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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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主要民族与地域文化特点

欧洲的主要民族与地域文化特点

欧洲的主要民族与地域文化特点欧洲是一个地域广阔、多民族共存的大陆。

在这片土地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独特的民族和地域文化特点。

本文将对欧洲的主要民族和地域文化进行介绍。

一、西欧地区1. 法国:法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其中最著名的有法国人和布列塔尼人。

法国人文化以浪漫主义和艺术为特色,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美食和时尚。

2. 英国: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国家组成的联合王国。

英国文化深深影响着世界,包括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摇滚乐和英式下午茶等。

3. 德国:德国是欧洲最大的国家之一,人口众多。

德国人民崇尚严谨和效率,德国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例如哥特式建筑、古典音乐和啤酒节等。

二、中欧地区1. 意大利:意大利是艺术和文化的发源地之一,以罗马、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等城市而闻名。

意大利人民对时尚、美食和家庭价值观有着独特的追求。

2. 西班牙:西班牙是一个热情洋溢的国家,拥有多元文化和宗教。

西班牙人以弗拉明戈舞、托雷阿多斯和圣诞节等传统活动而闻名。

3. 波兰:波兰是一个历史悠久、宗教信仰深厚的国家。

波兰人尊重传统价值观,重视家庭和宗教,波兰复活节和圣诞节是他们最重要的节日。

三、东欧地区1. 俄罗斯:俄罗斯是欧洲最大的国家,人口众多。

俄罗斯文化深受东正教影响,以独特的建筑风格、音乐和文学作品而闻名。

2. 瑞典:瑞典是一个寒冷的北欧国家,素有"北欧之花"的美誉。

瑞典人尊重平等和个人自由,崇尚简约而精致的设计风格。

3. 希腊:希腊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希腊人民对民主和艺术有着深厚的传统。

希腊文化以古典建筑、神话传说和奥运会等闻名于世。

四、北欧地区1. 芬兰:芬兰是北欧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独特的北欧民族文化。

芬兰人尊重自然和环境,热衷于桑拿和户外活动。

2. 挪威:挪威是一个富有石油资源的国家,素有"峡湾之国"的美誉。

挪威人注重社会福利和平等,他们享受户外活动和北极光的美景。

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中世纪初期,欧洲大陆被许多不同的王国,部落和城市国家所统治。

这些王国,部落和城市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政治和文化联系。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欧洲的民族国家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壮大。

1. 欧洲民族国家的起源欧洲民族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政治力量集中在各个地方的王国和城市国家中。

这些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并在政治和经济上相互竞争。

在这样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国家逐渐壮大并逐步实现了最终的国家统一。

在13世纪和14世纪,一些欧洲国家的国家统一已经实现。

法国的统一始于14世纪初期,英国的统一则发生在16世纪。

西班牙和葡萄牙也在16世纪初期达到了国家统一。

2. 民族国家的形成在欧洲大陆,各国王国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对本国各地区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差异进行了整合,同时也对周边地区的文化和语言差异进行了同化。

在英国,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等地区的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进行了调和和同化。

在法国的根本上,同样发生了语言和文化差异的调和。

在德国区域各国王国也开始着手推进统一,同化各方语言和文化差异。

3. 民族国家的发展当19世纪末的欧洲全面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进一步提速。

随着欧洲各地民主意识的抬头,国家统一也意味着国家和国民的身份意识相应强化。

这样,民族国家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20世纪中叶,民族国家的发展又登上了一个新的高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一些国家甚至建起了共同的欧洲联合体。

在这个联合体中,原本独立的民族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欧洲利益统一起来。

4. 民族国家的未来目前,欧洲的民族国家继续在发展。

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新的民族感真实。

随着知名国家间的紧密合作,已经经历了数百年历史的欧洲民族国家制度必须再次进行自我审视与进一步发展。

在一些欧洲地区的强势民族之中,有一部分地区“地方独立”或“地方自治”不断提出要求。

欧洲的民族国家

欧洲的民族国家

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联合国"一词已经告诉我们,当今国际社会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

民族国家这种历史类型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形成的,现已遍布全球。

这种情况并不寻常。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

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

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

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

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

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

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

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

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法兰克福学派之哈贝马斯

法兰克福学派之哈贝马斯
虽然己进入了古稀之年,哈贝马斯依然保持着学 术上高昂的激情,对时代充分的关怀以及对真理、理 性与民主不断的追求。他的哲学生命仍是一团不断燃 烧的烈火,他的哲学思维仍是一曲继续发展的交响曲, 他仍在为民主、正义、宪政、人权不断斗争着。
主要研究领域及著作
对公共领域的形成和瓦解所进行的历史探讨:《公开活 动的结构变化》;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现代科学技术的地 位所进行的考察《知识与人的利益》(1968),(1971 年英文版);为批判理论制订一种哲学框架(《理论与 实践》(1963);《走向合理的社会》(1968);对行 动理论的发展(《交往的理论》,1981年德文版),对 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的类型所进行的分析(《合法性的 危机》),以及对社会进化论的重新建设。
第二讲法兰克福学派 之
哈贝马斯
主讲人: 单位: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6月18日-),是德 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历任海 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 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以及德 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 1994年荣休。他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 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 物。
1964-1971年,哈贝马斯担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和社会 学系教授。 60年代中期,哈贝马斯发表的许多政论性 文章在青年学生中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思想和理论 成为1968年学生抗议运动的精神力量。由于 对联邦德 国当时形势的认识分歧,他同学生“德国社会主义学 生联合会”决裂。他指责学生们脱离现实、理论立场 上过于教条主义,认为 议会中的不民主现象只能采取 说服或者启蒙的形式解决,而不应该借用暴力。学生 运动领导人则宣称哈贝马斯是“文化革命的叛徒”。 由 于这种矛盾,哈贝马斯于1971年离开法兰克福,到 慕尼黑市郊的斯塔恩贝格,担任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科 技时代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 83年,哈贝马斯重新 回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到1994年 退休。

尤尔根哈贝马斯

尤尔根哈贝马斯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目录[隐藏]∙ 1 尤尔根·哈贝马斯简介∙ 2 尤尔根·哈贝马斯的生平∙ 3 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哲学思想∙ 4 尤尔根·哈贝马斯对哲学界的影响∙ 5 尤尔根·哈贝马斯对社会的影响∙ 6 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名言名句7 尤尔根·哈贝马斯主要著作[编辑]尤尔根·哈贝马斯简介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6月18日-),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

1929年生于杜塞多夫,历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以及德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

1994年荣休。

他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为“启蒙”进行了辩护,称现代性为“尚未完成之工程”,提出了著名的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理论,对后现代主义思潮进行了深刻的对话及有力的批判。

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

”,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编辑]尤尔根·哈贝马斯的生平尤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 )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1929年6月18日,哈贝马斯出生于德国科隆附近的小城谷默斯巴赫。

1933年希特勒上台时,他刚4岁。

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纳粹统治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度过的。

不过他对当时发生的一切并不了解。

在清华的演讲中,有人问及希特勒统治对他的影响时,他说当时在德国的所有人(无论是成年人、老人还是孩子)看来,一切都是正常的。

直到1945年纳粹投降,看过集中营的电影后,才知道纳粹德国所犯下的罪行。

也许正是这种对孩提时代经历的否定决定了他思想中极为浓重的批判意识。

欧洲的民族国家

欧洲的民族国家

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联合国"一词已经告诉我们,当今国际社会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

民族国家这种历史类型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形成的,现已遍布全球。

这种情况并不寻常。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

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

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

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

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

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

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

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

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前言本文为《包容他者》的读书笔记,主要是对这部著作中的《英译本编者导言》《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和未来》《论包容——关于民族、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几篇文章的读书笔记整理。

由于我还没阅读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对于本书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两篇文章《论理性的公用》《“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我没有进行阅读,因此在本篇读书笔记中也就未进行相关内容的整理。

其他相关内容亦可参考《后民族结构》一书中《灾难与教训——短暂的20世纪:回顾与诊断》《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论人权的合法性》《信仰与知识》等文章。

特别是,本书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可与《论人权的合法性》结合起来阅读。

更多关于哈贝马斯著作的笔记整理,可点击文始或文末的话题标签。

在这本政论文集中,哈贝马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共和主义原理的普遍主义内涵在现时代带来了怎样的后果,他通过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加以论述:一是多元主义社会,其中的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锐;二是民族国家,它们组成了一个跨国家的统一体;三是世界社会语境下的公民,在他们的背后,世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

为了避开传统社会主义的革命乌托邦思想,同时忠于其解放抱负,哈贝马斯一直关注现代宪政国家的法律及政治制度所隐含的合法性要求,并追问如何能在一种的民主理论中论证这种合法性要求。

哈贝马斯将规范有效性的商谈理论扩展至法律政治领域,为协商民主的程序主义构想辩护。

在此构想中,国家权力合法化的负荷由政治协商的非正式及法制化过程来承担。

这种构想的指导性直觉是激进的民主理念,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公众广泛参与政治协商和决策制定来保证,或者更简单地说,在法治和人民主权逐渐有着内在关联。

哈贝马斯这部论文集把对政治合法性的商谈及程序主义分析带入了紧迫的当代议题,诸如福利国家不朽的遗产、民族国家的未来以及全球政治语境下的人权前景。

哈贝马斯

1961年,他的教授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马堡大学沃尔夫冈·阿本特欧特教授(Wolfgong Abendroth)这里获得了通过。从这一年起一直到1964年,哈贝马斯作为副教授执教于海德堡大学,同年下半年,他来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到1971年。
60年代中期,哈贝马斯发表的许多政论性文章在青年学生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加上他经常向学生讲演,同他们一起讨论,回答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因而深受学生的欢迎和爱戴,讲堂内总是座无虚席。他的思想和理论成了1968年学生抗议运动的精神力量。在这个运动初期,哈贝马斯是同情和支持学生的:“当‘德国社会主义学生联合会’的领导人被德国社会民主党开除时,我同阿本特欧特等几位教授一起,成立了社会主义联合会。
在普朗克学会任职期间,他常因人事和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同科学和技术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的另一位领导人卡尔·弗利德利希·魏茨泽克××不断,于1981年4月辞去该研究所所长职务,到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社会科学研究所致力于他的研究工作。
1983年,他重新回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至199年退休。
第二阶段的特点,按照联邦德国一些评论家的说法,政治上属倒退,理论上是悲观失望,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某些墓本原理,为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制度的合法性作论证。这在他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论述中表述得甚为明显。
哈贝马斯本人则认为,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再是马克思所分析的古典的、具有破坏性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杜会,而是进入了由“国家管理的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由于这种变化,人们不应该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去运用马克恩主义的某些墓本范畴,而应根据情况重新考虑,对它们作出新的解释。他认为,他的这种态度是“对待一种从某种方面需要修正,但它的鼓舞人的潜力永远没有枯渴的理论的正常态度”。所以,他在分析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状况之后指出,在这个社会里,由于科学技术直接运用于生产,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科技进步实际上决定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长,已经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成了“独立的变数”和“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马克恩本人在考察中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愈来愈不重要”,“.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条件不存在了”。在此基础上,他对马克思的阶级、阶级斗争学说、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重新作了解释。他在论述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时,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理论也作了新的解释。在他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经济危机仍然发生,但是这种危机可以通过国家干预加以控制;发展所遇到的干扰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加以排除,还可以越过政治系统放到社会和文化系统中得到解决。

哈贝马斯

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具有两幅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 两种民族履行着不同的功能,并彼此提供相互稳定的基础。公民资格的获得以及民主过程的展开以社会的一体化为前提条件,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合法性来源是公民之间相互承认的主体间结构,而维系公民相互承认关系的是他们同属一个民族这样一种民族意识。反过来,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的获得以及民主过程的公共参与,又创造着新的团结基础和认同关系,从而滋养民族认同,并使得由人民组成的民族获得新的稳定结构。
不过,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和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的完全重合是一种理想状态,当它们不完全重合时,对部分人来说就存在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紧张。即便两者完全重合,由于各自借助的思想资源不同,主张自由平等的共和主义与主张团结忠诚的民族主义之间仍然存在着紧张关系,也就是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紧张。哈贝马斯认为:"民族作为第一个集体认同形式所具有两面性,它在人民民族(Volksnation)的想象的自发性与公民民族的合法结构之间摇摆不定。"
在民族产生之前,家庭、部族、王朝、神灵等是人民团结的基础和认同的对象,一旦民族被建构出来,它就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团结关系和认同形式。原来对超验意义上的神灵和王朝的认同,被代之以对世俗化的民族的认同;原来彼此熟悉的对家庭和部族的认同,被代之以陌生人之间的对民族的认同。 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人为创造的过程。
无论是从民族到国家,还是从国家到民族,两者都只是民族国家形成的理想状态。民族与国家的交融错综复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从未真正实现过。这一方面是因为,由人民组成的民族在地域上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民族边界并没有清晰的地理标识,雅可布·格林说:"构成民族界限的,不是河流,也不是山脉,而只能是跨越河流和山脉的语言。" 但国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她在空间上要求有明确的领土范围,而国家疆域的划定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往往是战争、殖民的结果。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些边界地区,民族相互交融,混居在一起,这使得民族之间的地理界线根本无法清晰地界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梦想即便有心为之,也无能为力。

欧洲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和影响

欧洲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和影响欧洲的历史是世界上最为悠久和丰富的历史之一,是人类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历程。

而欧洲的民族国家体系是其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其对世界的影响。

一、欧洲民族国家的起源欧洲民族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中世纪时期,欧洲被分为各个封建国家,这些国家以城堡为中心,由封建领主统治。

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各自独立,但却在文化上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联系通常出现在各个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之间。

例如:法国人、德国人、意大利人等。

但是,一个明确的民族国家概念的形成却要追溯到十九世纪初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国家形式开始从封建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

许多国家都经历了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应该是法国,法国开始在政治、文化、法律和教育方面实施现代化改革,目的是使民族国家意识更加显著。

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欧洲诞生了许多经济、科技、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

这些国家不但拥有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条件,还互相刺激,相互比较,共同推动着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发展和壮大,成为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中坚力量。

二、欧洲民族国家的影响1. 欧洲文化的影响欧洲民族国家的文化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欧洲各个民族拥有独特的语言、文学、戏剧、音乐、宗教等文化特征,众多的艺术名作和文化遗产在世界上拥有广泛的影响。

例如,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法国大革命、德国浪漫主义、英国文学等都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些阶段的文化代表了欧洲文化的繁荣时期,并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 欧洲政治的影响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建立,也导致了现代宪政制度体系的建立。

西欧成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中心,欧洲的政治发展直接影响着全球政治态势。

例如,德国的民主化过程,意大利的反法西斯主义运动,英国国会的发展、法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等,都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世界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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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ufresne (Get Busy Living), 信区: World_Affairs标题: [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8年12月29日09:49:45 星期一), 站内信件[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联合国"一词已经告诉我们,当今国际社会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

民族国家这种历史类型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形成的,现已遍布全球。

这种情况并不寻常。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

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

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

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 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

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

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

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

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

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相对于古老的政治形态,在今天民族国家是最终被有效采用的形式【1】。

毫无疑问,传统的城邦国家也曾在现代欧洲找到了后继者,并短暂出现在北意大利城市以及洛泰林吉亚地区(Lotharingien),在这些地方,形成了后来的瑞士和荷兰。

古老的王朝体制也找到了其复归形式,比如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奥斯曼,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

但与此同时,民族国家摈弃了这些前现代的遗产。

目前我们可以观察到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黑格尔认为,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弱。

当然不一定只有学会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方可认清民族国家的胜利也蕴涵着它将走向衰弱的一面。

当时,民族国家的确是对历史挑战的积极回应,是一种解决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今天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历史挑战。

随着交通,信息,经济,生产,金融,技术和武器流通的全球化,特别是生态风险和军事风险的全球化,迫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它们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通过迄今普遍采用的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协议形式是无法解决的。

所以,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

我们现在已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当然,这样一来民族国家的主权将被削弱。

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已经建立起来了一些象区域政府一样的跨国组织,它们可以为今天仍很低效的联合国提供学习的基础。

民族国家实现社会一体化的成就是这一史无前例发展过程的先例。

所以我认为,正是民族国家这种我们将超越的历史形态,能够为我们走向后民族社会提供某种借鉴。

我想首先回顾一下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以便阐明(1),"国家" 与"民族" 的概念;(2),民族国家形式所带来的两大问题;然后将集中论述民族国家中所存在的潜在冲突,即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冲突(3),最后将论及民族国家将无力应付的两个现实挑战:多元文化背景下社会的分化(4)和全球化进程,它们将最终埋葬民族国家对内(5)和对外(6)的主权。

1,"国家"与"民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所指是对内对外都代表着主权的国家权力,而空间上则拥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即国土,社会层面上指的是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

国家统治建立在成文法的形式上,而国民是在一定的国土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秩序的承载者。

在政治学术语中,"民族"和"国民"有着同样的外延。

但在法律界定之外,"民族"还指具有共同起源,至少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政治共同体。

只有在具备了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之后,国民才能成为这种历史意义上的"民族"。

这两种在"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概念中相互交织的成份,可以追溯到两种决非平行发展的历史过程:(1),国家的形成,(2),民族的形成。

(1),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在很大程度体现为现代国家机器自身的优越性。

很显然,这种权力垄断的领土国家由于拥有依靠税收支撑的不同的管理机构,因而能比那些古老的原始政体更好地履行促使社会,文化,首先是经济现代化的使命。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想想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就可以认识得很清楚。

A,与皇族统治相分离的官僚国家行政权力由专业行政机构来行使,这个机构由经过法律培训的官员组成,并以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为坚强后盾。

要想把这些合法行使权力的手段垄断起来,就必须实现"国家和平"。

只有国家才拥有最高主权,能够对内确保国内的安宁和秩序,对外维护领土不受侵犯。

在国内,主权高于其他权力,不能有任何权力与之抗衡。

在国际上,主权国家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

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建立在其作为国际政治体系中"平等的" 和"独立的" 成员而相互承认的基础上。

因此它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势(Mchtposition)。

主权对内是国家推行法律秩序的前提,对外能使国家在国际间"无序"的力量角逐中捍卫自己。

B,国家与"市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分离,相对而言对现代化进程的贡献来得更大,这反映了国家机器具备着特殊的功能。

现代国家同时也是管理国家,税收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行政管理。

国家把一直在政治统治领域内进行的生产使命转让给了与国家分离开来的市场经济。

从这一角度看,国家只创造"一般的生产条件",也就是提供法律框架和基础设施,而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及相应的社会劳动组织所必需的。

国家的财政需要靠赋税来支付。

所以,国家的这种特殊功能的优点是用依赖市场经济的效率为代价而换取的。

尽管市场靠政治来建立和监督,但它遵循的是不受国家控制的内在规律。

国家从经济领域中脱身出来,还表现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现代国家遵守作为其统治手段的成文法。

因此,现代国家受到一种媒介的约束,这种媒介运用法律概念,(以及由法律概念推导出来的)主体权利概念和(作为法律的承载者)的法人概念,从而使得霍布斯所阐明的原则通行起来:即在一个(当然只是一定程度上)非道德化的成文法秩序中,公民可以做任何未被禁止的事情。

无论是国家权力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或是王冠"位于法律之下",如果在与国家完全属于两个范畴的市民社会里,国家不能把交往有效的组织起来,从而使私人充分享受--最初并非均等的--主体自由,那么,国家就无法运用法律这个手段。

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离,在康德那里还被称为"臣民"的公民得到了私人自治这一核心领域【2】。

(2),我们今天都生活在民族社会里。

民族社会的统一应当归功于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

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诞生之前,这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

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

在讨论二者的特定联合之前,我想从概念史的角度,扼要回顾一下一种现代意识形式的发生过程,有了这种现代意识形式,我们才可以在法学概念之外,从其他意义上来分析作为"民族"的公民。

在罗马人的经典用法语中,"natio"以及"gens",是与"civitas"相对立的概念。

民族首先是一些有着相同起源的共同体,他们定居在一定的地域,并构成邻里关系;文化上拥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习惯,但他们在政治上还没有达到一体化的地步,也没有出现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形式。

民族的这一根源,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随处可见,那时,"natio"等同于"lingua"。

比如说,在中世纪的大学里,根据不同的祖籍而把学生分为诸多"nation es"。

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区分一国之内不同的风俗习惯,大学,修道院,修士,商人聚居区等。

这样看来,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线【3】。

在另一个背景下,"民族"概念还具有一种非政治含义。

封建等级国家(Staendessta aten)是由德意志帝国的封主联盟发展而来的。

它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在契约中,依靠税收和军队支持的君主或国王,给予贵族,教会和城市以特权,也就是说,给予他们一定限度的参与政治统治的权利。

这些参与政治统治的阶层在"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相对于宫廷代表着"国家"或"民族"。

作为"民族",贵族享有政治权利,而人民作为臣民的总和,还是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这也说明了"议会中的国王"这类表述的革命意义,以及把"第三等级"与"民族"等同起来所具有的革命意义。

自18世纪晚期,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转变,为"贵族民族"到"人民民族"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

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

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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