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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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解释:
1. 国家残疾证的定义
- 国家残疾证是为了确认本人是否属于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2.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 一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8级及以上的人,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二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7级以下、4级及以上的人,或身体残疾评定在5、6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三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3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或身体残疾评定在4级及以下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四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2级,或残疾评定在3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五级:指身体残疾评定为1级,或残疾评定在2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3.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包括自然病害、意外伤害、工伤、职业病等因素造成残疾的人。

- 残疾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残疾证,经过审核后确定残疾等级,并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4.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重要性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残疾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落实,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目标。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残疾等级及定级
残疾分级:残疾属于一种特殊生理状况,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残疾程度大小
将残疾人分成四级: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和四级残疾。

1、一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损害较重,全身机能或器官功能明显受损,综合状况
或体检指标大幅度低于正常水平的残疾人;
2、二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受损程度不轻,但未达到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人;
二、定级标准:
三、评定范围:
1、残疾及定级标准各有所限,仅涉及身体,以下部位:眼、耳、舌、鼻、唇、牙、手、足、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发育及免疫系统等,呼吸系统除外;
2、定级时,不包括关节、结缔组织活动受限,即不予定级;
3、定级时,不包括由于听力、言语障碍下的心理疾病,即不予定级。

四、定级流程:
1、专家诊断:由一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小组,根据残疾人的体检报告、现场调查
和实地审查等进行诊断;
2、专家打分定级:由诊断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的四项定级参数,即身
体受损程度、工作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融合能力,综合进行给分;
3、市级专家审核:由辖区市级医学专家组进行复审,确定最终残疾等级;
4、残疾证发放:由社会保障机关负责下发残疾证,并登记入残疾人信息系统。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又称为残疾人等级鉴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存在残疾、残疾程度以及残疾类别进行评估的过程。

残疾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评定结果将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服务。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主要分“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和“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3之间)。

2、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可分为四级。

3、言语残疾标准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言语残疾可分为四级。

4、智力残疾标准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5、精神残疾标准分为“重度”、“中度”、“轻度”。

精神残疾主要由医生填写“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

具体评级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残疾评级标准:
1. 肤肤疾病:根据肌肤受损程度和功能障碍来评定残疾等级。

2. 视觉残疾:通常根据视力损害程度来进行评级,比如使用最佳矫正方法后的视力情况。

3.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害的程度和需要借助助听设备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4. 言语和语言残疾:根据口语理解和表达能力的损害程度来评级。

5. 肢体残疾:根据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损害的程度来评级。

6. 神经系统残疾:根据神经系统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影响的程度来评级。

7. 精神障碍:根据精神疾病的严重性和对日常生活功能影响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8. 智力残疾: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来评定残疾等级。

这些评级标准主要用于确定残疾人享受各种福利、优惠和支持服务的资格。

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具体的评级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伤残军人生活补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残人员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保障和补助的权利。

下面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一、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级越高表明残疾程度越重。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重度肢残、复杂畸形、大面积软组织缺损、凭拄助行;二级伤残: 丧失双手、双下肢、双上肢功能障碍、双目全部失明、双耳全部失聪、使用助听器;三级伤残: 双下肢全部失用、双目重度视力障碍、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四级伤残: 部分上肢或单上肢完全丧失、双下肢部分失用、单目重度视力障碍、单耳重度听力障碍;五级伤残: 完全失聪、完全失明、四肢假体、其他身体残疾。

2. 智力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重度,具有持续护理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二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中度,辅助生活自理能力;三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自理能力较好,具备照顾他人能力;四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有协助他人生活和自我管理能力;五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评估过程:1. 伤残等级鉴定由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

2. 通过对伤残人员进行综合体检、残疾程度评估,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

3. 鉴定结果需要经过多位专家的审核和确认,确保公正、科学和准确。

以上就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基本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享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确保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严重缺陷,需要较大程度的照料,无法自理生
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极度严重损害,生活要周到照顾和护理。

2、四肢各有一个或两个截肢。

3、肢体严重残缺、缺失,身体机能极度受限,不能进行基本的自理
活动。

二级残疾:指身体功能重度缺陷,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不能完全自
理生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活需要部分照护和帮助。

2、肢体部分缺失或残缺,需要辅助器具或助行器来行动。

3、视力近乎失明,听力严重减退或中度听力损失,语言障碍,需要
特殊教育。

三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中度缺陷,自理能力基本完好但仍需定期医疗
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包括:
1、智力发展较慢或局部发育障碍,需要教育或训练。

2、生理或心理缺陷,如:轻度智力障碍、脑瘫、严重肌肉病等,需
要常规治疗或治疗辅助器具。

3、肢体轻度残缺、部分活动障碍,视力有损失但视力合格证能合格。

四级残疾:指身体功能轻度缺陷,自理能力较强,能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残疾人。

包括:
1、视力、听力有一定损失,但能正常进行学习和生活。

2、肢体有轻度损伤、活动不便,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智力正常,但在某些特殊工种上可能有不适应,需要工伤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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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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