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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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窗口服务台、窗口管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配套设施。

其中,窗口服务台是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窗口管理人员负责窗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窗口工作人员是具体的服务人员,配套设施包括办公设备、服务指南等。

二、综合窗口的工作职责2.受理政务办理业务:综合窗口要受理群众的各类行政审批、办证办件等业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3.办证、证明和公证服务:综合窗口要负责各类证件的发放、证明书的开具以及公证书的出具,确保证件和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接收和处理来访信访事项:综合窗口要接收群众来访信访事项,及时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群众问题。

三、综合窗口的服务流程1.办事指导:窗口工作人员要提供准确的办事指导,告诉群众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间要求等,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流程不清晰而造成办事延误。

2.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受理群众的申请材料,并登记相关信息,确保办事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4.办理结果反馈: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告知申请是否成功,如有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指导。

5.服务评价:窗口工作人员要对每个申请人的办事过程进行评价,以了解服务的优势和不足,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服务质量管理1.培训与考核: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政策、法规、服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2.服务准则: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要遵守服务准则,包括礼貌待人、对外宣传、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机构形象。

政务服务大厅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大厅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大厅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一、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 5号)《XX省政务服务“一窗受理”服务规范(试行)》≪XX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规范政务服务无差别综合窗口建设及运行工作的通知》(X政公[2022) X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差别综合窗口建设,切实加强综窗工作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形式(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现场监督科、服务科、综合科、网管科、机关纪委负责人、人事干部任成员,其中现场监督科具体负责考核管理相关工作,其余科室积极配合协助。

(二)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分别于次月5日和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

月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年度考核得分。

(三)综窗各小组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小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组员平时表现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中心考核小组结合各小组初评意见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月度基础分为IOO分,结合其他加扣分项目形成月度考核得分,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年度考核得分。

(一)工作纪律(30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

L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超过半小时,1次扣0.5分;2.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3.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1次扣1分;4.无故旷工半天以上,1次扣5分;5.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会议无故缺席,1次扣1分;6,请假弄虚作假,不履行请假手续,1次扣2分。

(二)窗口形象(30分)工作人员应遵守窗口日常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窗口秩序, 保持窗口干净整洁。

L言行举止不文明,与办事群众及窗口工作人员间争吵, 1次扣1分;6.工作台不整洁,穿戴不整齐,1次扣1分;7.资料不规范或资料遗失,1次扣2分。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制度汇编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第二条各窗口部门应选派在职在编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窗口部门和中心双重管理,其人事关系、工资保留在各窗口部门,身份性质不变,工作满半年且年底仍在大厅的,年度考核单独实施,由中心提出考核等次,列入各窗口部门考核范围,优秀等次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占各窗口部门和中心优秀指标。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原则上是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其中,首席代表应为窗口部门中层以上干部。

(二)政治觉悟高,敬业精神好,服务意识强。

(三)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办理流程,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及相应的职业技术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中层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岁。

第四条各窗口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首席代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审批服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各窗口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

第六条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原则上须在窗口工作满两年。

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各窗口部门可向中心申请轮换。

各窗口部门的窗口人员进行更换或调整时,应与中心协商一致,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确保窗口工作的衔接。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中途调换。

(一)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二)因工作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窗口工作的;(三)因提拔、调离等原因不再从事窗口工作的;(四)不服从中心管理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窗口工作的。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培训信息简报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培训信息简报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培训信息简报为进一步加强涟水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确保中心规范、高效运行,为群众营造一流服务环境。

组织领导。

成立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涟水县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督查科、综合审批科、网管科、党务科及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对考核工作进行推进、落实和监督。

细化考核内容。

窗口考核结果由基础项、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组成,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值=基础分+加分值-减分值。

主要考核窗口建设、办件信息、红色代办、“好差评”服务、一次性告知、信息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网上政务服务能力、“一件事”套餐服务、电子证照信息月报、窗口分管领导坐班(代班)、志愿服务、通报表彰、创新创优等内容优化考核流程。

数据报送。

各窗口每月根据考核细则要求,按时报送基础数据至计分科室,包括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彰、创新创优等。

考核细则上有限定时间的事项,要按照限定时间报送;无限定时间的事项,要于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数据;计算分值。

各计分科室对窗口进行计分,并通过抽查、回访等方式核实各窗口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各项考核分值报至办公室。

强化结果运用。

窗口考核排名结果作为月度、季度、年度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之一。

当月考核结果排名前5名的,优先评为本季度红旗窗口,分管领导评为优秀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评为优秀科长;当月考核结果排名后5名的,取消窗口所有人员当月评优评先资格;全年累计3次排第1名的,可优先考虑评为年度红旗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比例适当增加。

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各窗口单位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根据进厅单位行政审批、许可及服务事项的数量及工作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厅各窗口单位工作岗位及人员数量进行核定。

工作岗位、人员数量一旦确定,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增减。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中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从本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

窗口单位带班领导不能坚持到岗工作的,必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首席代表,负责窗口日常工作,但在考核时不加分。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各单位选派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身份,政治、业务素质及责任心,对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及计算机操作水平,年龄要求45岁以下等。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厅。

第五条进厅工作人员须填写《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

经过1个月的厅内试用期满,能够胜任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批准后,成为正式进厅工作人员;不能胜任者,建议由原单位召回,并由原单位再推荐新的人选。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批规章制度培训和月度、年度考核;派出单位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成立后,进厅工作人员的中共党员将组织关系临时调入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由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组织党员学习、开展党员活动。

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中的非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八条进厅人员因故请假需临时顶岗的,必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由派出单位负责安排顶岗人员。

临时顶岗时间不能超过3天。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厅之日起,须定岗2年。

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政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办证窗口,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投资者和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

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

集中在政务大厅审批办证的事项,各部门在窗口外办结的,所办审批办证事项一律无效。

第六条政务大厅审批办证实行申报登记制、联合审批制、办事限时制、超时默认制。

第七条政务大厅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

设立总咨询台,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

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提供咨询、查询、监督、投诉等项服务。

第九条政务大厅实行项目审批跟踪督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条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认真解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二章授权审批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将集中在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办证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书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备案。

第十二条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统一制作审批专用章(太原市X行政审批专用章),交其窗口使用和保管,并书面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效力和使用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关文件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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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服务大厅进厅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各窗口单位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根据进厅单位行政审批、许可及服务事项的数量及工作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厅各窗口单位工作岗位及人员数量进行核定。工作岗位、人员数量一旦确定,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增减。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厅之日起,须定岗2年。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Hale Waihona Puke (一)无法胜任审批许可工作而被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政务大厅工作的。
(四)调离原派出单位或被提拔重用的。
第十条 进厅工作人员的调换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出单位以《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的形式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调换申请。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调换理由进行审核认定,同意调换的,在《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签批意见。
新派驻的进厅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用。
第十一条 进厅工作人员退厅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其办理程序为:
第七条 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成立后,进厅工作人员的中共党员将组织关系临时调入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由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组织党员学习、开展党员活动。政务服务大厅党总支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中的非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八条进厅人员因故请假需临时顶岗的,必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由派出单位负责安排顶岗人员。临时顶岗时间不能超过3天。
第三条 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中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从本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窗口单位带班领导不能坚持到岗工作的,必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首席代表,负责窗口日常工作,但在考核时不加分。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各单位选派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身份,政治、业务素质及责任心,对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及计算机操作水平,年龄要求45岁以下等。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厅。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须填写《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经过1个月的厅内试用期满,能够胜任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批准后,成为正式进厅工作人员;不能胜任者,建议由原单位召回,并由原单位再推荐新的人选。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批规章制度培训和月度、年度考核;派出单位负责对进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一)拟退厅单位将退厅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退厅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退厅单位下发《退厅通知单》。
(三)窗口人员在规定日期内退出政务大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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