托进行桩基检测。

具体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确定现场桩基检测的位置、数量和内容,报项目分部批准后,委托检测单位实施。

4.0、检测工作程序的管理
4.1、检测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建检测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资质)、职责分工及管理程序、检测仪器、设备等报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检测人员按《特殊工种持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质量管理部办理《检测上岗证》,并在本项目从事相关作业。

4.2、现场具体检测项目、内容,应按设计、规范及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4.3、检测实施前,检测单位要编制检测实施方案。

4.4、桩基检测项目的实施
(1)桩基施工完毕后,若基础埋深较深,开挖深度较大,由施工单位编制基槽开挖方案,根据地层情况,确定合理的开挖顺序及方式,并严格控制坡顶超
载,避免使坡体产生向坑内的滑移,以对基槽内桩基产生侧向挤压力,将桩基挤偏离桩位或剪断。

(2)灌注桩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基槽开挖及破桩头,达到桩基检测应具备的检测条件。

(3)桩基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将基槽开挖露出桩顶后,检测单位应立刻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4)桩土恢复期时间到后,再进行桩基静载荷试验。

(5)检测单位按照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在2日内将检测结果以检测中间报告的形式通知施工、监理、项目分部和质量管理部,并在7日内将正式的检测报告分别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6)监理单位在接到检测单位合格的通知后,才能对报验的桩基工程进行验收。

4.5、问题的处理
对于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要求的,检测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分部和质量管理部,并在7日内将检测报告分别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相关单位要按项目管理手册中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6、检测单位出具报告:
(1)按照委托单的检测内容完成后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一式六份,施工及检测单位各二份、监理单位一份,设计管理部一份。

4.7、检测单位在实施检测作业时,监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实施检测过程,质量管理部、项目分部有关人员要对检测作业随时进行抽检,如果发现检测人员未按作业规程实施检测作业时,有权提出整改或者停止其作业。

4.8、检测单位对质量管理部、项目分部及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质量管理部及监理单位报书面整改资料。

4.9. 检测资料归档
(1)全部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单位负责按照检测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检测资料整理汇编。

(2)检测工作总结
现场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30日内,检测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检测工作总结。

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检测基桩的清单、检测项目、检测工作量统计、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不合格项的处理、检测的效果等;
(3)检测单位将检测资料编制成册(一正一副)并刻录光盘二张后,作为交工资料交付设计管理部、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部。

4.10、检查与考核
(1)质量管理部将对检测单位的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2)定期、不定期检查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人员构成(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职责分工及管理程序执行情况;
(3)现场检测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计划时间出具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
(4)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所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现场检测的要求;
(6)检测资料的管理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质量管理部将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的检测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清除出厂等处罚。

4.11、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4.1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
附:1、公正承诺书
2、桩基检测委托单
附1桩基检测单位公正承诺
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CMA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桩基质量进行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工作,以保护国家、建设单位的利益,促进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我单位特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的检测工作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检测结果遵循以数据为准的判定原则,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及其他因素和经济利益的影响。

二、本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地对待各项检测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做到一视同仁,秉公办事。

三、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执行各项检测标准规范,遵守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客观正确地记录检测情况,不得伪造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和检测结果,不从事任何有悖公正性的活动。

五、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全体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保证工作质量。

当出现检测质量问题时,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

七、我们的质量方针是:科学、公正、准确、诚信。

负责人:
年月日
附2
桩基检测委托单
委托单编号:年月
注:本委托单一式三份,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管理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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