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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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破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而破产人失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一旦发现破产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就可能会被取消其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丧失其管理资产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破产人失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破产人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1 界定标准不明确破产人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随意适用的情况。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诉讼代理、资产清算、债权确认等多个环节,而且破产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和管理经验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界定破产人是否失去管理资产的权利时,就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避免出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1.2 执行难度较大由于破产人失权制度的适用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而且在实践中,监督措施和执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在破产人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查证和处理,但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容易造成资产的滞留和浪费。

此外,由于破产管理人还可能涉及到诉讼代理和债权确认等多个环节,如果要对其进行监管,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这也加大了执行难度。

1.3 存在国情和文化差异破产人失权制度的实施还存在着国情和文化差异的困难。

因为破产人失去管理资产的权利,可能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对其造成社会影响和人生的重大打击。

而在一些文化和社会制度比较保守的国家中,这种惩罚措施可能会被认为过于严厉和冷酷。

因此,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破产人失权制度可能需要得到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论证,避免伤及到破产人合法的权益。

二、破产人失权制度的改进策略2.1 明确界定标准为了解决破产人失权制度中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破产人失去管理资产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表现的有效评估机制,避免出现专断和不合理的情况。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报告1. 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面临的挑战。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

具体职责包括:2.1. 资产管理和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处置。

他们必须评估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然后,他们会制定合适的资产处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2. 清算和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统计和核实企业的债务,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2.3. 舆情管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舆情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回应公众对破产企业的关切。

通过有效的舆情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并减少负面影响。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3.1. 破产申请和委任首先,企业需要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委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委任成功,破产管理人将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3.2. 资产评估和管理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清点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并决定是否出售或保留。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3.3. 债务清偿和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需要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和时间表。

通过与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过程中维护利益平衡。

3.4. 破产程序的结束一旦企业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管理人会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交终结报告。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

在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环境中,员工感到被尊重和激励,公司更容易保持积极的工作氛围和高效的生产力。

本文将探讨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并介绍一些实施公平与公正的方法。

一、公平与公正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平指的是在企业管理中,对待每个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公正指的是按照事实和准则做出决策和处理,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公平和公正的存在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树立信任和透明度的形象。

公平与公正对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平与公正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当员工看到公司对待每个人都公平并且不会偏袒任何人,他们会更有信心和动力去投入工作。

其次,公平与公正有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如果公司能够公正地对待员工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员工之间将更容易相互合作和支持。

最后,公平与公正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公司工作,员工更愿意长期发展并为公司贡献更多。

二、公平与公正的实施方法1. 制定公平的薪酬体系:确保薪资的分配与员工的贡献和表现相对应。

合理的薪资结构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提供公正的晋升机会:晋升机会应该基于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而不是个人关系或其他不相关的因素。

建立一个透明的晋升制度,让员工有明确的晋升路径和机会。

3. 建立公平的绩效评估系统:确保绩效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主观偏见。

使用多种绩效评估指标,如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团队合作等。

4. 鼓励开放交流和意见反馈: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反馈,对员工的建议进行认真讨论和考虑。

建立一个开放的沟通渠道,让员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问题。

5. 坚持公平的纪律执行:在处理纪律问题时,按照公司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员工。

确保处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建立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文化:促进企业文化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尊重不同文化背景和观念的员工。

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福利,不歧视或排斥任何群体。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破产审判工作是经济司法领域中一项关键的任务。

它涉及到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然而,当前我们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案情繁杂,工作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如资产规模大、企业架构复杂、债务人分布广等。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面临着经济、管理等多方面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但是,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难以适应这些案情的处理。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二、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差异大破产审判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等。

由于司法系统的固有问题,审判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存在着差异。

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被处理不当,导致其后果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通过加强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在破产审判的程序中,由于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的限制,审判程序通常会比较繁琐,耗时较长。

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被侵害,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强化审判时限的限制,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裁判不具备灵活性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够,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僵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例如,在处理公司重组时,有些企业部门可能被削减或关闭,但裁判人员可能缺乏经验和判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缺乏弹性。

因此,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待解决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同时,也需要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破产审判工作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破产审判调节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能够更加顺畅、高效的运行。

破产管理人个人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深知这一职位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角色,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管理、变现,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始终秉持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1. 债权申报与审查在债权申报阶段,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金钱债权申报总人数为1008户,购房户申报办证总人数为1053户。

在审查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债权存在争议,及时与债权人沟通,确保债权申报的准确性。

2. 工程类债权审核针对工程类债权,我督促造价咨询公司加快鉴定工作进程,并核对无误后出具正式报告。

同时,我还与宇曦原工程管理部人员一一核对进行审计的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以便进一步审查工程类债权。

3. 真实购房户识别为确保购房户权益,我梳理第三批真实购房户名单,对有问题的及时向购房户进行询问,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启动诉讼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资产网签备案注销等工作。

4. 不动产权证办理针对中央国际广场项目办证问题,我积极协调各方,推动办证工作顺利推进。

在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官网、中央国际广场公示了购房户办证名单,并短信告知各债权人、各购房户对名单进行核查及查看。

5. 衍生诉讼针对李治武、何玲诉宇曦置业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我积极跟进二审诉讼,最终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三、工作成果1. 债权申报工作顺利完成,确保了债权人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2. 工程类债权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

3. 真实购房户识别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保障了购房户权益。

4. 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取得突破,为项目后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5. 衍生诉讼取得胜利,维护了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不足1. 在债权申报阶段,部分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善,导致审核工作耗时较长。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开展企业破产审计是保证企业破产制度健康实施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同时有助于明确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为破产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本文从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入手,着重研究破产清算审计,通过分析了解到企业破产审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资产确认和计价、审计委托、审计成本、审计操作、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破产审计清算一、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破产初期审计1.对整顿申请的理由和整顿申请所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计验证。

2.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计鉴定。

3.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是否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充分证据,其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否充分、真实。

4.审查破产整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整顿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

(二)破产清算审计1.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关注货币资金,关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审查评估的金额和确认依据;审查实物资产上市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

关注投资资产,应依据投资协议和核算方法,审查应收回的投资份额和投资收益。

2.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核实应该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劳动保险费等项是否均已清付。

对企业所欠税款,必须由税务部门申报确认。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担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金额对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

3.对清算费用的审计对清算费用的审计主要包括:审核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时;破产财产管理、变卖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清算组发生的必需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审核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计交情况;权证过户费用;其他费用。

(三)破产责任审计1.审查破产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应查明是否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不善、非法经营或严重失职导致的破产,是否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的错误决策、过多干预以及瞎指挥等导致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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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

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而患不均”。

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

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

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

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

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

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

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

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

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漫长复杂的程序决定了法院不可能全方位的参与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审查管理不可能象审判普通债务纠纷一样逐笔审理破产企业的债务。

在此情况下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就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法院的化身来具体参与破产事务处理。

法院犹如一只“看得见的手”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对重大事务的审查决定来把握破产的大原则和大方向保证不失偏颇;管理人则是丝丝入微的处理破产事务保证破产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可以看做是法院公正性的体现。

二、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对维护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微观层面剖析(一)加强破产管理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

破产活动的专业化必然需要通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加。

有学者早就提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说法即应当由市场上专门的破产服务组织来担任破产管理人④。

在我国这类中介机构主要就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清算事务所相比于前者数量较少。

尤其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实际上可以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就是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从业人员。

习惯于担任顾问和代理人服务于委托人一方利益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能否适应角色的变化公正履行破产管理职责兼顾到破产程序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确实是一个挑战。

这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在充当破产管理人角色时除了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内心职业道德自律必不可少。

他们不但应分别遵守各自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还应一体遵循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确立公正信念树立公正形象营造优良的破产管理人市场。

我国新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对管理人执业规范仅仅提出了“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要求过于原则和简单制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尤显刻不容缓。

(二)加强破产管理人内部分工制约机制建设。

破产活动纷繁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只有那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方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必然会指派机构内部多名从业人员参与破产管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还可以对外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名义上是一个整体实质上则还要细化为机构内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有时还要涉及与所雇人员之间的关系。

作为管理人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制定内部规程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与所雇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显然也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对此我国新破产法没有涉及。

但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就破产管理事务所做的工作筹划、分工安排可用以判断其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能力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债权人会议也应当有权要求管理人对此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出异议甚至不满意时据此要求更换管理人。

一个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协助的管理人将更有利于发挥其公正性。

(三)增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能力。

1986年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受人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算组的责任难以有效追究“如果清算组违法造成破产财产的浪费、破产成本过高或者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由于清算组是临时组织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破产程序终结后变告解散因而无从追究其责任”⑤。

新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制度虽然大体上克服了这一弊端但面对动辄上千万上亿的破产债权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样不容忽视。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的规模、资金都是要远远小于破产债务人、债权人的。

虽然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能力较弱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一句空话。

新破产法只要求“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未作要求。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利于机构类管理人作用的发挥。

从减少职业风险角度考虑要求机构类管理人也参加保险有助于破产程序中其他方权益的维护;管理人责任能力的增强亦有助于其公正性的发挥。

新破产法对同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分析对一些比较重大的破产案件不应排除由两个甚至更多个中介机构以合伙的方式共同担当管理人如同融资时的“银团贷款”制度组成管理人团队也有利于分担风险减轻破产管理人执业压力促使其从法律角度公正履职。

(四)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产财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债权人的所有诉求均指向于此。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权力也就衍生出对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按照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后者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就是要求管理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制约方式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在国外大都采用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制度除了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外还确立了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相互独立的破产监督人机构⑥。

我国虽然规定管理人也要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毕竟是代表债权人利益职工或工会代表有限。

因此笔者建议设立更加超脱的监督机构或者规定破产企业工会也有相应的监督权。

此外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保证金制度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在其因违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时可以抵作罚款或赔偿金。

三、妥善处理外部关系——对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宏观层面剖析破产活动涉及利益更涉及关系利益在关系中得到体现。

作为破产程序中各种关系的核心破产管理人是各种关系的交叉点其能否公正合理地协调处理各类关系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影响到破产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在所有关系中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的关系最为关键。

款决定等管理人应当有异议权和申请救济权。

对于履行正常的职责如向法院报告工作有关司法解释也应当就具体工作方式、需要递交的材料、法院答复的期限等程序事项做出规定以正当的程序来限制司法权可能出现的滥用。

(二)妥善处理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把握代言度。

在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众多学说中“破产人代理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两种观点虽然不完全科学但却比较客观的反映出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利益、业务等方面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就受到限制其财产要移交管理人接管对其继续还是停止营业管理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发言权。

特别是对于破产申请前债务人的一些行为管理人还有法定的撤销权。

笔者认为在这种意义上将管理人看作是债务人的“代言人”亦未尝不可。

而且管理人的报酬要从债务人的财产中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清理回收的多少、有担保债权申报的多少都与管理人自身报酬的实现密切相关。

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有共同追求的目标就是让财产总量尽可能多财产上的优先债权尽可能少。

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分析管理人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不损害其公正性。

问题在于这种维护抑或说是“代言”不能逾越应有的界限。

譬如对于依法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认真客观的予以登记清偿是其职责所在不能为自己的报酬或者债务人职工利益考虑漏登漏报。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无论是债务清偿还是职工安置都背负着巨大的包袱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管理人尽力维护并争取债务人利益最大化恰恰是其公正性的最好体现。

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可以考虑规定管理人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反映债务人有关诉求的正常渠道和机制让管理人依法公正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三)妥善处理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塑造公平感。

破产的最终目的是为让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经济利益至上追求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

债权人希望有一个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人来负责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清偿其债权管理人应运而生。

新破产法出台之前的清算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广泛参与实际上是由债务人的股东担任清算工作⑧首先即丧失了形式的公平性。

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对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后者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但是管理人并非依附于债权人专为债权人利益服务完全受制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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