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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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冀发改电力〔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我委《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53号)有关要求,2021年冀北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全面实施分时段交易和偏差结算模式。

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我委设立了过渡期,期间沿用原有结算模式,同时为规范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行为,在负偏差考核基础上,增设峰谷投机交易系数和峰谷偏差考核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偏差考核计算(一)负偏差考核计算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暂按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含)以内时,免予考核。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偏差考核电量,向对应发电企业支付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偏差考核电费=偏差考核电量×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为344.81元/兆瓦时。

同一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并出现用电量负偏差时,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将偏差电量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分匹至对应发电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30日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用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

第四条煤炭替代,是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

第五条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六条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替代方案,作为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中规定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应当单独编制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748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新能源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
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通知区域内风电开发企业,进一步规范完善风电场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统计工作。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投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逐步得到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但是,我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仍有待加强,我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仍存在装备配备不达标、作用发挥不充分、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是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用以完成执法任务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网络装备及其他技术设备等。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是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发现事故隐患必不可少的工具。

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障。

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务用车主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今年新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以及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冀粮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的《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1〕8号)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2023年12月20日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农业生产环节因自然灾害、水资源污染、耕地污染、过度施肥施药等因素造成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玉米、稻谷等原粮。

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99号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总体部署,2020年6月底前,非煤矿山企业应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为确保《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及双重预防机制得到深入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厅决定,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纳入本次评估及执法检查范围。

目前处于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60天)的非煤矿山企业,不纳入本次评估及执法检查范围。

待其恢复生产后,按规定进行评估及执法检查。

二、评估检查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

(一)评估方法。

根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表》(见附件1),采取百分制对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情况逐项评估并打分。

(二)评估等次。

根据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评估中设有12项否决项,有1项被否决的,直接列为差等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冀发改能价〔2022〕54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并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一、总体要求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事关电力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综合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举措(一)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

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近期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含税);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370—570元(含税)。

按照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我省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确定为每吨480—680元(含税)较为合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煤炭生产、流通、消费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实现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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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冀发改环资〔2018〕1683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8〕16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工作,确保实地核查替代项目真实性和替代煤量核算的准确性,我委制定了《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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