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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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犯罪 批捕 权上提 一 级后 实践 中存 在 的问题
( ) 自侦 案 件 的 监 督 不 彻 底 一 对
侦 查 监 督部 门将 对本 院 自侦 案 件 的监 督 权 近乎 全
部 交 给上 级 检察 机 关 .而上 级 检 察 机关 的监 督并 未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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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笏 巳罪 纯 捕 仅 上 提 一 级 后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l z -策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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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以查 明 对涉 案 人员 应 否立 案 。 时侦 监部 门借 助这 同
一
工 作 机 制及 时 确 定需 要 主动 提 前 介入 的重 大 、 疑难 、
部 案件 及 时 向上 级 检 察 机关 备 案 或 上 级检 察 机 关 听取
犯 罪嫌 疑 人 、 护 律师 申诉 等途 径 进行 监 督 和 纠正 。 辩
( ) 立案 件质 量 保 障机 制 二 建
职务 犯 罪 案 件 具 有 侦查 难 、 证难 、 变 化 、 罪 取 易 犯 嫌 疑人 反 侦查 能 力强 等 特 点 。 此 。 察机 关 有 必要 建 为 检
法情 况 的 重要 参 考 2立 案 环 节 纳 入 监 督 范 围 职 务 犯 罪 批 捕 权 上 提 .
一
众 多 的配套 法 律 问题
《 试行 规 定 》 没有 明确 上 级 检察 机 关 批准 逮 捕 的 职 务犯 罪 案件 一 旦 出 现错 案 情 形 .错 案 责 任是 由下 级 检 察机 关 承担 还 是 由作 出批捕 决 定 的检 察 机关 承 担
级后 . 上级 检察 机关 对 于下 级检 察 机关 移送 审 查 逮捕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作者:蔡兵义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1期当前,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的实施及财产刑的执行导致部分罪犯减刑无望,结合山西阳泉第一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职务的特点,调整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才能有效激发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山西阳泉第一监狱押职务犯的特点。
一、结构特点1、年龄结构特殊:截止2017年4月底两个监区共押职务犯165名,其中60岁以上的占21.5%;50岁—60岁的占44.9%;40岁—50岁的占23.9%;40岁以下的占9.7%。
在押职务犯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近70%。
2、身体状况不好,多数罪犯身患多种疾病。
职务犯在犯罪前曾担任一定的职务,由于整天忙于各种事务和应酬,致使生活几乎无规律可循,因此绝大多数职务犯患有各种慢性病。
3、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的认知水平。
大专以上学历占54.1%,高中、中专学历占15.8%,中专以下占29.1%。
职务犯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认知能力较强。
4、从刑罚结构分析,短刑犯所占比例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71人,占43.03%;5年以上,10年以下38人占23.03%;,10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33.94%.余刑3年以下的113人,占68.5%.5、多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关系稳定。
职务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捕前担任职务期间,其配偶子女一般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且因犯罪而离婚的较少,家庭关系相对稳定。
二、行为特点1、关心身体健康。
职务犯高度关注自己的身体,每天户外活动,无论天气如何都能坚持锻炼。
2、兴趣广泛、爱好学习、关注时政。
通过对在押职务犯的调查了解,几乎每名罪犯都“身怀绝技”,同时这类罪犯也较为关注时政,关注国家各类政策的出台,关注自己所在地区及行业的人事任免,并不时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维权意识强。
职务犯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对法律法规和个人权利义务的了解相对较多,加之服刑后自感自己处于弱势,产生了一种潜在的弱势心理,导致职务犯十分看重自己的权益。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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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0 1 — 4 2 1 — 0 1
作者 简介: 王胜 国(94 ) 天津市人, 15-, 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陈辉(90 ) 天津市 17一, 女, 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主要从 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察权 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 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 问题 , 并未覆盖所有的自侦案件和侦查的每一环节 。 案件 , 促进 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 , 犯罪嫌疑 ( ) 二 配套 程 序缺 少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踟 。但是 ,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 1 。 上一级检察机关作 出批捕决定后 , 证据在侦查 阶 提一级后 , 了一些新问题, 遇到 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 段或者审查起诉 阶段发生变化 , 下级检察机关是否有权 变更强制措施 , 以及程序如何进行 , 在上提一级 的《 试行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 中并不明确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 批捕权 ; 上提一级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4 8 8 2 1 )2 0 5 — 4 1 7 — 2 X( 0 0 0 — 0 1 0
20 年 6 8日, 09 月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 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 ) 自侦 案 件 的监督 不彻 底 一 对 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省级以下 侦查监督部 门将对本 院 自侦案件的监督权近乎全 人 民检察 院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 部交给上级检察机关 , 而上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并未覆盖 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并于 20 年 7 , 09 月起试行 。 该规定 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 第 1 条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查 的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 , 审查批捕的时间变得 职务犯罪案件 ,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 , 由上一级人 非 常紧迫 , 改 根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的 目的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对 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以下 ( 自身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不力的现状 , 充分发挥上一级 简称《 试行规定》 , )犯罪嫌疑人 已被拘 留的, 当在拘 留 应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 后三 日内报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下, 报 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的领导和监督 , 强化对职务犯罪案 送的时间可延长 1 日至 4日。1 天的审查批捕期限, 4 下 件侦查权 的监督 、 制约 , 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 级检察 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和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从 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 、 公 门分享 。根据规定 , 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 正行使f 】 】 。该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研 部 门移送审查逮捕 的案件要提出审查意见 , 并要及时将 究领域均认为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制度解 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 由于下级检察 决 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 、 侦查 、 逮捕、 起诉均 由同一个检 机关不是最终决策机关 ,也没有 案件质量考核上 的压 察院办理 的问题 , 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 力 , 侦查监督部门原本就缺位的对本院 自 侦部门侦查权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 的监督意识更 会让位 给一切交 由上级侦查监督部 门监 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阁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 加强侦 督裁决 的意识。但是 , 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不是同下级 自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给 予什 么程 度 的 优 惠 待 遇 和 奖 励? 这 个 问 题 关 系 到 分 级 处 遇 制 度 对 服
刑 人 员 的 吸引 力 , 接 决 定 了 它 的 实施 效 果 。 目 前 , 保 障 服 刑 人 员基 直 在
对 罪 犯 施 行 的 ~ 系 列 管 理 措 施 。分 级 处 遇 是
处 遇 体 系 的分 支 , 是 指 监 狱 对 服 刑 人 员 分 类 调 查 , 其 改 造 表 现 、 它 对 服
必须 要 澄 清 的 是 分 级 处 遇 和 分 类 监 管 的 不 同 , 级 处 遇 应 当 是 根 分 据 服 刑 人 员 的 改 造 情 况 给 予 的一 种 动 态 评 价 , 的 价 值 体 现 在 其 等 级 它 差异 导 致 的 人 员 流 动 ; 类 监 管 是 根 据 服 刑 人 员 的 初 始 状 态 处 以 不 同 分 类别 的监 管 制 度 , 然 也 包 括 部 分 服 刑 过 程 中 的 再 分 类 。 二 者 的 关 联 当 在 于 分 类 监 管 与 分级 处 遇 的 交 叉 点 , 分 类 可 能 与 分 级 重合 。 遇 措 施 即 处 的 内 容 包 含监 管 措施 部 分 。我 们 现 在 的 分 级 处 遇 划 分 标 准 就 是 分 类 监 管 的 标 准 , 之 台湾 地 区 的 分 级 标 准 , 们 既 没 有 专 门 的 规 定 , 缺 较 0我 也 少 可 操 作 性 。 除 了服 刑 人 员 的 档 案 和 判 决 书 记 载 的 信 息 , 狱 管 理 机 监
国的分级处遇制度建立在粗线 条的分级标准 之上 , 存在 分级处遇 的激 励 效果 下 降 , 犯对 此 的关 注 降 低 , 级 处 遇 的 执 行 不 到位 等 问 题 。 本 罪 分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分级处遇总结
分级处遇总结一、引言分级处遇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行为、罪行严重程度、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评估,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针对性管理,提高改造效果,减少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对分级处遇进行总结。
二、分级处遇的背景分级处遇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监狱拥挤和改造效果不佳的问题而设立的。
通过将犯罪分子分为不同的级别,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可以更好地分配资源,提高改造效果。
目前,分级处遇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采用的一种犯罪管理制度。
三、分级处遇的级别划分分级处遇的级别划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低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较轻,改造表现良好,危险性较低。
管理措施较为宽松,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
2.中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相对较重,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经过改造表现良好。
管理措施较为严格,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管和限制。
3.高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危险性较高,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管理措施较为严格,限制较多。
四、分级处遇的优点和不足分级处遇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高改造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分级处遇制度还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然而,分级处遇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分级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某些犯罪分子被错误地归类或忽视。
其次,分级处遇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不同级别的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待遇和管理措施存在差异。
最后,分级处遇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对监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论分级处遇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犯罪管理制度,能够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高改造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实施分级处遇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未来应该加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分级处遇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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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当前,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的实施及财产刑的执行导致部分罪犯减刑无望,结合山西阳泉第一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职务的特点,调整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才能有效激发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山西阳泉第一监狱押职务犯的特点。
一、结构特点
1、年龄结构特殊:截止2017年4月底两个监区共押职务犯165名,其中60岁以上的占21.5%;50岁—60岁的占44.9%;40岁—50岁的占23.9%;40岁以下的占9.7%。
在押职务犯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近70%。
2、身体状况不好,多数罪犯身患多种疾病。
职务犯在犯罪前曾担任一定的职务,由于整天忙于各种事务和应酬,致使生活几乎无规律可循,因此绝大多数职务犯患有各种慢性病。
3、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的认知水平。
大专以上学历占54.1%,高中、中专学历占15.8%,中专以下占29.1%。
职务犯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认知能力较强。
4、从刑罚结构分析,短刑犯所占比例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71人,占43.03%;5年以上,10年以下38人占23.03%;,10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33.94%.余刑3年以下的113人,占68.5%.
5、多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关系稳定。
职务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捕前担任职务期间,其配偶子女一般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且因犯罪而离婚的较少,家庭关系相对稳定。
二、行为特点
1、关心身体健康。
职务犯高度关注自己的身体,每天户外活动,无论天气如何都能坚持锻炼。
2、兴趣广泛、爱好学习、关注时政。
通过对在押职务犯的调查了解,几乎每名罪犯都“身怀绝技”,同时这类罪犯也较为关注时政,关注国家各类政策的出台,关注自己所在地区及行业的人事任免,并不时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维权意识强。
职务犯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对法律法规和个人权利义务的了解相对较多,加之服刑后自感自己处于弱势,产生了一种潜在的弱势心理,导致职务犯十分看重自己的权益。
调整现有职务犯监区分级处遇制度的必要性。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就需通过“分级处遇”政策去体现。
(二)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僵化,不能很好地反映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特别是新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实施后,专项行政奖励减少,导致很多改造表现好的职务犯因刑期、奖励等原因得不到相应的处遇。
(三)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处遇级差不明显,不能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级严管罪犯除了在年终评审、报减时略有体现外,其它方面亦无明显区别;普管级标准宽泛,人员众多,表现参差不齐,待遇无异,导致罪犯对分级处遇不关注,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四)职务犯刑期结构的变化要求必须丰富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
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职务犯的刑期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6年后半年以来,有期徒刑在五年以下的职务犯明显增多,加上受财产刑履行减刑受限的罪犯,现在监区在押的职务犯徒刑普遍较短,余刑三年以下的罪犯占到68.5%。
对于这类罪犯靠现有的行政奖惩、刑事奖惩及罪犯劳动报酬已经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尤其对一些遵规意识差,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消极怠工的职务犯一些民警感到束手无策,急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丰富分级处遇制度,以实现对职务犯的有效管理。
(五)从改造人的客观现实需要出发,结合职务犯的特点,需对职务犯的分级处遇进行调整。
职务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具有相应的个人素养,家庭关系普遍趋向良好,暴力倾向轻微,违规违纪率较低,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
对于职务犯,分级处遇应在活动自由度、文体活动参与度、亲情电话、亲情会见、亲情会餐的频次以及开放式处遇方面多做文章,以期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调整职务犯分级处遇制度的构想
(一)监区成立相应的评级机构,每月对在押罪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立处遇等级。
监区在月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罪犯的一贯表现、心理状况、社会支持、应急事件、刑期等情况对罪犯进行评估,确立处遇等级。
其中严管一级、宽管级要报监狱狱政部门审批。
(二)细化罪犯日常考核奖惩,让考核的触角延伸到罪犯改造活动的方方面面,让考核的结果直接体现于分级处遇。
(三)改变原有处遇级数,制定适合职务犯的处遇内容。
《监狱法》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罪犯,在处遇上拉开档次,无论在自由程度、物质待遇、文化生活待遇都要有具体差别”,为了较为完整地体现罪犯的改造表现,又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将罪犯的级别分的
过多,过于烦琐。
笔者建议对罪犯设立“三等六级”,即严管、普管、宽管三等,其中分为严管一级,严管二级,普管一级,普管二级、普管三级,宽管级别六个等级。
鉴于目前监狱的物质条件限制和管理制度的不足、结合职务犯的基本特点,笔者对六级处遇的内容简单构想如下:一是严管一级。
主要指严重违规违纪,经监狱审批需要严管集训的罪犯或禁闭期满后转为训诫的罪犯。
二是严管二级。
主要指在改造中出现违规违纪,受扣分处理的罪犯。
三是普管一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11%—4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2次/月、拨打亲情电话2次/月、会见时间40分钟/次,月度消费600元、奖休三天、可以参加晨练和晚饭后的小院散步、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
四是普管二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41%—8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月接见1次、拨打亲情电话1次、会见时间30分钟/次,月度消费450元、奖休一天(奖励非节假日休息)、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可以参加晨练。
五是普管三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81%以后的罪犯,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1次/2月、拨打亲情电话1次/2月、会见时间15分钟/次,月度消费300元。
六是宽管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1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2次/月、拨打亲情电话2次/月、会见时间40分钟/次,月度消费600元、奖休三天、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可以参加晨练和晚饭后的小院散步、居住监舍为4人间。
基于报应刑思想的影响,对职务犯实行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的分级处遇可能会引起社会这样那样的非议,但从客观事实出发,职务犯的犯罪性质与其他罪犯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对职务犯实行有区别的分级处遇,并不是同情或放纵职务犯罪,而是改造人的客观现实需要。
监狱的宗旨是“改造人”,终极目标是讓服刑罪犯重返社会,惩罚是手段并非目的。
对于被剥夺自由的职务犯,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至于在改造过程中实行什么样级别的处遇是监狱为了进一步改造人而实行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科学的管理和改造职务犯。
因此,对职务犯适用何种级别处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放纵某一类型罪犯,而是基于改造罪犯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