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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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3. 学生违纪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教育引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处理结果合理、合法。

4. 学生违纪处理分为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责令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违纪行为及处理1. 旷课、迟到、早退(1)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迟到、早退: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达2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 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1)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给予通报批评;(2)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 携带、使用违禁物品(1)携带、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给予通报批评;(2)携带、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给予记过处分;(3)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斗殴、欺凌他人(1)参与打架斗殴、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1)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1)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理程序1. 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或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收集证据。

学生违纪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学生违纪现象逐渐凸显,学校也面临着如何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问题。

学生违纪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问题,更有可能对学生的成长和未来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以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1. 违纪行为种类:学生违纪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小偷小摸、欺凌同学、违反考试纪律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氛围,必须予以处罚。

2. 处罚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公正性原则:对所有学生都要公平、公正处理,不给予特殊人或特殊情况特殊待遇。

(2)教育性原则: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应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

(3)适当性原则:处罚应符合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轻微违纪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而严重违纪则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

3. 教育处理措施: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教育处理措施:(1)个别谈话:了解学生的违纪原因,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2)课程辅导:可以通过特定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3)社区服务:要求学生参与社区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

(4)勤工助学:通过让学生参与校内工作,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

4.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正常教学环境。

(1)停课:暂时禁止学生进入校园,让他们反思并改正错误。

(2)警告:书面警告学生,警示他们的违纪行为。

(3)记过: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影响未来升学或就业。

(4)严重违纪学生退学:对于严重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学校有权决定将其退学。

5. 综合治理: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引导学生规范行为。

(1)家长参与: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学生违纪情况并征求家长的意见。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是为了维护学校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品德的养成而制定的规定。

一、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1.迟到早退、旷课:根据违规次数和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罚款、请家长等处理措施。

2.赌博、吸烟、淫乱行为:严重违反校规的学生,将被立即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劝退等处理。

3.诽谤、污蔑:存在严重后果的,实行无条件劝退,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暂停学籍。

4.偷窃、抢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予以劝退处理。

二、考试违规处理
1.作弊: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轻重,采取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除名等处理措施。

2.帮助他人作弊: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等处理措施。

3.抄袭、剽窃:取消本次考试成绩,要求重写、降低成绩、留校察看等处理措施。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处理
1.酗酒、吸毒:除名,严重者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持械斗殴: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停学、留校查看,严重者劝退。

3.参与非法集会、传播违法言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停学、劝退等处理措施。

以上只是一些典型的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具体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会根据学校的规模和特点而有所不同。

学校应该在制定违纪处理条例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教育需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二)多次违纪;(三)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四)涉外活动违纪;(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处理;(四)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九条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二)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到期可根据学生表现予以解除。

(三)留校察看一般以12个月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结束学业离校之日为止;(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取消奖学金,在指定期限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学校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一、违反课堂纪律规定1. 缺勤:对于没有请假或未经允许擅自离校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扣除相应课时的分数,并记录违纪。

连续缺课三天且未请假的,视情况进行严重处理。

2. 进课堂迟到:学生迟到超过5分钟的,扣除出勤分数,并记录违纪。

连续迟到三次的,学校会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3. 旷课:学生在上课时间故意缺课的,视情况将记录违纪,扣除相应课时的分数。

连续旷课三天且未请假的,学校将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4. 游离课堂:学生在课堂期间随意离开座位或离开教室的,视情况进行扣分,并记录违纪。

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学校将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二、违反校园秩序规定1. 打架斗殴:校园是一个文明、和谐的地方,任何形式的打架斗殴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学生如果存在打架斗殴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停课、交罚款、书面检查、警告等,并与当事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

2. 损坏公共财物:如果学生故意损坏学校或他人的财物,校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同时,学生还将被扣分并记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

3. 损坏植被和花草:学校是大家共同的家园,保护校园环境是每个学生的责任。

如果学生故意损坏植被和花草,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与家长沟通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4. 乱扔垃圾: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整洁的校园环境。

如果学生乱扔垃圾,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情节严重的,学校还会要求学生进行清理,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三、违反考试纪律规定1. 作弊行为:学生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如果学生被查出有作弊行为,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严重情况的,学校会进行进一步的处罚,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2. 带外挂工具进入考场:学生在考试期间带入未经允许的外挂工具,将视情况扣分并记录违纪。

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对九种严重违纪行为零容忍,即“九不准”。

1.不准携带或使用手机、智能电话手表2.不准男女生非正常交往3.不准打架斗殴和校园欺凌4.不准抽烟、喝酒5.不准考试作弊或辅助他人作弊6.不准辱骂教职员工7.不准偷窃他人财物或盗刷他人饭卡8.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或学习生活无需的刀具棍棒9.不准非正常离校、入校或不请假夜不归宿二、对“九不准”的说明1.男女生非正常交往的界定:①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②一男一女在食堂区域同桌就餐,在教学区域或宿舍区域单独同行、频繁交往;③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两人拉手、搭肩;④男女生其它非正常接触行为。

2.打架斗殴和校园欺凌的界定:①与他人发生肢体冲撞,动用手脚、器械打人;②拉帮结派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窜年级聚集起哄滋事;③找校外人员或动用器械斗殴伤人;③胁迫他人借要钱物;④用污言秽语攻击同学,在公共场所搞恶作剧,造成严重后果;借助身体优势以大欺小等。

3.注意:各类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不能带入学校。

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三、对九种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1.学生第一次出现以上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班主任必须进行诫勉谈话,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班主任带家长到级部,签署“记大过处分”知晓书。

家长带学生回家反省3天,3天后学生带不少于800字的思想认识(一式两份)返校;书面检查经班主任签字认可后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级部,级部主管主任留存电子记录和纸质材料,便于统计、核定撤销处分日期。

2.学生第二次出现以上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由班主任再次进行诫勉谈话,并携带该生第一次违纪留存的纸质检查,上报年级。

由年级主管主任通知家长到校,签署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知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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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校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第四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八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在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外饮酒,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携带香烟、打火机者,为吸烟者放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学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不礼貌,有顶撞、威胁、辱骂等行为的,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一日常规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逾假不归、翻墙翻门出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1次,普教一天计12节课、职教一天计9节课)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违反《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违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由政教处,保卫科、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政教处、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其它方面的,由政教处或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并将违纪学生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年级组、专业部、政教处.(三)违纪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班主任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政教处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报年级组、专业部,年级组、专业部审批决定,同时将处分结果报政教处留存.(二)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组、专业部将学生违纪情况报政教处,并提出建议,政教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主管领导.(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组、专业部、政教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将违纪学生情况核实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家长.第三十条学校送交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书下达时,年级组、专业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处分下达后,班主任应对受处分的学生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进步.第三十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六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日止).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班委会、科任教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组、专业部组织民主评议,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第三十四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第三十六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其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观察期限为:警告处分两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四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受处分者对自己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有全面的认识总结,字数不低于800字.(二 )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三) 受处分后学生个体思想评估为优良;(四) 受处分者递交书面撤销处分申请书;(五) 班委会、科任教职工(含外聘人员)、班主任、年级组、专业部签字同意;第三十七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经学校认定后,受处分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学校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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