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

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是高中政治课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分类、体系结构、构成要素、发展演变、实现原则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就高中政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知识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介绍。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由国家依法创设和现代化升级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基本性和公共性的社会保障机制。
它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救助和保障、公共服务等几个方面,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在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分类上,可分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自主社会保障制度;在依据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上,可分为职工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在依据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上,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结构,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发挥作用的一种架构课科学系统。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结构的构建,主要由结构主体、制度主体、内容主体和法律主体几个方面构成。
其中,结构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联系的建立;制度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创设和完善;内容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法律主体则是指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了基本保障权、基本保障内容、基本保障标准、基本保障机构、基本保障代价等几个方面。
其中,基本保障权指人们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基本保障内容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保障标准则是指各项社会保障的衡量标准;基本保障机构是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单位;基本保障代价则是指社会保障支出的成本等。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经了多个阶段和思潮。
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划题范围

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划题范围基础知识1 第一章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础知识(重点)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重点)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修养等。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1)鲜明的职业性(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重点)由于各种职业的独特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
(3)较强的适用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是普遍的、无限的而是特定的、有限的,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
(4)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4、职业道德的作用(了解)(1)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品质的劳动者,促进事业发展;(2)调整职业关系,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3)有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4)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5、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热爱本职,钻研业务,保持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勤业,是指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与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相反的态度和作风,就是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把工作职责当回事,工作马虎,应付凑合,上报材料数据,胡编乱造;脑门一拍,数字即出;或是上班办私事,消极怠工。
总之,不能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劳动保障协理员想做到勤业,就必须懂政策、懂业务,做到热心、细心、脑勤、嘴勤、腿勤。
(3)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4)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工作上相互支持配合;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社会保障概论(李珍)要点整理

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时期(1883-1934 )代表性国家:德国 1、标志: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2、特点:与职业相关的单项社会保险项目出台,从保障的对象看尚未实现普遍性,从保障项目看也不具全面性,全国性的整体制度此时尚未形成。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时期(1935-1947)标志:美国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案》社会保障制度的繁荣时期(1948-1979 )标志:1948年英国第一个宣布建成“福利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个人的风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1目标——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增长2责任主体——国家和政府3通过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4具有强制性5提供的是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属性不同2对象不同3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4管理体制不同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保险,它从商业性保险的基础上产生。
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残障、遗属、医疗(疾病和生育)、失业、工伤和家庭津贴等保险。
社会救助是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广义:一切改善和提高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中层:等同社会保障;狭义: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殊保障(社会优抚)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专门为某一类人群设立的标准或给付条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系(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四)社会保障资金给付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从收入看,最终的税负承担者都是资本和劳动力,社会保障税(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和劳动力供给,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社会保障学笔记

社会保障学笔记·郑功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一、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这一定义包含了如下要素1.依法建立。
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2.突出以人为本。
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
3.具有经济福利性。
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4.属于社会化行为。
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二、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第二节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问题2.社会保障的政策理论问题3.社会保障的管理理论问题第三节一、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的总目标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围绕着上述总目标,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实现如下分目标:1.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
由于各种先天与后天因素及自身与外来原因的影响,部分国民可能因疾患、天灾人祸、失业等事件陷入生活困境,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国民将陷人生存危机而无法自拔,因此,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除国民的生存危机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最低追求目标。
2·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的。
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乃至精神保障的提供,来达到满足国民福利增长需求并保证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的,它相对于前一个目标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
3.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一个由多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或项目构成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追求的并不只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而是为了促使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一、社会保障的概念1.一般定义: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
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1.保障的一般对象: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
第1章 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1y

府,因为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利机关,政府是具 体执行国家权利的行政机构,惟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 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社会保障。 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最富有规模经济,可以降低分 散化保障的过高的执行成本;社会经济稳定增长作为社会 的基本目标,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有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实现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
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 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 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 付。通过社会保险获得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 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 雇主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7)死亡社会保险。 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死者的丧事治理和安葬费用;另一部分是对死者 家属的抚恤金或一次性补助,对于死者未成年子女要一直补贴 到他们成年为止。 上述七项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 己的情况把所有的项目合并、有的项目拆开。例如,有的国家 把“生育” 和“疾病”两项合并为“疾病和生育保险”,有的 国家把
2014-5-24 《社会保障概论》 主讲人:杨来胜 教授
时资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
(2)陈冬红、王敏著《社会保障学》(西南财大1993)一 书中所称:“国家和社会依法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形成 社
会消费基金,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 残,丧失劳
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
社会保障整理笔记

社会保障整理笔记第⼀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以政府责任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活发⽣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活的制度。
⼆、基本体系结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其各个层次的诸多项⽬构成的整体。
如果把这些项⽬从保障对象、保障⽬标、资⾦来源、给付⽅式等⽅⾯加以归纳,可归纳总结为三种不同的保障形式,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层次,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道防线。
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资收⼊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或虽有劳动能⼒⽽⽆⼯作亦即丧失⽣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法⼿段,运⽤社会⼒量,给这些劳动者以⼀定程度的收⼊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活⽔平,从⽽保证劳动⼒再⽣产和扩⼤再⽣产的正常进⾏,保证社会稳定的⼀种制度。
特点:(1)强制性(2)互济性(3)储备性(4)补偿性项⽬:(1)⽼年社会保险(2)医疗社会保险(3)失业社会保险(4)⼯伤社会保险(5)⽣育社会保险(6)残障社会保险(7)死亡社会保险四、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法维持最低⽣活⽔平的⽆收⼊和低收⼊的个⼈或家庭给予帮助,满⾜其⽣存需要的制度。
特点:(1)对象是⽆收⼊、⽆⽣活来源或孤苦⽆依的⽆法⽣活者,以及有收⼊,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收⼊较低⽆法维持⽣活的⼈们(2)⽬标是维持最低⽣活需要,给付标准⼀般低于社会保险(3)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或特别税捐(4)享受救助时,要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调查,确定救助标准,按期或⼀次性给付救济⾦对象:(1)⽆劳动能⼒、⽆⼈赡养、完全没有⽣活来源的⼈,主要是孤⼉、孤寡⽼⼈、领社会保险补贴仍不能维持最低⽣活的⼈(2)有劳动能⼒,也有收⼊,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财产损失、⼈⾝损伤,⼀时⽣活困难的⼈。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一、概述1.1 社会保障的定义1.2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1.2.1 养老保险1.2.2 医疗保险1.2.3 失业保险1.2.4 工伤保险1.2.5 生育保险1.3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二、养老保险2.1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2.1.1 基本养老保险2.1.2 企业年金2.1.3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2 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2.3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2.4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三、医疗保险3.1 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3.1.1 基本医疗保险3.1.2 大病保险3.1.3 补充医疗保险3.2 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3.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支付比例3.4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四、失业保险4.1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4.2 失业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 4.3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4.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五、工伤保险5.1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5.2 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5.3 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与支付比例5.4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六、生育保险6.1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6.2 生育保险参保条件及申请流程6.3 生育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6.4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释:1.社会保障体系:指国家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的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项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
2.养老保险:指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指为解决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过高问题,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4.失业保险:指为解决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5.工伤保险:指为解决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身体损害问题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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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案例一: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案情描述: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请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
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
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改补缴。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案例分析: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征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很大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缴费而不是纳税,缴费的强制性不高,缺乏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法律支持,致使一些企业敢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2)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从表面上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为了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3)侵害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企业以所谓的季节工、临时工为名,不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示政府部门,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而且也是公平税费的体现。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方式一旦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社会保险资金收支的缺口就难以通过不断提高缴费率获得,社会保险制度的确定、持续发展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案例二: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案例描述: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案例三:陈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案案例描述:原告:陈某。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原告在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做电工。
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由于单位漏交了原告从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上述期间漏交的养老保险费。
2002年10月15日,原告所在单位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原告系该公司员工,从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原告部分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同意为原告向被告补交漏交的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一份《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原告的工资表中并未反映被扣了养老保险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原告于2002年10月8日才正式向被告申请补交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因此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意见,不予支持。
原告收到上述函件后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003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深府复决[2003]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判决: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而在本案中,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不属于其规定的"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因而不适用此规定。
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漏交的养老保险费,涉及到的问题仅是被告该不该接受原告所在企业为原告补足漏交的养老保险费。
而原告所在企业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其所在企业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向被告申请补交,被告理应接受,并可比照相关规定收取补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或滞纳金。
因此,原告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不接受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原告及其所在企业办理补交手续。
为此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有关法规的适用问题。
原告因其所在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后其所在单位同意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八条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和员工,其补交养老保险及利息、或滞纳金的规定补交。
而被告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以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不接受其补交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是法律赋予员工在其与所在企业之间存在企业为其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等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在企业确实存在为其员工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员工与企业发生争议,员工向社保部门寻求救济手段时,社保部门才依这条规定去处理。
原告所在的企业已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的原因导致漏交了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并表示愿意为原告补足。
这就说明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
此种情况下,并不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而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投诉时效,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因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相关保险的法定职责,其不接受原告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