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灌区建设的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灌区规划1、灌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灌区农田的用水需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规模。
2、灌区规划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情况,科学确定灌区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灌溉系统的完善和稳定性。
3、灌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灌区建设1、灌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合理布局灌溉管道和水源设施。
2、灌区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3、灌区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灌区运营1、灌区运营应严格执行水资源分配方案,保障农田的用水需求。
2、灌区运营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灌溉系统的稳定运行。
3、灌区运营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灌溉情况,保障农田的灌溉效果。
六、灌区维护1、灌区维护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灌溉系统进行检修和修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2、灌区维护应严格执行管道防渗漏措施,保障水源不泄漏,防止浪费。
3、灌区维护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灌区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灌区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灌区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灌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灌区建设部门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八、奖惩措施1、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发生渎职、不作为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奖惩措施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灌区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灌区建设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利用的健康发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大中型灌区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大中型灌区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灌区管理的基础。
省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大中型灌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指导灌区管理工作。
市级水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省级规划和政策,协调本地区灌区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则是灌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灌区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设立灌区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局、管理站等。
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确保灌区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水资源管理水资源是灌区的生命之源,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
根据区域水资源总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控制灌区取水总量。
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措施,如渠道防渗、滴灌、喷灌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灌区的水量、水质等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程建设与维护大中型灌区的工程建设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质量第一的原则。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隐患。
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四、灌溉管理根据农作物的需水规律和土壤墒情,制定合理的灌溉制度。
优化灌溉调度,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灌溉保证率和灌溉质量。
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管理,实行按量收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建立灌溉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农户在灌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灌溉服务水平。
五、水费管理制定合理的水费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成本、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灌区的管理,保障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灌区管理应坚持"水有先后,人有优势"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灌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四条灌区管理应该根据灌区的规模、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五条灌区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和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灌区规划管理第六条灌区规划应该根据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确保农田灌溉的顺畅和灌区管理的便利。
第七条灌区规划应该明确涉及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灌区管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灌区运行管理第十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灌区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四章灌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灌区设施的完好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效率。
第十五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设施的可靠性。
第五章灌区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灌区的资金管理应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对灌区管理的支持。
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

新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审批范围
利用市管(国有中型、重点小型和市立项建设的及跨区县的)灌溉水源新建灌区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
2.灌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3份);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水利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
3.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
4.水利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申请人参加;
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
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
电子信箱:sljfwk@。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灌区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按照合同的格式,详细阐述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灌区管理的目标灌区管理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灌溉效率,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田灌溉供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 加强对灌区水质的监测和治理,保护土壤和水体的生态环境;3. 加强对农田的技术指导,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水管理水平;4. 健全灌区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5. 增强农民参与灌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二、灌区管理的主要内容1. 灌区建设和改造灌区建设和改造是实施灌区管理的基础。
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利用效率、节水技术应用、水质治理等因素,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灌区水资源管理(1)水量管理:根据不同农作物的需水量、地理条件和气候特点,制定科学和合理的供水计划,确保农田的灌溉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加强用水监测和计量,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2)水质管理:定期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档案,加强水质治理,防止土壤和作物受到水质污染的影响。
3. 灌区农田管理(1)技术指导:设立农田管理服务站,提供科学的灌溉技术指导,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并为农民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2)灌溉设施维护:加强对灌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漏水和浪费。
4. 灌区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1)设立灌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灌区管理委员会应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农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等。
(2)建立灌区管理规范:制定灌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决策程序、投诉处理等内容,确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5. 农民参与灌区管理(1)农民自治: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灌区管理事务,并建立农民自治组织,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2)信息共享:加强与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向农民介绍灌区管理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和改进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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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十二条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必须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要求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兼作公路的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部门拨付灌区管理机构。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交通、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量水设施和观测设施,做好水量、水情、水质、
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十七条引黄灌区必须采取泥沙处理措施。
排水系统不通畅或者泥沙处理措施不完备的,应当控制引水。
第十八条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单位向灌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灌区管理机构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灌区实行有偿供水。
灌区供水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灌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妨碍、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灌区的工程管理与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