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本质的历史考察_屈茂辉
法学何以是社会科学——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再论

政治·法律法学何以是社会科学——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再论屈茂辉1,肖 霄1,2(1.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410082;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摘要:法学应当是典型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重要类型的法律现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学的价值定位与社会科学价值定位高度一致,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也并不排斥法学研究的人文情怀。
以问题为导向,以经验材料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为基础,形成科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在社会科学属性下研究方法的要求。
关键词:法学;法律现象;法学方法;社会科学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2-0151-09“法学的学科属性”一直是学界密切关注且存在争议的话题,其争议焦点在于“法学”在“社会性”与“人文性”之间关系的平衡与定位。
近二三十年来,基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广泛运用,学界的一般看法是将法学视为一门典型的社会科学分支。
但与此同时,主张法学的人文科学属性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认为法学是一门“理解性的、个人主义化的、与价值评价密切相关”的学科,[1]须承载着人文主义的价值理念与理性追求。
也有一些学者为免于以上法学的属性争议,而采用“人文社会科学”一词来描述法学的学科属性。
[2].还有学者将法学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科学,具有双重属性。
[3]若干年以来,有诸多学者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不断的追问,其中的一个根源是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则与法学的学科属性紧密相关。
因此,再次审视法学的学科属性、明确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定位仍然是一个值得学界认真思考和对待、有着很高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6-06-03作者简介:1.屈茂辉,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2.肖霄,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
辩论主义_溯源与变迁_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

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1-0091-08・部门法研究・收稿日期:2006-11-16作者简介:熊跃敏(1968-),女,辽宁盘锦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摘 要: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
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
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溯源;变迁中图分类号:DF7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诸多学者围绕辩论主义的内容与根据等问题加以评析,并就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确立提出了若干构想。
①可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
②受学界影响,有关司法解释亦初具辩论主义的色彩。
③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将纳入立法日程,学界呼吁未来的《民事诉讼法》确立辩论主义原则的声音日渐强盛。
④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历史与现状作深层次的探究,重新考量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多维度的学术资源,在比较与借鉴中选择既符合世界民事诉讼发展趋势,更与我国本土相契合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辩论主义的历史溯源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理上的概念,表征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事实与证据)的提出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192007年3月第29卷 第2期 现 代 法 学Modern Law Science Vol 129 No .2M ar .,2007①②③④有关辩论主义的研究参见:张卫平1诉讼构架与程式[M ]1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521翁晓斌1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J ]1法学研究,2005,(4):531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刘学在1辩论主义的根据[J ]1法学研究,2005,(4):441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自认的规定以及对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限制等。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2005-2-23) / 已阅29466次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如海尔穆特库勒尔所言:"作为《德国民法典》基本概念的人,是通过其权利能力来表述的。
"[4]《德国民法典》在主体制度方面,首次创造了"权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的概念,它以"权利能力"概念为自然人完全平等、独立和自由的思想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论基础。
民法典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宣告了所有的人从出生开始都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而不管是否存在性别、宗教、社会职业等差别。
近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的使用,为泽勒(Franzvon Zeiller)起草的《奥地利民法典》。
[5]19世纪中叶,弗里德里希萨维尼(Friedrich Savigny)在其名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权利能力"定义为能够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6]由于《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自然人"的概念, 承认所有的自然人可以不分国籍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所以《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进步。
《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使用了"法人"(Juristische Person)的概念,还在民法中确认了法人制度。
如规定非经营性的社团和经营性的社团,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经过登记和许可程序,就可以成为法人。
《德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社团、基金会和公法人,对其成立、登记、章程、清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主体制度从以个人为中心的一元论,转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论,这是主体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并在随后的历史中得到各国广泛的肯认,如德国、日本、瑞士及台湾民法在自然人之外都对法人有详细的规定[7],二元主体结构的主流地位在理论和立法上得以确立。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学界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主流学说。
本文将在对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追溯权利概念产生的源头以探究权利的本质,并最终得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方式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一、探讨民事权利本质的必要性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1]权利在民法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与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是围绕权利展开,理解和掌握民法也都是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
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组成了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
民事权利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学界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主流学说(一)意思说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由17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对康德的权利定义的理解过程中所提出的。
康德认为:“所谓权利,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
”[3]萨维尼则把康德的这一定义表述为“权利是通过确定每个人可以安全行使自由的范围的规则来调整自由契约条件下相互共存的自由人的活动。
”[3]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之本质,归着于意思。
[4](二)利益说利益说则同样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提出。
不同于萨维尼的观点,耶林认为:“权利是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并用国家的力量保障公民享受的某利益”。
[5]他甚至因此而被认为是历史法学阵营的叛逃者。
[6]可见,该学说主要是从目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法力说第三种法力说的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该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6]该学说将权利定义为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
[7]依照此种观点,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所组成的。
2022年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
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A.归王某所有B.归李某所有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2、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3、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源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5、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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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龙翼飞主编《民事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版谢哲胜著《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台]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张新宝著《侵权责任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开国著《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台]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韩世远著梁慧星主编《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杨立新著《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郭明瑞著《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台]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私法研究》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台]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日]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日]近江幸治著,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等译《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4年版 [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民事主体制度哲学论证与实证解读
民事主体制度哲学论证与实证解读民法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承载了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支撑着法制建设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它在今天仍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法律实践领域。
民法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民事主体制度,它既构成了法律实体的内核,又定义了法律名义主体与实体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
本文试图从哲学和实证的角度梳理民事主体制度的理念,并根据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探究其使用的伦理和实用的观点,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民事主体制度的内涵。
一、民事主体制度的哲学论证民法构建的核心部分是民事主体制度,它反映了一种哲学主义社会认同观念,即每个人都被视为社会中的一分子,该制度强调个体的权利、自由和责任,坚持以尊重个人意志作为社会关系安排的原则,认为法律的维护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础,支持个人在公共交流和合作中起到作用。
从哲学角度,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理念是“自由及责任”的完整体,自由是指个体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从社会伦理准则出发,以保障个体道德权利和自主选择为前提,它涵盖了个体能够通过合法方式获取财产、施加意志和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权利。
责任则是指社会期望个体担任一定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以保证其他人获得必要的权利和保护。
由此可见,自由和责任并行,相辅相成,个体的自由只有在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健康发展,而个体的权利也只有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得到保证和维护。
二、民事主体制度的实证解读从实证角度看,民事主体制度的实现需要面对并解决诸多实际问题。
在这一制度下,参与者经过“建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交易,从而构成合法的法律关系,而这一交易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效身份证明、相关法律规定等,这些条件既要保护参与者的权利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的正当关系。
此外,对民事主体的更改也必须遵守具体的程序,通过改变其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渠道,来确保参与者权利利益得到正确的实施。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多形式的经济合同也属于民事主体制度的范围,从而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经济法律关系的表达方式如何受民事主体制度的约束,如何在民事主体制度框架下合理确定民事责任等。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立法概念的选择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分析三、消灭时效的效力四、消灭时效的期间五、消灭时效的适用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消灭时效制度多有规定,但从体系化和法的自身科学性考量,其值得完善和修改之处甚多,在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际,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予以检讨并提出立法建议,实为起草民法典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意义自不待言。
一、立法概念的选择对于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直接发生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古罗马裁判官时期的裁判官法确认为诉讼消灭的原因之一。
[1]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现代各国民法典莫不就此项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但各国基于其历史传统,有的称为消灭时效,有的称为诉讼时效,形成了所谓与取得时效“综合规定”和与取得时效“分离规定”两种立法例。
[2]从立法上看,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只有时效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称消灭时效,原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等称诉讼时效。
越南民法典区分了免除民事义务时效和诉讼时效。
我国学者都将Praescriptio extinctive,Prescription extinective,erloschende Verjhrung译为消灭时效。
[3]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称消灭时效却称诉讼时效,[4]甚至不称诉讼时效而称“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5]学者们在解释诉讼时效的概念时说,“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6]但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并不完全相同,认为“诉讼时效实质上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只不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保护的权利,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 [7] 还有人认为消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指某实体权的消灭的时限,传统民法理论上叫做除斥期间;二是指某项胜诉权消灭的时限,即诉讼时效。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屈茂辉;李龙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04(017)002
【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总页数】7页(P55-61)
【作者】屈茂辉;李龙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
沙,4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1
【相关文献】
1.论中国民法典总则的应然结构--从各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比较角度分析 [J], 胡亚丽
2.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J], 黄家镇
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及总则部分的完善 [J], 程啸;
4.论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的体系关联 [J], 李永军
5.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的三重体系透视 [J],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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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责 任本 质 的 历 史 考 察
屈 茂辉
*
摘
要
:
从历 史 的 维
了
一
度来考察民事 责任的 本质
个从单
一
,
可 以 发现
。
,
人类 关于 民事
,
责 任 本质 的 认 识经 历
向 多 元 化 的 深化过 程
,
在人 类 的早 期
了
基于
期的
报 应 观念
,
民 事责任的 本 质被归 结 为 复仇
“
罗 马 皇 帝优 士 丁 尼
言
目
:
法 的准 则 是
“
,
,
不犯他 人
,
,
各 得其 所
“
” 。
?
“
不 犯他人
”
”
的最终
的 是 维护
各 得其 所
的 和 平生 活
(
但
人若 犯 我
,
我必犯人
)
,
—
若无
法 律所 支 持 的 普遍 的 复 仇
明 与 秩 序将 无法维 持
。
包括 现实 的 例 子 和 观念 的 威慑
③
“
,
这 符合 民事 权 利 救 济 的 相 对 原 则
。
所以
从 此角 度 而 言
复 仇属 于
这 种 权 利 被古 代 法 所 支 持
(
该词来
。
自
美 国与 澳 大利 亚 盛行 的 该 当
:
t D es e r
,
D e s e
,
r
ve d n e s s
)
论
。
邱 兴 隆先 生 将其 翻 译 为 年版
“
一
个本 能
“
,
更是 习 惯
”
是观 念
。
而 当 古代
,
法对 原 始 社会 遗 留 的
生了变异
:
同 态 复仇
”
和
血 亲 复仇
“
赋予 法 律 意 义时
”
;
本能发
生 物性 的 报 复 转 化为 法律 意 义 上 的
。
复仇
野 蛮 的 私 力 救 济 让位
给 文 明 的 法律 责 任
因
错 误 行 为 而应 得 的 并无 法 避 免 的 惩 罚
?
,
”
。
?
“
可
见 果
报应
虽 然 关注 因 果 联 系 的 道 德评 价
,
但其更加重视
、
“
恶行
”
与
恶
”
之 间 的 逻辑 对应 关 系
“
:
并 符 合 了 古 代 民事 责 任 关系 简 单
与
” “
粗糙 的 特 点 或
(
被 该 特点 所 决 定
,
无理智 或理性在其 中
仅以
。
下 意识
,
”
的
“
行为模式
无法 发 展 出 更 为 复 杂
、
文明 的 各类 法 律 责任 原 则
”
,
古 代 法上
任
何 对 人 身 的 伤 害 就会 引 起 血 亲 复 仇
古 老 的 保 护利 益和 维 护 权利 的 方 式
的 正 确性
”
“
以 复仇或报复 为形式的 惩罚 是
这在
,
一
定 程度 上 解 释
为 何早
,
人类 法律 制
度
“
民刑 不 分
”
。
进 入 近代 社 会 以 后
一
基于理性主 义观念
。
人们倾
向 于 从过错 意 志 的 道德 评 价这
角
度 来认 识 民 事 责 任 的 本 质
在
多
元化 的 当 代
社会
,
民 事 责 任 本质 可 以 集 中 归 纳 为 法 律 对 于 各 类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否 定 评
。
,
并且 该模 式 必 然 会
被任何 侵 犯者
以基因
,
被 侵犯 者和 其他 不 特定 的 第 三 人 所预 见
,
当 该行 为 模式 不 仅仅
一
而且 以 行 为 习 惯 和 观念 的 方式 广 为 传播 时
:
则 此 生物本 能获得
、
定程
度上 的 社 会 意义
因 为 报复 不尽然 是
,
件文 明外衣
。
从另
一
角 度
,
古 代法 民 刑不 分 的 特点 也能证 明
,
当 时 的 法 律责 任 不 但受制 于 人 类 原始
。
的 报 复本 能
而且没 有 升华 为 完全 意义 上 的法 律 制 度
,
因 为
。
,
人类 面对 侵 犯而
“
行
自
卫或 反击 均属 下 意识 的 范 畴
)
;
约 束 其程 度
甚至在
(
一
定范围和时
)
候限制 侵害人
、
回 收复仇 的 权 利
而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双方 是受 害 者
,
包括 其 亲属
?
与
。
从古 代法 角 度 而言
。
前 者 向 后 者实 施 报复 是其 权 利
,
,
后 者受 到 报 复
是 责任 的 承担
“
而 在 社会 观念 上
一
、
古代 民 事责任
,
“
:
报应
,
”
本质
“
一
般认 为
在人 类 历 史 的 早 期
并无 专 门 的
“
民事责任
(
”
之概念
一
。
对于
(
远古 人类 而 言
,
人 与人之 间 的互相侵 害 系 出 于
。
侵犯
挑战
,
)
抗争
“
回
应
”
)
的动 物本 能
这 种本 能是
一
种 生物学 意 义 上 的 普 遍 存在
自
”
,
故该 理 论 为 古 代刑 罚 与 民 事
责 任 所 共享
“
。
报应
”
来
佛教用语
,
专 指 种 恶 因 得恶 果
。
英文
① ②
[
意
]
彼得罗
?
彭梵 特
,
:
《
罗 马法教科书》
一
,
黄风译
,
中 同 政 法 大学 出 版 社
,
1
9 9 2
年版
,
第
5
页
。
一
般认为 在伦理上
,
复仇是
种 亲属 责 任
,
年版
,
,
第
9 3 3
?丁 海 俊
3 9
:
私权救济论
—
以 民 事 责 任制 度 为 中 心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0 5
年博士学位 论文
,
第
页
。
④ ⑤
张骐
:
《
当 代 中 国 法律 责 任 的
《
目
的
、
功能 与 归 责 的 基 本 原 则 》
1
,
栽
。
《
中 外法 学》
1
9 9 9
“
价
,
它 囊括 了 因 果
。
报应
”
观
、
过错 意 志 的 道 德 评 价
以 及利 益衡
量等
多
方 面
的 内 容
关 键词
:
民 事责任
报应
过错 评价
多 元
任 何法 律制 度 的 效 果最 终都 要 通过 法 律 责任 来 体 现 始终 是 我 国 民 事立 法及 民 事 司 法 实务关 注 的 焦点
,
该当
”
参见邱兴 隆
《
《
关 于 惩 罚 的 哲学
,
—
刑罚根据论》
,
法律 出 版 社
。
2 0 0 0
第
2
1
页
。
④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2 0 0 2
年版
第
2 4
页
1
1
3
1
"
“
、
j
丟 案 法 學 评 於
?o鬱
“
报应
“
,
”
为
”
“
”
n e m es i s
,
指
“
于 民 事 责任 本质 的 认识
民 事责任 的 本质
, ,
。
民事 法律 责任 制 度
目
。
,
。
然而
,
前理 论与 实 务 界 关
在我 们看来
,
还存 在单
一
化 的 谬误
,
有 待矫 正
。
认识
需要 从 历 史 的 维 度 加 以 展 开
,
事实上
,
,
关于民事责任的 本
质
观
,
在 不 同 的 历史 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