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97浅析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倪 明 高 飞(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摘 要:中小股东缺乏参加公司治理的途径,即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小股东权利配置的缺陷表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害,不能有效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恰恰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监事虚设弱点。
根本性的救济措施有,完善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制度;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角度出发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完善股东诉讼和累积投票制,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规范表决权代理制。
关键词:股东;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97-3各国都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是自从公司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就开始的。
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化和现代化趋势,我们必须努力地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中小股东保护途径,从而加强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1]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前提。
中小股东在公司信息方面不论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与大股东不对称,其信息来源不充分,所以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
现有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不够充分。
股东的任何决策和管理的实施的前提都是掌握公司的财务与业务及其他经营情况等信息。
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保障是对公司各项事务实施各项决策与管理的经营活动。
股东监督公司管理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即有效充分的行使股东知情权。
[2]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崛起,使得董事会成为了公司的权利中心,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控制力越来越小。
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
中小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的原因
( ) 一 资本 多数决原则 的滥用
股东 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 即成为法人财产 , 公司作 为企
业 法人 , 有独立 的法人财 产 , 有法人 财产 权 。股 东在 享有 享 股权及 有限责任权利 的同时, 司获得了 以公司 的名 义对法 公 人 财产 占有 、 使用 、 受益 和处分 的权利 。公 司与股 东是 两个
差来实现资本 的增 值或 减少损 失。只有 极小一 部 分股 东愿
意 出席 股东 大会 , 这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 正常发
挥其应 有的功能。
( )董事会 中 主义” 三 “ 心 盛行 现代社会 , 争激 烈 , 竞 对管理专业化 的要求越来越 高 , 随
着 股份有限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和股权迅 速分散 , 司治理 由 公 “ 股东大会 中心 主义” 董 事会 中心 主义” 化是有 其正 当 向“ 转
“ 董事会 中心主义” 盛行。依 法保护股份公 司 中小股 东的权益 , 于事 先防 范与事后救 济并举 , 推行 累计投 票制 、 范 关联 在 如 规
交 易等公 司行为 、 征集投票权 、 出临时提 案、 东派生诉讼 等。 提 股 关键词 : 份有限公 司; 股 中小股 东; 权益保护
中图分 类号 :29 26 F 7 .4 文献标 识码 : A
V0 . 9 No. 1 1 2
J n .0 6 u e 20
论 我 国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小 股 东 的权 益 保 护
庄红蕾
( i 港职 业技 术学 院 , S云 江苏 连云 港 220 ) 206
摘 要: 股份公 司中小股 东权 益受到损害的原 因有资本 多数 决原则 的滥 用、 中小股 东普遍存 在投机 性和 “ 性 的冷漠” 理 、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 0 8年第 4期
法 治 研 究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吕思 源 吕 健
摘 要: 随着我 国公 司 实践 的不 断发 展 , 大股 东侵 害 中, 股 东利 益的 问题 日益 突现 出来 。笔 者从 J 、 保 护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理 论 基础 、 必要 性 , 大股 东侵犯 中 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 主要表 现 形 式和保 护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具体 途径 等方 面进行 了探 讨 , 以期 对保 护 中小股 东的合 法权 益有 所帮 助 。
关 键词 : 司法 中小股 东 合 法权 益 公 保 护
我 国对 公 司法 的研究 . 兴起 于上世 纪 9 O年代 由
于我 国在公 司治 理方 面 的实 践较 少 . 因此 . 公 司控 对
方面 起 到 了巨大 的作 用 。 也符 合高 投 资 、 风 险 、 回 高 高
报 的规律 但是 。 的缺点 正像 它 的优 点一样 明显 。 它 那 就是 : 以形式 的平 等掩 盖 了实质 的不平 等 。 它 因为 。 按 照股 权 平 等原 则 . 大股 东 持有 的股 份较 多 . 他完 全有 能力 将 自己的意 志上升 为公 司意 志 . 中小股 东虽 表 而
作 者 简介 : 吕思 源 , ,9 2年 出生 , 江 金 华 人 , 江 思 源 昆仑 律 师事 务 所 主任 高 级 律 师 ; 男 14 浙 浙 吕健 , ,9 8年 出生 , 江 金华 女 I7 浙 人 , 江思 源 昆仑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 学 硕 士 。 浙 法
保护 中小 股东 合法 权益 的 理论基 础 主要 有 两个 .
一
个 是股 东平 等原则 , 另一个 是 大股东 诚信 原则 ( ) 东平等 原则 一 股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关键 词 : 市公 司 ; 小股 东 ; 利 的 保 护 上 中 权 中 图分 类 号 i2 6 F 7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5 5 1 ( 0 0 1 — 1 2 0 1 0 — 3 2 2 1 )6 0 3 — 1
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大股东操纵股东会 , 控制 公司 , 通过 髟 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该制度最核心 的作用在 = F 平衡力量悬殊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 系,以保障股东在表决 权上的实质公平。累积投票制度赋予股 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和监事 时, 可以选择将 自己的投票权集 中于一人 , 也可 以分 散选举数人 , 最后 以总得票数确定董事或监事 的人选。 尽管我 国《 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 中鼓励 上市公 司采取累计投票制 , 但 笔者建议应在《 公司法》 的完 善中 , 通过法律规定该 制度并 明 确其救济途径 , 以防权利的纸面化 , 使权利的实现沦为空谈 。
( ) 小股 东行 使 权 利 的 经 济 成本 高 二 中
信息披露是 中小股东 获取上市公 司信息 的主要途径 , 是
他们决定出资与否 的根据。我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具体 规定了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的要求 ,这或多或少
的弥补了我国 目前《 司法》 公 以及 《 证券法》 中关于信息披露的
如董事会会议记录 、 为财务会计报告制 作 须掌握必要的有关待表决事项的信 息 ,而搜 寻信息的成本往 其他重要信息载体 (
往是很高 的, 同时他要 负担参与投票的交通费 、 食宿费等 , 此
外 他 为 了行 使 投 票权 还 要 花 费 大量 的时 间 。
此情况下不应对小股东的举证责任过 于苛求 ,而应举证责任
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财经纵横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李明强(西南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000)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小股东的概念,从几个方面诠释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构建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23-02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地位相对弱小,权利易被忽视和侵害。
基于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的关注,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恣意侵权的“防御”与“对抗”的能力,需建立特别的保护的制度,以有效实现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无论是国外的公司法亦是我国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概念并无直接明确的定义,往往是以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对应性概念表述的。
国外公司法资料中的Minority Shareholders与Majority Shareholders被译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一般性观点认为占表决权50%以上的为大股东或大多数股东,50%以下的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
二、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建立公司的合理经营目的价值理论,强化中小股东利益实现一直以来,对公司价值讨论有多种观点。
较典型的观点之一认为公司的价值就在于追求公司价值本身的最大化,将公司本身作为价值目的,而未将公司作为股东、债权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工具和途径;之二则认为公司的价值仅为单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大股东的利益,将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置之其外,利益的指向具有单向性,而非复合性多重利益的综合体。
公司价值的多元化理论也与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观点即把企业看作由一组合约联结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进行产权交易和产权结合的组织形式相一致和契合。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1、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主要立法模式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护身符”。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应包括“管理”与“监控”两个方面。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法律谈判的作用

司, 但现状 也依 然并不 乐观 。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份 内部转 人 可转 的 尴尬局 面 ;而外部转 让经 常受制 于其他 股东 恶意 行使 优先 购
买 权 等 方 式 的 阻 挠 ,还 会 出 现 诸 如 新 股 东 难 以 确 权 等 尴 尬 局
财产 权 。 其 中参与决 策权 、 收益权 、 选举 监督权 和知 情权 、 退股
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与 法 律 谈 判
公 司法 、 公 司 治理 、 经济 学方 面 的学者 依 照委托 一 代理 成
本理 论 , 试 图用 激 励 措 施 或 者 构 建 内 外 监 督 体 系 , 以 防 范 这 种
股 东 成 立 公 司 是 为 了实 现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而 股 东 利 益最 大化 不仅包 括 如股价上 升 、 公 司 资 产 增 加 等 物 质 性 内容 ,
股 东更 加看 重 的是 诸 如 自己的股东 权 是否 可 以有效 行 使 , 并
且 权 利 一 旦 遭 到 侵 犯 可 以 实 现 有 效 的救 济 。 然而, 现 实 的 情 况
此 时 中 小 股 东 的 话 语 权 无 疑 是 最 强 的 。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章 程 制
现 代公 司下 , 所 有权 和经 营权 高度 分离 : 公 司 的所有 者不 再 经 营公 司 , 而是 由专业 人员进 行管 理。 管 理者进行 日常经营 却 仅能 分享 很少 的收益 , 而所有 者“ 不劳 而获 ” , 却能 分享 大部 分 经 营成果 。 这种 错位 容易 引发管 理者 心态上 的失衡 , 产 生利 益 冲 突 。管 理者 消极怠 工 ; 故意 投资 高风 险项 目, 导 致资 产不 正 常损 耗 ; 在 公 司持续 盈 利 的情 况下 , 依然 不分 红 ; 甚 至 配合
现行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分析

冯 振 亚
摘 要 :在 经 济迅 猛 发 展 的今 天 ,公 司企 业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 因此 在 其 发 展 中 凸显 的 问题 也 日渐 增 多 ,其 中 中小 股 东这 “ 弱 势群体 ”权益保护 的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现行 《 公 司法》 对 中小股 东权益保 护的的基 本规 定 以 及 不足之 处进行 分析 ,以期 《 公 司法》 在未来能进一步加 以完善 ,使 中小股 东这 一群体 的权益 能够得到真正平等的待遇 。
一
依照我国 《 公 司法 》第 1 0 1条规定 ,单独 或者合 计持有公 司1 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应 当在两个 月 内召开 临时股 东
大会。赋予了中小股东 股东会 议请求 权与 召集权 。这样 避免 了 控股股东为逃避有损于 自身利 益 ,却事关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一些 问 题 不 愿 意 召 开 或 不 及 时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现 象 ,对 于 保 护 中 小 股东的权益是有利的。
现行 《 公 司法》 第 1 0 6条 规定 : “ 股 东大会 选举 董事 、监 事 ,可以依 照公 司章程 的规定 或者股 东大会 的决议 ,实行 累计 投 票制 。本法所 称累积 投票制 ,是 指股东 大会选举 董事或 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 董事或 监事人 数相 同的表决 权 ,股东 拥有 的表决权可 以集 中行使” 。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 中投给一 个或几个候选 人 ,通过这 种局部 集 中的投票方法 ,可 以使 代表
、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二 )第 1条规定 ,单独 或合计持有 全部股 东表 决权 1 0 % 以上 的股 东 ,在 四 种 法 定 情 形 下 可 以提 起 解 散 公 司 的 诉 讼 ,法院应 当受理。该规 定赋予 了 中小 股东在 公司经 营发生 严 重困难 ,可能使其 权益受 损 的情 况下 向法院提起 解散 之诉 的 权 利 ,以确保 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
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与股权转让限制

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与股权转让限制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股东权益保护与股权转让限制是企业治理和运营中的关键问题。
一、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1. 股东权益的构成- 中小企业股东的权益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息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期望从企业盈利中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当企业在经营年度有盈利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要求分配股息。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则在企业清算时发挥作用,股东有权在清偿所有债务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 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例如表决权、知情权等。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重要权利,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投票,股东可以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重大决策等。
知情权则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以便对公司的运营有清晰的了解。
2. 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保护股东权益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吸引力。
当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时,现有股东更愿意继续持有股份,并且能够吸引新的者。
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注入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例如,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能够让股东看到其对股东权益的重视,者可能会更愿意为其研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 从市场环境角度而言,良好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的基础。
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者的信心会增强,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也会提高。
相反,如果股东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者会对市场失去信心,导致市场资金流动不畅,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例如一股独大现象较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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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作者:岳娇娇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如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
然而,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公司中都会存在所谓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因此,如何处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害关系便成为治理好公司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采取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7-02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颇多,并且成果丰富,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原因论述上一般多是从感情层次上论述,其认为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关注和保护,但是并未从深层次尤其是理论层次上究其理论渊源,因此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者是以偏概全。
然而,只有究其理论基础才能使得更好地指导实践,进而具备对其深入研究的价值。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是建立其权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公司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其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赢取利益。
然而,公司中的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当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基本的一股一权、股东平等的原则,中小股东应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获得相同的利益。
事实上,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如果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便难以避免。
而且这种利益冲突最具突出的意义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例如,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时,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所以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
大股东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法理基础以往的正义标准只限于捍卫法律的形式正义。
实现实质正义是从20世纪以来才开始在法学界倡导的,自此时起追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法学者们注重的一个主要的价值取向。
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如果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确实有效的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甚至是大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是其根本的法理基础,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所在。
(三)股份公司的功能优势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基础如果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而削减了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也不利于保障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实现。
如果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实际威胁,也会严重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是使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二是公司难得获得急需发展需要的资金。
中小股东为了获得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活跃,同时也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
此外,投资收益还可以刺激消费。
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又促进了消费,从而加快了经济的发展。
如果能有效的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也会积极地参加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从而也促进了公司的发展,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状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中,在小股东的保护方面上有着显著的变化,实现了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一)《公司法》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1.关于“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换言之,公司的小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不完全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的设计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并且他可以不投选董事会的待选董事,而投选其他一名或几名候选人。
因此,该制度使得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进而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这样的规定便限制了大股东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1.知情权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有证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强制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2.质询权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且其应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提案权现行《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会召集权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保护公司和股东个人利益最基本的一项救济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倘若公司怠于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符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有立法保障,更关键的是对股东代表的资格做出具体的的限制,这样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代表股东诉讼资格的股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这样的股东限制条件毋容置疑地将中小股东排除在行使权利的范围之外。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往往经济实力较强,因此,笔者建议将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将百分之一的份额降低至千分之一,这样才能真正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的利益所损害。
(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进行与所在的公司进行相关交行为。
关联交易应当由评估机构和审计机关发挥其最大限度的监督作用,才能保障关联交易的透明化。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由评估公司对交易中的标的进行评估,以防止高买低卖的现象发生。
其次,由审计机构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有效的监管。
此外,应当对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甚至可以在《公司法》中专门规定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行为而损害公司或者是小股东的利益应当相应的救济措施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的救济途径是公司以及股东受到损害的内部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现行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构成人员并没有相应的限制,笔者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从完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上着手。
首先,可以强调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以与大股东形成平衡的制衡作用,甚至可以规定中小股东应当占有监事会的比例。
其次,将监事会的权利具体化,在财务会计监督审查过程中、是聘请会计师、审计师的自由权上或者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权上都应当突出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可以赋予中小股东在特殊的条件下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上着手。
公司的信息越是透明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就越有利。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保障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公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享有诉讼的救济权利。
但是对于查账的范围和时间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应当将股东可以查账的范围、内容甚至是时间均具体加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现行《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的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惩罚就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故应明确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地保障中小股东查询账簿的权利。
再次,适时地行使质询权。
股东适时地行使质询权便可获得公司的更多经营信息,这也有助于其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真实并且正确的表决。
最后,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公司可以在内部设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中心和保障基金,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和补偿。
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教育,尤其是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的教育。
四、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
无论是在立法现状还是实践中的情形,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都还很薄弱。
所以,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在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参考文献:[1]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程功,陆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公司法》的完善[J].财经科学,2002,(S1).[3]侯建云.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初探[J].山西财税,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