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问题一: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问题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问题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答:主要有三个条件: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
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问题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缴费比例为20%。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壹)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三)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壹制度、统壹支付项目、统壹计发办法、统壹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2020年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2020年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缴费比例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精编(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2020年(金融保险)员工保险办法

(金融保险)员工保险办法员工保险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X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X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X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X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且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X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X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X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X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壹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之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之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1)X公司依法破产后;(2)职工在X公司整顿期被精减;(3)X公司被撤销解散后;(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1)领取期限届满;(2)参军或出国定居;(3)重新就业;(4)无正当理由,俩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X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X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X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X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2020年(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壹)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答:壹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暂行办法》进壹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壹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
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壹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壹的,能够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壹)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三)经县级之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和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壹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应由单位负担仍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
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壹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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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日期:20000804文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壹)>的通知》(渝劳发〔1998〕4l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75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渝劳发〔1999〕11号)停止执行。
二○○○年八月四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壹、关于实施范围(壹)《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其退休(职)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壹)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持其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法人单位授权文书以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且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按规定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壹)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且按规定将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职工缴费花名册"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企业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即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5.企业当年新增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6.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的确定。
1.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在1999年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调整:(1)1999年企业缴费比例小于24%的企业,其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1999年企业缴费比例等于24%的企业,其缴费比例调整为23%。
(3)1999年企业缴费比例大于24%的企业,其缴费比例在1999年的基础上调减俩个百分点。
以后随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将企业缴费比例降至20%。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缴费比例。
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为5%,以后每俩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4.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18%。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职工相同。
5.同壹统筹范围内执行不同缴费比例的企业之间发生兼且、合且,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缴费比例。
对重新核定后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超过28%的,按28%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1.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应根据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按月报批。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同时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缴费制度。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参保。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市城镇户口办理续保。
(3)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日。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地人民政府原规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早于1993年3月1日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遇下列情况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完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确无能力完清的,其欠缴时段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除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外,另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
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
因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予以赔偿。
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3.企业破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壹)个人帐户的建立: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l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壹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二)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1.职工在同壹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企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1)职工转出时,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2)职工转入时,从转入之月起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个人帐户。
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转入的基金额,记入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转入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见第五条(二)项5目)。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壹且计息。
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凭有效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以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余额的支付手续。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
4.职工出境定居时,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有效证件(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支付手续。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投保。
对发生的重复投保,其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且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复投保,应将重复投保的缴费工资合且计算,但合且后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合且后的缴费工资重新确定。
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上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仍其本人,单位缴费部分本息且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重复投保,可将其转入的基金额且入其个人帐户中。
6.职工从批准参军次月起,企业和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且按规定计息。
7.职工被判刑后,原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其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且按规定计息。
8.城镇个体劳动者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壹)2000年7月1日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且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1.2000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之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