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共35页
五险一金介绍缴纳现状40页分析

(三)养老金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四)常见的问题 1、养老保险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 2、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结存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凭死亡证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3、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凭出过凭证一次性结算领取,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津贴补助。
见下 页
生育津贴
待遇类别
看护假 (男)
流产 (1)
流产 (2)
顺产 钳产 吸引产
剖腹产 多胞胎
生育津贴
300元
300元
600元
2000元
3000元
流产(1)指怀孕在4个月以内的 流产(2)指怀孕在4-7个月的。
是为员工提供的购房资金积累的一项福利,公司与员工以同等的缴费金额共同承担购房资金,提供购房贷款等便利购房条件。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缴。
公 司 缴 纳
员 工 缴 纳
+ 以上两部分之和的利息
住房公积金
(一)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基于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按照同样的比例缴存,费率在5%--20%之间。
(二)公积金的提取
提取条件
其他资料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
房地产权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规划部门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社会保险&公积金
目录
五险一金现状
五险一金概述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苏劳社险[2004]17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12-13【实施时间】2004-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
缴费年限月增加标准 不满15年38元 15年—19年42元 20年—24年46元 25年—29年50元 30年—34年54元 35年以上58元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标准按月计发,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增加标准增加生活费。
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财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调整标准。
(二)给退休早、养老金偏低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35页)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规定,做好“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09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 〕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这次我省出台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上述两个文件在适用范围、补费办法和待遇确定原则上有所不同,各地在贯彻落实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文件的区别,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新的问题。
二、参保条件认定(一)工作经历认定。
适用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规定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参保人员”),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 、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补建参保档案。
补建参保档案时,应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原件;使用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工作经历的,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历史资料原件已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提供由档案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
(二)城镇户籍认定。
申请参保人员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进行户籍身份确认。
惠州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

惠州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发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
二、申请条件: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一)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所需资料:(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需要进行历史信息审核的)。
(二)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三)个人档案原件;若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出函借阅档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出具《借阅档案联系函》;档案原件中包括以下资料: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2.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应提供经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本地区内互调的,应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相应材料,如: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其他原始辅助材料;4.属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应提供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如: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5.其它能佐证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的材料。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黔劳社厅发[2006]35号【颁布部门】贵州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9-04【实施时间】2005-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分别给 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30元。
3、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1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
厦门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厦门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厦门的养老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厦门现在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厦门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厦门市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一)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二)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缴: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
(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厦门市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3、办理程序:须填写超龄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审核后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

第五页,共五十页。
二是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gé〃mìng)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 能力的。
三是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页,共五十页。
3、退职规定。
104号文件规定,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和经鉴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 形式,即公务员不实行退职制度,只实行退休制度,因病丧失了工作能力的 可以直接退休。因此,104号文件规定只选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 (shì yè dān wèi)的工作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
第九页,共五十页。
准,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48号文件规定,机
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rényuán)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 计发,即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 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 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 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 工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