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 极推进 渔 业安 全 通信 网络 建 设 。加快 定 , 法从事 渔业 生 产 活 动 ; 五 积 依 渔业 执 法 机构 要 加 强
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 中的应用 , 完善卫 星、 在 重点敏 感海 域 的巡 航 护 渔 、 管 检查 工 作 , 止 短 监 禁
( ) 二 工作 目标 。到 “ 一 五 ” , 十 末 扩建 新 建 一 的企业 , 强对制造 、 加 改装 、 口渔船 以及 船用安 全 进 强 批 安全避 风 、 配套 完善 的渔 港 , 全 国海 岸线 平 均 设备 的检测 检验 , 化 渔 船修 造 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使
备, 健全法律法规 ,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 口消防和照明设 施、 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 施设
防灾避 险能力 , 力构 建 渔 业 安全 生 产 长效 机 制 , 备 , 努 提高安 全保 障能力 。 有 效遏制 渔业 安全事 故 , 实保 障人 民群众生 命财 切 产 安全 , 促进 渔业经 济安 全发展 。 ( 大力提 高渔船 安 全 质量 。严 格 渔船 建 造 四) 企业 资格认 可制度 , 法取缔 不具 备渔船 生产 资质 依
波、 超短 波 、 动 电话 “ 网合 一 ” 移 四 的安 全 通 信 网。 渔 船 违 规进 入 敏 感 争议 水 域 作业 ; 交 、 政 、 外 渔 海 加 强渔船 通信终 端设 备配 备 , 大近 海 和 内陆 水域 事 、 扩 公安边 防 、 海洋 等部 门要 加 强沟通 协调 , 做好涉 无线 电信 号覆盖 范 围 , 洋 渔 船 要 配备 卫 星 电话 , 外渔业 事 件 的防范处 置工作 , 远 防止 引发 渔业安 全事 为安 全信 息播发 与 接 收 、 急 遇 险报 警 、 救 指 挥 故 。 紧 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7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推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顺利实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是高风险行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渔业生产列入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畴。
渔业船员的生产技术与安全意识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因素。
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船舶事故的发生,80%是人为因素造成,特别是碰撞事故的人为因素更高达95%。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事关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关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对于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渔业船员管理专业要求高,涉及层面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贯彻落实《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现阶段针对渔业船员管理的综合性指导文件,整合了原有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比例减少了海洋职务船员岗位和等级,增加了考试评估体系中实操内容,更加切合实际和基层管理现状。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组织宣传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相继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民用老旧渔船管理的对策建议

2019.08老旧渔业船舶因安全隐患多、事故发生率高、可操作的监管政策依据少等问题,一直是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大障碍,也是基层渔业主管部门的一大隐忧。
如何建立配套完善的老旧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形成老旧渔业船舶制度化管理和退出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老旧渔业船舶的界定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中表述“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
”《通知》中对不同材质、不同船型的船龄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木质捕捞船:船长<12米,一般船龄为13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18年以上;12米≤船长<24米,一般船龄为18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23年以上;船长≥24米,一般船龄为20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25年以上;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一般船龄为25年以上,限制使用船龄30年以上。
《通知》从渔船使用年限角度,给出老旧渔业船舶的标准尺度,成为推进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基本遵循。
2 老旧渔业船舶的分布及营运现状从目前的入渔状况看,老旧渔业船舶存量比较大。
全国现有作业渔船约100万艘,25%是老旧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老旧比例更高,全国约20万艘木质渔业船舶,50%以上是老旧渔业船舶,其中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占20%左右。
以青岛西海岸新区为例,现有登记在册的各型渔船3158艘,船龄分布统计表如下: 分类数量 正常使用渔船一般老旧渔船限制使用老旧渔船船舶数量(艘)12851071802从运营状况看,大量老旧渔船特别是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仍然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潜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
通过对青岛市近3年发生的11起渔船自沉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有9起是因为船龄较长、船体老化而造成的,另外2起自沉事故虽然船龄未达到老旧渔船标准,但也是因为维修保养不当,导致个别部件锈蚀损坏而造成。
可见,因船龄老化陈旧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制约着平安渔业、和谐渔区建设,也影响了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472f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73.png)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正文:----------------------------------------------------------------------------------------------------------------------------------------------------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23日以农渔发[2002]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传真:010-59199288。
E-mail:yangli@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1.1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类。
3.1.2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
3.1.3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一级木质建造企业应配备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1.2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本文中的船长均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定义的公约船长)
1.2.1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为五级:
a)一级企业:建造各尺度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b)二级企业:建造船长≤60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c)三级企业:建造船长≤45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d)四级企业:建造船长≤24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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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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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管理。
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
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表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3
表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