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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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1•【字号】南府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4〕2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第三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第四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第五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第六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市国资委等)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

第四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实行决算制度。

第二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内容标准;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汇总市辖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1215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1215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南充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并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报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川东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成渝经济区北部中心城市。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需上报批准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以及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二)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规划区内用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筑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其他重要节点、重要地段、重要区域的重点项目规划方案等;(四)审议关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成都规划局)、政策、措施、规则、技术规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五)确定市规委会增减委员、专家、公众代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六)审议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认为应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构成与设置第六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南充市技术管理规定(正式版)

南充市技术管理规定(正式版)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庆、高坪、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南充市砂石堆码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砂石堆码场的建设与经营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满足城乡建设需要,减少安全隐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范围内砂石堆码场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条砂石堆码场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南充港总体规划》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水域管理、河道及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辖三区砂石堆码场的选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航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根据砂石资源状况、岸线使用情况和水域通航能力、涉水建筑和设施设备的保护、水上交通安全、饮用水源保护等情况,科学合理选址建设。

第五条砂石堆码场建设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报经当地水务、国土资源、航务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动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应经上述部门及工程质量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砂石堆码场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和通航安全,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堆码场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船舶停靠安全警示标志。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南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附则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特指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仍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14新版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新版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 1 (详见第15 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充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或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因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还必须遵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南府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2〕108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南委发〔2014〕10号)精神,对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模式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决定,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模式由分散管理模式调整为集中管理模式。

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市委、市政府、嘉陵区区委、嘉陵区政府的委托,依法代管嘉陵区文峰街道、河西镇、李渡镇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负责区域内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经开区党工委、经开区管委会合署办公。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

(二)负责辖区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宣传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辖区内行政、经济事务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辖区内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热点问题解答

热点问题解答1.2014年3月发布的《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情况介绍。

(一)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房管、建设、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和迁补补偿安置等工作。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定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房屋产权面积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国土、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被拆迁人按应安置人口计算,产权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确认面积核算安置。

一次性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残值)房屋补偿费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是什么?本办法施行前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已按规定获得安置房、已享受过原货币补偿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本办法;新实施拆迁项目中仅选择货币补偿唯一方式的可以适用本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各县(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货币安置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三)与产权调换还房方式及原文件体系中的货币还房方式相比有什么区别?原文件体系中的货币还房方式是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现状进行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拆迁公告时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现标准是南充市规划区内征收的所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由按程序确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最临近区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成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产权调换还房方式是对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面积优惠,现货币还房方式是对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量的情况,贴近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进行单价优惠,使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单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空间更大。

南充市技术管理规定(正式版)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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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

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十五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

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二十六条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第二十七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

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三十二条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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