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引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其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养老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本文将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定义、目的和经办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退休后的经济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目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养老金作为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此外,养老保险还有以下目的:1.促进企业职工的稳定就业:有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职工们更愿意在企业长期工作,增加了企业的员工稳定性。
2.改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养老保险的建设和发展,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为退休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3.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不同职工享受到相对平等的退休待遇,减少收入差距,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类: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算、支付和退休金管理等工作的机构。
在中国,一般是由社会保险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负责管理。
2.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具有一定的养老保险经办职责,包括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缴费、申报和核算等工作。
这些部门通常由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负责管理。
四、缴费方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通常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方式如下:1.单位缴费: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比例和基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个人缴费:职工根据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比例和基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养老金计算与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和发放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如下:1.养老金计算: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和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额度。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社会养⽼保险新政策泰州企业职⼯养⽼保险最新消息: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机构)及其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养⽼保险新政策泰州企业职⼯养⽼保险最新消息1、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机构)及其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2、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需要哪些⼿续?答:(1)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参保单位银⾏开户许可证(申报税费的帐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法⼈⾝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征缴中⼼)(⼀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6)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员增(减)明细表(征缴中⼼)(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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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具体如何计算?下面就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1.新人新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1,25岁,月收入2000元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以一定方式和标准,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障制度。
以下是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探讨和评价。
首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出现有助于解决退休人口的养老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加,个人养老压力日益加重。
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个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有助于解决退休后的生活问题。
其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也有助于提升职工的福利水平。
职工在工作期间,会根据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企业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这样一来,退休后职工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提高了职工的福利水平,增强了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此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增加职工工作的稳定性和满意度。
职工在工作期间,会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而退休后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种保障机制有助于增加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同时,职工也会更加稳定地工作,不会出现因为担心退休后生活问题而频繁更换工作的情况。
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压力的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凸显。
养老金的支付需要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运营,而面对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和偿付能力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其次,养老金支付的标准和税收问题也需要关注。
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往往与职工的收入有关,但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职工因工资水平较低而导致养老金水平不够的问题。
此外,养老金收入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也对退休后职工的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制度。
它的实施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养老金,有助于解决退休后的生活问题,提升职工的福利水平,并增加职工工作的稳定性和满意度。
然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养老金支付标准和税收问题等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和少报缴费工资,劳动者提出举报和投诉,按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什么标准,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当年新招职工,按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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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费缴纳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2、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
账户。
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待遇
(一)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
(二)享受的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
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申报条件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残疾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子女虽然超过十六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由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6.独生子女其父母无论谁死亡,凡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都可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
7、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后虽然符合供养条件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不得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