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汇总
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归因及对策

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归因及对策作者:魏恒涛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有些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不同程度地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和现象,影响了新闻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本文以新闻从业者道德失范现象的表现与危害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新闻从业者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立法,加强新闻记者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健全新闻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就如何加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对策新闻事业事关国计民生,对于国家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虚假新闻、不良信息、侵权问题、新闻评论随意、题材失衡等一连串的词汇不断充斥着我国新闻的各个角落。
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树立新闻信誉,赢得民众口碑,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新闻界的一大难题。
一、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表现与危害1.新闻虚假真实是新闻与生俱来的特点,也是新闻必须要遵从的原则之一。
如果新闻的报道失真,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背离了事实,那么新闻也就丧失了其原有的价值。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一书中指到:“政治需要,公开造假;于己不利,隐匿真情;宣传典型,任意拔高;屈从压力,写昧心稿;唯利是图,编造新闻;粗枝大叶,调查不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知识贫乏,不懂装懂;合理想象,添枝加叶;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可谓对于目前虚假新闻的论述一针见血,入木三分。
现阶段,随着会联网和新媒体的兴起,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虚假新闻是对新闻公信力的严重挑战,使对新闻观众的严重亵渎,是误导受众决策的致命根源。
2.新闻媚俗“媚俗新闻”指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机构为了迎合市场口味,不顾职业操守随意降低新闻作品的道德水平和审美标准,肆意传播不利于社会健康向上发展的新闻。
媚俗化在新闻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人文关怀缺失,对于苦难和死亡漠不关心。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之我见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之我见新闻作为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重要行业,承担着监督社会、传递真相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使命。
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
本文将就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
部分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地报道新闻,夸大事实、捏造消息,甚至故意歪曲事实,给公众带来不实的信息,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
2. 缺乏职业敬业精神。
一些新闻从业者对新闻行业缺乏敬业精神,对新闻报道随意马虎,不负责任地发布消息,轻易传播未经核实的消息,造成社会恐慌和不良后果。
3. 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一些记者对新闻报道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尊重新闻的真相和客观性,以及对报道对象的尊重,导致出现偏颇的报道现象。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对社会和新闻行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1. 影响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导致公众对新闻报道产生怀疑和质疑,影响了新闻行业的权威和影响力。
2. 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
一些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导致社会舆论的混乱,让公众无法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不良影响。
3. 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声誉。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损害了整个新闻行业的声誉,给新闻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整个行业都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我们需要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对于新闻从业者,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修养,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维护新闻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2. 完善新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督机制,对新闻内容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杜绝不实信息的传播,提高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提升新闻从业者的责任意识。
新闻学中的法律问题与记者的职业道德

新闻学中的法律问题与记者的职业道德新闻学是研究新闻的产生、传播和社会影响的学科,它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生涯中,他们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同时也需要遵守记者的职业道德准则。
本文将就新闻学中的法律问题与记者的职业道德进行探讨。
一、新闻学中的法律问题1.言论自由与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是新闻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记者们常常面临法律对言论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制约,记者在报道时需要遵守新闻法规定的范畴,不能够散布谣言或者影响社会安定。
这就对记者进行了约束,需要他们在保持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谨慎地选择和处理新闻报道。
2.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平衡记者在报道时常常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他们需要在保护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尊重个体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范围内对信息进行处理和披露。
3.知识产权与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照片或视频等。
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注意尊重原著作者的知识产权,符合版权法的规定,避免侵权行为。
同时,记者也需要注意对报道中的原创素材进行保护,避免被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
二、记者的职业道德记者作为新闻传媒行业的从业者,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准则,遵循公正、真实、客观、负责任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报道记者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新闻报道,不带个人情感或偏见,不曲解事实,不歪曲真相。
他们应该对所有相关方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真实地展现事实的全貌。
2.慎重处理敏感信息记者在报道敏感信息时需要慎重处理,切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不必要的伤害。
他们需要在保持新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尊重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或者对个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3.保护受访者的权益在采访过程中,记者需要尊重受访者的权益,尽量保护其隐私和尊严。
他们应该在事先取得受访者的同意,并对采访内容进行适度处理,避免公开披露过多的个人信息。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之我见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之我见近年来,新闻行业不断出现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令人不禁深思和关注。
作为传递信息和客观报道事实的载体,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部分新闻人在追求热点和流量的过程中,忽略了职业道德和公正报道的原则,炒作、歪曲事实甚至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此,我将对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和商业化导向。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广告营销和流量变成了媒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由此,部分新闻从业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点击量和收入,不惜牺牲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炒作话题和发布虚假信息成为常态。
与此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待遇和保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得一些人在道德诱惑面前难以自持。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与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不力密不可分。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虚假新闻和不实信息可以迅速传播,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国对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机制相对薄弱,不能够有效地遏制住这种行为。
舆论监督也并不尽如人意,公众对于虚假新闻和炒作行为的抵制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此,部分新闻从业者得以逍遥法外,妄为而为,造成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持续存在。
针对这一现象,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新闻从业者应该自觉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新闻观念和报道原则,远离炒作和虚假信息,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事实。
媒体机构应该加大对于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炒作和虚假报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应该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新闻从业者的待遇和保障,营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闻环境。
公众也应该提高对于虚假新闻和炒作行为的识别能力,增强对于信息的甄别意识,避免被误导和利用。
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及对策研究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的情况日益严重,不少新闻发布者和传媒机构忽视新闻道德和职业操守,追逐利益和流量,甚至毫不顾及真相和公正性。
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新闻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此,本文将分析当前新闻道德失范的根源,阐述其可能的危害,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期使新闻业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上来。
一、新闻道德失范的根源新闻道德失范主要起源于当下的社会经济背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业成为了一个市场化的行业,新闻传播的效益往往和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同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新闻传播的形态,信息量大、速度快、便利性强的互联网新闻成为了新闻传播的主要形式。
这种多元化的传播方式无疑为新闻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各类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误导提供了渠道。
二、新闻道德失范的危害新闻道德失范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为虚假的新闻信息会对公众造成很大的影响,让公众产生不必要的焦虑和恐慌,而一些恶意的新闻报道则会将社会舆论引向负面方向,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三、新闻道德失范的例子1、制造假的新闻:比如2015年,某网站发布一则新闻,称某国检察官根据排查发现,中国好声音首位评论低于50%的选手,曾收受一名水军5000元人民币让其刷下自己的评论数。
但是事实上该国名发言人从未发表相关言论。
2、泄露某些人的隐私信息:比如某一电视台曾经公开了某个明星的私人微信号。
这种行为是不仅是违反相关规定,也是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3、播放虚假视频:比如近年来播放的寄生虫影响人类大脑的视频。
该视频以“细节处处都在告诉你真相”的套路,有着浓厚的民科气质,但亲测只是杂志社一个摄制组为了谋利而将两种基因里提取的装到一个大玻璃盒里的酵母。
4、商业推广手段:比如一些自媒体人虚构新闻,通过博眼球谋利益——但是对于各种不知情的网友来说,这种所见即所得的推广手段不限于对新闻的理解和解释,更限制了人们判断事物的眼界5、拿到最后价值的套路:比如虚构财经新闻,执行短线操作。
新闻道德与法规第三讲 新闻职业操守的现状分析

3.加强行业自律和媒体他律,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要加强新闻 行业自律和自净机制建设,通过制度创新, 加强媒体他律——主要包括司法监督和社会 监督,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三讲
新闻职业操守的现状分析
一、新闻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 门混岗
广告与新闻栏目(节目)或其他节目混 淆( “有偿新闻”)
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如以 “某某杯”奖励的名义)的现象
一、新闻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续)
受贿新闻 “媒介事件” 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
2.严格队伍管理,严肃宣传纪律,规范舆论监 督行为。
探索新形势下队伍建设新的思路和方法。 要切实端正办报办刊理念,严格执行新闻宣 传和广告创收分开的原则,严禁借舆论监督 之名,索要赞助、强拉广告、推销报刊;要 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和媒体的查处力度,加 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对合法的记者站及人员 予以公示,坚决取缔违法违纪站点;对借舆 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敛钱聚财的不法 之徒,要绳之以法,把新闻队伍中的害群之 马永久清理出新闻队伍。
“红包”、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包 括吃喝、住宿和交通费)和接受“土特 产”礼品等
一、新闻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续)
有偿新闻: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 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
虚假新闻: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务本来 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二、问题的根源
1、经济原因 一些媒体不是靠提高报刊质量来扩
下降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切实解决 思想认识问题。
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新闻工作者牢固树立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打牢从事党的新闻工作 的思想基础,增强识别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的能力。通过开展学教活动,要认真解决事 业心、责任感、纪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和不足,解决工作精神、工作状态、工作追 求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错 误认识和不良行为。
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道德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道德问题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闻报道成为了人们了解社会、分享信息以及参与公众讨论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我们也经常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并对其可能的解决方法进行讨论。
一、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问题1. 虚假报道虚假报道是新闻行业中最严重的法律问题之一。
当新闻机构、记者或编辑在报道中故意夸大、篡改事实或编造虚假信息时,不仅违反了新闻伦理,也可能触犯法律。
虚假报道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并潜在地破坏社会的公信力。
解决方法:新闻机构应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加强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把关。
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严惩虚假报道行为。
2. 隐私侵犯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问题也时有发生。
当记者在报道中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时,可能触犯法律。
虽然公众对重要事件和公众人物的信息有合理的获取需求,但在报道时仍需要尊重个人隐私权。
解决方法:新闻报道应遵守新闻伦理,尊重个人隐私。
政府也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媒体对隐私的报道限制。
二、新闻报道中的道德问题1. 偏颇报道新闻报道偏颇是一种常见的道德问题。
当记者在报道中出于个人或团队利益,有意忽略或歪曲真相,透过自己的价值观或政治倾向筛选信息时,将严重损害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解决方法:记者需要时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个人偏见或外界压力的影响。
新闻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报道的客观性。
2. 不尊重受访者权益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与受访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然而,有些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过分追逐猎奇或逼问私密问题,侵犯了受访者的权益。
解决方法:记者应该尊重受访者的权益,善待被采访者,并遵守相关的采访准则。
新闻机构可以加强与受访者的沟通,建立公正、平等的采访环境。
三、新闻报道中的解决之道1. 媒体自律新闻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通过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制定行业准则,规范新闻报道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
1浅析我国新闻道德失范现象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新闻道德失范现象原因及对策【摘要】新闻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必须遵循新闻职业的道德准则。
当新闻职业道德的道德价值和规范要求缺少有效性,不能再正常发挥调节作用时,就会引发新闻职业内部道德行为的混乱,这就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关键词】新闻道德新闻报道一、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内涵及表现(一)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涵义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形式,新闻职业道德与一般的职业道德一样,也是调节职业道德关系的一种方式,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也同样要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但是由于新闻职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强烈的政治性,所以新闻职业道德又具有很明显的特殊性。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是指新闻职业内部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业内的道德关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因而导致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断发生,整个职业处于道德混乱、无序的状态。
它从侧面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道德的变化,是摧毁新闻旧道德秩序建立新道德秩序的内在力量。
当社会稳定,新闻职业道德普遍具有效力时,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就不明显;当社会进入到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观念出现重大转变,新的新闻职业道德又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明显暴露出来。
(二)当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最近几年,新闻炒作越来越厉害,新闻敲诈和勒索事件不断增多,隐性采访带来的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
在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形式增多的同时,道德失范的程度也开始加剧,主要表现为个人道德失范开始向集体道德失范演变。
概括起来讲,新闻道德失范现象主要反映在新闻媒体人员的行为和新闻作品两个方面。
新闻媒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出的道德失范现象指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人员在采编、报道、制作等新闻活动中出现的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道德失范现象,新闻作品反映出的道德失范现象指新闻作品不合乎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害于人们精神健康的现象;任何一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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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阚敬侠【关键词】新闻职业道德法律制度根源【全文】一.法律和道德:谁是根源?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法律根源——我国新闻行业的法制建设状况。
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
从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来看,在国家产生之前,道德是法律的起源。
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意志,道德是社会的意识。
在国家产生以后的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与国家法律混合在一起,道德代表观念,法律则只代表制度或规则。
道德仍然被视为法律的起源和根本。
而在现代宪政国家里,全体公民的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在主体和价值观等方面基本一致。
道德与法律首次在共同的社会基础上统一起来,并实现了真正的分野,各自发展为兼具思想意识和制度规则的独立体系,道德发展为公民、家庭、职业等多重系统。
这产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变化: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和民主的法律制度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首要的选择,法律首次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
其次,日益发展的社会自治需要符合法律的道德支撑。
现代国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主自治,社会公益事业、社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日益发展壮大,成为国营事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同时,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化职业和职业群体。
因此,日益增加的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需要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自治,而这种社会自治的必要前提是,他们必须把法律与各自的职业、群体特点和要求结合起来,生成合适的职业道德。
道德(包括职业道德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而且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
新闻职业道德乃是新闻职业规则的社会部分,新闻法律制度构成新闻职业规则的国家部分。
我国目前存在的这些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意味着我国社会尚没有形成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的新闻职业规则的科学体系。
新闻职业不是孤立的,与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密切关联。
因此,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无疑需要新闻职业不断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反应。
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不相对称,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
二.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核心是:新闻业者不正当地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广播电视时段等获取经济利益。
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享有合法的经济权利。
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及其物质载体——新闻媒体应当拥有自己的市场价值。
新闻界有人认为“有偿新闻”之概念并不确当,原因就在于此。
应当承认,新闻业者有权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获得经济利益。
问题是,法律必须规定他们如何利用才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既要保护新闻业者的权利,又要规定他们的义务,并有效地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否则,继续无视新闻传播业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广播电视时段等的交换价值,最终可能扼杀新闻业者通过生产更好的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进行社会交换获得正当利益的积极性,而迫使其追求不正当利益,败坏新闻业的职业道德,损害新闻界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
这对新闻界和整个社会都不是福音。
因此,可以说,有偿新闻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突出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规范。
(一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但该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十分单薄。
1.没有明确规定新闻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该法将作品定义为: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或示意图等图形、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因此,纵览该法关于作品的定义,没有新闻或新闻作品的概念。
新闻作品属于社会科学中的新闻学范畴,它包括文字、口述、声音、摄影、电影、电视、录象、图形等多种形式。
新闻作品是现在最为日常、发表最多的作品。
而现行《著作权法》却忽略了它。
2.限制对某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时事新闻、社论、评论员文章等三类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只给予了最低程度的保护。
《著作权法》(1990年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作品(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
而时事新闻作品正是新闻作品的基本和主要类别之一。
不过,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更改了这一规定,对时事新闻作品实行极其有限的保护,即转用者只应注明其作者和出处。
而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或刊播其他新闻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
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排除了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公约》同样允许摘要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但应当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并应当说明其作者姓名和出处。
《公约》允许新闻媒体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广播作品,并应说明出处,但他人明确予以保留的除外。
国际和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减轻对新闻作品尤其是单纯事实消息性的时事新闻的保护,其理由是这些信息是公共领域的、具有唯一的表达形式,其目的在于减少对信息传播的防碍(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9、99页。
但事实上,专门采集时事新闻的新闻机构如通讯社等,其时事新闻是专供出卖给报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播出的。
从理论上说,新闻业作为专司信息传播的社会职业,通讯社等作为专司采集新闻事实的新闻机构,必然要靠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即时事新闻获得报酬。
在信息时代,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日益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并且成为具有巨大经济增殖潜力的朝阳产业。
那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如古代作品、已过权利保护期限的作品,那些有关国家社会公共生活的信息,纵然它们是免费的,但对这些信息进行专门采集、加工、传播等劳动却是有交换价值的。
对此,法律必须予以确认。
那么,时事新闻的唯一表达形式是否成为版权保护的障碍呢?诚然,时事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表达,具有唯一的表达形式。
但是,新闻采集的最基本特点是时效性,而通过统一的新闻发布会获得时事新闻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新闻事实都是零散地分布在社会生活之中,需要新闻业者运用专业手段和专业精神去努力发掘。
因此,新闻事实的客观唯一性需要新闻业者通过特殊的社会劳动来证实和表现,而且他们处在一个竞争的信息采集市场。
因此,他们理应对自己独创性的新闻发现及其独创性的描述享有权利。
这种权利如果不是版权,又能是什么呢?当然,对时事新闻进行版权保护的担心也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版权人对时事新闻的封锁确实是可能存在的,譬如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故意搁置。
新闻机构可能会因为种种考虑对独家发现或购买的时事新闻束之高阁。
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对时事新闻实行特殊的版权保护:其他人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并尊重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科学合理地全面保护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业者的经济和精神权利,必然是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不仅是那些非纯粹消息性的新闻作品,如新闻综述、述评、特写、通讯等深度新闻报道作品,而且包括时事新闻作品,都应当享受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在当今大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新闻以及非新闻的知识、广告等媒介信息的质量,越来越讲究新闻的真实、独特、新颖、深度、贴近生活和现场等特性。
高质量的信息能够给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幅增加发行和广告利润等等。
因此,新闻媒体将比以前更加重视自有信息的知识产权。
同时,越来越迅速的传播方式和习惯又可能产生更多的侵犯媒介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同意的转载(播、摘登(播、改编、模仿和仿冒等等,特别是互联网上更容易发生上述种种侵权行为。
而对不同新闻媒体的所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二对新闻媒体的自主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2003年1月28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发表谈话,指出人民法院将坚决惩罚那些侵害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利。
这从另一方面说明,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
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对正当的舆论监督望而却步,产生了变味的舆论监督——“新闻敲诈”,利用舆论监督要挟企业等单位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
因此,可以说,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也是有偿新闻产生的法制根源之一。
目前,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很少、效力层次不高,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实际的执行。
直接规定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权利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第6条和第32条、《价格法》(1997年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第11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第1条。
充分的采访报道等职业权利是新闻媒体存在和发展基本、必要的前提,应当首先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否则,就不能充当党和人民千呼万应的喉舌,从而直接关乎它的生死存亡。
扶正才能祛邪,只有不断营造良好的新闻职业权利保障系统,才能使媒体成为真正负责任、廉洁公正、造福于社会的舆论工具。
目前妨碍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初级形式主要是暴力,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997年12月4日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报道当地赌博机而在家中遭到枪击恐吓,到1998年则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西安市几家新闻单位的5名记者在采访时被打伤,兰州晨报记者杨树森、周玉兰因报道某商厦违反消费者利益被打伤、流产,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因采访私搭乱建事件被打伤等等。
1999年4月和2000年11月,中国记协维权委负责人就当年连续发生的数起侵犯新闻采访权利的事件通过新华社发表谈话予以谴责,呼吁全社会保护、支持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