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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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也是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随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更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前职能发展的途径。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专题调研的开展,现就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依据《条例》,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九项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有的主要配合自侦办案;有的主要完成各类送达;有的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

大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司法”属性不明确,强调“参与、协助、配合保障”,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易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责任模糊、目的不明、被动履职,缺乏积极主动性,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有效机制,“警察”属性被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导致“检警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二、新时期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设置,这些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减少近半。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应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因此,需要适时调整《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第一篇: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增强政治职能信念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

因为我们这支队伍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队伍的肌体也曾经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侵浊,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仗,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有一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等。

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法警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比法官低人一等,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

另外,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乃至还有部分人员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

再就是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本职工作的特殊性也不易获得表彰嘉奖,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

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有害于特定重要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性的职能。

从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公益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一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与思考。

首先,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我们要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案件的可行性。

有些公益问题复杂性很高,例如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多个污染源、涉及多个部门,调查起来十分困难。

所以,在提起案件之前,我们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确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以及损害范围等关键因素,确保所提起的诉讼能够获得一定的胜算。

其次,我们要善于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可证性。

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所以我们要善于搜集证据,并将其进行整理和分析。

同时,在法庭上,我们要善于运用证据,将证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充分的把握,确保证据的使用符合法律要求,能够有效地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们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公众是公共利益的最直接受益者。

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案件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也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和互联网等宣传渠道,将案件的信息传播出去,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和反思,推动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案件的可行性;善于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可证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相信只有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和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作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机构之一,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是一个需要持续深化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方向,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1.1 检察机关职责定位作为国家监督权力的代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主导机构,检察机关的基础职责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执法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监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2)代表国家履行“检察院依法对诉”的职能,进行公诉活动,促进公正审判,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负责非诉讼活动,如审查逮捕、刑事嫌疑人羁押、取保候审等,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强对刑事案件全程的监督和管理。

1.2 司法警察职责定位司法警察是执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维护法庭秩序,确保仪式感和庄严感,防止暴力犯罪威胁;(2)在司法工作现场,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3)在司法执行中,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执行裁判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研究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和形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一背景下,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需要研究其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以下是一些值得探索的研究方向:2.1 加强监督和协作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突破思路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突破思路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部署之一,是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肯定有其独特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适应这些重要变化,更好履行公益诉讼这一新增职能,是摆在我们前面的一项重要课题。

自2015 年7 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发布后,在全国各地,有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出现,如2016 年1 月13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6 年3 月1 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检察院对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违法及行政不作为,向该县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本文通过调研,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困境,破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难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一)法理依据诉的传统理论认为,“无利益即无诉权”。

诉讼信托实际上是属于当事人诉讼表现形式,其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某个特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如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在特定领域里代表大众或者国家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就其性质而言实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于实现其请求权而非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

随着现代以来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适用“法律权利标准”则难以保障利益间接受损人的权利,“法律权利标准”便无法继续在现代社会独占鳌头并逐渐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后一标准扩大了原告范围,将原告资格的重点放在认为利益受损的情况之上。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工作秩序、执法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与必设机构。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对其定位不合理及具体职权的赋予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存在许多影响长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问题;重要性;紧迫性;对策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原因(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正在探索和拓展之中,但是,司法警察的设立及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①其中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司法警察并非属于检察院体系的常设机构,只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虽然1983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司法警察的这一定位并未有任何改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②2012年修订的《刑诉规则》中总共有四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涉及回避的规定,其余是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但对司法警察的履职地位均语焉未详,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③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从法条中的“可以”、“或者”等用词反映出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可被替代的。

搜查主体既可以是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其虽然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但是否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却是无关紧要的。

在实际检察办案中,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导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出现“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法警队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加之个别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由此带出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二)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之一,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式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暂行条例所规定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其主要原因是: 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工作,还有被公开招进检察院工作的部分人员,还有工勤人员转为干部。

由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条件高、难度大,很难被任命为检察官,于是就另辟捷径,当司法警察,这样既实惠(经济待遇高于检察官)又免得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这种情形占被任命为司法警察中的绝大部分,直接导致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新鲜血液不能及时补充进来,后备力量青黄不接,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三)法警装备配置有待提高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

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

227百家论坛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陈仕铖 黄铨富沙县检察院摘要: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侦防部门的转隶对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影响深远。

如何抓住这个发展契机,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实现再定位、再出发,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最迫切的任务。

笔者将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谈谈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的转变和今后队伍建设的一下想法,盼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能够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改革;职能;建设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清晰。

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序列。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

虽然理论上原则性地规定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清晰的划分。

同时侦防部门的转隶对司法警察职能调整影响巨大。

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到来,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转隶,给司法警察部门的未来划起了问号。

(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大队。

依照规定要求必须配备8%-12%的法警,但是目前还有很多基层院的人员还得不到落实。

有些基层检察院虽然配齐了人员,但是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流于形式,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普片存在。

(三)职业发展空间有限。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年轻干警,他们思想比较活跃,对自己今后的前途和理想十分重视。

但是法警内部职级晋升机会较少,外部又缺乏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交流转任的机制,导致司法警察职业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司法警察的职业归属感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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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
析与思考
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宪法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其他社会主体或者其他社会主体不愿、不敢起诉时,理所应当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不被反诉权、和解权、撤诉权、抗诉权、上诉权。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抗诉权、上诉权。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增业务,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为保障该类案件顺利进展,我们司法警察部门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转变观念,调整主业重点,积极探索与公益诉讼的无缝对接,主动服务,实现由被动履职向主动履职的转变。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

而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新业务之一。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当顺应检察工作突出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的新使命,使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工作成为一条符合检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转型发展新路。

通过司法警察的協作参与,不仅有效保障了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调查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发挥了各自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

下面我们详谈一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权威性
(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已人民的利益为己任,真正做到让人民看到检察机关“亮剑”的新希望!如何利用提起公益诉讼权这个新“利器”闯出检察机关的声威,树立检察机关威信,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拿出实招。

让法警这一支队伍参与公益诉讼,不失为一个创新对策。

法警本身具有“警”的性质,是检察机关武装力量的象征,也是展示权威性和司法严肃性的一面旗帜。

认同源于尊重,尊重源于威严,让法警配合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在深入走访、调查取证、勘验现场、保障安全、有效沟通等多个环节发挥其应有作用,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无形中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

在自侦部门转隶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要及时调整职能定位,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
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全体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要及时履行好新时期下法警职责,积极配合公诉部门、民行部门检察官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目前要重点做好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活动。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承担现场保护和勘验、调取证据、诉讼出庭、法律文书送达等相关职责。

在参与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司法警察根据案情需要,在检察官的指挥指导下,对涉案现场进行安全保护;协助检察官、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保护相关证据资料;在办案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涉案人员逃离现场、转移涉案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勘验活动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控制,并保护现场检察人员或勘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一)检察机关拥有诉讼主体地位上的特殊身份。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中,不可能是简单的原告身份,同时它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

这两种身份的竞合,特别适合公益诉讼的领域。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关系更容易确保,另一方面,在公益诉讼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

法院审判需要发挥能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内在地含有能动因素,共同的诉讼目标和司法使命将检、法两种能动性高度融合在一起了。

(二)司法警察参与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制约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增加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案的职能,法警“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这一规定显然适用于办案人员的所有办案活动,不管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当然也有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让法警的职能延伸至参与公益诉讼领域,辅助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显然有利于加强对民行检察的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这也是践行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新刑诉法要求强化对监督者自身监督制约的需要。

三、有利于壮大公益诉讼监督的有生力量
从现实情况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大多存在人数偏少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指望“瘦马”担负起公益诉讼的重任,还要快马加鞭见成效、立威严,显然是不现实的。

让法警参与公益诉讼业务,也是一种整合监督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为民行检察监督主业注入新鲜血液的的科学尝试,在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利于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有助于确保监督实效,增强监督权威。

对于未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的检察院,代表人民的利益,我们应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摈弃那不重视涉案金额小,办理困难案件的思想,学习关于公益诉讼的各方面理论知识,积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
的范围,发现并研究新出现的各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现象及表现,为国家财产、社会环境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

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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