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对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完善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具有权属、控制和受益权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各类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有以下特点:1. 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公共财产,其管理目标主要是以服务社会为导向,追求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2. 公信力: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权力,其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公信力和合法性;3. 长期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较长时间的使用和持有周期,因此需要具备长远的资产管理策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利用,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2. 公平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资源的公平配置和利益的公正分配;3. 高效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增值;4. 安全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性,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5. 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产登记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包括确定资产归口部门、生成资产编码、更新资产信息等,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2. 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资产处置决策机制,明确资产处置程序和权限,合理安排资产的出售、租赁或报废等处置方式。
3. 资产使用和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规定资产使用的权限和范围,并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精选12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范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范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的使用、处置和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制度。
二、资产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合规。
2. 效益最大化原则:应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3. 透明公开原则:资产管理活动应保持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中应注重预防风险,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资产管理内容3.1 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3.2 资产采购与验收1. 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验收资产时,应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3.3 资产使用与维护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责任。
2.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资产安全、正常使用。
3.4 资产处置1. 资产处置应遵循审批程序,明确处置理由、方式、价值和处置收入的管理。
2. 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3.5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遵循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四、资产监督管理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产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3. 行政事业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范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规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管部门。
原有规定与本规范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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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
度旨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管
理效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产登记制度:规定了资产登记的时间、方式、程序和责任人,明确资产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
2. 资产清查制度:要求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现和解
决资产损失、滞留、闲置等问题。
3. 资产处置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了资产报废、变卖、调拨、赠
与等处置方式,以及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责任人。
4. 资产保管制度:要求制定资产保管计划,配备专人进行资产保管,规定资产的存放、借用、使用和保险等细则。
5. 资产评估制度: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方式和程序,对重要资产进行定期评估,以确定
资产的价值。
6. 资产利用制度:规定了资产的规划、使用、维修、保养、更新等事项,确保资产的
有效利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7. 资产报告制度:规定了资产报告的内容、格式、时间和责任人,要求定期报告资产
状况和管理情况。
8. 资产监督制度:设立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或岗位,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是一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需要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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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