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商户定期定额【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0﹞50号【发文日期】2000-05-15【实施时间】2000-05-1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发票销售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

在经营期内,另行开据发票的销售额,加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合并交纳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所严格审核,报经区、县国税局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下期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所自报,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三份,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各存档一份。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情况,参照典型户或到业户经营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方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津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14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一)查帐征收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划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

采用定期定额和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以下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西青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1日西青区“乐业西青”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乐业西青”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扩容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兜底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努力提升就业质量,为打造大运河闪亮明珠,建设现代化活力新城,谱写西青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就业形势总体平稳,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创业环境更加优化,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就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

三、工作举措(一)实施就业扩容能力再提升工程1. 加快经济增长扩大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在重大政策出台、重大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时同步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形成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良性循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津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新进展,客观反映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客观反映天津实施制造业立市等战略、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港口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加快发展的新成效。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落地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

这篇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2023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一、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从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政策,具体情况如下:业务为3%征收率的: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数桥闷)业务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薯弯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一、正面回答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有: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税款;2、小规模纳税人,月开票额度15万(含15万本数),及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所得税率仅2.5%;4、如果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税率0.6%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仅1.66%。

二、分析详情体工商户纳税是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个税起征点是多少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起征点一般为5000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标 签】综合负担率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一﹝2000﹞5号
【发文日期】2000-08-23
【实施时间】2000-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
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