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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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摘要]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全面阐述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分析了现有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政府职责范围与权限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治理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政府责任;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治理社会矛盾的总体思路进入到从斗争到和谐、从批判到和解、从解构到建构的时期。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全新而重大的时代课题。

一、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当代中国正面临着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多重任务浓缩于同一时态的特殊情形,这一特殊情形决定了我国在把现代性注入社会转型的同时,容易引发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出现,甚至诱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原来相对稳定的、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和震荡之后,呈现出差异性、多样性、失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出现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局面。

不必讳言,我们以往关注的侧重点是稳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以致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一些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的现象。因此,我们不赞同为了稳定而稳定,而主张积极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用社会和谐的观念来认识和对待社会稳定问题。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战略决策。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一定社会生态的自然良性发展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

(一)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

随着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社会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中利益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腐败现象加剧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日益增多的群体性突

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冲突等,从性质上看多数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为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就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起具有系统化、组织化和民主化的新型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它是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结构关系为目标,以民主政治为制度保障,以社会群体组织化为社会基础,政府和社会自身力量共同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治理机制。其核心理念就是通过协调冲突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积极引导、控制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使之达到合理有序、良性循环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能促进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政府治理的制度创新和方式变革。

与传统政府控制矛盾的方式明显不同的是,现代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在构建过程中体现出五个不同路向特征:在调节目标上要从“利益失衡”到“利益共享”转变;在调节格局上要从“政府统治”到“政府治理”转变;在调节理念上要从“人治之治”到“法治之治”转变;在调节路径上要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转变;在调节手段上要从“单一的行政控制”到“多元的治理方式”转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有助于把矛盾防止在萌芽阶段。当社会矛盾还未转化为冲突事件时,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就可以通过对矛盾形成的初始条件的化解,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同时,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和宣传教育功能,有助于将目前社会矛盾中暴露出的许多非制度化和反制度化参与形式引向制度化参与形式,使社会矛盾不至于激化或激化程度被控制在适度“有序”的范围内。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基本构成

社会矛盾调节是由一套不同于以往矛盾控制的理论范畴和规范系统构成的。具体而言主要有:

1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意味着在处理社会矛盾问题时必须要遵循过程平等与结果公正原则,这不仅涉及到矛盾调节过程中正确运用收入分配、公共政策,而且还涉及到公民权益保障、政府施政等行为,成为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根本出发点与价值纬度。

2民主法制的制度基础。民主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工具,有序的民主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同时,法律和法规在处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也发挥着告知、指引、协调、规范、教育、强制的作用,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反过来推进着我国民主制度建设,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制度基础。 3以人为本的政策引导。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中,实施“以人为本”的政策引导,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需要,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保障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创造人人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是从政策上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发展路径。

4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矛盾的产生是利益冲突与博弈的过程,理论上实现矛盾调节的最优方案是实现所有人受益,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却有高难度性,因此必须在矛盾调节中拥有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实现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5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矛盾调节机制得以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利益关系的外部保障,也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指向,从而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6系统优化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合理与优化与否决定着社会融洽程度,决定着矛盾的协调成本。在社会主体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互动中,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结构优化,是形成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现实架构。

三、现有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理想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应该是在和谐思维理念下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体现社会和谐的运行模式,而现有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政府机构内部对社会矛盾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从对待社会矛盾的认识来讲,我国政府机构有种天然的“秩序控制”、“阶级统治”的认同感,有种惧怕犯错和息事宁人的情绪感。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多样化表现,政府机构内部在处置态度上往往心存顾虑,在工作方式上习惯按部就班,在领导方式上倾向于保守求稳,在风险决策上有时等待观望。这主要来源于对社会矛盾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缺乏处置矛盾的方法和手段创新,缺乏应对社会矛盾的勇气和魄力,不敢或不能解决矛盾。

(二)政府的利益整合功能发挥欠佳

目前,我国政府在整合利益矛盾和冲突方面还未完全适应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一方面,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和不完善,不同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难以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另一方面,政府行政过程中缺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便利性出发,忽视了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知情权;再一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干部“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矛盾处理方式未发生根本转变,相关的配套措施欠缺,往往过度依赖正式权力的组织渠道,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渠道,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贯彻、执行,造成了矛盾化解方式的单一化和

调节工作作风的高高在上、远离基层和脱离群众等现状,这些都客观上堵塞了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容易积压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三)社会矛盾调节体系存在功能缺陷

当前,政府内部缺少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调节体系。由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不仅仅是简单的信访工作,还必须承担更为繁重与复杂的社会矛盾监控、分析、处理、协调等工作,信访机关显然在职权与精力上都不足以胜任这项工作。从以往信访机关对社会矛盾的处理情况来看,基本上发挥着协调和中转职能,无法对社会矛盾的监控、趋势、频率等有一个全面把握。另外,目前社区、民间团体等组织建设还不甚理想,政府对社会矛盾具有调节作用的中介组织缺少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政府忽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常态建设

当前,政府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作用多体现在应急方面,社会矛盾的应急处置没有与矛盾的常态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忽视日常管理过程中社会“安全阀”系统的建设,矛盾调解工作大多在矛盾激化之后进行,而政府相关政策实施之前没有进行矛盾风险评估,矛盾防控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矛盾预防、引导等基础性、前期性的工作缺少制度上的依据等。

(五)政府在社会矛盾调节过程中缺少支撑保障

一是人才短缺。社会矛盾调节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当前没有社会矛盾调节专门的人才培养体系,没有建立起培训、考核和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导致矛盾调解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专业化要求。二是经验不足。我国现阶段在矛盾调节方法与工作经验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西方国家的调

节方法缺少相应的本土化改造,应对矛盾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够。三是评估体系缺失。当前缺少对社会矛盾调节工作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估,对矛盾调节的政策选择、过程效果、社会心理的认同等方面缺少综合性的评估思路、评估体系、评估工具。四是激励缺失。现有的对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工作的奖惩处于自发、片断、偶发的状态,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规范化的奖惩措施的规定,导致社会矛盾调节工作的动力不够。五是数据库缺乏。现有的社会矛盾调节工作基本靠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处理,缺少一个相关数据库对以往社会矛盾数据做科学分析。四、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对策思路

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政府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而言,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创新社会利益的整合机制

在矛盾多发的转型期中,各级政府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社会利益的表达和协商对话,以协调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殊利益和价值观念,公平分配社会利益和配置社会资源。

一是政府要更加注重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整合社会利益的价值观,以引导社会利益整和的方向和行为。在政府施政过程中,应尽量实现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开,尤其要强调树立公平处理社会利益的核心价值观,争取更大范围的民众理解和支持。

二是政府要创新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发挥利益群体、民意调查、大众传媒、网络传媒在利益表达机制中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利益表达机制,疏通政府在调节社会矛盾中的信息渠道。

三是要充分发挥公共行政与政府的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的整合功能,建立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化的公共政策议程,扩大决策的社会参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政府处理社会利益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新模式。

四是政府要进一步推动社区、企业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矛盾调节体系,健全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发挥他们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利益整合的作用。当前,要继续发展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各自的领域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整合广大城乡基层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作用。

(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政府公共机制

一是政府应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生活需求、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增强政府治理能力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切实运用收入分配机制调节社会矛盾,这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政府对待贫富差距的职责主要在二次分配上,要不断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对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实施再分配,从制度层面尽量缩小贫富差距以满足共同富裕的需求。

三是政府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作用,借鉴福利国家调节社会矛盾的相关经验,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三)发挥公共政策在社会矛盾调节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通过公共教育政策、充分就业政策、社会政策、反贫困政策,特别是加大政府在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从

矛盾产生的源头控制住社会矛盾的激发,在制度上保证大多数民众都能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保证利益的权威性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有效地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正视改革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各个利益团体,在公共政策制订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功能,使各个利益团体都在社会矛盾调节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四)创新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是保证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合理的法律和各种制度,调节利益冲突,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第二,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建立司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使纠纷在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得到解决。第三,制定相关的法律,并授权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酌情制定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和合理化。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程序,保证纠纷解决制度独立和公正地运行。第四,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快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要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迫切需要建立社会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社会矛盾监控系统,分析以往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社会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

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机制建设,抓好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推进依法治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落实领导工作责任,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等。

三是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这涉及到:政府需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营造健康的、积极的社会心理氛围;健全信息传播机制,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支持系统,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帮助,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强化对社会矛盾事件的处置效率,并在事后启动社会心理干预及回访工作,确保社会矛盾调节的长期功效。四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政府应将社会矛盾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日常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社会“安全阀”系统的建设,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灵活地运用好各种手段。在社会矛盾激发之时,应调动整个社会力量,提高应急效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最后应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调节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能和职责,加强全程实时监控,形成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事后调查分析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化解矛盾,构建和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有益探索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 正、更加和谐。”这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的。在我们xx 区建设东部新城区的进程中,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就谈不上发展。作为区政府的直属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然也必须以大局工作为重,紧紧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从根源着手,认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 化、内容复杂化等特征,深刻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区性政策因素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一是个别政策的制订脱离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群众的不满,引发矛盾纠纷,同时也给当地政府的相关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对新政策、决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不够、准备不足,以致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执行政策或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较大偏差和误区。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认为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

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也有个别群众因此而得到实惠 (三)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多发。 (四)个别领导干部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或激化矛盾纠纷。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只重视抓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置若罔闻,引发矛盾纠纷。 (五)群众法律意识不高,激化矛盾纠纷或引发连环矛盾纠纷。随着教育工 作的不断深入,群众的素质教育得到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不高,依法维权能力较弱,一些矛盾纠纷发生后不能理智、依法解决,而是激化矛盾,甚至发展演化为多起矛盾纠纷。 二、从预防着手,将矛盾消灭于萌芽。 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坚持预防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事前预防”就是为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矛盾和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向群众反复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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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摘要]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全面阐述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分析了现有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政府职责范围与权限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治理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政府责任;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治理社会矛盾的总体思路进入到从斗争到和谐、从批判到和解、从解构到建构的时期。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全新而重大的时代课题。 一、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当代中国正面临着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多重任务浓缩于同一时态的特殊情形,这一特殊情形决定了我国在把现代性注入社会转型的同时,容易引发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出现,甚至诱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原来相对稳定的、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和震荡之后,呈现出差异性、多样性、失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出现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局面。

不必讳言,我们以往关注的侧重点是稳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以致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一些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的现象。因此,我们不赞同为了稳定而稳定,而主张积极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用社会和谐的观念来认识和对待社会稳定问题。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战略决策。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一定社会生态的自然良性发展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 (一)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 随着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社会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中利益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腐败现象加剧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日益增多的群体性突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内容提要 当前,商丘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和谐商丘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狠抓人民调解基础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发展。仅在去年“三夏”期间,全市就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89件,调成3321件,调成率98%。奥运期间我市共排查出各类纠纷4514件,调成4426件,调成率98%,制止大型械斗36起,防止自杀6起,11人,制止群体越级9起,防止民转型案件36起,共计48人。集中排查各类纠纷24388件,调成24097件,调成98%以上,防止自杀性事件41起,共计5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01起,共计157人,调解纠纷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之比突破1:1.5,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商丘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效果彰显 商丘市近年来开展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商丘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 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

工作现场会,推广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当前,全市189个乡缜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商业街和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6858个,人民调解员20791人,各县(市、区)实现了四级网络建设,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调解员队伍渐具规模。经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全市90%以上的社区实现了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的目标,在全省率先建立起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中,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积极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调解员培训等工作,极大地促进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升了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当前全市大部分社区都设立了单独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在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积极争取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永城市、睢县、都把

和谐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

和谐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从矛盾性质上来说这些矛盾是我国社会蓬勃发展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具体来讲主要有: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矛盾涉及的方面多种多样,从经济建设中人民的民生保障到法制建设中健全法制,从道德建设中的防腐倡廉到敌对势力的冲突破坏。这些冲突和矛盾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看待它。冲突和矛盾有它利于社会发展的一方面,它可以转化为社会动力,揭示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但也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高社会发展的代价和成本。 我们应认识到,真正绝对的和谐是不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冲突时难以避免的,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冲突。关键是我们如何解决和面对,化冲突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社会冲突的强度和烈度,保证社会相对和谐。 准确定位冲突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往往会讲冲突与矛盾人为地政治化,其实,现阶段我国社会中许多矛盾和冲突的内容本质是很简单的,就是利益的问题,例如农民工讨要工资等等。同时也有一些敌对势力制造动乱事件的冲突,例如7·5事件,拉萨事件等等。 我们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 第一,学会做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 要做好群众工作,首要的是要解决好把群众摆在什么位置上的大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的宗旨意识。对群众的评价,就是检验宗旨意识的试金石。 要做好群众工作,要“理顺社会情绪”,必须先要了解社会情绪。调查要深入,要沉到底。有时甚至要与群众同劳动,群众才会跟你掏出心里话。要做好群众工作,跟群众交流,一定要运用群众语言,千万不能打官腔。 要做好群众工作,需要运用群众组织。群众在想什么,群众组织,即社会组织最先知道。最先知道,因此更容易最先到达,才更容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也只有“最先到达”,才不会把局部矛盾扩大为全局性的矛盾。因此,遇到棘手难题时,有时借助群众组织的力量更容易在第一时间找到矛盾焦点、化解矛盾。 第二,学会用“问计于民”来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

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word版本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 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是新形势下我们党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巩固,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总体上说,目前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尤其是一些地方发生了由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遗留问题浮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以双牌县为例,双牌县位于湘南边陲,永州中部,1969年从周边零陵、道县、宁远的"边角废料"拼凑而成。西还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全州县接壤,全县总

人口18万人,系"九山半水半分田"的林区县。一是边界线长,山林权属纠纷多。该县地域广阔,历史遗留的县际林地勘界不明,加之山区权属纠纷证据固定难、时间跨度久等,此类问题的处理难度非常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械斗时有发生,轰动全省,震惊全国的林业恶性案件也曾在此发生。1979年该县打鼓坪林场双丰村村民闹事,打伤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员20多人,抢走枪支24支,一万米木材被哄抢一空,一个不足16万人的小县,发案率坐上了全市头把交椅;二是水淹区移民遗留问题多。双牌水库1961年建成,库区涉及5个乡镇3万多人口,水淹区群众目前生产生活条件差,群众致富的先天条件不足。因此,涉及移民安置、就医、入学、生产生活、养老等民生问题诸多,此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信访问题层出不穷。 2、群众利益受损。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目前还处于经济转型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各类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增多,引发个体、群体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双牌县富宁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使县乡两级政府症结难解,该公司系高污染企业,自投产以来,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先是部分群众到县调处中心、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普立派出所多措并举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 纷化解工作格局 为提高普立乡组织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普立派出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目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普立派出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和践行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形成了独有的工作格局。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组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保护合法原则。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乡、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和调解不当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积极引导当

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乡、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坚持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排查受理,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6、坚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的原则。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好处努力,健全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长效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扩大和激化。 (二)目标任务。以构建和谐普立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指导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具体动作,各单位(部门)

当前中国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与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中国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与和谐社会建 设 2011-08-12 08:29:47 陆学艺 【作者简介】陆学艺,(1933-),江苏无锡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学会名誉会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取得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新的主要矛盾,这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加强社会建设,调整社会结构,是进入发展新时期我国面临的重大任务。 【关键词】社会结构社会建设主要矛盾和谐社会 一、对中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分析 当前中国的总体形势,可以概括为:经济高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凸显,文化繁而未荣。总的形势很好,2002年十六大提出的“六个更加”,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进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就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中国的GDP从1978年的3645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00670亿元,按不变价计算,经济总量增长15倍,年均递增9.8%,人均国民收入增长12倍,年均增长8.6%,2009年,人均GDP达到3268美元,综合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普遍改善,中国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这是巨大的成就,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在经济方面捷报频传的同时,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大量增加。1978年,全国刑事犯罪55.7万件,2008年为488.5万件,增长8.77倍;1978年社会治安事件123.5万件,2008年为741.2万件,增长6倍。群体事件

1994年开始统计,有1万多起,2008年9万多起。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此起彼伏,负面的消息也是频传。 如何正确分析认识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采取有效的策略解决这些问题,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又好又快地前进,这是我们面临的新任务。长期以来,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我们已经习惯用经济理论和方法来观察分析问题,用经济手段和政策来解决问题,这在一定阶段是必要的,而且也确有实效,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当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出现了经济报喜、社会报忧的矛盾和问题时,就有必要同时运用社会理论和方法来观察分析问题,采取必要的社会政策来解决问题。 二、对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定位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的大潮中,中国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我国已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剧烈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当今中国,活力四射,光彩夺目,吸引着全世界的眼球。农业连续六年丰收,经济坐三望二,改革发展成就辉煌;在另一方面,群体事件、民工跳楼等负面消息很多。国内主流媒体一片光明,大会小会齐声颂扬,但网络、短信、私家聚会、民间谚语多半消极,令人担忧。上月某文摘报头版载两个消息,一则是福建偷渡民工,在欧洲被截;另一则是富豪们到北美买豪宅定居。为什么国家发展得这样好,不少人赞扬为盛世的时候,还有这么多人要向国外跑? 三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这是许多人没有预料到的。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是许多人没有预料到的。如何认识和分析这种复杂而又相互矛盾的形势?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因此,不管任何过程,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 报告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 调查调研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信访机制建立表现集中关于社会矛盾长效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旧体制的转换,经济发展迈入人均gDP由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按照国际经验,这既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稍有不当,会给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为严重影响,特别是与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全面实现璧山“融入**主城区、建设重要功能区”的战略目标不相符。为此,预防和处置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针对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紧扣着力构建维稳工作五大机制建设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了全县社会政治总体平稳的态势。201X年1-10月,我县信访办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84件,2538人次,与上年相比件次下降4 1.3%,人次下降9.94%;初信初访办结率100%,息访率9 3.5%;转办、交办信访事项794件,收到处理回复意见781件,办结率为9 8.4%;群众到县集访70批次,849人次,到市集访2批13人次,群众到市县集访与上年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19.1%、2 8.76%,无50人以上到市集访;全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进京上访5批5人次,与上年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50%、5

4.5%。 二、主要表现人事劳动医保社保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186件次,705人次,分别占总量的2 3.1%、29.4%。一是县内退休老干部代表反映我县去年在对待退休干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工改调资政策。二是我县原各乡镇清退的“八大员”要求收回落实政策。三是部分清退的民办老师、原松藻人员、原超龄农技员要求落实政策等问题,这些群体涉及面广、数量多,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大。四是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教师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尽快落实绩效工资待遇问题。五是部分涉军群体要求落实政策,提高补助。六是户口在农村的原农机员要求解决社保问题。 (二)资源开发主要涉及土地征用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156件次,521人次,分别占总量的19.4%、2 1.8%。反映突出的主要集中在青杠街道、璧城街道、大路镇和丁家镇等四个街道、镇: 一是一些被征地拆迁户对异地划地建房安置不服今年到京上访。二是涉及统征的部分群众要求解决重新划地建房安置等问题。三是部分被征地群众不服划地修建住房安置地点和要求提高安置补偿标准、补发超深基础费以及要求对青苗实行据实补偿等问题。四是被征地群众反映征地农民还建房办证问题。 (三)城市建设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75件次,228人次,分别占总量的9.3%、9.5%。主要涉及: 一是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兑现问题。二是开发商挖地基导致其它业主房屋受损,要求修补和赔偿。三是一些小区住户因他人自建房土石方工程爆破作业震动受损,要求再次协调,尽快解决修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综述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大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愈加凸现,而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构建好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就此结合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来谈点粗浅看法。 一、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祁阳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3个农林场所,95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06万人。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黎家坪镇司法所所长冯辉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12年又被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长”荣誉称号。近几年来祁阳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四个

方面: 1.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按“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严密编织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组织,全县955个行政村(居)配备了2865名调解员。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加大对医患纠纷、工伤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力度,坚决防止这类纠纷积聚、激化、上移,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3、集中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自2007年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等专项活动,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化解了一批积案和历史遗留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业的观念,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09年至今,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32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76起,防止群众性械斗60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22起,防止民转刑54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300件,非诉讼案件1236件,行政案件16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办理公证案件1375件,涉及标的达780万元(其中免费提供公证16件,减免公证费用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案件398件,接待法律咨询2500 人次,解答法律问题196

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只有深刻理解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关键词:社会矛盾;社会和谐 和谐与矛盾是哲学的一对范畴,因此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也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互相依存、相互斗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其中包含了若干个子系统。社会和谐就是要使整个社会系统达到全面的和谐,而社会和谐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社会内部诸矛盾的融洽整合和协调发展。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体现了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因此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党十八大指出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仅要深刻理解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深刻内涵,还要进一步认识和处理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辩证关系。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统一于社会这个总体中。 首先,社会矛盾包含着社会和谐的因素。矛盾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矛盾的同一性指的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指的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互相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两者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推动事物发展中是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和谐是矛盾的特殊形式,所以社会矛盾包含社会和谐。但是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 其次,社会矛盾是绝对的,社会和谐是相对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2]社会矛盾也是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并且每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着社会矛盾。即使旧的社会矛盾得到了暂时地解决,还会有新的社会矛盾出现。因此说,社会矛盾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是因为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社会和谐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社会要发展进步,就意味着不断打破原有的和谐,在更高一级上形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至2009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

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2009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最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

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激烈程度的一种极端表现,虽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扩散性较强,对经济社会会产生连锁性的负面影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18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政治社会和谐与矛盾的关系

政治社会和谐与矛盾的 关系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一。为什么说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 1)社会科学的问题意识不仅体现了个体思维品质的活跃性和深刻性,也反映了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对问题意识的自觉,也就体现了对社会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感。所谓问题意识,就是对一些尚待解决的有科学价值的命题或矛盾的承认以及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的自觉。问题意识的基本特征是沉思和分析,它是一种面向本体的思和面向前提的思,也是一种面向现实生活世界的思。强烈的问题意识作为思维的动力,促使人们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直至进行新的发现、创新。因此它是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突破口,也是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 2)1、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理论的研究归根到底是对问题的研究。 2、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只是一个数学上或者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的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创新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进步。强烈的问题意思首先表现在善于提出问题。 3、社会实践丰富多彩,社会问题错综复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十分宽广。有社会担当意识、有历史责任意思的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十分重视那些事关国家、民族命运。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真呢更大问题、关键问题和前沿问题 2.二、社会系统有哪些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这些方法论原则对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有什么指导意义 3三、谈谈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1)要在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建设和谐社会。具体方法P42-44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社会主义从 本质上讲应当是和谐的社会,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社会矛盾。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同样是不存 在的。一是要善于分清事物发展的内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我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找出解 决矛盾的方法,其中内因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内因就是我们内部的矛盾。二是依据矛盾的斗争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 对立和统一是事物矛盾所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和谐与不和谐就是社会 矛盾运动的两个对立面。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对矛盾的斗 争性与统一性辩证关系原理的辩证把握和运用,对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 素在量上变化的激励与控制,把不和谐因素控制在一个社会矛盾可以接 受的限度和范围内,在矛盾运动中寻求积极的动态平衡,在相对平衡中 始终保持前进的动力,使整个社会始终处于一种健康、良好的发展状 态。科学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之间相互 依存又相互斗争的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三是依 据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唯物辩证法 认为,矛盾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和起着不同的作用。构建和谐 社会理论,通过对我国社会复杂矛盾的科学分析,进一步强调,在坚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把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注重发展 社会事业,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区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次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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