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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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闽经信函中小〔2017〕945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闽经信函中小〔2017〕945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7〕229号,详见附件),福州金山科技孵化器、领SHOW天地文化创意产业园被授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资金奖励政策请福州市经信委、泉州市经信委根据本通知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商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财政切块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分别给予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福建省泉州市兴世纪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上述2个示范基地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创业创新设施和环境,创新服务和运行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同时,要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每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服务大数据平台报送运营、服务情况。

负责报送数据人员名单请于11月7日前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处。

三、抓好示范基地创建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工信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对照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积极引导辖区内创业创新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创建省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闽工信联函科技〔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知
闽工信联函科技〔2022〕34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申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2021年申报的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等12家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为福建省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现予以公布。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抓好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跟踪服务工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培育品牌、提升质量,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力
的技术中心。

所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要不断完善技术中心建设,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持续为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新动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2022年1月24日第三十二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建筑施工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7•【字号】闽政[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闽政〔20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二月七日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2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2项审批事项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40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40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4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职院校: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21〕9号)要求,经高职院校自主申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确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与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的中国通号产业学院等30个项目(名单见附件1)为福建省第三批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建设,旨在推动高职院校充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与企业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赢互利,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深度合作,完善校企协同培养人才的长效机制,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推动高职院校办学机制创新,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进一步面向市场办学,促进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及时融入教学,开发特色课程教材,提升专业内涵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创业;推动高职院校主动对接产业需要,适应合作企业用人需求,引进先进企业标准和企业文化,为产业升级储备人才,带动更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增强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各试点项目院校要会同合作企业研究制定《福建省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参考体例框架详见附件2),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建设方案(加盖公章)电子版报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人:柯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项目建设期为3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批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批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批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4.24
•【字号】闽经信计财〔2017〕100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批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通知
闽经信计财〔2017〕100号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作为第三批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项目资金并拨付你公司,款列“2159999-其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预算科目。

请直接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
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财金〔2015〕38号)要求,对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及运营,确保代偿补偿资金规范、高效运作。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4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的通告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9.19
•【字号】闽工信产业〔2019〕143号
•【施行日期】2019.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
福建省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的通告
闽工信产业〔2019〕143号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我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根据《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经企业自主申报,设区市工信部门、省属企业推荐,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福建省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现予公布。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引导企业专注细分产品领域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竞争力的
一流企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9月19日。

福建省科技厅 (2)

福建省科技厅简介福建省科技厅(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福建省政府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福建省科技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科技厅的使命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福建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科技厅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福建省科技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项目;2.协调和推动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3.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4.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供科技政策咨询。

主要职能福建省科技厅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能:1. 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科技厅负责制定福建省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通过制定科技规划和政策,科技厅能够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 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科技厅负责组织和管理福建省的科技项目。

通过设立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厅可以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的研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招标、资金管理、项目评估等环节。

3. 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要素的流动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科技厅通过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举措,促进不同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合作。

同时,科技厅还鼓励科技人才、技术和资金的流动,提升科技创新的活力和效率。

4.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厅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与国外科技机构、高校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技研究和项目合作。

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厅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加快本地科技创新的步伐,提升福建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5. 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科技厅负责监督和评估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科技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落实和执行。

通过科技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科技厅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2013]5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闽政[2013]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第三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已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67号),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各创建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创业增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第三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闽科高[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7〕2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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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闽科政[201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名单的
通知
(闽科政[2012]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创新型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提升创新型企业建设水平,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根据省科技厅、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1〕22号)要求,经认真研究,决定授予福州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为第三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的企业结
合自身实际,深化创新型企业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排头兵。

各市、县科技、经贸管理部门、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总结企业创新发展的新经验,深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四部门要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引导和支持。

一要落实申报科技项目加分措施。

已命名的创新型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总分加3分的倾斜支持;二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资助面。

对当年授予的创新型企业和已命名创新型企业参加当年创新型企业评优的,经统一评估,评分良好且符合创新成果补助条件的,予以科技经费的后补助奖励(厦门市属企业由厦门市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附件:第三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名单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2012年10月11日附件
第三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名单
(共89家,排名不分先后)
一、省属企业(1家)
福州迅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福州市(14家)
福州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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