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9•【字号】湘地税发[1998]034号•【施行日期】199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4号1998年4月29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精神。
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入及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
二、关于交接期间的征收管理问题从1998年4月1日起,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征收管理;1998年3月以前所属税款已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征的,征管范围调整后,不再重复征收,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国税、地税应按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补征入库。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补办交叉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税、地税均减半收取。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将应由对方负责征管的税收按时向对方移交,防止交接期间工作脱节的现象发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湘地税函[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0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省局拟定于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形式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组织集中开展检查,抽调各市、州局参加省局第五届稽查能手赛的选手42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14个市、州辖区内的42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检查(长沙选12户,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各选3户,其它市、州各选2户),具体分组安排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7月10日前,省局结合年初组织的房地产税收调查情况,研究确定省局2007年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各市、州局收到省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被查企业做好相关的检查准备,及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此外,各地要确定两名联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的衔接配合、税款入库、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道工作。
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由省局统一制作,检查结束后,由领队带回缴销。
第二阶段:动员及现场检查7月10日上午8:30,召开“全省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检查事宜及有关查前培训,会议地点在长沙金辉大酒店。
7月11日,参检人员对已下达检查通知的单位进户检查。
8月10日前,所有检查工作结束。
第三阶段:检查定案及总结8月20日前,省局对上报的案件审理完毕,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到各市、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湘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0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c4fb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e.png)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浅谈存量房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

肉淡存量房交易莎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黄飞飞王广富随着涉税价格认定业务的深入开展,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认定价格有时会提出异议。
如何做好价格异议处理工作,事关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一起工业厂房转让涉税认定实例谈谈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和想法。
一、案例情况2019年我中心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对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
标的为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2594.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550平方米,前身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该床上用品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900万元成交价竞价购得资产(含房地产和机器设备)。
由于买受人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系家纺生产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一直未能投产经营,2019年4月将该房地产转让给海安某锻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转让价为1900万元,后税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要求对标的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我中心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房地产价格2200万元。
结论书送达后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认定价格偏高,不符合实际,其理由为标的一年前经过公开拍卖取得,有公开市场价格,一年间价格并未变动,且拍卖价款中还包含机器设备价格。
二、涉税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1.自我剖析,判断价格认定结论的合理性工业性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市场法、收益法等价格认定方法对标的均不适用,本次价格认定方法采用房地分估、综合计价方法测算,其中土地价格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年期、而积、形状等进行适当修正;地上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跨度、柱距、梁底标高、行车轨顶标高、楼面荷载等因素,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惫见估算建安成本,山:考虑柑关规费、管理赍、利润等重置价构成要素,综合确定标的重置成本为1130万(约890元/平方米),土地价格870万(约280元/平方米),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价格认定方法的选用及测算过程、结果较为合理。
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精神,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总体设计,分布实施”的原则,实现三个工作目标:(一)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计算机评估系统,科学客观评估各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二)建立地税部门存量房信息库,实现税源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房地产行业各项税收征管水平。
(三)逐步完善存量房评估技术,积累工作经验,储备专业人员库,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合法有效,评估采用的方法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采用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评估的结果应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要将房地产估价方法同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实现简便、快捷办税,有效缩短办税时间,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四)节约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整合和利用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产、地税、民政等部门现有资源和信息,避免重复投入,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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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
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3-13
【实施时间】2013-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
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四)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