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法规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国内游团队,行程为五天四晚。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
此外,行程中还存在行程压缩、景点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游客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旅游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住宿条件,误导游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降低服务质量:旅游公司在行程安排、景点选择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2. 问题分析(1)旅游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监管不到位: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3)游客维权意识不足:部分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旅游公司法律培训:旅游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强化监管力度: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3. 提高游客维权意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旅游法律法规,提高游客维权意识,使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旅游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确保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旅游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旅游资源、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家,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而旅游行政管理也成为了旅游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面临多种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
问题一:行政管理不规范当前,我国旅游行政管理中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颁发的规章制度不够明确、不够全面等。
除此之外,旅游行业管理者的资历和素质并未得到很好的提升,未有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方案。
这种情况下,严格管理将是效果好的对策方案。
对策一:加强监管要想改变这类管理缺失的状况,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采取严厉的处罚手段来保证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有必要首先摸清我国旅游行业目前的基础现状,了解国内的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全国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学习,对全行业开展培训、课程安排等,真正做到从源头上解决的目的。
问题二: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现有的旅游管理部门已经不够足够担当起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
目前,我国旅游管理部门中存在着各种职能重叠和边界交叉等情况,这时需要进行归属和整合,明确职责,做到有责任、有权利、有自主权、有监管权,才能真正实施科学的管理。
对策二:整合资源要想解决这种混乱的状况,首先要整合旅游管理部门,建立新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劳动和错误执行政策。
多实现系统化、信息化、全过程化管理,操作系统的前后套接形成一个闭环,形成健全的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全行业,从而达到统一管理、协同发展的目标。
问题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政策颁布后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实施过程中的缺乏监管、执行的力度较小等问题,会使一些旅游企业不太关注和遵守规定。
这时,需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者的管理。
对策三:完善制度要想加强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度,应该及时修订、完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确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对从业人员进行不断的普及宣传和培训教育,强化行业自律的力度,着力解决我国旅游行业的制度性问题,从而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旅游业政策风险与对策

旅游业政策风险与对策
旅游业政策风险和对策主要涉及到政策变化可能对旅游业产生的影响,可能的风险和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1. 政策变化风险: 旅游业是受政策和法规约束较大的行业,政
策变化可能对旅游业造成不利影响,如政策收紧、政策调整等。
对策: 预测政策变化,积极跟踪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建立政策跟踪机制,定期关注政策信息。
2. 立法风险: 立法的不确定性也可能给旅游业带来不利影响,
如新法规、法律、税收政策等。
对策: 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动向,加强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
建立专业法务团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3. 安全风险: 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可能对旅游业产
生重大影响,如客源流失、旅游项目暂停等。
对策: 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
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4. 竞争风险: 旅游业竞争激烈,市场变化快速,竞争风险增加,可能对企业造成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下降。
对策: 加强市场研究,了解竞争对手情况,制定差异化竞争策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总之,旅游业政策风险与对策需要企业密切关注政策、法规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应对措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作者:董莎莎孙静静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3-02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基本现状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法律应对策略

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法律应对策略摘要:当下,旅游市场中频频爆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公众场合喧哗吵闹等,虽然很多不文明行为并没有违背法律,但是在道德层面也体现出了游客素质有待提升,也不利于大国形象的展示。
针对于此,本文就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法律应对策略进行探讨,结合发达国家关于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不文明行为;法律对策旅游产业不仅能够带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民众素养的照妖镜。
近些年来,国内国外旅游中总是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礼仪的缺失不仅有损个人形象,同时对于跨境旅游群体而言,也伤及了国家形象,不容忽视。
并且,部分旅游不文明行为对他人出游体验和旅游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关于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一)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概念国内外学者通过不同角度对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关研究,但是至今都没有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
早在2006年,中央文明委员会和国家旅游局就率先提出了不文明行为的概念,后被大众学者广泛运用。
在此之前,很多学者采用了旅游不道德行为或是道德弱化行为的概念进行描述,笔者认为,旅游不文明行为重点在于同文明相悖的行为,例如文明社会讲究轻声细语,所以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或吵闹就属于不文明行为。
同样,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恶意破坏公共环境等也都属于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表现,笔者认为,旅游不文明行为牵涉到了整个旅游过程。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成因之所以在旅游中会产生不文明行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涉及到三个要素:旅游主体因素、旅游客体因素以及行为性质因素。
旅游主体因素主要是部分游客素质有待提升或不良行为习惯不注重等,例如部分烟民,即便是在居家的时候也是烟不离手,在旅游中也会出现公众场合吸烟的情况;旅游客体而言,主要是景区、酒店等服务方没有做好相关的提醒和告知工作,或者景区工作人员对于游客不文明行为置之不理,导致其他游客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愈演愈烈;就行为性质上来说,部分游客存在主观不文明的行为,如恶意攀折花草树木、蓄意毁坏公共设施等,当然也不能够忽略环境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如景区不规范的收费、导游辱骂游客等,因此可以说旅游不文明行为成因是相对复杂的。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目录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 (2)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2)(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 (3)(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 (3)(四)有此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 (4)(五)旅游执法力度较弱 (4)三、完善我国旅游法的对策分析 (5)(一)做好旅游法规的配套工作,建立完性的旅游法规体系 (5)(二)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完善 (5)(三)严格旅游执法 (6)(四)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6)(五)加强对旅游法的关注和研究 (6)参考文献 (7)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初步成体系,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的旅游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必须全面分析我国的旅游法规现状,从而对我国的旅游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关键字:旅游法规,不足,完善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旅游业也发展起来。
中国进入WTO 后,旅游业为一种产业,成为了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大,规范旅游行为的旅游法规山于受当时客观原因的限制出现了一些与发展中的旅游业不相适应的情况。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旅游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而临严重的挑战。
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学术界对我国旅游法现存问题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一此成果,但是全面审视、具体表述我国现行旅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章还很缺乏。
通过对一些现状、问题以及现有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旅游业是我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调性旅游关系的。
现行的旅游法规中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数量有限。
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调研汇报.doc

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调研报告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综合治理净化旅游市场杭州是全国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受到广泛的重视,加快我市旅游市场进入规范化运行的进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
如何加强综合治理,净化旅游市场?笔者认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性战略是关键,加强监管是保证,行业自律是根本。
要加强综合治理,净化旅游市场,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就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旅游市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杭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性1、要实现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强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
杭州的旅游业不仅是我市的“金字招牌”,在全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小平同志就曾经说过:“像杭州这样的风景旅游城市在世界上可是不多的,要把杭州的旅游业好好发展起来。
”近年来,我市围绕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建设目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理顺体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国内旅游稳步增长,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势头良好;旅游产品不断丰富,从观光旅游“一枝独秀”,逐步向观光、休闲、度假、会展、文化游等方面发展;发展机制不断完善,从以前的政府独家办旅游,发展成为政府主导,国资、民资、外资多元投入发展旅游的局面;旅游环境不断优化,交通设施日臻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旅游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旅游市场的大发展为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毋庸置疑,要实现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加强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
2、与国际旅游市场的接轨要求我们加强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旅游业与国际旅游市场接轨的步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就摆上了重要位置。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杭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通过综合治理,要有效遏制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净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形象。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管理体制的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旅游管理体制的问题1. 职能分散的问题我国旅游管理体制分别由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导致职能分散,缺乏整合,影响了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2. 监管漏洞问题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中的监管与执法薄弱,加之旅游市场混乱不堪,存在恶性竞争和暴力倾向的现象。
治理难度较大。
3. 信息不畅通问题我国旅游信息机制尚未建立完善。
信息采集渠道和媒介较为单一和不足,导致游客信息获取不便,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
同时,旅游行业内部信息共享不足,也需要加以改善。
对策建议1. 加强职能整合政府应加强职能整合,调整机构设置,增强对旅游业的统一规划与统筹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实现各级旅游行政机构的职能整合,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确保旅游市场秩序稳定。
同时,建设旅游统一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2. 健全监管体系政府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制定更为完善的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旅游从业人员合规运行。
同时,建立旅游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严惩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力度,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建立信息平台政府要加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国家级的旅游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建立旅游行业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旅游行业新闻,为旅游从业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旅游信息。
同时,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旅游信息发布渠道,加大对旅游信息实时更新和全面覆盖的力度,提高溯源能力和服务质量。
结论:我国旅游市场和旅游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地改进和创新。
政府在加强职能整合、健全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平台等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同时,旅游从业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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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作者:魏晓楠来源:《丝路视野》2016年第18期【摘要】如今社会中各行业的发展均无法离开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旅游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然而,当前的旅游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及时对现行旅游法律制度加以健全完善显得极为迫切。
本文分析了我国旅游业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现状;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在旅游中人们能够拓展视野,增加见识,愉悦身心。
为切实保障我国旅游行业能够取得新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又产生了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尤其是在2013年10月起《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后,虽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部分问题,对于保护广大游客的实际利益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却未能全面解决旅游业所需要解决的各类细节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旅游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
一、我国旅游业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一是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具有不足之处。
由于近年来我国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也取得了从无到有、加速发展与强化的发展进程,并得到了极大的进步。
但我国当前的旅游法律制度尚具有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细节上的规定不够准确、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强,从而造成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效力不高,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妥善处理好旅游法律活动之中相关各方所形成的矛盾冲突,难以解决实践之中的具体问题。
同时,因为我国旅游行业的复杂性,依然需要国家和地方进行统一管理,这样也就一定要制定出一整套系统化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我国当前旅游法律法规中尚存在部分空白区域。
旅游业可以说是一种能够和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密切联系的高关联度产业,因此就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空白区域。
比如,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之中缺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可执行条款,由于旅游消费之本质属于精神消费,故具备了相当强的暂时性、共时性等特点,容易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但是,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如何进行赔偿,目前的旅游法律制度尚未加以明文规定,这就证实了当前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尚存在空白之处,极有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到旅游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
三是我国一些旅游法律制度欠缺时代感。
我国一些旅游法律法规还在沿用数十年之前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这就显得十分陈旧与滞后,很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冲突,不利于对我国旅游业的监管。
有鉴于此,旅游法律制度必须跟上当前时代发展的步伐,更好地体现出时代的特色,这样才能切实规范当前我国旅游行业的良性运转。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主要对策(一)依据实际需要持续健全完善《旅游法》旅游行业的基本法是规范一个国家旅游业的根本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是和旅游活动息息相关的各主体具有的根本权利与义务间关系的一种基础性法规。
旅游基本法的实施,是确保旅游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保障,其所造成的效应无法估量。
它不仅能推动本地旅游业实现更好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明确各旅游法规彼此间十分复杂的关系。
如今,我国正在实施的《旅游法》尚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已无法全面适应于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这就导致旅游业之中纠纷难以得到全面而彻底地解决。
有鉴于此,我们应当持续健全完善旅游基本法律制度,从而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旅游基本法律规定制度加以创新,从而展示出法律所具有的时代性特征,让如今的旅游参与者均能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
与此同时,在《旅游法》的健全完善过程中,还应当注重于对旅游消费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此才能凸显出其在我国旅游行业之中的突出地位。
(二)制定体系完善的覆盖旅游业主要内容的专项法当前我国在旅游领域的诸多方面如旅游企业、酒店、景区、导游管理以及旅游交通运输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关法规,但是绝大部分是立法规格与法律效力不高的通知或者暂行办法等,甚至还有一些属于政策性文件。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旅游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制定出具备行业特点的专门性立法,比如《旅游合同法》《旅游消费保护法》和《旅游安全法》等,从而有利于改进与规范旅游行业之中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快旅游业经济体系的健全完善。
2009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了在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中严禁添加药品,但可添加依据传统既为食品又属于中药材的物质。
此类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以制定和公布。
该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旅游行业立法已经进入到全新的阶段之中,但是如果从餐饮视角来考虑,该规定还不够精细,这是由于当前在我国餐饮业中,各类药膳、火锅底料中大量应用中药材,整体上比较乱。
有鉴于此,国家和相应部门应当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出专项法律文件以约束餐饮业者滥用各种中药材的状况,真正确保消费者群体的健康权不受损害。
(三)推进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条例等旅游行政法规的创建进程我国旅游行业立法主要牵涉到旅游业的诸多方面,仅仅依靠一部《旅游法》进行规范与调整还不够现实,而相应的健全而又配套的行政法规确是落实旅游法律关系矛盾的主要方式。
当前,在旅行企业、导游、宾馆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其他法规还比较滞后。
和《旅游法》之间也并未实现全面结合。
比如,在部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上只明确了其区域之中的治理、规划与保护等有关的内容,但是对旅游区和别的如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间的关系未能做出详尽的规定,然而旅游业又是一种具有非常高关联度的产业,它和酒店、商场、景区还有旅行社等各部门间均具有极为密切而难以分割的关系。
因此,各行业间也会出现诸多纠纷或者矛盾,而此方面的旅游法律制度出现的空白又导致以上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发展。
在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当中,旅游公司、酒店、交通运输等行业被视为现代旅游业的三个重要支柱,在旅游业发展中可谓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各国旅游行业的发展进程之中,酒店业的发展从来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我国旅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对于酒店业的法律制度尚存在着空白之处,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各类侵权问题的产生,唯有加快速度填齐旅游法律制度当中的空缺,持续推进旅游行业的立法工作,才能切实推动我国旅游业取得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不断加大旅游法律制度监督以及执法工作力度在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化的过程之中,强化严格的旅游执法必不可少,所以自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
就某种意义上而言,强化监督和认真执法比立法更加难以操作和实施。
有鉴于此,在行政立法过程之中,应当不断增加具体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责、权、利等关系,明文规定有关监督机关所具有的责任,切实避免在执法中出现各个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以及彼此推诿的情况,还可切实改变如今旅游执法方法不多、力度不强等状况。
此外,还可更多地实施联合执法等方式,由旅游部门加以牵头,并且联合工商、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不但能够解决当前旅游执法所涉及的面过广以及所牵涉部门太多等状况,而且强有力地维护以及净化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秩序,同时还增强了执法工作的力度。
(五)合理地划分旅游法律监管主体具有的监管职能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体是旅游行业主管机关。
旅游主管行政机关运用授权可以把一些监管职责给予旅游行业协会加以行使,这样行业协会也对旅游业市场具备了相应的监管权。
一是对旅游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间的监管职责进行恰当的分配。
对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对经济性与社会性进行监管,而旅游监管职责自然也不会例外。
对行政性监管职责与十分重要的经济性监管职责理应由对旅游业具备极强专业性与权威性的旅游主管部门加以负责,除此之外的社会性监管职责则可通过旅游业协会加以承担,主要包括了旅游行业企业的等级划分与认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职责。
二是对旅游管理机关间的监管职责进行协调。
旅游行业的管理机关主要有旅游主管机关以及与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旅游主管机关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管的核心,而别的行政职能部门则在其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之中行使监管方面的职权。
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可以在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专门的旅游委员会,作为负责旅游相关工作的政府部门之一,全面统筹协调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不仅要负责旅游市场的秩序管理,而且还应当规范旅游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旅游行业工作者的具体服务行为,尤其是要处理好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关系,进而避免出现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等行为。
三、结语综上所述,持续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是在新形势下推动我国旅游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旅游行业的工作效率以及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全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必须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始终坚持健全以《旅游法》这一基本大法所包含各类法律法规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尤其是要结合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实际状况,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协调彼此的关系,真正切实推动我国旅游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1] 杨萍.浅谈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才智,2011(22).[2] 王艳刚.谈怎样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06).[3] 彭宗兰.基于《旅游法》分析大学生旅游法律意识[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14).[4] 孟凡哲.论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律思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为背景[J].法学杂志,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