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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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进一步推动银行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安全、有序流转。

第三条本行依法经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审慎经营、责任追究、风险预警和提前准备制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手续费第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包括标准保贴、再保贴和其他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政策依据,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市场化、浮动手续费,经银行总行核准,本行制定具体收费政策。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资信判断第六条本行对申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客户实行准入制度。

第七条客户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年审已完成,税务及工商等主要相关部门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基础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 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监管政策;3. 风险预警等各项指标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

第八条本行对客户资信状况实行征信和内部评级双重评定,按评级结果确定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

第九条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分为五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评价标准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预警第十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六步:1. 企业申请业务,本行收取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资信审查;2. 企业填写《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申请表》,并与本行签订保贴合同;3. 已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转让至本行,并签订转让协议;4. 经由本行审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后由本行保贴,将款项划转至企业账户;5. 企业存入保证金;6. 到期时,企业还款并领取原始汇票。

第十一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风险评估,设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承兑汇票的操作。

相比传统纸质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操作便捷、流转快速、安全可靠等特点。

下面将详细介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登录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验证。

在成功登录后,选择“承兑汇票”功能模块,进入承兑汇票操作界面。

其次,填写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

包括汇票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信息等。

在填写完毕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承兑汇票的编号和条形码,方便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接着,选择承兑汇票的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

企业需要在系统中选择付款账户,并确认账户余额是否充足以支付承兑汇票金额。

同时,选择收款账户,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账。

然后,确认并提交承兑汇票信息。

在填写完毕后,企业需要仔细核对承兑汇票的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承兑汇票的电子凭证。

接下来,进行密码验证。

在提交承兑汇票信息后,系统会要求企业输入支付密码或者进行动态验证码验证,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最后,完成承兑汇票的操作。

当企业完成密码验证后,系统会生成承兑汇票的电子凭证并发送至收款人账户。

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电子银行系统中查询和管理已经操作的承兑汇票,包括查看承兑汇票的状态、到期情况等。

总的来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相对传统汇票更加便捷高效,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成本,还能够提高资金的流转速度和安全性。

企业在操作时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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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涉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贴现、背书转让、托收等。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其特点包括:电子化操作,降低了纸质票据的风险和成本;具有较高的信用度,由银行承兑保障了付款的可靠性;流通性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便捷地流转。

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审批企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填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单,注明汇票金额、承兑期限、收款人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复核,包括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

复核通过后,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报经相关领导审批。

(二)承兑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银行发起承兑申请。

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承兑。

(三)出票银行承兑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成功。

出票信息包括汇票号码、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收款人、承兑银行等。

(四)交付与签收出票成功后,企业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收款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签收确认。

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一)专人负责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责任心。

(二)系统保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设置严格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行操作。

(三)定期盘点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系统中的汇票信息与实际持有情况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一)背书申请企业在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背书申请,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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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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