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制度
论商法构造的制度变迁:以商主体和商行为为中心

在 发 明 法 律 , 仅 仅 是 在 表 述 法 律 , 用 有 意 识 的 而 是 实 在 法 表 达 精 神 关 系 的 内 在 规 律 。 因 此 , 究 形 研 式 商 法 的 表 述 , 然 要 求 凝 炼 商 事 关 系 的 内 在 规 必 律 , 结 商 法 生 长 的 历 史 逻 辑 , 讨 商 法 制 度 x- 总 探 , j  ̄ 会 系 统 的依 存 。 在 大 陆 法 系 商 法 体 系 中 , 主 体 商 和 商 行 为 是 商 法 理 论 与 商 事 制 度 的 核 心 构 造 。 本 文 将 综 合 现 行 理 论 观 点 和 实 证 资 料 , 理 商 法 构 梳 造 的制 度 变 迁 , 讨 商 法 构 造 的 内 在 特 征 , 结 商 探 总
一
个 过程 。作 为对 法律规 范 维护 的各 种权 力 和职
从 身 份到 契 约 是 梅 因提 出 的著 名 命 题 。 梅 ② 因 的 历 史 方 法 论 与 古 典 自然 法 哲 学 形 成 对 比 , 后 者 强调 理 性 , 为包 括 商 法 典 在 内 的近 代 法 典化 认 运 动 是 理 性 法 发 展 的结 果 , ⑧而 前 者 强 调 进 化 论 , 这 种 分 歧 提 示 我 们 对 商 主 体 的认 识 需 要 有 立 体 视
势呢? 有 研 究 者 从 内在 人 格 和 外 部 利 益 两 个 角 度 总
结 了 商 自然 人 的 缺 陷 和 企 业 法 人 的 优 势 : 是 自 一
然人 人 格不 能 涵 盖 企业 人 格 而 带 来 的人格 冲 突 ,
身份 调整才 是 判断 身份 和契 约关 系转 变 的补 充依 据 。换 言 之 , 份 社 会 不 会 有 契 约 法 律 , 是 契 约 身 但 社 会 可 能 有 身 份 法 律 。 这 一 引 论 使 得 我 们 解 释 中 世 纪商 法有 了理论 依据 。 中世纪 的商业 萌芽 是 农 业 文 明发 展 的必 然 , 但 它始 终 处 于 非 正 统 地 位 并 不 能 获 得 政 治 合 法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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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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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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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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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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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商法的主体

• 在我国,合伙企业、公司在立法上都是以商主体来定位的。 在设立的时候都要求有投资者出资,出资者出资形成初始 财产,初始财产加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及 其他收入形成企业财产,那么这种企业财产在两个法律主 体之间如何界定权属,如何理解和协调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基于企业财产而产生的权益冲突?
案情分析
2008 年 3 月 10 日,李某找赵某要求抽回投资额,并分配火 锅店的财产及盈余,赵某以火锅店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 某的要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赵某在2008年1月27日停止火锅店的经营后,并未积极寻 找新的经营场所,火锅店实质上已经呈现停业无法继续 经营下去的状态,但由于火锅店未进行解散清算,所以 法律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 商主体维持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其各种问题在合法的 程序下解决。从商业的实践来分析,商事营业所牵连的关 系是非常多的。比如商事主体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和原 料供应商、销售商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商主体与征税机关 等也存在多种公法上的关系;再比如该商事主体与其雇员 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很可能依赖这份工作维持一家人的生 计;如果这样一个商主体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话,会有若干 社会公众将资金投入其中,即使是非上市公司或其他商事 主体,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也因经营的状况而利益攸关,更 别说商主体的营业终止对其造成的影响了。所以,从事实 角度观察,一个商事企业营业的维持,于各方利益都是非 常重要的问题。商业社会越发达,这种普遍的连带性越广 泛;维持一个商事企业的存在,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意义 。
确定职工地位制
• 除了资本要素,人的要素也乃商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没 有人的因素便无商主体的生存。商法关于商使用人即非独 立商辅助人的规定即成为商主体维持原则中一项不可缺少 的内容。对此,如公司法中关于经理的聘任和经理职权的 规定、关于职工权益的规定等等,都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商 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一、立法体系的演变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议商主体制度逻辑思维理论

议商主体制度逻辑思维理论一、引言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
由于。
商行为在实质上还是民事行为。
时代进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进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
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实质性演变。
商法,究其根源或者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构成的各类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同时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要紧局部,经济进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1]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由于,假如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难题。
民事主体制度通常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关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
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
否具有法人资格、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
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股东权利等细节问题却没有涉及。
因此,能够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总则有关制度、扩展有名合同种类,以解决新型商事交易对商行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很难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来解决股东权益保护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
再则,很多新型商行为与商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最典型的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
商行为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实质是对商主体的法律限制。
诸如,某个商主体务必履行某种法定义务或者职责的行为,务必服从国家强制机关的管理。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法的困惑要紧是商主体法的困惑。
时代对商法的挑战,也要紧是对商主体法的挑战。
能够归结为下列三类:如何认识并确认商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
如何处置商主体的组织性与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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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
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四、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一)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哪些活动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一般要由商法加以规定。
现代商法,对商主体的认定,不再是单纯从身份出发,而是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出发。
因此,不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人,就不是商主体。
(二)职业要件
商主体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
因此,偶尔从事一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因其非以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为职业,也不能算作商主体。
(三)财产要件
商主体必须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一则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二则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四)组织要件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独资、合伙等。
因此,商主体总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织起
来的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组织体。
(五)名义要件
商主体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主体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事名称。
从性质上讲,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乃其法律人格的标志。
(六)登记要件
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要想成为商主体,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商主体进入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2)行为规范不同。
商主体的营利性目标要求调整它的行为规范能够促进交易的功能,如交易迅捷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短期失效原则等都是为了适应资本尽快地增值的需要。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如无明确约定,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推定为无偿;而对于商主体,当事人如无约定,一般推定其行为为有偿的行为。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以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范围,而对于商主体而言,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很大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这表现在商主体设立的严格程序主义商事登记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等方面,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主体独立的价值
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最终要通过立法来加以确认才能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人可以经商,经商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如何,都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定。
七、目前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
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各法对商主体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一下问题:
(1)商主体设立程序的复杂化。
各国对商主体的设立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响应的登记要件。
(2)商法公法化现象严重。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的有机融合,是受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
目前,在商法理论中强调企业表面和形式化的东西,而很少关注市场经济下主体之自由性的价值和意义。
(3)商主体立法过于强化。
我国各商事单行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过于僵化,不利于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4)对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研究显得滞后。
我国对于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理论研究还仍限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任何人设立某种商主体,都只能在法律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类
型,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资格,不能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该认知看到了商主体形态中法律的因素,但忽视了机遇社会事实特别是当事人的利益选择的因素,商主体法律形态必须能够适切地反映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而不能将强行法理论简单地套在一个或几个主体模式上。
八、发展和完善商主体制度的措施
(1)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向商主体转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辅助商主体的繁荣。
(3)通过立法建立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以适应未来多变的国际市场。
总之,我国现行商法中对商主体制度的一些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我国需要大力改革现有制度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逐步健全商事法律,力争解决商主体制度中的不足,以促进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2页
[2]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3]崔巍岚《论商主体的价值》河北法学
[4]秦建军《浅论商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年
[5]吕有晨金小彤《简论商主体》税务与经济 1995年
[6]翟文峰《论当代商主体制度的演进与完善》法治视野
[7]徐强胜《商主体的类型化思考》当代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