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合集下载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为了对案件作出正义的裁判,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选择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法律的一种权能。

标签:民商事;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概述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

法官在诉讼外行使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体现。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是法官或者合议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或合议庭是民事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未明确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或合议庭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处分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而法官行使的诉讼处分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等与审判相关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处分范畴,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

4、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能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的滞后及空白,在法无明文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救济。

5、价值取向性。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1、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

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空白地带。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

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弥补法律的漏洞,使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在法律程序之外促进法律的进化。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 B2、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

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答案】 C3、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答案】 B4、“……我么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当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做出新选择的问题……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

这种预测未来的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

”关于该段引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A.由于立法者对未来情况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故法律会有漏洞存在B.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C.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选择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D.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则出现,则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案件【答案】 D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 D6、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下列哪一选项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A.运送在途的货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B.与民事主体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不动产法律关系C.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法律关系D.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答案】 B7、某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执法措施或者如何采取执法措施的权利。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下面以交通管理领域为例,详细介绍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应用。

一、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所做出的行为。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会影响整个交通秩序。

二、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警察具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在处理酒后驾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司机表现和呼气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优点1. 灵活性强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了过度依赖规定和条文,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2. 提高效率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高效。

例如,在处理违停行为时,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判断是否需要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拖走。

3. 增强公平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公平。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所有超速行驶的车辆都进行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注意事项1. 滥用自由裁量权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处罚,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2. 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和条文,警察必须在执法中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

3. 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对交通安全的保护和维护上,不能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滥用权力。

五、结语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案情:
2002年9月22日,原告石某乘坐被告万某驾驶的鄂J10601小客车到团风城关。

当车行至阳线张家塆板场路段,遇被告易某驾驶的鄂J10545农用车从支路转弯至主干路。

因石某晕车,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被易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其伤诊断为开放性粉碎型骨折。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两车未接触。

另公安交警部门还查明万某无证驾驶,并受被告胡某雇请。

公安交警部门以石某无证驾驶为由作出了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易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

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无果,石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胡某,易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2369.86元。

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石某左手损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是石某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石某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与石某左手损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万某无证驾驶与石某左手损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万某违反交通法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考虑到万某无证驾驶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处在一种危险的状态之中,故判决石某自己承担诉请损失的60%;万某承担诉请损失的35%,因万某系胡某雇请,其责任转承由胡某承担;易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而上诉。

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判决万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易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石某承担30%的责任。

点评: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两级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是两级法院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其中关键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差异所决定的。

虽然9’22交通肇事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是一,二审法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的。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官有没有自由裁量权或应不应该给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都在争论之中。

而现实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作出,无时无刻地不在行使着自由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而经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已不可再现且已消灭的事件、过程作出的判断。

由于每个法官的社会生活经验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社区自然环境不同,人际交往不同,逻辑思维方式不同等,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除了当事人自认外,很大程度上对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必需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推定,已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

法官这种对证据的认定及推定,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9’22交通肇事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认为,原告石某左手损伤系石某自己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其损害结果与他的行为“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应负主要责任;二审法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而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负责。

这与一审法官认定石某应负主要责任的判断结果是不同的,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由于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

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

英国贵族法官(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这正好说明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同于英美判例法国家那样法官造法。

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理解法律精神。

由于每个法官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对那种立法上不完善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每个法官会有不同的结果。

如何理解并适用法律,就时刻考量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从9’22交通肇事案的审理看,虽然我国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规定了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不仅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更加重要的是从立法上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而在该法未颁布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依据的仅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199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虽然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9’22交通肇事案一、二审法官之所以裁判结果不同,除了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断上的不同,很大程度是对法律的理解适用的不同而导致的。

一审法官用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处理该案件,认为石某损伤结果与万某无证驾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二审法官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并无不妥,应予采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不明确,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前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还争论不休),给法官在处理个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如果裁量得当,则“熨平了皱折”,反之则烧坏了“织物”。

在适用法律时,一审法官判决万某的赔偿责任转承其雇主胡某承担,是注重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审法官判决胡某对万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注重对受害者最大利益的保护。

这种基于法官对法律理解适用的不同差异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是造成审判结果差异的根本原因。

9’22交通肇事案审判结果的启示
如何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入手,从制度上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完善证据制度
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把证据规则写进法律条款中去;不同诉讼要制订不同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明标准。

通过完备的证据规则,缩小法官的事实认定和判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完善上诉审制度
改变上诉审对事实的审查,上诉审只负责对初审法院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如果有证据证明初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误不宜就“查明的事实”改判,应发回重审。

上诉审法院对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仅是对裁判结果适用的法律的审查,还就事实认定适用证据规则的审查。

对初审法官违反证据规则而认定的“事实”并以此裁判的案件,也应发回重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