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概念是可以用来做重要的哲学工作的:以哈贝马斯的规则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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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马克思对主体间性的存在探析洞察及其道说方向的论文

由马克思对主体间性的存在探析洞察及其道说方向的论文

由马克思对主体间性的存在探析洞察及其道说方向的论文由马克思对主体间性的存在探析洞察及其道说方向的论文自从黑格尔把近代哲学的原则规定为以笛卡尔的“我思”为基本定向之后,人的主体性问题便映入眼帘,即“凡是应当被认为确实可靠的东西,一定要通过思维去证实”。

“我思”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思想史意义在于重新树立起人的主体性,以便与宗教实体相抗衡。

但是,黑格尔并不满意这种以“我思”为基本原则的主观意识哲学,认为它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外部反思”,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而黑格尔对主观意识哲学的批判,是在近代哲学建制原则上的改弦更张。

黑格尔对主观意识哲学的批判,是在澄清思维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为,黑格尔认为,主观意识哲学并不能够获得现实性的真理,而思想的根本问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和解问题,而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并陷入困境。

如此一来,对思想客观性的证明,就成为黑格尔哲学的核心。

毋庸置疑,在黑格尔之后,现代哲学也打着消除近代哲学主体性的旗帜,试图通过主体间性来弥补、缝合以至于解决主体性彰显的主客二分的困境。

但深入看来,现代哲学不仅未能真正解决主体性的困境,反而由于在建构主体间性的基础上的晦暗不明,导致了在最好的情况下依然还在诉说着黑格尔的话语,在最坏的情况下退回到了笛卡尔那里。

就像海德格尔所指出的,主体性哲学“按存在者的基本存在建构来解释存在者”,其结果导致在“‘基本的’开端处没有规定清楚的正是这个思执的存在方式,说得更准确些,就是‘我在’的存在的意义”。

1内在性之为主体间性的秘密为了解决近代哲学的主体性困境,现代哲学把主体间性作为克服近代哲学主体性困境的主要途径,试图以主体—主体模式代替主体—客体模式,切实履行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联,完成近代哲学所要完成的任务。

这个任务看似容易,实则需要从主体间性的基本原则出发,方可实现。

无论是以胡塞尔为代表创立的现象学主体间性理论,还是以海德格尔为代表创立的存在主义主体间性理论,甚至是哈贝马斯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他们都明确地揭示出近代哲学主客体模式的困境,即这个自主的、封闭的主体怎样能够贯穿到客体当中去?如此一来,如何理解现代哲学试图超越近代哲学主客体模式,代之以主体—主体模式来弥补、缝合主客体的缺陷就成为必要。

哈贝马斯理性观的价值意蕴

哈贝马斯理性观的价值意蕴

哈贝马斯理性观的价值意蕴内容摘要:立足于西方理性主义传统,针对西方传统理性的分裂与缺失,哈贝马斯开始为拯救理性进行研究。

他从交往行为出发,立足于生活世界,在批判传统理性中建构起新的理性观,并赋予交往理性以弥合理性、对抗工具理性和反形而上学的使命,从而使他的理性观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理性观的价值意蕴。

关键词:哈贝马斯理性交往理性价值理性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理性的反思与探讨,是他整个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

他认为,理性构成了哲学的基本论题。

在《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中,哈贝马斯指出:“意见和行为的合理性是哲学研究的传统主题。

甚至可以说,哲学思想就是源自对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为当中的理性的反思。

理性构成了哲学的基本论题”。

本文将从哈贝马斯理性观的形成背景、形成过程及价值意蕴方面进行论述。

哈贝马斯理性观的形成背景(一)早期西方理性观哈贝马斯的理性观源于西方的理性传统。

古希腊哲学自始,就把认识整个世界、把握世界的共相、探讨绝对不变的原则、寻求宇宙万物的本原或始基作为自身使命。

在古希腊哲学早期,理性本身并没有发生分裂。

后来,柏拉图在其理念论中试图把认识论问题同本体论问题、伦理问题同审美问题区分开来,把理性划分为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使理性开始显现出分裂的迹象。

真正使理性发生分裂的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把“明智”看作是人的最高道德,明显把“道德”同“明智”加以区分。

他认为:“德性使我们确定目的,明智使我们选择实现目的的正确手段”。

在他看来,明智是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相符合的结果。

这样,他便明确地把理性分为两种类型:体现在明智中的实践理性以及体现在德性中的理论理性。

真正使理性的分裂得到肯定并固定下来的是康德。

康德的三大《批判》不仅奠定了反思哲学的基础,而且他把理性作为最高的法律机关,一切提出有效性要求的东西都必须在理性面前为自己作辩护。

他指出,不同的知识和行为领域各有其特殊性和固有规律,因此,在这些知识和行为领域中,必须遵循不同的理性原则。

哈贝马斯主体间性审美主体性的确立

哈贝马斯主体间性审美主体性的确立

哈贝马斯主体间性审美主体性的确立这是一个反形而上学,反主客二分的时代。

这种“反”是时代的需要,但无论如何,在“反”之前首先应当探明,被我们所扬弃的东西在多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现在的状态和我们对未来的探索?在美学领域内,主客二分的问题表现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对立,必须超越这种对立,但在这之前,首先应当探明,这种对立是如何确立起来的。

一、主客二分与美学学科的确立美学这门学科的确立,源自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存在论模式,这对于美学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研究的问题域是:主体与对象及其关系。

海德格尔在《世界图像的时代》一文中曾对近代的思想的本质进行过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整个近代思想奠基于“我思故我在”这一名言中,这一名言意味着人的状态与条件成为了评判事物的尺度,故而主体就成了思想的起点和终点。

这一点对于美学的确立来说是决定性的,海德格尔对于近代形而上学关于美学的意义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兹转录如下:它(指主客二分)是近代的开端,人及其关于他自身的不受限制的知识,就像他在存在者的地位一样,成为一个决定着存在者如何被经验,被界定,被赋形的领域。

退回到人的状态与条件,退回到人面对他自身和面对诸事物的方式,这种退回暗示着,人自由地面对诸事物的方式,人发现他自己和感受他自己的方式,简言之,他的“趣味”,成了凌驾于诸存在者之上的拥有司法权的法官。

在形而上学中,这一点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明晰化了:在这种方式中,一切存在与一切真理都以个体自我的自我意识为根据——我思故我在。

对我们在我们的条件和状态下面对我们自身的如此发现——能思的我之我思——也提供了以其存在为保证的第一个“对象”。

我自身,我的状态,是原初的、真正的存在者。

其他一切事物可以说都是由这一确定的存在者为标准来加以衡量的。

我所拥有的多种状态——我发现自身所是的方式——本质性地介入到我界定别的事物、界定我所遇到的任何一事的方式之中。

③ Martin Heidegger, Nietzsche Volume Ⅰ:The Will to Power as Art, trans D.F.Krell Routledge Kegan Paul London and Henley, 1981.p.83.这样一种判断的美学意义在于,以我思主体的趣味作为评判诸存在者的标准,这对于美学而言是决定性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哲学》txt[修改版]

【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哲学》txt[修改版]

“主体间性”是从现代西方哲学引入的一个概念,胡塞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都曾使用过这个概念,其对应的英文词是inter-subjectivity。

对这个词的译法以及作为哲学概念存在的意义目前正在争论之中,所以这个词还没有一个共识的、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主体间性”理解为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总体来说这种关系是以对立、统一的形式存在的。

要理解主体间性得从主体入手。

我们先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主体”概念。

“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即总存在于“主体――客体”结构之中,这个结构强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但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不同的主体面对共同的客体,由于面对同一客体的是不同的主体,所以这些主体之间会发生复杂的交互关系,从而形成以共同的客体为中介的“主体――主体”模式,也就是主体间性的结构,这个结构强调人与人的关系。

1.主体间性的逻辑纬度要研究主体间性,首先要进入“主体――客体”的关系,从而再进入“主体――主体”关系。

主客体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这里就从这三个关系领域考查主体间性的存在形态。

(1)实践形态的主体间性。

毛泽东把实践简要地规定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主体进行实践就是使客体主体化,即改造或创造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客体。

人们习惯把实践分为生产实践、改造社会的实践、创造科学文化的实践这三种基本形式。

生产实践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创造科学文化的实践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

这两种实践形态的结构都是“主体――客体”形式,只是客体的属性不同,前者是物质性的,后者是精神性的。

改造社会的实践则是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我们说人是一种主体性存在,那么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则是“主体――主体”的结构模式,主体间性也就存在于此。

但是在这种“主体――主体”模式中,常会出现一方丧失主体性则退居到客体的位置而实质上变为“主体――客体”的模式结构。

之所以把改革社会的活动划归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就基于这个原因。

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拉康提出来的,在阐述中他给现代性的主体性以致命的打击。

他认为,主体是由其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界定的,这种主体中的他性就是主体间性。

进行这种分析的时候,他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奴隶和主人”进行了精神分析语言学上的重新描述。

他认为,当看守为了囚犯而固定在监狱的位臵上的时候,那他就成了囚犯的“奴隶”,而囚犯就成了主人。

根据这种主体间性,针对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他提出了相反的思想:我于我不在之处思,因此,我在我不思之处。

这应该说是对笛卡尔的“我思”主体的最大摧毁,也是对现代性思想根基的摧毁。

主体间性概念的最初步的涵义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统一性,但在不同的领域中,主体间性的意义是有差异的。

在主体间性概念的形成历史过程中,事实上涉及了三个领域,从而也形成了三种涵义不同的主体间性概念,这就是:社会学的主体间性、认识论的主体间性和本体论(存在论、解释学)的主体间性。

☆社会学(包括伦理学)的主体间性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涉到人际关系以及价值观念的统一性问题。

其最早在伦理学领域内提出。

近代、现代的哲学家在个体价值独立的基础上继续在伦理学的领域探讨这个问题,而且扩展为更为广泛的社会学领域。

像康德、黑格尔直至马克思、哈贝马斯等都在社会学领域涉及到主体间性问题。

它关涉的问题是人的社会统一性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

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沟通的交往理性,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主体间性理论都具有乌托邦的性质。

☆认识论领域的主体间性意指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关涉到知识的客观普遍性问题。

最早涉及到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是现象学大师胡塞尔。

胡塞尔建立了先验主体性的现象学,把先验自我的意向性构造作为知识的根源,这就产生了个体认识如何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为了摆脱自我论的困境,他开始考察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及其合理性维度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及其合理性维度
1998.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及其合理性维度
陈国庆,邹小婷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潮州521041) 摘要:哈贝马斯以“社会交往”、“对话”等概念为核心建构的商谈伦理学,将 道德的理性基础从“意识理性”转换到“交往合理性”上,为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与 共生指明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然而,商谈伦理设计的现实交往的尺度和规范。也 明显地投射出过于理想化的色彩。商谈伦理学给人们的启示是:在处理当今价值多元 社会的一些矛盾时,我们既需要宽容的协商精神,又需要合理的制度约束,在宽容协 商对话与制度规范约束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商谈伦理只有兼顾这两个维度,其设计 才不至于流于乌托邦的空想。 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合理性限度;协商精神;制度约束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002—7408(201 3)08—0048—05 现代社会道德分化,人与人之间从精神交往到思想沟通都不同程度上陷入了困境,人与人 之间疏离感加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需要。面对当今社会道德分化所 带来的道德共识缺失,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借助于当代哲学语言学研究成果, 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的商谈伦理学是继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之后道德普遍主义的另一次重 要的尝试。探讨商谈伦理的理论内涵,正确认识其得与失,对于我们正确应对现代社会由于价 值多元所导致的社会离散方面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一、以交往的合理性构建社会整合的伦理规范 实现社会整合需要意识形态营造出相应的精神氛围。在以亲缘关系组成的社会, 共同的宇宙起源,以此证实他们的集体的同一性”, “个人把 他们的起源归之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并且以此在他们的神秘的世界观的框架内,证实他们有着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亲缘结构建立 起来的个人角色同一性,同集体的同一性是一致的。”[-3在人类社会早期,这种血缘上认祖归 宗在族群内部起到了化解个体之间的冲突,达到社会整合之功效。但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交 往的扩大,不同族群之间的频繁接触与日趋扩大的杂居,传统维系氏族成员内部整合的血缘关

主体间性:理解教学主体的新视角-5页文档资料

主体间性:理解教学主体的新视角一、主体间性概念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现象学、解释学、存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重要概念。

它是一种消解主客体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哲学。

主体间性指主体与主体之间交互发生关系时的性质。

这里的“主体”不仅指人与人,也包括具有平等地位的物与物、人与物以及由多个体的人或物构成的团体与团体,等等。

主体间性最初的含义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统一性。

在不同的领域中,主体间性的意义是有差异的。

社会学(包括伦理学)的主体间性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人际关系和价值观念的统一问题。

哈贝马斯从交往与对话的视角研究主体间性,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

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则以主体间性为本质。

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相互理解、沟通、交往理性,达到社会和谐。

在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活动中,既有主客关系,更有主体间关系。

研究主体间性对当前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基于主体间性的教学主体观随着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思维、教学方法的确立,教学中的主体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中,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作为“教学”的对象,被动地成为客体存在。

教改后,以学生为中心的新教学模式,把教学的重心由原来的“教”转到“学”上来,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教师的地位也随着教学重心的转移成为促进、指导学生“学会”和“会学”的主体。

然而,面对这“双主体”的现实状态,师生不免困惑、茫然。

而社会学(包括伦理学)的主体间性理论为认识和理解教改中的“新主体”状态提供了理论指导。

从主体间性视角看教学主体,包括教师主体、学生主体、文本主体三个要素。

教师主体一是指与文本主体交往中,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改造和加工。

二是指在与学生主体交往过程中的指导、管理等关系。

其主体性体现在教学中,以“我”的方式存在,能动地、创造性地解读、表达知识和生活世界的感悟,以实现指导学生“会学”和“学会”主体价值,使主体之间达成互识与共识;学生主体相对教学文本主体和教师主体而言,主要是指对教学内容的认识、理解、掌握和与教师主体的指导管理过程中的交往关系。

现代哲学中的主体间性理论

的“ 案” 方 色彩 。 关键词 : 主体 问性 ; 体性 ; 象 学 主 现
人们对 同一 事物有 大致相 同的看 法 , 因为 人们 具 有 是 相 同 的先 验心理 结构 , 是 因为 相 同 的后 天 生存 经 验 呢 , 还 这 一 问题 是主体 间性 问题 的 一个 重 要部 分 。 以胡 塞 尔 为 代 表的现象 学派所 提 出的 核心 问 题之 一 就 是 主体 间 性 的
体本 质上 就是 主体间性 的 。
尽管 胡塞尔 的主体 问性理论 是 如此艰 深 晦涩 , 作 为 但 思想 先驱 , 的主体 间性思 想不仅 在 主体研 究上 开拓 了一 他
个新 视域 , 而且 启 迪 了后 人 。可 以说 , 当代 格 尔 、 特 、 勒 尔等 人 的 主体 间 性 理论 都 在 萨 舍
是个 具有 代表性 的英美分 析学 派 的哲学 家 , 的理 论不 同 他 于现 象学 派 , 却 同样 提 出了主 体 问性 的问题 。在 维特 根 但
的差 别不 同于 自我 与 他人 或 他物 的相异 性 。物 与 自我 的
相异 表现为 它是 单 独 的非 自我。而 他 人 与 自我 的 相异 表 现 为它是单独 的 自 , 我 而且都 是与 自我相 排 斥 的。但 这种 同一 与 自我 的相 异却 不 是 纯粹 的相异 性 。正 是 通 过这 种 中介 , 形成一 个既 不 同于 我 , 又不 同于他 人 的第 三种 世 界 ,
21年 第 1 01 3期 ( 第 2 8期 ) 总 2
世 纪桥
N . 3,0 1 o 1 2 1
( e ea N . 2 ) G nr o2 8 l
现 代 哲 学 中 的 主 体 间性 理 论
张 宇

“主体间性”概念是可以用来做重要的哲学工作的:以哈贝马斯的规则论为例


们 只能 看 到 符 号 的 “ 义 的 持 续 性 ” ( os n e eetne ) 即在 什 么情 况 下 出现 了 同样 意 K nt zdrB duug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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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的 行 为 ;但 这 种 意 义 的 持 续 性 不 等 于 “ 义 的 同一 性 ” (d ni e d r e ) t
用 它 来 提 出和 讨 论 的 问 题 中有 许 多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而 且 ,事 实 证 明 ,它 被 用 来 提 出和 讨 论 这 些 问题 也 可 以是 非 常 有 效 的 。正 如 有 些 学 者 已 经 谈 到 的 ,这 个 概 念 在 现 象 学 那 里 曾被 用 来 提
出和 讨 论 “ 活 世 界 ” 的 问 题 ,在 逻 辑 经 验 主 义 那 里 曾被 用 来 解 释 和 澄 清 “ 观 性 ” 的 问 生 客 题 。二 十世 纪 最 有 代 表 性 的这 两 大 哲 学 学 派都 对 “ 主体 问性 ” 概 念 作 如 此 重 要 的 使 用 ,对 于 我 们 理 解 这 个 概 念 的 意 义 ,是 很 有 启 发 的 。 在 这 里 我 想 用 另 外 一 个 例 子 来 说 明 “ 体 间性 ” 这 个 概 念 的 意 义 或 用 处 ,那 就 是 尤 根 ・ 主 哈 贝 马 斯 (fgnH b r a )关 于 “ 则 ” 问 题 的讨 论 。康 德 (ma ul at 曾经 说 过 ,“ J r a em s ie 规 I n e K n) 无 规 则 即 是 无 理 性 ”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说 明 了 “ 则 ” 问 题 的理 论 意 义 。 在 现 代 社 会 生 活 中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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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 间 性 ” 概 念 是 可 以 用 来 做 重 要 的 哲 学 工 作 的 主

理性的交往--翻译的主体间性

理性的交往--翻译的主体间性高歌【摘要】Based on Ha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this paper has made a research into the intersubjectivity in trans-lation. With the help of discussing the intersubjectivity in“the Self”,“theRationality”,and“the Language”,this paper elaborates that translations are the rational communicative actions among translators,writers and readers,in which they understand each other successfully in the way of communicating equally and restraining each other rationally. This paper provides an idea to avoid wrong translating norms.%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出发,通过探讨“自我”“理性”和“语言”几个重要概念的主体间性问题,揭示了翻译活动是译者、作者和读者主体之间的理性交往过程,他们之间只有通过平等的对话和理性的相互制约,才能达成翻译的成功,为避免极端的翻译方法提供了一种思路。

【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116-119)【关键词】哈贝马斯;主体间性;交往行为理论;理性【作者】高歌【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315.9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全部理论活动的主线,其核心问题就是主体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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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 到 的仅 仅 是 过 去 的我 。但 主 体 还 可 以 在 另 一 种 意 义 上 发 生 主我 和宾 我 的 关 系 ,而 这 两 者 同
时 构 成 了 自我 的 不 可 缺 少 的 环 节 ;米 德 把 “ 我 ” 称 为 “ 个 人 自己 采取 的 诸 多 他 人 的态 度 宾 一 的系统组合 ” ,而 把 “ 我 ”称 为 有 机 体 对 他 人 的 态 度 的反 应 。规 则 意 识 的形 成 ,可 以理 解 主 为 米 德 所 说 的 这 种 “ 我 ” 的 形 成 过 程 。 哈 贝 马斯 把 这 种 意 义上 的 规 则 意 识 与 科 尔 贝格 所 研 宾
要 的 不 是 仅 仅 知 道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出 现 了 哪 些 同 样 的 行 为 ,而 是 知 道 哪 些 行 动 被 当 作 是 同样 的
行 为 — — 也 就 是 具 有 相 同意 义 的 行 为 。 说 得 再 具 体 些 :当我 们 从 客 观 的 观察 者 的 角 度 谈 论 某 种 特 定 类 型 的 意 向 性 行 为 或 具 有 某 个 特 定 意 义 的 行 动 的 出 现 频 率 的 时候 ,我 们 已经 假 定 了我 们 已经 理 解 了 这 种 行 动 的 意 义是 什 么 ,而 这 种 意 义 不 能 仅 仅 是 客 观 观 察 者 所 强 加 的 ,而 也 应 该 是 为 行动 者 自 己所 理 解 的 。但 问题 是 ,某 种 类 型 的 行 动 总 是 发 生 于 不 同 的 具 体 情 境 的 ,我 们 有 什 么 依 据 来 确 定 在 这 些 不 同情 境 中 发 生 的 行 为 是 具 有 相 同 意 义 的 行 动 呢 ? 哈 贝马 斯 强 调 ,为 回答 这个 问 题 ,我 们 固然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客 观 的 观察 ,但 也 不 能 只依 据 行 动 者 自己的 理 解 ; 因 为 ,否 则 的 话 ,一 个 人 以为 自己在 实 施 同样 的 行 动 ,就 会 等 同 于他 实 际 上 是 在 实 施 同
性 取 决 于 “ 义 的 同一 性 ” 意 ,而 意 义 的 同一 性 则 依 赖 于 规 则 的 主 体 问 有 效 性 。行 为 作 为 一 种 意 向 表 达 所 具 有 的意 义 是 无 法 仅 仅 依 靠 客 观 的 观 察 来 把 握 的 , 因 为从 观察 者 的视 角 出发 ,我
过 一 个 主 体 ( )在 另 一 个 主 体 ( ) 的 批 评 面前 成 功 地 捍 卫 了说 自己 是遵 守 了一 条 规 则 的 甲 乙 立 场 之 后 ,才 能 说 他 不 仅 仅 是 认 为 他 在 遵 守 规 则 ,而 确 实 也 有 理 由说 他 在遵 守 规 则 。 只有 在
们 只能 看 到 符 号 的 “ 义 的 持 续 性 ” ( os n e eetne ) 即在 什 么情 况 下 出现 了 同样 意 K nt zdrB duug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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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 间 性 ” 概 念 是 可 以 用 来 做 重 要 的 贝 马 斯 的 规 则 论 为 例
华 东师 范 大 学 哲 学 系教 授 童 世 骏
说 任 何 概 念 的意 义 都 在 于它 的用 处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说 概 念 的意 义 之 一 是 它 的 用 处 , 大 概 不 会 引 起 严 重 的 异 议 。在 哲 学 中 ,概 念 可 以 用 来 张 扬 某 种 “ 义 ” 主 ,也 可 以用 来 探 讨 某 个 “ 问题 ” ;在 我 看 来 ,用 来 探 讨 “ 问题 ” 的 哲 学 概 念 ,总 是 比 张扬 某 个 “ 义 ” 的 概 念 用 主 处 更 大 一 些 。 当然 ,问题 也 有 各 种 各 样 。 于是 ,一 个 哲 学 概 念 的 用 处 大 小 ,一 方 面取 决 于 用 它 来 探 讨 的 那 个 问题 是 否 重 要 ,另 一 方 面 取 决 于 为 探 讨 此 问题 而 对 它 的使 用 是 否 卓 有 成 效 。 我 们 在 这 里 所 讨 论 的 “ 体 间性 ” 概 念 ,就 是 一 个 在 以 上 多 种 意 义上 用 处 很 大 的 概 念 ,是 一 主
个 可 以 用 来 做 重 要 的 哲 学 工 作 的 概 念 :它 更 多 地 是 被 用 来 提 出和 讨 论 问题 的 ,而 不 是 被 用 来
张 扬 和标 志 某 种 主 义 的 ( 看 到 过 “ 体 间 主 义” 这 样 的 说 法 ,但 很 少 有 人 用 这 个 说 法 ) 我 主 ;
这 种 情 况 下 ,才 存 在着 一 条 适 用 于 甲和 乙 的行 为 的 规 则 。 当 我们 说 甲 和 乙之 有 可 能 遵 守 一 条 规 则 的前 提 是 他 们 能 彼 此 间对 对 方 是 否 遵 守 着 一 条 规
则 做 出 判 断 的时 候 ,我 们 认 为 成 问题 的 是 他 们 能 否 知 道 遵 守 一条 特 定 规 则 意 味 着 什 么 ,而 不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遵 守 规 则 意 味 着 什 么 。 懂 得 一 般 意 义 上 的遵 守规 则 意 味 着 什 么 ,是 所 谓 “ 规

条 规 则 ;离 开 了 主 体 间 性 ,就 既 不 能 形 成 “ 则 意 识 ” 规 ,也 不 能 从 “ 则 意 识 ” 中 发 展 出 规 “ 则意识 ” 原 、分 化 出 “ 值 意识 ” 价 ;离 开 了 主 体 间 性 ,更 无 法 为 规 则 的正 当性 提 供 辩 护 。 把 主 体 间性 当作 遵 守 规 则 的 条 件 — — 或 确 切 些 说 , 当作 知 道 某 人 是 不 是 在 遵 守一 条 规 则 的 条 件 ,是 哈 贝 马 斯 从 后 期 维 持 根 斯 坦 哲 学 那 里 得 到 的一 个 观 点 。在 后 期 维 特 根 斯 坦 哲 学 影 响 下 形 成 的 “ 动 哲 学 ” 像 现 象 学 一 样 把 意 向性 的行 为 ( 就 是 “ 动 ” [ c o ] 和 非 意 行 也 行 atn ) i
则 意 识 ” 或 遵 守 规 则 之 能 力 的 核 心 。 在 哈 贝 马斯 看 来 ,这 种 “ 则 意 识 ” 的 形 成 和发 展 ,也 规 离 不 开 主 体 间性 。 哈 贝 马 斯 在 这 里借 用 了米 德 ( eb r Med 的 社 会 行 为 主 义 和 科 尔 贝 格 ( .K hb r) H ret a ) L oleg 的儿 童 道 德 心 理 发 展理 论 的 资 源 。 哈 贝 马 斯 所 说 的 “ 则 意 识 ” 或 “ 则 能 力 ” 规 规 ,米 德 称 为 在 “ 我 ” (工) 之 中 的 “ 我 ” ( l) 主 宾 Ie ,而 这 种 “ 我 ” T 宾 ,实 际 上 是 我 这 个 主 体 在 与 其 他 主 体 发 生 互 动 的过 程 中 ,把 他 们 对 我 的期 望 内 在 化 的结 果 。 主 体 或 自我 (g )可 以在 两 种 意 eo 义上 发 生 主 我 ( 工)和 宾 我 ( e 的关 系 。 一 种 情 况 是 在 记 忆 中 : “ 与 自 己讲 话 ,我 记 得 1) n 我 我 先 前 所 说 的话 ,或许 还 有 与 之 伴 随 的情 感 内容 。这 一 时 刻 的 ‘ 我 ’ (工) 出 现 在 下 一 时 主 刻 的 宾 我 ( ) 之 中 。 ④在 这 里 ,主 我 仅 仅 是 作 为 一 个 历 史 人 物 出 现 的 ;我 在 意 识 中 能 够 把 me ”
向性 的 行 为 (eai ) 区分 看 来 ,并 进 一 步 用 行 动 者 的 遵 守 规 则 来 说 明 行 动 的 意 向性 。 在 bhv r o 哈 贝马 斯 看 来 ,行 动 者 的 遵 守 规 则 与行 动 的意 向性 之 间 的 这 种 联 系 的关 键 ,在 于 行 动 的意 向
为 现 有 规 则 确 定 正 当 性 的 迫 切 要 求 ,为 新 的 实 践 方 式 制 定 “ 戏 规 则 ” 的 迫 切 要 求 ,则 使 我 游
们 无法 怀 疑 这 个 问题 的 实 践 意 义 。 哈 贝 马斯 的 规 则 观 是 对 这 个 问题 的 回答 ,它 包 括 三 个 小 问 题 :遵 守 规 则 的条 件 、规 则 意 识 的 产 生 、规 则 正 当性 的辩 护 。在 哈 贝 马 斯 看 来 ,解 决 这 三 个 问题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 体 间性 ” 这 个 概 念 :离 开 了 主 体 间性 ,就 无 法 知 道 某 人 是 不 是 在 遵 守 主
的 行 为 无 法 受 到 另 一 个 主 体 ( ) 的批 评 的 话 ,他 是 无 法 确 切 地 知 道 他 是 不 是 在 遵 守 一 条 规 乙 则 的 。规 则 的 同一 性 取 决 于 规 则 的主 体 间 的 有 效 性 ,而 规 则 的主 体 间 的 有效 性 ,是 指 只 有 通
样 的行 动 了 。 在 这 里 ,哈 贝 马 斯 引 用 维 特 根 斯 坦 在 《 学 研 究 》 中 的一 条 著 名论 证 , 即关 于 哲 人 们 不 可 能 独 自地 遵 守 规 则 的 论 证 :“ 个 人 以 为 在 遵 守 一 条 规 则 ,并 不 就 是 在 遵 守 一 条 规 一
出和 讨 论 “ 活 世 界 ” 的 问 题 ,在 逻 辑 经 验 主 义 那 里 曾被 用 来 解 释 和 澄 清 “ 观 性 ” 的 问 生 客 题 。二 十世 纪 最 有 代 表 性 的这 两 大 哲 学 学 派都 对 “ 主体 问性 ” 概 念 作 如 此 重 要 的 使 用 ,对 于 我 们 理 解 这 个 概 念 的 意 义 ,是 很 有 启 发 的 。 在 这 里 我 想 用 另 外 一 个 例 子 来 说 明 “ 体 间性 ” 这 个 概 念 的 意 义 或 用 处 ,那 就 是 尤 根 ・ 主 哈 贝 马 斯 (fgnH b r a )关 于 “ 则 ” 问 题 的讨 论 。康 德 (ma ul at 曾经 说 过 ,“ J r a em s ie 规 I n e K n) 无 规 则 即 是 无 理 性 ”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说 明 了 “ 则 ” 问 题 的理 论 意 义 。 在 现 代 社 会 生 活 中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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