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排放污染物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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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

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

山西省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2018年08月15日目录1.进入系统 (1)1.1.系统首页 (1)1.1.1.登录系统 (1)1.1.2.注册企业单位用户 (1)1.1.3.忘记密码 (2)1.1.4.进入系统 (3)1.1.5.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 (4)1.1.6.许可信息公开 (6)1.1.7.首页其他信息 (9)1.2.进入三同时报送 (10)1.2.1.项目基本信息 (11)1.2.2.阶段报送 (13)1.2.3.资料下载 (16)1.2.4.修改密码 (16)1.2.5.账户维护 (17)1.3.进入排污许可申请 (17)1.3.1.基本信息维护 (19)1.3.2.许可证申请 (21)1.3.3.信息公开 (47)1.3.4.许可证变更 (48)1.3.5.许可证延续 (50)1.3.6.许可证补办 (52)1.4.进入自证守法填报 (54)1.4.1.执行报告月报 (55)1.4.2.执行报告季报 (57)1.4.3.执行报告半年报 (58)1.4.4.执行报告年报 (60)1.进入系统1.1.系统首页1.1.1.登录系统在浏览器网址栏输入系统的域名:(http://218.26.176.45:8712/qy)访问系统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IE10以上版本进入企业系统的首页:在用户登录模块,输入企业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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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

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 使用培训
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侯韶君
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主要内容
系统建设目的 系统架构设计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系统特点优势
系统操作流程 主要功能介绍
系统目的
区 域
行 业
变 更
无线网:HBT-meeting1/2/3 IP自动获取
http://192.168.200.222:8888/
许可证企业:
许可证管理:
http://192.168.200.222: 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8888/Main.jsp
中,我们尽量考虑到兼容多种主流的浏览器,对于小部分兼容性 问题我们推荐使用系统自带的IE7及以上版本。
主要优势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相对于传统单机版的申报系统,Web版申报系统在产品的设计与用
户的使用,都具有很大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优势一 目前,WEB版申报系统登录即可使用。企业在第一次注册保证 企业信息无误的情况下,登录后无需修改企业信息,也无需升级商 品代码库,系统内会定期进行升级和更新系统功能。
优化则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优势六 Web版申报系统与省市县申报系统融为一体,企业在上传预审 数据时,可以直接在申报系统内部将数据上传到各级审核部门中 (生成申报数据时),系统审核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自动接收
预审反馈信息,节省了企业办理的时间。
系统流程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排污企业主要功能
系统架构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主要特点

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哪些材料

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哪些材料

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哪些材料第一篇: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哪些材料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哪些材料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污染控制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二)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环保部门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应于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篇:3.15 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12.25] 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2〕479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办法自2012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

未按规定申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环保局组织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并负责本市市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区(县)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申领)市环保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定期会同各区(县)环保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环发[2015]16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168号)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0日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山西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山西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1861505858913、835381600
21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
HW1408260034
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
收集、贮存、利用
煤焦油(HW11精<蒸>馏残渣,仅包括252-011-11中的其他焦油、252-014-11中的焦油和450-003-11)
8万吨/年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卫庄镇西
山西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发
序号
经营类别
经营能力
(吨/年)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大同天岳化工有限公司
HW1402210004
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
收集贮存利用
二氯丁烯(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仅限于处置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二氯丁烯)
HW1401080023
2014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
收集(不得贮存)
废矿物油(HW08)
240吨/年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59号滨河城6-5-2903号
张忠
13934118920
11
长治市嘉鸿科贸有限公司
HW1404110024
2014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
收集、贮存、利用
14
朔州市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W1406020027
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
收集、贮存、利用
废矿物油(HW08)(HW08中含油污泥、浮渣、沉渣、过滤黏土和沉积物等除外)
3000吨/年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贾庄乡化庄村
乔来胜
13934190828

山西省污水排放标准

山西省污水排放标准

山西省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山西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本标准适用于山西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1 引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4.1 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低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续表 1)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待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03]124号)。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除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领取、换发由长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审批条件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由排污单位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5、依法缴纳排污费;6、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进行了排污权购买;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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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申请单位: 1 地址: 1联系人: 1联系方式: 1山西环境保护厅制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报送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格式缺漏否说明1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一个月内有效)原件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3 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4 原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排污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各项污染源污染5 物排放的监测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原件监测部门出具距申请核发之日前一年内有效报告)6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一)排污单位需登录:8888 注册用户,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要求填报资料;(二)以上申请材料需提供扫描件(扫描后分别存为 PDF 文件,以相应“序号加材料名称”命名存放;(四)各项填报指标解释附后。

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公章)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详细地址经度企业地理位置纬度□□□°□□′□□″□□°□□′□□″原排污许可证编号原排污许可证类型1、排污许可证□2、临时排污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发证时间原发证机关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有无变化备注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废水污染物排放表排污口生产设施污染物名称编号(排污环节)废水排放量①化学需氧量1氨氮废水排放量①化学需氧量2 氨氮原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浓度(毫克 /升)排放量(吨/年)浓度(毫克/升)排放量(吨/年)-- ---- --说明:此表可续。

三、废气污染物排放表排放筒编号12生产设施原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污染物名称(排污环节)单位产品排浓度速率排放量浓度速率排放量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说明: 1、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 /标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 /年”、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 /小时”、单位产品排放量单位为“吨/吨”; 2 、此表可续。

四、持证执行情况报告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报单位: 1地址: 1联系人: 1联系方式: 1山西环境保护厅制排污许可证变更需报送的材料(按以下顺序申报)序号材料名称要求缺漏否说明1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一个月内有效)原件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3 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4 原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5 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复印件6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或法人代复印件表变更证明7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主本、副本)复印件8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主本、副本)复印件9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一)以上登记材料需提供扫描件(扫描后存为PDF 或 word 格式文件,以相应“序号加材料名称”命名存放;(二)当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是,需要提供第 5 项;当企业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时,需要提供第 6 项。

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公章 )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详细地址经度企业地理位置纬度□□□°□□′□□″□□°□□′□□″排污许可证编号有效日期排污许可证类型1、排污许可证□ 2、临时排污许可证□单位名变更前称变更变更后法人代变更前表变更变更后排污权变更指标名称许可指变更标变更□ 2、其他□原因1、排污权交易其他变变更前更情况变更后二、排污权许可指标变更数量交易指标出让 /受让交易时间排污权交易鉴证书编号(吨)排污权交易后主要污染物许可指标变更关停生产设施(排污环节)关停生产设施设计生计量关停污染物削减量(吨/年)(排污环节)产规模单位时间SO2 NO x烟尘粉尘COD 氨氮生产和治理设施变化情况新建治理工程生产设施设计生计量(排污环节)产规模单位投运污染物削减量(吨/年)时间SO 2NO x烟尘粉尘COD氨氮说明:新建治理工程需填报表三或表四三、新建废水治理工程生产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污环节)排放去向类型受纳水体处理设施建成投运日期设计处理能力(年 /月 /日)(吨/日)排放污染物名称执行排放标准经度排放口中心位置纬度□□□°□□′□□″□□°□□′□□″污水处理方法名称污水处理方法流程备注说明:此表可续四、新建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设施(排污环节)排放筒编号排放筒高度(米)排放污染物名称执行排放标准排放筒经度中心位置纬度□□□°□□′□□″□□°□□′□□″治理设施类型治理设施工艺名称设计去除效率(%)投运日期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工艺描述备注说明:此表可续。

指标解释《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

可登陆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填报(网址: :8888 ,具体填报见“办事指南”),网上填报完毕后可导出申请表作为向环保部门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 6 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

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 B/T4754-2011 )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

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指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

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二)主要产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上年度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

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

应填写在生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 4 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设计年产量、上年实际产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

【主要能源消耗情况】指本单位上年度作为燃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不填报作为原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本单位上年度生产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产品时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超过 4 种的,只填报消耗量最大的 4 种。

两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原辅材料又没有分别计量的,可以合并填报并注明。

(三)用水基本情况【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取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包括从其他企业回用水量。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 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指企业内部对工业生产活动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

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1.开放原则。

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

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

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

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 (工艺 )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 (工艺 )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

在同一地方 (容器 )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重复使用率】指上年度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例。

重复使用率 =重复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100%表二:生产线或项目基本情况【生产线或项目名称】指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生产线或项目名称。

【主要生产设施基本情况】指上述生产线或项目所包含的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的名称、设计规模等。

【项目审批情况】指上述生产线或项目通过审批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信息。

包括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简称总量核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简称“环评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简称“试生产批复”,如无此项可不填)、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等。

表三:废水生产设施(排污环节)【生产设施(排污环节)】指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生产设施或排污环节名称,并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的。

一般对应于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污环节。

在填报时,每一生产设施或排放环节填报一页,排放口编号可重复。

表三总体以生产设施或排污环节为主填报,每一生产设施或排污环节填报一页,表三可续。

【排放口编号】指生产设施或排放环节对应的排放口编号,不同生产设施或排污环节可对应于同一编号排放口。

表三与表五的生产设施(排污环节)、排放口编号要一致。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K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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