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业退休增资新政策.doc

企业退休职工2019年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业退休增资新政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业退休增资新政策更新:2018-12-13 00:07:09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业退休增资新政策一、退休工资怎么算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二、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步骤步骤1.试点省市9月底之前完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核实,包括“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高中生、中专生、生、大学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核实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非试点省市在底之前完成。
在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之前“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时机。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推荐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全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到了国家规定的劳动责任的年龄,或者因年迈而缺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进行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答:不可以。
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答:不可以。
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答:不可以。
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工资总额的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4%。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为8000元,则养老保险缴费为8000×8%÷2=320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对于困难群众,将给予适当补贴。
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0%,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例如,某企业退休人员月退休金为5000元,则养老保险缴费为5000×20%÷2=500元。
4.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
对于困难群众,将给予适当补贴。
2023年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对于不同群体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缴费。
同时,也将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
养老险可以一次交清吗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一次性交清,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中国,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通常是按月缴纳,而不是一次性交清。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交清。
然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职工在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一次性补缴。
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交清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
此外,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
具体政策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一般不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以及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每年什么时候交

2023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1、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1、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2023养老保险补缴政策1、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金和利息,社保断缴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的,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
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来收取的,个体参保的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是,如果个人参保人跨年度欠费,那就必须补缴滞纳金。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注意啦,注意啦!江苏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规来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文件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快来一起“划下重点”。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
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对于《⿊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权⼒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作的⼈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公式表⽰为: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过渡性养⽼⾦⼆、职⼯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缴费年限累计12个⽉为⼀年),⽅可按⽉领取基本养⽼⾦。
其中:(⼀)基础养⽼⾦⽉标准以职⼯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与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职⼯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式中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计算公式为: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职⼯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职⼯本⼈平均缴费⼯资指数(⼆)个⼈账户养⽼⾦⽉标准为职⼯退休时个⼈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平均预期寿命、本⼈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数。
计算公式为:个⼈账户养⽼⾦=退休时个⼈账户储存额÷本⼈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数式中“本⼈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数”为:退休年龄计发⽉数退休年龄计发⽉数退休年龄计发⽉数注: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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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
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