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作为法律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机制,调解制度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就其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调解是指对社会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当事人都愿意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往往能够更加顺利地解决问题。
调解制度也因此派生而来,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机制,来对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制度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依靠法律和社会管理机制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实施。
2.调解制度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纠纷调解,让当事人达成自由协商的结果。
3.调解制度包含着社会和谐的特征和要素。
调解的过程是协商、合作、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平等、法制、和谐等方面的发展。
4.调解制度强调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调解达成诉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减轻了法律机关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效益。
二、调解制度的作用1.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调解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和谐、法治的重要机制,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的矛盾,促进人民的和睦。
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2.促进社会法制进程调解制度旨在倡导人们通过协商、谈判,在和谐、平等、法制的框架内解决纷争。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调解员会积极地向当事人传播法律知识、以法律引导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促进了社会法制进程的发展。
3.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调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过往去年,许多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已达到了95%以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社会资源。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方案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这些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和动荡。
为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调解措施,促进矛盾的消解和纠纷的化解。
调解方案1. 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良好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沟通。
以此促进全社会的团结合作,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2. 加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我们需要加强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监管和预警;•加强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关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加强对社会心理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提升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3. 推广和发展调解文化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调解起着关键作用。
我们需要积极推广和发展调解文化,提高民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宣传调解的重要性和优点,提高民众对调解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拓展调解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
4. 建立法律政策的支持体系法律和政策是调解纠纷的重要支撑。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为调解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调解法律体系,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及时解决;•加大对调解事项的奖励和鼓励力度,提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语要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通过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推广和发展调解文化以及建立法律政策的支持体系,我们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样化,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如何化解这些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这个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意义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阻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使社会能够顺畅地发展。
二、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多主体协同。
社会矛盾的产生是由多个主体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个主体的利益和诉求,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
2、因地制宜。
不同地区的社会矛盾情况是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因地制宜。
3、科学性。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需要科学地制定方案和策略,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
三、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加强对各种社会矛盾的监测和预测,根据情况建立适应性强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2、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
平衡各种矛盾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采用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矛盾解决能力,让社会成员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加强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建设。
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机构,负责各种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增强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和专业水平。
5、开展社会矛盾研究和咨询服务。
加强社会矛盾的研究和调查,制定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案和策略,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总结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协作和努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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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和谐 社 会 ; 盾 ; 节 机 制 矛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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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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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 第 3 期 2009年 6月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针对矛盾纠纷,构建有效的调解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调解机制在矛盾纠纷解决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注重对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而调解机制则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协商与妥协。
通过调解,矛盾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减少矛盾的激化,解决矛盾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
二、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而调解机制能够更快地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降低社会成本:传统诉讼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
相比之下,调解机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能够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增强当事人参与感:传统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缺乏积极的参与感,而调解机制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增强其参与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立法保障: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首先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职责,为调解提供法律支持。
2.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法院调解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机构的作用,提供多元选择的渠道。
3. 培养专业化调解人才: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化调解人才。
应通过培训班、短期培训、资格认证等方式,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水平。
4. 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在加强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
通过建设调解信息系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服务,提高调解效率,降低成本。
5. 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当今社会,随着经济体制、利益格局的变革与调整,加之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纷至沓来,并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的趋势。
如何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近年来,随着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积极推进,行政调解这一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解纷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从实践来看,行政调解凭借其自身具有的权威、专业、高效经济等诸多优势,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标签:行政调解矛盾纠纷和谐社会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最早在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中就有关于民间调解事例传说的记述。
据该书所述,舜在民间时,曾因调解历山和雷泽两个地方的民间纠纷取得成功而闻名于当时。
[1]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开始出现关于调处的记载。
秦汉以降,司法官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备。
[2]通过上述对调解历史的追溯,可以深刻的感到:调解制度在我国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理论根基。
它不仅仅是一种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也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史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在世界上被冠以“东方经验”的美誉。
本文将要探讨的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具有调解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1 行政调解基本理论概述“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3]目前,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活动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1.1 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无论从启动、进行到最后终结,行政调解都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有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就无法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一、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正面临着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多重任务浓缩于同一时态的特殊情形,这一特殊情形决定了我国在把现代性注入社会转型的同时,容易引发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出现,甚至诱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原来相对稳定的、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和震荡之后,呈现出差异性、多样性、失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出现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局面。
不必讳言,我们以往关注的侧重点是稳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以致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一些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的现象。
因此,我们不赞同为了稳定而稳定,而主张积极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用社会和谐的观念来认识和对待社会稳定问题。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战略决策。
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一定社会生态的自然良性发展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
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我们需要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但单纯地强制执行并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唯一方式。
与此同时,调解制度因为其简洁有效的特点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是指在矛盾纠纷主体之间通过等级机构或专业机构组成的调解员等中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谈判,以达成诉讼进行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协商:协商是一种和谐的方式,调解制度把它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它通过互相理解、谅解、包容,为争议当事人提供合法的选择。
2.和解:和解意味着双方的和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它代表着争议双方的利益,是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
3.自由: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愿的,包容的过程,不需要通过权力强制执行。
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纷争的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
以下是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 解决争端调解制度是全面解决社会纠纷和制度创新的重要路径。
现今社会的各种矛盾纠纷诉讼,调解制度及其各种形式的衍生法律服务在其中扮演了很大的角色。
调解制度的优势•省时省力。
与民事诉讼相比,调解具有省时省力的显著优势。
•无权力束缚。
调解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性的制度束缚,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得以保证,保障了公正合理的结果。
•维护了亲情、友谊和邻里间的感情。
通过调解,可以保障关系的和谐。
2.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背景和实际需求。
它在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豪感、自尊心与荣誉感,具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
调解对于社会和谐的促进•调解推进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
•调解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调解增强了公共开放性。
3. 法律支付解决方案调解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纷争问题,而且可以提供法律支付的解决方案。
调解书如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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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摘要]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全面阐述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分析了现有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政府职责范围与权限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治理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政府责任;社会矛盾调节机制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治理社会矛盾的总体思路进入到从斗争到和谐、从批判到和解、从解构到建构的时期。
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全新而重大的时代课题。
一、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正面临着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多重任务浓缩于同一时态的特殊情形,这一特殊情形决定了我国在把现代性注入社会转型的同时,容易引发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出现,甚至诱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原来相对稳定的、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和震荡之后,呈现出差异性、多样性、失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出现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局面。
不必讳言,我们以往关注的侧重点是稳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以致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一些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的现象。
因此,我们不赞同为了稳定而稳定,而主张积极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用社会和谐的观念来认识和对待社会稳定问题。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战略决策。
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一定社会生态的自然良性发展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
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一)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随着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社会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中利益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腐败现象加剧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日益增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冲突等,从性质上看多数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
为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就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起具有系统化、组织化和民主化的新型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它是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结构关系为目标,以民主政治为制度保障,以社会群体组织化为社会基础,政府和社会自身力量共同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治理机制。
其核心理念就是通过协调冲突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积极引导、控制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使之达到合理有序、良性循环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能促进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政府治理的制度创新和方式变革。
与传统政府控制矛盾的方式明显不同的是,现代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在构建过程中体现出五个不同路向特征:在调节目标上要从“利益失衡”到“利益共享”转变;在调节格局上要从“政府统治”到“政府治理”转变;在调节理念上要从“人治之治”到“法治之治”转变;在调节路径上要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转变;在调节手段上要从“单一的行政控制”到“多元的治理方式”转变。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有助于把矛盾防止在萌芽阶段。
当社会矛盾还未转化为冲突事件时,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就可以通过对矛盾形成的初始条件的化解,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同时,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和宣传教育功能,有助于将目前社会矛盾中暴露出的许多非制度化和反制度化参与形式引向制度化参与形式,使社会矛盾不至于激化或激化程度被控制在适度“有序”的范围内。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基本构成社会矛盾调节是由一套不同于以往矛盾控制的理论范畴和规范系统构成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1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
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意味着在处理社会矛盾问题时必须要遵循过程平等与结果公正原则,这不仅涉及到矛盾调节过程中正确运用收入分配、公共政策,而且还涉及到公民权益保障、政府施政等行为,成为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根本出发点与价值纬度。
2民主法制的制度基础。
民主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工具,有序的民主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同时,法律和法规在处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也发挥着告知、指引、协调、规范、教育、强制的作用,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反过来推进着我国民主制度建设,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制度基础。
3以人为本的政策引导。
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中,实施“以人为本”的政策引导,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需要,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
保障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创造人人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是从政策上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发展路径。
4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
矛盾的产生是利益冲突与博弈的过程,理论上实现矛盾调节的最优方案是实现所有人受益,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却有高难度性,因此必须在矛盾调节中拥有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实现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5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矛盾调节机制得以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利益关系的外部保障,也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指向,从而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6系统优化的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合理与优化与否决定着社会融洽程度,决定着矛盾的协调成本。
在社会主体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互动中,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结构优化,是形成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现实架构。
三、现有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种理想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应该是在和谐思维理念下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体现社会和谐的运行模式,而现有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政府机构内部对社会矛盾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从对待社会矛盾的认识来讲,我国政府机构有种天然的“秩序控制”、“阶级统治”的认同感,有种惧怕犯错和息事宁人的情绪感。
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多样化表现,政府机构内部在处置态度上往往心存顾虑,在工作方式上习惯按部就班,在领导方式上倾向于保守求稳,在风险决策上有时等待观望。
这主要来源于对社会矛盾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缺乏处置矛盾的方法和手段创新,缺乏应对社会矛盾的勇气和魄力,不敢或不能解决矛盾。
(二)政府的利益整合功能发挥欠佳目前,我国政府在整合利益矛盾和冲突方面还未完全适应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一方面,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和不完善,不同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难以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另一方面,政府行政过程中缺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便利性出发,忽视了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知情权;再一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干部“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矛盾处理方式未发生根本转变,相关的配套措施欠缺,往往过度依赖正式权力的组织渠道,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渠道,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贯彻、执行,造成了矛盾化解方式的单一化和调节工作作风的高高在上、远离基层和脱离群众等现状,这些都客观上堵塞了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容易积压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三)社会矛盾调节体系存在功能缺陷当前,政府内部缺少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调节体系。
由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不仅仅是简单的信访工作,还必须承担更为繁重与复杂的社会矛盾监控、分析、处理、协调等工作,信访机关显然在职权与精力上都不足以胜任这项工作。
从以往信访机关对社会矛盾的处理情况来看,基本上发挥着协调和中转职能,无法对社会矛盾的监控、趋势、频率等有一个全面把握。
另外,目前社区、民间团体等组织建设还不甚理想,政府对社会矛盾具有调节作用的中介组织缺少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政府忽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常态建设当前,政府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作用多体现在应急方面,社会矛盾的应急处置没有与矛盾的常态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忽视日常管理过程中社会“安全阀”系统的建设,矛盾调解工作大多在矛盾激化之后进行,而政府相关政策实施之前没有进行矛盾风险评估,矛盾防控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矛盾预防、引导等基础性、前期性的工作缺少制度上的依据等。
(五)政府在社会矛盾调节过程中缺少支撑保障一是人才短缺。
社会矛盾调节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当前没有社会矛盾调节专门的人才培养体系,没有建立起培训、考核和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导致矛盾调解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专业化要求。
二是经验不足。
我国现阶段在矛盾调节方法与工作经验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西方国家的调节方法缺少相应的本土化改造,应对矛盾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够。
三是评估体系缺失。
当前缺少对社会矛盾调节工作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估,对矛盾调节的政策选择、过程效果、社会心理的认同等方面缺少综合性的评估思路、评估体系、评估工具。
四是激励缺失。
现有的对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工作的奖惩处于自发、片断、偶发的状态,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规范化的奖惩措施的规定,导致社会矛盾调节工作的动力不够。
五是数据库缺乏。
现有的社会矛盾调节工作基本靠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处理,缺少一个相关数据库对以往社会矛盾数据做科学分析。
四、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对策思路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政府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而言,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创新社会利益的整合机制在矛盾多发的转型期中,各级政府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社会利益的表达和协商对话,以协调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殊利益和价值观念,公平分配社会利益和配置社会资源。
一是政府要更加注重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整合社会利益的价值观,以引导社会利益整和的方向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