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取费证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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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暂行办法
一、核定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办证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填写《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该表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网址:,办事指南);
2、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入川的施工企业同时还需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入川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的施工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部分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
规费费率= 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
×100% 上年度工资总额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核定方式
1、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施工企业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办理。
附件2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份留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