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我国特色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浅议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更好地贯彻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更好地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作者:朱姗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刑事和解也已适用几年。
本文通过对东阳市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各类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存在的弊端,结合实践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和解及规范刑事和解等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期冀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和解;司法资源;国家补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的保有量越来越高,直接导致交通肇事案越来越多。
如何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既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公共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贯彻好刑事和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特征当前办理刑事案件以笔者所在东阳市为例,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193件193人。
从办理该类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征:(一)绝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均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由于侦查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限至多7天,民警难免就案办案,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无法交纳足够赔偿金情况下,一律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见表1。
(二)定罪不捕比例大大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不捕率达到24.9%,大大高于整体不捕率的10.4%。
(三)批准逮捕后仍有较多案件被取保候审批准逮捕后因赔偿被害人而获得被害家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数远远多于其他刑事案件。
(四)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判实刑率低因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达成和解而相对不诉案件比判实刑案件还多,且判缓刑案件占全部交通肇事案46.6%,见表2。
二、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工作中的弊端通过对交通肇事案件特征分析不难发现,当前该市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工作存在三个弊端:(一)浪费司法资源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都走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每一个环节。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家赔偿法》3形成性考试答案

【判断题】1、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对”。
√2、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
“错”。
✘3、在国家侵权赔偿案件中,当受害的公民本人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适当地行使要求赔偿权利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
“对”✔4、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对✔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6、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错✘7、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8、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错9、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迅速赶往火场,由于车速过快不幸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错✘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错✘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12、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错×13、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14、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错✘15、在国家侵权赔偿案件中,当受害的公民本人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适当地行使要求赔偿权利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
“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影 响案件 处理结论 的重要 因素 , 这种 “ 赔偿型 ”刑事 司法有其 现 实的 背景和 需 求。然 而 , 可 能 引起 的 对 国 其 家刑事 实体 处分权 的松 动及刑 罚轻缓化 泛化 等的趋 向不能 不令人 担 忧。 因此 , 对积极推 进 中的“ 赔偿 型”刑
事 司法进 行冷 思考 , 求对相 关问题 的理 性解 决办法是我 们应有 的 态度 。 寻 关键 词 : 赔偿 ; 事司法 ; 事 实体 处分权 刑 刑
节, 判决适用 缓刑 的 比较多 , 的案件 至少在 量刑上 重
件中, 交通肇 事案 件 23件 , 意伤 害 案 件 20件 , 4 故 9
收 稿 日期 :0 9— 3— 4 20 0 0
基金项 目: 文为 20 本 07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研 究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目批 准 号 : 刑 项
】6 0
这两类案件 占全部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总数 的 9%。 6
三年 中有 5 2起案 件 的刑事 附带 民事部 分通 过 调解 4 结案 , 调解率 达 9 % , 8 并且 这 些 案 件 的 民事 赔 偿 部 分 9 %得 到实 现 。基 于 案件 本 身 的情 节 , 之赔 偿 9 加 与量刑 关 系 、 罚轻缓 化之 考虑 , 审结 的案件 被告 刑 所 被判处 非监 禁刑 的 比例较 高 , 年 中 , 6 1名 被告 三 有 2 人 被判 处 了非监 禁刑 , 占刑 事 附带 民事 案 件被 告 人
方对 被 害方物质赔 偿 是 否 到位 , 赔偿 与否 和赔 偿多 少成 为影 响案件结 论 的重 要 因素 , 满 足受 害 人 的 从 经济救 助需要 , 获取对 加 害人的谅解 的主观追求 , 到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形考任务1-3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国家赔偿法》形考任务(1-3)试题答案解析(正确答案已附后,请用Ctrl+F进入查找答案)形考任务1题目1正确获得3分中的3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单选题】下列( )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一项:A. 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B. 某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将附近渔港的渔船炸毁C.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D. 一名穿制服的警察,见有歹徒抢劫,以自己下班为由没有制止反馈正确的答案是:一名穿制服的警察,见有歹徒抢劫,以自己下班为由没有制止题目2正确获得3分中的3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判断题】我国没有立法赔偿。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3正确获得4分中的4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多选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B. 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所造成的C. 赔偿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的D. 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的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反馈正确的答案是: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的直接的而非间接的,赔偿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的题目4正确获得4分中的4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多选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B. 违法冻结财产C. 违法实施罚款D.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反馈正确的答案是:违法实施罚款,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违法冻结财产题目5正确获得3分中的3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单选题】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 )。
选择一项:A. 英国B. 中国C. 法国D. 美国反馈正确的答案是:法国题目6正确获得4分中的4分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多选题】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大致包括 (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2

母亲被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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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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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说:“工厂附近的马路上没有路灯,骑车过一个 路口时,我看见有辆车过来,但觉得离得很远,就没在 意……后来我被撞倒了……” 小芳的母亲当场在车祸中身亡,年仅39岁。“当时我 们谁都没敢告诉小芳,过了好几天,她才知道。当时她跟 傻了一样,愣在那里一动不动。”小芳的表哥告诉记者。 “当时我的车在快车道上行驶,看见自行车的时候, 踩刹车打方向盘都来不及了。”撞死小芳母亲的水泥罐车 司机说。 根据现场勘验,交通民警认为,小芳骑自行车横穿机 动车道时,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 全法,存在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水泥罐车 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定小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芳的表哥告诉记者,水泥罐车司机的单位很同情她, 经过协商,司机的单位已经支付了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 17.5万元。
案例实例: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案情: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 (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 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 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 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法院: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 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 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 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 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课堂点击
1.违章事故永远没有赢家 我国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 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司机刘寰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南二环路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 曹志秀,曹志秀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 精神损失费5万,这起案件是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 因此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北京市宣武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司机和死者 各负5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曹志秀在出行时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以 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机动 车司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情况,也未 做到安全驾驶,因此二人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判决刘寰赔偿16万 2142元。 这个案例,是新交法实施后,全国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引发的 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案。对于行人和司机各负50%责任的结果,专家 认为,这对司机和行人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谈认罪认罚采纳率的正确认识

从余⾦平交通肇事案谈认罪认罚采纳率的正确认识⼀、案情简介2019年6⽉5⽇21时许,被告⼈余⾦平酒后驾驶⽩⾊丰⽥牌⼩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XXX)由南向北⾏驶⾄北京市门头沟河堤路1公⾥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宋某致其死亡,撞⼈后余⾦平驾车逃逸。
经北京民⽣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队认定,被告⼈余⾦平发⽣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6⽇5时许,被告⼈余⾦平到公安机关⾃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的罪⾏。
2019年6⽉17⽇,被告⼈余⾦平的家属赔偿被害⼈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被告⼈余⾦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部。
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其驾车逃逸,擦拭车⾝⾎迹,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
2019年6⽉6⽇5时30分许,被告⼈余⾦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液酒精浓度为8.6毫克/100毫升。
⼆、观点分歧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检⽅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理由是,被告⼈余⾦平⾃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条件。
⼀审法院认为,被告⼈余⾦平作为⼀名纪检⼲部,本应严格要求⾃⼰,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从海淀区回门头沟区住所,且在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擦拭车⾝⾎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判处缓刑不⾜以惩戒犯罪,因此对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余⾦平⾃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家属损失,得到被害⼈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参考答案

形考任务一题目1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2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赔偿的程序。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3人民主权学说是由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4社会协作法学理论以狄骥为杰出代表。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6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时间算在国家赔偿的时效之内。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追偿权。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8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9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题目10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1国家赔偿对公职人员具有制约预防功能。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2国家赔偿对公民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3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4在国家赔偿中外籍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在法定条件下的较低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5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应该进行赔偿。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6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7国家赔偿具有侨民保护的功能。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8国家赔偿具有利益调整的功能。
题目19国家赔偿对公务活动有监督功能,不具有保护功能。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0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判例。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仅指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2危险责任原则不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国家赔偿的原则之一。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1-4辅导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1-4参考答案形成性考核11.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 国家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本法。
()a. 适用b. 不适用c. 参照适用d. 可以不适用3.()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a.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b. 非法拘禁c.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d. 错误拘留4.()属于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a. 违法使用武器b. 摊派费用c. 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d.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5.发生下列哪一侵犯财产权行为,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b.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 他人冒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d.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为主要规范对象。
a. 经济活动b. 立法活动c. 司法活动d. 行政活动7.二审改判无罪的,由()为赔偿义务机关。
a.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b. 二审法院c. 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与作出逮捕的机关d. 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8.某监狱管理人员因囚犯孙某顶撞,而指使另一囚犯殴打孙某,致其伤残,孙某应向谁要求赔偿?()a. 无权要求赔偿b. 某监狱管理人员c. 监狱管理机关d. 李某9.判决执行错误的执行主体是()。
a. 行政机关b. 监督机关c. 法院d. 检察机关10.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a. 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b. 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c. 不承担赔偿责任d.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1.下列哪些是,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a. 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实施的行为b. 于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实施的行为c.为执作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d. 公安机关违法扣留行为12.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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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2001年7月11日晚,聊城市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司机某酒后驾一辆新东风货车在路上行驶,突然驶向路边,将一对正在骑自行车的母亲某及其儿子撞出十几米远。
司机某为逃避责任,慌忙逃窜。
被撞的母子俩,母亲由于失血过多死在医院,儿子虽未死亡,但脑部严重受伤,丧失说话能力,而且颅骨还需要进一步的整形固定手术,否则,生命就有危险。
而且一只腿将终身残废。
肇事司机某在出事第二天即被抓获。
犯罪人某被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院判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三十万元。
但是犯罪人某本来就是东借西借刚凑好钱卖了车,搞运输还不到一个月,自己的债就欠了一大笔,根本就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的当事人。
某的丈夫许某仅从犯罪人某那里强制执行得到三万元,连儿子十分之一的医疗费都达不到。
从此,许某一家的命运非常艰难,为给儿子治病,他想尽了一切办法,连自己的工作都丢了,最后终于保住了孩子的生命,但是一系列的后遗症还需要进一步治疗。
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许某迫于无奈之下又实施抢劫并致人重伤,最后自己被关进了监狱。
儿子留给许某年迈的父母照顾,最后死去。
这个案例中许某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有效地赔偿,恶劣的处境又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是悲惨的,更是发人深省的。
据笔者调查,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为数不少。
这不禁使我们反思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制度,是不是我们忽略了什么。
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如何对待犯罪加害人,即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对犯罪被害人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受害人遭受犯罪人的侵害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又恶性循环产生受害人向加害人的角色易变,对社会造成再次侵害。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受害人的不同状况,建立一种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抚慰机制――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以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感情,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和他们的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
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在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波及,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
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反正要设立一种公基金,对严重犯罪的被害者进行救济,说白了就是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对被害人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她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她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这也是目前一些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国目前的状况,客观上要求我们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这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建立我国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必要性这里所说的“被害人”,特指刑事案件中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被害人。
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
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
特别是在造成重大人身方面的犯罪被害(死亡、重伤)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制度几乎不起作用。
这样,如果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由于犯罪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幸,但不能采取恢复被害感情及对被害人进行法律保护的措施的话,便会招致犯罪被害人及市民的对包括刑事司法在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刑法的规制机能。
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维持确保国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在的法秩序的信赖有重要意义。
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防上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
恶逆变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导致的被害人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
任何事物都处在不停的运动变化之中,被害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犯罪作为外力强加于被害的恶性刺激,会使被害人在被害后立即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人既可能从被害事件中取得教训,迅速摆脱犯罪侵害给自己带来的消极心境,振奋精神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也可能走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道路。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产生了向社会报复的心态,把自己的满腔怒火发泄到无辜者的身上,成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者。
如有的在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盗窃、抢劫以后,便产生了也去偷盗他人财产的犯罪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迅速转化成害人者。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认识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更有周围人对被害人被害后的冷遇和歧视,还有法律工作的失误,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种种原因的综合作用把被害人一步步推向了犯罪的道路。
这种恶逆变一旦形成以后,往往会比一般犯罪人更加疯狂,对社会的危害性会更大。
笔者认为,加强对被害人救济和补偿,做好被害者家属、亲人的思想工作,安抚被害人那颗受到创伤的心,可以防止被害人的逆向转化,减少犯罪的潜在因素,这一工作做好了,犯罪预防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强化,犯罪也会大大减少,社会环境净化的目标也就更有希望。
因此,无论是从确保国民对法的秩序的信赖,还是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说,建立我国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都是必要的。
二、建立我国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理论依据考察国外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我们发现目前理论界就建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社会保险说,即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
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
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担这一事故给他带来的损失。
(二)被期待说,即国家之所以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在于它本身被期待。
第一,被害人生活贫困的实际状态,是使这种制度成为必要的社会背景之一。
第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对犯罪被害方面的机能是不充分的,因为事实上,被害人及其家属中,不能恢复由于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损失很多。
(三)命运说,即认为犯罪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一场灾祸,其被害人是因为某种机会而不幸的被害者。
因此,被害人无理由独自忍受或承担这种不幸的损害。
按照这种说法,社会上未被害的幸运者应当分担遭受厄运者的一部分损失。
(2)(四)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因此,如果国家未能尽到这种责任,就应当对社会所遭受的损失或财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上述的四种说法,都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被害人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补偿。
笔者比较倾向于国家责任说。
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说:“纯粹的意外伤害,国家不会给予赔偿,之所以提出国家补偿,就意味着国家应该在这一事件上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治安不力或者责任人失职等。
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放低,比民事赔偿少,对财产损失委托财产损失评估机构,之后算平均。
政府应该委托一个现有机构比如民政局、法制办或者财政局,来指定办理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
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还可以有权到法院起诉,追究行政赔偿。
”笔者认为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抑制犯罪的义务。
这是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权力。
比如在暴力犯罪中,因国家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预防犯罪,而导致其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自己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就应当对自己创设的这种被害人与加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相对劣势的状况承担责任。
在惩罚罪犯时,国家又不允许私刑之存在,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有力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有效的补偿,承担一种间接的责任。
而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可以为了国家牺牲小我,那么作为国家这样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更有义务来抚慰人民的疾苦,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则,国家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便是一种失衡状态,国家充当了一种只享受利益不尽义务的角色。
因此无论是从国家责任说,还是从我国国家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均衡角度而言,国家都应当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三.国家补偿被害人的条件及围享受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的条件及围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二是引起损害的犯罪的性质。
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
多数国家把补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
新西兰实行在极为广泛的围,对被害者实行原则补偿的制度。
美国各州规定,侵犯财产之非暴力犯罪不属于国家补偿之围。
对于被害人而言,机体未受伤之被害人也不属于被补偿之列。
在犯罪对被害人影响的角度来说,不需要治疗或未影响工作的被害人也不被国家补偿。
同时,对自己被害负主要责任的被害人和被害后得到足够保险赔偿的被害人均不属于被国家补偿之列。
对被害者的补偿,是只以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为限,还是也包括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
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国家补偿立法确定的补偿对象不应问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问被害人是身体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而应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犯罪者不能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均可向国家申请补偿金:1、被害人因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费用,而又无力支付的。
2、被害人由加害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自己和家人生活处于恶劣的条件之下,没有着落的。
3、被害人因侵害丧失劳动力的。
4、被害人死亡,所依靠其生活的家人生活没保障的。
5、加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的。
6、其它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情况,导致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被害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国家补偿的申请人。
笔者认为,被害法人因其在被害后,可以得到财产保险,因此其不能作为被害人申请补偿。
对于外国人是否能作为被害人在我国申请补偿,笔者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的管辖围之,且被害人的条件也符合我国的规定,我国应当按照有关的程序和标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