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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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开展工作得到逐步加强。

但是面对着发展中的中国,仍然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上还存在结构上的缺陷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修改有关环境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把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将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立法可持续发展资源管理一.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

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

1.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建设取得了突出进展,特别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环保工作已经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避免了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时,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环境立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环境立法取得重要进展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8项(其中环境基本法1项,污染控制法6项,环评法1 项),自然资源法14项,相关法律6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项;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3 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 余件;国家环境标准471 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 项。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遏制污染、保护生态,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初。

197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开展“批判刘少奇右倾机会主义的阶级斗争”以及“破除迷信”两项运动,这两项运动推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这些政策的推动以及国际环境会议的影响,促使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环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觉得环境保护成本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环境效益。

此外,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一些法规难以具体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充分考虑不同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最后,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和合作,汇聚全球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第一篇: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就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多元论”等众多主张和观点。

持“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

这种观点在后来已不适应现代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抛弃。

“二元论”者认为环境法一方面应当注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应当促进经济发展。

这样的观点均表达了美好的愿望,看似和谐统一。

然而,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优先次序问题,再比如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对立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等等。

当经济发展优先于生态保护时,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短期、一时的经济增长,使环境保护丧失地位,让位于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处于上升期,一切以发展为要,作为经济竞争中的“理性人”,人们势必会一切向“钱”看,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可能看似合理,因为环境保护在如今无疑是重要的,而经济发展次于环境保护看似没有必要,但实际上是强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环境法应当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然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实际是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

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于经济发展期待无比迫切,这不可能孕育出一个能够保障环境永恒优先于经济的良好环境。

很大程度上,环境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期待仅仅是一种的美好愿望,非放之实际而皆准。

“多元论”的支持者主张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际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资源的条件下不侵犯后代子孙的利益。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具体目的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四是保障人体健康,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五项目标,有的学者认为这五项属于一个目的中的各个不同角度,它们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补充,没有必要区分主次;有些则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这三项视为环境法的任务,将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这两项理解为目的;此外,还有一些主张应当将其分为最终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具体目的,而这五项则各自对应其中之一。

论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

论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

论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将推行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在立法及实践方面都成就斐然。

中国要从根本上摆脱我国资源困境,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然而,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尚处于发展初期,其立法尤为薄弱。

因此,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的要求,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一、循环经济概述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将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废弃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闭环流动型经济。

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行为原则(简称3R原则),其中又以“减量化”为首要原则。

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规定,在废物管理上所采取的等级顺序为:源头削减→循环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理→最终处置。

循环经济将对废弃物被动的“末端处理”代之以“源头预防”为主,配合废物回收利用的方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以避免废物产生为特征的环境保护机制。

二、循环经济理念下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目前,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方兴未艾,各国纷纷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完善其环境保护立法。

在这一方面,德国、日本、美国最为典型。

1、德国德国是最早将循环经济理念贯彻于环境保护立法中的国家。

1972德国年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强调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1991年的《包装条例》和1992年《限制废车条例》规定制造商有回收义务。

1994年德国制定综合性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弃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处置。

”2、日本1967年,日本制定第一部环境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

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强调减少人类对环境负荷。

2000年,日本根据《环境基本法》制订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循环经济理念下环境保护法走向成熟。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1.绪论任何一种法的门类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莫能例外。

对于环境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历史背景。

当前,我国已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然而,透过外观深入地审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瑕疵:(1)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空白,在内容上存在着冲突,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在环境立法体系中,中央环境立法缓慢,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尚未确立,地方环境立法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权力机构环境立法职能软化。

故此,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这些都已被确定为全国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2005~ 2009)工作目标。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现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现状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2]。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推进,并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

本文将围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1. 现有环境保护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但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有效地威慑违法者。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

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技术发展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导致的,而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往往无法及时适应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时,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更新法律。

2. 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对策为了解决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首先,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者,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监督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管理的监管。

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的环境责任落实到位。

再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更新。

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补充,及时跟进环境问题的变化,提出科学、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境法的法典化已成为当前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和模式是什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1. 逐步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成熟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具体来说,应该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配套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

2. 加强环境司法保障环境司法保障是环境法法典化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加强环境司法的力度,提高对环境犯罪和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对环境犯罪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

3. 推行环境合规评价环境合规评价是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和完善环境合规评价的法律制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环境合规评价,并将环境合规评价纳入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提高环境合规评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模式1. 建立单部法典单部法典是将环境法律全部编入一部法典中,形成一个独立的、全面的、系统的环境法典。

这种模式适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法律体系结构比较清晰的情况。

2. 建立分部法典分部法典是将环境法律按照不同领域分别编成各自的法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法典。

这种模式适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不同领域环境法律分散、立法不同步的情况。

总之,环境法法典化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

在实践中,应根据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基本路径和基本模式,不断推进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

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环境问题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过去几十年间,大规模的工厂建设和快速的城市扩张导致空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出现了严重污染。

同时,大量的资源消耗、能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也对环境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空气污染问题和环境立法空气污染是我国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汽车尾气、工厂排放和燃煤等因素导致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过高,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颁布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强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政府也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鼓励煤炭替代和低碳技术的应用,以减少空气污染。

水资源短缺问题和环境立法水资源短缺是我国另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大量工业和农业用水的过程中,水资源被浪费和污染,导致水质下降和水源减少。

我国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进行了规范。

政府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同时鼓励利用新兴科技和节水技术。

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和环境立法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随着乱砍滥伐和过度捕捞等行为的增加,很多珍稀濒危物种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受到了巨大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捕捞和非法采伐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和《濒危物种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对非法狩猎和盗猎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环境立法的挑战和未来发展尽管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法律执行力度和监管机制的不足。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不高,导致环境问题仍然存在。

浅析我国环境立法问题——环境立法质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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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 2 0 年第 6 总第 2 9 ) 06 期(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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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立法制度实施不力。我 国的立 法制度本 身就不 够完 善 , 就在整 体 . 但 不完善 的情 况下 . 一些相对有效的制度也未 能得到严格 的执行 。改变和撤销 制度作为一种事后 的立法监督 , 对保证立法 质量有着 重要作 用 , 但现实 中具 有改变和撤销权 的各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 、 民政 府及其 部 门, 少行使这 一 人 很 权力 . 使一些 法律该改变 的没有 改变 , 该撤销 的没撤 销, 严重 影响 了立 法质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昆明 60 2 ) 5 24 量 。像这样形 同虚设的制度还有备案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等 。 摘 要 : 文主 要 研 究 我 国环 境 立 法 质 量 问题 。 目前 我 国环 境 法 律 存 在 诸 本 除了上述原 因, 致使我 国环境立 法质量低下 的原 因还有 : 法机关工作 立 多 问题 , 剐是 环 境 立 法 存 在 。 陷 ” 其 已 经影 响 到 了环 境 法 律 法 规 的 实施 , 人员 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 特 缺 . 缺乏调查研究等。 三 、 境 立 法 建 议 环 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章首先归纳了环 境立法“ 陷” 缺 的种种表现 , 然后在 分析原 因的基础上 , 笔者对提 高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提 出了一 些建议 。 根据上述分析 . 笔者对我 国的环境立法建设 提 出以下几点 建议 , 以利 于 关 键 词 : 境 立 法 质 量 ; 境 意 识 ; 法 体制 环 环 立 提 高环境立法质量 , 进而促进环境保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 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 项事业 , 国家成立 了专门环 ( ) 一 转变传统立法观念。 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社会各方 面发生 了巨大 的变化 . 但环境保护法律 的调 境保护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 。我 国的环 境立法从 2 世纪 7 年代开始 。 0 0 经过 2 0多年的不懈努力 , 已形成 了以< 环境保 护法> 整范 畴基本 “ 为 维持原状”依然是以环境污染 防治为核 心。事实 上, , 环境保护 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 20 0 3年底 , 国已经基本 上解决 了有法可 不仪 包括对 已有污染的治理 , 我 还包括对现有 生态环境 的保护 。然而 。 国的 我 依 的问题 , 但如何进一步提 高环 境立法 质量 已经成为 我国 目前面临 的新 同 立法 长期忽 略了这一方面 , 这也是造成目前我 国环境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 题 。 ① 因。要提高环境 立法质量 . 就必须改变 “ 污染 、 治理 ” 先 后 的传统 观念 , 坚持 “ 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 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有待思考 环境立 法质量是指环境法律适应环境 保护工作现实需要 , 合理平衡社会 西方发 达资本 主义国家进行工业化时 , 就采取 了“ 先污染 、 后治理” 的指 各方面利益 , 以便于实施的状况。只有立 法质量较高 的环境保护 法律 , 能 导思想 。结果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 才 它们也 为此付 出了极 大的代价 . 其 有效促进和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 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 国目前的环境立 不良后果一直延续到现在 , 并且 导致发展 中国家 也不得 不承 受部分 不利后 果 先污染、 后治理” 条路 的代价 是 巨大 的 , 这 是行 不通 的。作 法现状表明: 数量要求 已满足 , 但质量并 不高 , 存在 诸多。 陷” 缺 。在 此 , 笔者 。实践证 明走。 作了简单归纳如下 : 为发展 中国家我们应吸收经验教训 。 以免重蹈覆辙 。 另外 , 环境污染范 围广 、 影响大 , 具有潜伏性 , 同时治 理的代价 远远大 于 ( ) 一 立法项 目确立机制不健全。适 当时机制定社会所需 要的法律 , 正 是 确开展立法工作 的前提 。但 由于我国没有较为严 密的立法项 目决策机制 , 导致环境 污染产生 的经济活动所产 生的利益 , 从 并且有些被污染的环境则永远 而在实际立法中 , 的地方在制定立法规划时, 有 没有选择那些问题突 出、 民 无 法恢复 。环境 是人类生存 和发展 的基础 , 人 我们应 坚持 “ 预防为 主 , 保护优 先 的立法观念 。 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 而是根据某些 行政部 门的要求或偏好 , 行立 ” 进 法。结果是当立 法的没有立法 , 不急于立法的却早早 出台。环境保护立法也 ( ) 境 法 律 移 植 二 环 法律移植是指 “ 特定 国家( 或地 区) 的某种法律 规则或 制度移 植到其他 存在这样的情况 。 ( ) - 法律规 范力度不大 , 可操作性不 强。法 律应 当具有 权威性 , 违法 国家 ( 对 或地 区)” 。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 : 在鉴别、 认同、 整合的基础上 , 吸收 、 同化外 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 技术和法律观念等 )使之成为本 国法 , 行 为应 当给以严厉 的处罚 。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处跫力度很 采纳 、 小, 有人形容这些法律法规 是。 法” 软 。同时 , 一些环 境保护法律 法规 “ 宣言 律体 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为本国所有 。 0法律移植有利于提高本 国立法质量。 性 ”“ 、 口号性” 的规定过多 , 用这样的法律 同破坏环境 的行为作 斗争 , 显然成 环境问题是伴随工业化进程 丽产生 的 ,0 纪中期 以来 才引起人 们 的 j 2世 效徽弱 。环境法律规范应 当具有可操作性。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规范对调 整 广泛注意 , 环境立法才提上 日程 。由此可见环境立 法发展 历程短暂 , 史上 历 对象 明确规定了义务 , 但对违反义务 的法律 责任却很少 规定 ; 还有一些 环境 可 以继承的东西很少 。所 以借鉴 国外的先进环境 立法 , 即环境法律 移植 . 就 法律规范 , 虽然作 出了实体性 的规定 。 却没有程序性 的规定 与之 相配套 。 显 的很 必 要 。 但 另外 , 位法缺乏相 配套 的下位 法 , 上 也往往使 碍法律规 定形同 虚设 . 以操 难 随着人类对环境影响深度和广度的 口益加强 , 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突破了 作。 0 圆家 的界限 , 逐步发展成区域性 的, 甚至全球性 的 , 已经威 胁到全 人类的生存 各 ( ) 三 法律权利义务失衡 , 内容不合时宜 , 法律规范表述不严谨0。法律的 和发展 。环境问题的全球 性要求我们在其治理过程中 , 个 国家应互相借鉴 基本特征是权利 义务相一致 。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法规给行政管理人设定 了 彼此先进的 环境立法经验 , 以鳃决我们共同面临的环境危机 。 环境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也 决定 了环境法 律移 植 的必 然性 。同一 时期 过多的权力 , 而对相对人却规定 了过多 的义务 。 导致 了环 境法律权利 义务失 衡 。这不仅打击 了广大 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 , 而且也不利于提高 不 同国家法律的发展是不平衡 的。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发展较落后的国家要 环境行政效率。法律应 当与时俱进 , 映时代要求 。但是 。 反 有些现行 环境法 想促进其 自身法律发展, 赶上先进 国家 , 有必要移植先进 国家的先进法律 。 促 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发展史 已经证明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律法规还存在关 于计划经 济的规定 , 已 明显落 后于时代要求 。此 外 . 这 有些 进发展 , 现行环境法律规范表述模糊 , 不够严谨。在这种情况下 , 一旦遇到纠纷 . 双方 当然在环境法律移植 的进程 中要注意国外法与国内法之问的同构性、 兼 容 各执一词 , 人民法院判案就会无所适从。仅就上述 问题而言 已经突破了个别 性 和法 律 移 植 的 超 前性 。 环境立法“ 缺陷”上升为宏观性的环境立法“ , 缺陷” 。宏观性环境立法“ 缺陷” ( ) 三 加强环境保护法 学理论研究 。 环境立 法质量是 指环境 法律适应 环 的存在 , 将导致环境法律逆 向调节 的恶 果。总之 , 目前我 国环境立 法存 在 的 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 合理平衡 社会各方 面利 益 , 以便于 实施 问题 , 已严重影响了我 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 , 必须引起高度 重视。 的状况。环境法内容的有效性影响环境立 法质贯 的重要 因素之一 。内容 不 二 、 境 立 法 问题 产 生 的原 因 环 合理的环境法是不可能满足 环境保 护工作 的需 要 的, 也是 不可能 很好实施 环境立法问题产生 的原因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法律背景有关。 面就其 的 。 下 现实 中有些环境法律表 面上 良好 , 但实施 的情况却 不理想 , 因之一 就 原 成 因进行分析 : 一 ) ( 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影 响(。 i 我国环境立法之所 以会对一 ) 在于这些环境法的内容与社会 发展需 要及一 定时期 社会 价值观 念不相 符。 些重大问题不作规 定, 是受到我国特殊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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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物质的需要在不断的增加。

不断增加的物质需求促使社会生产的高强度运行,盲目追求数量、经济效益的社会生产忽视了其有可能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此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承载力达到极限,因此,在许多领域出现环境告急现象,环境领域的负外部效应充分的暴露出来。

为了缓解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全球性的环境大会频繁召开,共同商讨应对复杂环境形势的对策。

与此同时更为先进的环境理念得以催生,诸如: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等,试图通过先进的环境理念来引导当前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完善各国的环境立法来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已十分严峻,而环境立法却相对滞后,完善我国当前的环境立法迫在眉睫。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始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进人法制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立的开始。

此后30年间,环境立法风起云涌,成为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

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基本涵盖了各自领域,形成了基本的环境法律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单行环境法相继进入了修订调理期(指各相关的污染防治法及自然资源法修订的高峰期)。

与此同时,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质疑也随之而来,修订环境保护法成为当前环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

单行的环境立法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极不协调,与先进的环境理念和先进的环境立法模式相去甚远。

相信这是每一个关心环境法的人首先考虑的问题。

怀着对该问题的追问,本文尝试通过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论述完善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必要性,通过中外比较、理念基础、共通制度以及立法技术来选择适合我国的环境立法模式。

第一章环境立法模式概述1.1 环境立法模式的概念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就某一事项进行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

环境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在环境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依据本国环境国情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

环境立法模式是人们从心理上认同的环境立法思维方式,深受业已建立和形成的法治模式、法学教育与研究传统的影响,根植于一国特有的环境法治土壤之中。

由于存在立法思维、司法体制和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环境立法模式的选择呈现出多样化态势。

环境立法模式指引着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

明确环境立法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法制定的任务和目的。

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立法模式既表现为一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对相关立法的宗旨、任务、目的的总体认识和态度,彰显着时间向度的立法特点,体现出一国立法理念更新和动态发展过程;也反映出国家在既定的立法体制下创制的法律形态,反映着空间向度的立法形式特点,因而具有相对静止性。

因此,环境立法模式的确定应考量时间向度和空间向度,以适时、适地地调整环境社会关系。

1.2 环境立法模式的分类关于环境立法模式,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分类方法。

有学者把环境立法分为四种模式:“单行法、基本法、整合法和统一法”1;有学者则将之分为“基本法、整合法、复合法、法典”四种模式2;也有学者将之划分为“基本法—单行法、法典式、框架式”三种形态等等。

3。

在分析环境立法模式前,有必要对环境立法模式的类型予以区分和界定。

笔者认为,根据环境立法整合程度和整合方法的不同。

传统环境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单行法、基本法、法典”三种模式。

环境立法模式主要是指调整一国环境事项的环境法以何种形态表现出来。

大体来说,环境立法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单行立法模式,即指国家通过分别制定单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各种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如瑞典的《水系保护法》,英国的《土地排水法》。

(二)基本法模式,即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一的调整。

如1969 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三)环境法典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将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编排成前后密切关联、统一和谐的完整法典,《瑞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太学出版社,2000,602柯泽东.环境法论 [M].(台湾)台湾大学法学丛学编辑委员会,1988,150.3周柯.环境法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6-21.典环境法典》即为此例。

1.3 世界典型国家环境立法模式比较和分析典型国家环境立法及立法模式,辨证考量我国环境立法现状,确立我国环境立法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3.1 美国的环境立法模式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其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但大多限于州或地方条例。

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联邦立法才开始受到重视。

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然资源破坏问题。

为了保证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美国立法机关颁布了许多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

20世纪4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亦日益突出,且环境问题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波及范围十分广泛。

美国为了缓解日益加剧的环境压力,保证国内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美国立法机关于1969年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这是美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划时代创举,它作为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良好影响。

它的颁布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连锁效应,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各州的类似立法,而其创造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亦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借鉴和效仿,从而推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1.3.2 日本的环境立法模式日本十分重视本国的环境立法,能够根据国内国际环境形势的变化适时的制定和修改环境法律,其环境立法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具体,法律、法规编纂、出版之及时,居于世界之冠。

1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还清大量战争赔款和恢复经济实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导致经济畸形发展,致使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屡屡发生,被称为“公害大国”。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日本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法》。

1970年制定和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4部环境保护法律。

1971年又制定了《自然环境保全法》等重要法律,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现行的环境法多形成于这个时期。

特别是日本于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

随着《环境基本法》的实施,《公害对策法》即告废止,并对《自然环境保全法》等有关法律进行适当调整。

至此,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的现代意义上的日本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

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公害对策1晋海.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07,(5).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到《环境基本法》的过程。

此种立法模式的环境法律在克服公害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经济与环境的双向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法律功能。

1.3.3 欧洲国家环境立法模式英国是世界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13世纪,故堪称历史悠久。

但是,在19世纪之前,其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地方性立法,直到1847年的《都市改善法》(Town Improvement Clauses Act)实施后,其国家环境立法才渐具雏形。

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

环境法律在欧洲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内容上也相当丰富,在立法技术上已接近成熟,因此一些国家便准备把环境立法法典化。

德国已起草了一部《环境法典》(草案),并已进行过广泛的讨论。

瑞典也于1993年开始起草《瑞典环境法典》,并准备在近几年内通过。

1998年5月全面调整法国环境保护任务的《环境法典》正式颁布,它是法国多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集大成之作,涵盖了所有的环境保护领域。

也重申了法国所有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1欧洲也有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环境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1.4 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现状在我国,环境立法是在治理“三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79 年 9 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0 年后,1989 年修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十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11部环境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 30 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30 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395 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 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

1晋海.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07,(5).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

但是在面对迅速变化的环境形势,及先进环境理念时,我国当前这种庞杂的单行环境立法模式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和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

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使《环境保护法》这部环境领域的“准基本法”的规定不仅严重滞后于时代要求,而且还与新制定的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产生交叉和冲突,致使《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处于混乱状态的尴尬境地。

第二章当前我国环境立法模式存在的缺陷2.1 “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名称存在瑕疵目前我国环境理论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称谓和表述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法”这一名称难以适合我国环境国情,因此许多学者为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试图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环境国情的环境法名称。

在“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名称的重新选取上环境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环境法”。

(一)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资源基本法》。

理由是:1、“环境与资源”即包涵了环境也包涵了资源,即把二者相区别开来,又将二者相统一,这符合辩证思维的特点。

2、“基本”,说明了法律的效力等级。

既将其与单行法律区别开来,又给人以鲜明的感官印象。

3、“法”,体现了它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即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法。

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法在我国重要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一部法律作为其最基本的法律基础,而环境保护工作又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国家需要有多方面的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的宣示;另一方面,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核心法律,它又是其他环境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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