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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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焦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焦作市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焦政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管理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专户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充分评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动态管理与保持稳定相结合。

在动态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和便捷性,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四)财政专项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相结合。

既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又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的公益性、便民性特征,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凡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户申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焦政办〔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2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第三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第四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第五章既有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第六章居民自建房建设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附则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增强居民自建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人居环境,防范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发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本着推进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办事处)主责、村级(居委会)主体”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的要求,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工作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作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含宅基地),依法依规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自建房建设,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91年至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市人民政府令82件,保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其他形式文件202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除公布保留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止处理(具体目录可登陆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2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 1991年第1号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2 1997年第6号焦作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3 2000年第12号焦作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4 2000年第13号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5 2000年第15号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6 2000年第18号焦作市建筑工程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暂行规定7 2000年第19号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8 2000年第20号焦作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9 2000年第21号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0 2000年第22号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11 2000年第23号焦作府城早商城址保护管理办法12 2000年第24号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3 2001年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决定14 2001年第5号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15 2001年第6号焦作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16 2001年第7号焦作市气象管理实施办法17 2002年第11号焦作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18 2002年第12号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19 2002年第13号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 2002年第14号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1 2002年第16号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2 2002年第17号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3 2002年第18号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4 2002年第19号焦作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5 2002年第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9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26 2002年第21号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27 2003年第27号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8 2003年第28号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29 2003年第29号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30 2003年第31号焦作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31 2003年第32号焦作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2 2003年第33号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3 2003年第34号焦作市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试行办法34 2003年第35号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35 2003年第36号焦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36 2003年第37号焦作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7 2004年第40号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38 2004年第41号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39 2004年第42号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40 2004年第43号焦作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41 2004年第44号焦作市教育督导规定42 2004年第45号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43 2004年第46号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4 2004年第47号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45 2004年第48号焦作市汉山阳城址保护管理办法46 2004年第49号焦作市四大怀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法(试行)47 2004年第50号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48 2004年第51号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49 2004年第52号焦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50 2004年第53号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51 2004年第54号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2 2004年第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53 2004年第56号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54 2005年第58号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5 2005年第59号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56 2005年第6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57 2005年第61号焦作市网吧管理办法58 2005年第62号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59 2005年第63号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60 2005年第64号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61 2005年第6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62 2005年第66号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63 2005年第67号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64 2005年第68号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65 2005年第69号焦作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66 2005年第70号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67 2005年第71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68 2005年第72号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69 2005年第73号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70 2006年第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71 2006年第75号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72 2006年第76号焦作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试行)73 2006年第7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74 2007年第1号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75 2007年第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76 2007年第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77 2007年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78 2007年第5号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79 2007年第6号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80 2007年第7号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81 2008年第8号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82 2008年第9号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02件)1 焦政文〔1994〕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水利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2 焦政办〔1994〕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实施焦作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告的通知3 焦政〔199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 焦政文〔1995〕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房改配套措施的批复5 焦政办〔1996〕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 焦政〔1997〕2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7 焦政办〔1997〕7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 焦政〔1998〕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9 焦政〔1998〕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1998-2010年)的通知10 焦政办〔1998〕5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11 焦政〔2000〕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2 焦政〔2000〕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13 焦政〔2000〕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意见14 焦政办〔2000〕8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的通知15 焦政〔2001〕1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兵对口专业分队管理规定的通知16 焦政〔2001〕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17 焦政办〔2001〕6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8 焦政办〔2001〕6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 焦政办〔2001〕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 焦政办〔2001〕7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1 焦政〔200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22 焦政〔2002〕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3 焦政文〔2002〕10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4 焦政文〔2002〕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导游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5 焦政办〔2002〕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26 焦政办〔2002〕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27 焦政办〔2002〕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28 焦政办〔2002〕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9 2003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塔南路武陟修武段两侧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30 焦政〔200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1 焦政〔200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2 焦政〔2003〕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33 焦政〔2003〕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意见34 焦政〔2003〕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军分区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35 焦政〔2003〕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36 焦政〔2003〕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37 焦政〔2003〕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意见的通知38 焦政〔2003〕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意见39 焦政〔2003〕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40 焦政〔2003〕2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41 焦政〔2003〕1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42 焦政办〔200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43 焦政办〔2003〕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44 焦政办〔2003〕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45 焦政办〔2003〕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46 焦政办〔2003〕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城市村庄和企业改造用地手续办理的意见的通知47 焦政办〔2003〕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8 焦政办〔2003〕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49 焦政办〔2003〕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控制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50 焦政办〔2003〕5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51 焦政办〔2003〕6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直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52 焦政办〔2003〕10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3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私开滥用地下水等行为的通告54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55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铁路沿线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56 2004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净化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57 2004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青公路和峰林大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58 焦政〔2004〕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59 焦政〔2004〕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的意见60 焦政〔2004〕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61 焦政〔2004〕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62 焦政〔2004〕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63 焦政〔2004〕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64 焦政〔2004〕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65 焦政〔2004〕2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66 焦政〔2004〕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67 焦政〔2004〕4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68 焦政文〔2004〕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69 焦政文〔2004〕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70 焦政文〔2004〕1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71 焦政文〔2004〕1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72 焦政文〔2004〕14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73 焦政文〔2004〕17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74 焦政文〔2004〕19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75 焦政办〔2004〕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2004-2010)的通知76 焦政办〔200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致病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77 焦政办〔2004〕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78 焦政办〔2004〕4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旅游服务创品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9 焦政办〔2004〕5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意见的通知80 焦政办〔2004〕6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81 焦政办〔2004〕7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82 焦政办〔2004〕8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3 焦政办〔2004〕8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84 焦政办〔2004〕11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85 焦政办〔2004〕1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86 2005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87 焦政〔200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88 焦政〔2005〕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厂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89 焦政〔2005〕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90 焦政〔2005〕3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1 焦政〔2005〕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92 焦政〔2005〕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93 焦政〔2005〕3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94 焦政〔2005〕4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95 焦政〔2005〕4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96 焦政〔2005〕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97 焦政〔2005〕4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98 焦政文〔2005〕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优惠办法的通知99 焦政文〔2005〕1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100 焦政文〔2005〕8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01 焦政文〔2005〕9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02 焦政文〔2005〕1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103 焦政文〔2005〕1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的通知104 焦政办〔200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和省驻焦企业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05 焦政办〔2005〕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焦作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发展的意见106 焦政办〔2005〕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107 焦政办〔2005〕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解决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08 焦政办〔2005〕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109 焦政办〔2005〕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110 焦政办〔2005〕3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焦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111 焦政办〔2005〕5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2 焦政办〔2005〕5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113 焦政办〔2005〕10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114 焦政办〔2005〕1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115 焦政办〔2005〕1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116 焦政〔200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17 焦政〔2006〕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118 焦政〔2006〕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119 焦政〔2006〕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120 焦政〔2006〕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的通知121 焦政〔2006〕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122 焦政〔2006〕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123 焦政〔2006〕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124 焦政〔2006〕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125 焦政文〔2006〕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126 焦政文〔2006〕1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127 焦政文〔2006〕1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政文〔2005〕10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128 焦政办〔200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冬季清雪应急预案的通知129 焦政办〔2006〕1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城区自备井有关事项的通知130 焦政办〔2006〕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131 焦政办〔2006〕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132 焦政办〔2006〕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意见133 焦政办〔2006〕6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34 焦政办〔2006〕7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35 2007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136 焦政〔2007〕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137 焦政〔2007〕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意见138 焦政〔200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39 焦政〔2007〕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140 焦政〔2007〕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41 焦政〔2007〕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142 焦政〔2007〕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143 焦政〔2007〕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144 焦政〔2007〕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145 焦政〔2007〕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146 焦政〔2007〕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7 焦政〔2007〕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148 焦政〔2007〕2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49 焦政〔2007〕2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150 焦政〔2007〕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151 焦政文〔2007〕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152 焦政文〔2007〕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153 焦政文〔2007〕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54 焦政文〔2007〕3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5 焦政文〔2007〕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156 焦政文〔2007〕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焦政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3日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焦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7日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对全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仅获得省财政贴息的项目,再给予0.5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

补助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由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路国贤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市人民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行政性文件14件,修改4件。

目录如下:一、废止的行政性文件(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序号:1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4号名称:《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0年说明:该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全部废止,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序号:1文号:焦政〔2000〕13号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8户重点企业(集团)实行重点保护的通知》发布时间:2000年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2文号:焦政〔2000〕16号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意见》发布时间:2000年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序号:3文号:焦政〔2000〕20号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00年说明:被《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0年第24号)代替。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焦政文[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作用。

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管委会要履行好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设立银行专户;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和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事宜。

二、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时向省监管部门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认真配合开展年度审计;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与财政部门实行网络互联,适时接受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管理中心资金流向、大额支出的动态监管,并按时报送年度收支预算、财务收支报表和管理费用收支报告;要不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积金运作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管理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7•【字号】焦政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的实施工作;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等资质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承担城乡建设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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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6]66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3日
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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