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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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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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

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2024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的基本原则第二章contents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关系与协调•总结与展望目录01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点定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特点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准则性的特点。

刑法基本原则重要性指导刑事立法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修改刑法的重要指导,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制约刑事司法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制约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

保障人权刑法基本原则强调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罪刑法定原则01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0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0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发展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

但其四字术语的近代起源,却来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限制于刑事领域,后来随着宪政的展开、司法权的独立、心理学的发展而被传播。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内容解析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危害性再大,也不得通过类推解释定罪处罚。

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原则上不能适用事后制定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刑法重点法条练习题及详解

刑法重点法条练习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1万元的照相机。

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原则B.保护原则C.属人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参考答案】C【考点】属人原则【解析】《刑法》第7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是为属人原则的基本规定。

C项正确,当选。

2.张某等五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

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

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参考答案】C【考点】正当行为;犯罪行为【解析】《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C项正确,当选。

3.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

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

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间接故意D.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答案】C【考点】间接故意【解析】《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是为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界定。

其中与之相应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

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因此,C项正确,当选。

4.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假释规定的是()。

A.对累犯不得假释B.犯罪分子被减刑以后不得再假释C.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D.对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参考答案】A【考点】假释【解析】《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在法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刑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汇总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有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法无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确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创设罪名。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

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也有相应的量刑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

三、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处罚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

四、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主要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应的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六、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刑法规定了一些情节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如自首、立功、坦白等。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揭发犯罪事实或者取得较好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刑法重点法条的掌握对于法考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等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刑法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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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26、「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后果1),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区别于被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后者是假释之日起算)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没有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的限制,但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法律后果2)
「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律后果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 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旧刑法)。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27、自首「第67条」犯罪以后(a)自动投案,(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标准1)。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处罚标准2)。

(一般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性质OR罪名上不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
「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标准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1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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