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类型与立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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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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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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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类型与立法发展PPT(18张)

三 国家环境权
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
国家环境权是国家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环境权 益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职 责和义务,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环 境监督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履行国际 义务等。
四 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 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二 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
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法对环境权的 承认和贯彻。
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的发展比在一个 特定国家内部的发展更为复杂多样。环境权为 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 律文件中。
三 我国的环境权立法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 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环 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明 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三 环境权的特征
(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 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
有限性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
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 个人环境权
•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第三章环境权

二、环境权出现的原因
❖ 1、环境权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 紧张
❖ 2、环境权出现 的社会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社 会关系的紧张。
❖ 3、环境权出现的法律原因在于制度化地解决 利益冲突的需要。
三、什么是环境权
---众说纷纭
❖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 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 与此相随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雨后春笋般 地涌现了环境保护政党和群众运动组织,环境 保护运动此起彼伏。近三十年来,环境自然科 学的迅速发展以及世界人权运动的日益高涨促 进了环境权理论的日益完善与创新。在各国环 境保护浪潮与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基于政党利 益和统治者自身的经济与环境利益,各国统治 者开始不断的反思和调整自己的经济发展模式 与目标,并通过立法来确认环境权的方式以缓 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缓和政府 与公众、企业与公众以及政府之间的矛盾。公 众的环境权益则在这些斗争中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保护和改善。
❖ 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
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 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另一类划分
❖ 优良环境享有权、恶化环境拒绝权、环境知 情权和环境参与权
五、环境权的发展 1、环境权在国际上的发展
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是在1972年6月 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斯 德哥尔摩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具有在 一个有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里,对自由平等 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各国政府以保 护和改善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具有庄严的责 任。”欧洲人权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也 接受了环境权的主张。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 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 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 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环境权的两种类型分析

公民环境权的两种类型分析(一)人权、环境权和环境程序权利的关系许多欧洲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欧洲学者倾向于从人权的角度来解释环境权。
实际上,确实有某些因素将人权、环境权和环境方面的程序权密切联系在一起。
因此,弄清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欧洲发达国家环境法中存在的公民环境权进行重新分类。
1人权促进了环境权的发展很明显,近几十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对环境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发展环境权的概念和拓展环境权的范围方面,欧洲法学界的学者们运用已有人权公约给予了很多阐释。
举例来说,RR丘吉尔通过研读国际人权公约,发现了许多环境权来源于人权的线索。
根据丘吉尔的发现,包含“公民的和政治的”环境权的条约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关于人权的欧洲公约》(1950)、《关于人权的美洲公约》(1969)以及《关于人权和人民权利的非洲宪章》(1981)。
这些人权公约中的环境权包括了生命权(引伸为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环境问题给生命带来的风险)、任何人的住宅和财产不受干涉的权利(引伸为避免环境噪声和其他相邻妨碍)、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引伸为有反对国家的损害环境的计划的诉讼权利)以及信息自由(引伸为有获得环境方面的信息的权利)。
丘吉尔希望能够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示例来验证“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隐含了环境权,但他未能如意。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环境权有关的条约包括:《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欧洲社会宪章》(1961)和《关于人权的美洲公约的协议》(1988)。
从这些条约中,丘吉尔找到了有益健康的环境权、良好的工作环境权、良好的生活条件权和健康权。
其实,按照丘吉尔的这种研究思路,还可以在《关于人权和人民权利的非洲宪章》(1981)中,找到一组所谓“第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是法兰西革命时代倡导的个人权利,“第二代人权”是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以后出现的普遍的社会权利),即“发展权”、“和平权”和“一个普遍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与趋势

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与趋势概述环境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和趋势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了解环境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近现代环境意识的觉醒近年来,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逐渐加深,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威胁。
在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开始出台一些基本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效果有限。
国际合作与标准化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开始共同研究环境问题,并通过制定国际标准来约束各国行为。
例如,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持续发展”的概念,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环境立法的兴起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围绕着污染物排放限值、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展开。
环境权利的确立随着公民权利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发展,环境权利也逐渐成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国家政策和发展目标。
环境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制度化与规范化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未来环境法律法规将更加倾向于制度化与规范化。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实现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与管理。
法治化与司法保障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未来环境法律法规将更加注重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环境审判体系,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国际合作与共治模式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跨界性和全球性特点,并且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化利益需求,未来环境问题解决将更加倾向于国际合作与共治模式。
各国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互相交流经验、分享资源。
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发展未来环境法律法规将更加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
通过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式,在经济发展中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双赢。
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

收稿 1 :2o 0 3期 0 2— 6—0 7
国家 环 境权 是 指 国 家 根 据 宪 法 的 授 权 而 拥 有
作 者简介 :赵一强 ( 一 ) 1 O ,男 , E 河j 藁城人 。1 7 9 年毕业 于首都经 贸大学经济 系 ,获经济法 硕士学 位 。现任 河北经 贸大学法 学 院讲师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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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
第 5期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学报
Ju a o ia un nvrt o 3 o i or l f hj z agU i sy f A nm e n S ih e i F o 8
Vo . 5 No. 12 5
I3 国家 环境 权 .
()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知情权 的环 境状 况 、国家环 境管 理 状况 以及 自身 的环 境 状 况 等 有 关 信 息 获 得 的权 利 。
“ 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情况 。 ”这一权利既是公 民参与 国家环境管理 的前提 ,又是环境保护 的必要
权概念登上 了被称 为 “ 环境 危机 时代 ”的社会 舞
台。
广工作 ,组成环境保护 的团体 ,参与环境保护的宣 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参与环境纠纷
的调解 。
环 境权 首 先 以公 民环 境权 的形式 提 出 ,尔后 又
出现 了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 。各种环境权 的内
中 图分 类号 :1 2 .8 3 2 6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5 (O 2 30 1.2 0 767 2 O )0-570
1 环境权 的 内容
环境 权 是 随着 社会 生 产 、生 活方 式 的发展 而 提 出 的新 的权 利 主张 ,是 人 类环 境 质量 不 断恶化 及人 类 环 境保 护 工作 不 断 强化 的产 物 。二 战 以后 ,环 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六章 环境权
20世纪80年代 《我们共同的未来》
《环境保护和可持 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 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 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 “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 应 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种环境法律权利,环境权是指基本环境法 律权利,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 权利。
2.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 环境权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者 和义务承担者。 其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 全人类,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其主体包括当 代人和后代人,地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也属于我 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权的客体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 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个人环境权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 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 利的必需条件。
《1995年芬兰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都负有 对大自然及其生态多样性、环境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 责任。公共当局应当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 权,以及每一个人影响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决策的机 会。”
环境权
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或使用权。
后一种意义上的利用权,包括有偿获得的使用权和
无偿获得的使用权及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取得的使 用权(如相邻权等)。
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的使用权包括前述两种意义,且
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尤为关注。
资源处分权
通常指转让权、出卖权、抵押权、变更用途等权利。
资源收益权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欧洲人权会议接受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制定了《欧洲自然
资源人权草案》
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对环境权做了明确宣示:
《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我们共同的未来》 《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 《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源的重要性
(二)从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
重要性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三)从产生自然资源问题的根源看自然资源的
重要性
(四)从国际法和国际领域的斗争看自然资源权
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关环境权的案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广义上说: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
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上说: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
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
境的权利,也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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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环境法适用范围 内的一切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个人环 境权的表述不同。
二 单位环境权
❖ 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包括法 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等)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环境权概述
一 环境权的提出
❖ 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 等工业发达国家。
❖ 六十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 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 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
❖ 在亚洲,日本环境共有的思想发展更为久远。 ❖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
定
二 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
❖ 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法对环境权 的承认和贯彻。
❖ 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的发展比在一 个特定国家内部的发展更为复杂多样。环境 权为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 环境法律文件中。
三 我国的环境权立法
❖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 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 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 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 家的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
❖ 在国内法中,是指全社会、全民族的当代人 和后代人的集合;
❖ 在国际法中,是指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各 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
第三节 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一 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
三 环境权的特征
❖ (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 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 (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 和有限性
❖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 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 个人环境权
❖ 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 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 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权的规 定主要体现在第1条、第6条以及第41护单行法 中的相关规定
❖ 1.污染防治法 ❖ 2.自然资源保护法 ❖ 3.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 (四)环境权在相关法律中的体现
❖ (一)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1.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权利及责任 ❖ 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 3.国家环境保护职责与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环
境职责
❖ (二)环境权在我国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 法中的有关规定
❖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 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 环境立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 项环境法的依据。
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 到环境权。
二 环境权的概念
❖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 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 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 几层含义:
❖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 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 ❖ 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 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 1.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的体现
❖ 2.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体 现
❖ 3.环境权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关体现
❖ 4.环境权在我国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发展和 体现
❖ 5.环境权在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中 的体现
三 国家环境权
❖ 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
❖ 国家环境权是国家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环境 权益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 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 权、环境监督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 履行国际义务等。
四 人类环境权
❖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 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