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与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

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作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承销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报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推销股票的方法有两种: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
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方式一般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都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它们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保荐与承销及财务顾问业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简介
证券保荐与承销及财务顾问业务
立足于“挖掘、提升企业价值,让我们的客户成为更好的企业”,依托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专业的工作团队,为国内各类企业的改制、上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并购重组等项目全程提供高质量的投资银行服务,并为政府部门等机构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公司在金融、文化传媒、医药、建筑施工等行业具备优势地位,且多单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坚持开拓创新,陆续推出了无银行担保下的首只企业债券、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首只民营房地产债券、规模最大的地方企业债券,确立了债券承销领域的领先地位,其中2010 年企业债券更是名列市场第一,同时在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领域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业务平衡发展势头良好。
截至2011 年底,中信建投证券累计完成900.93 亿元的股权融资、1877.88 亿元的债权融资以及涉及交易金额为290.56 亿元的兼并收购项目,在中国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搭建了一道合作发展的桥梁。
(公司投行部负责的部分项目)。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
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
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过程。
证券发行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关系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发行核准、信息披露、承销保荐、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其中也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另外,交易所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发行上市规则,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管。
此外,相关法规还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会计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报表,并通过审计机构审计。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证券发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三、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了发行核准、信息披露、发行方式、承销保荐、发行定价和监管管理等方面。
发行核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企业需要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经过审核核准后,才能正式发行证券。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企业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承销保荐是指企业需要委托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在发行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发行定价是在核准后确定证券的发行价格,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监管管理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证监会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核准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要向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企业章程、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等。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举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刻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举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刻内连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打算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2]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进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进展提供了不尽的资金动力,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不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连续融资,为创业投资提供出口、促进企业鼓舞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进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甚至国民经济的连续进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专门低,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进展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为了爱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进展,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畴内要紧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采纳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
保荐与承销协议书

保荐与承销协议书甲方(保荐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承销商):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保荐机构,拟对丙方(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提供保荐服务;乙方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承销商,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丙方的证券发行进行承销。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荐与承销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保荐服务1.1 甲方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丙方的证券发行提供保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丙方准备发行材料、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专业意见等。
1.2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保荐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承销服务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丙方的证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销售、管理销售渠道、提供市场分析等。
2.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承销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证券承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保荐费用3.1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荐费用。
3.2 保荐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承销费用4.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丙方收取承销费用。
4.2 承销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赔偿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任何一方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6.17•【文号】证委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9日)废止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承销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
第二章承销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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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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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文件核查义务
《证券法》第31条:证券公司承销证 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 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 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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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 承销协议,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
在大型项目中,往往由多个承销商 组成联合主承销商。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A+H发行上市, 由美林集团、中金投行团、瑞士信贷集 团、德意志银行和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组成联合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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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又称超额发售权,是指发行人授权给 主承销商,后者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 在证券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按发行 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一定比例(通常不 超过15%)的证券,超额部分证券的发行 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券商为追求自身利益,会采取各 种手段,如缩短承销期,减少承销网 点、另立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购买包 销的证券等,将证券截留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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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深圳“810”事件
1991至1992年,我国采取限量发售认 购证方式发行股票。
1992年,上海市共发售股票认购证 270万套,每套发行价30元,中签率高达 100%,每套认购证中签后可买股票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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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超额配售选择 权试点意见》,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向全体社 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参照该试点意见执行。
2006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
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9条规
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
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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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28条,证券承销业务采 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投资回报惊人。
例如,华联商厦的股票发行价9.70元 /股,上市后大盘卖出价为9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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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证批量制造富翁的效应,吸引众多的 人抢购,黑市交易频繁,认购证交易价格迅速 上涨,还有价无货。
1992年8月7日,深圳市人民银行、工商管 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发布了1992年新股认购 抽签表发售公公告,宣布发行国内公众股5亿股, 发售新股认购抽签表500万张,凭身份证认购, 每一张身份证一张抽签表,每人一次最多买10 张表。然后将在适当的时候,一次性抽出50万 张有效中签表,中签率为10%,每张中签表可 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
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 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 所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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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增加主承销商的主 承销商可以市价从市场购买证券,而以发 行价将其分配给认购者,而且,券商所用 资金为超额发售证券所获资金,因此可在 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获取收益。
包销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全额包销、余 额包销和定额包销。
全额包销:买卖关系。
余额包销:代理关系和买卖关系。
定额包销:买卖关系和代理关系,我国 《证券法》未规定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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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承销
又称联合承销,可适用于证券代销和 证券包销。
《证券法》第32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 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963年,波士顿绿鞋公司率先使用, 故也称绿鞋、绿鞋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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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安定操作的一种方法,安定操 作是合法影响证券价格,属于市场操纵的例外。
如果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 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 格从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证券,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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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之前,消息已经透露给市场,并导 致两大奇观。
8月9日,抽签表正式开始发售,出现百万 人争购场面。
至当晚9点,500万张抽签表全部发行完毕。
傍晚,数千名未买到抽签表的群众在深南 中路游行,打出反腐败和要求公正的标语,形 成对市政府和人民银行围攻的局面,酿成著名 的“810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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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当夜紧急决定, 增发50万张新股认购兑换表。
8月1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专 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即国务院证 券委,并另成立中国证监会作为 其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和决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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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承销的证券
《证券法》第33条:证券的代销、包 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 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 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 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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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深 层次的结构性问题,证券发行往往供 不应求,发行价格与上市价格之间也 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证券承销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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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和适用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三)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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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 的承销协议,向证券投资者销售或者代为销售证 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成效费用的行为。
第28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 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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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35条:股票发行采 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 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 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该规定有助于股票定价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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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 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 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