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集体争议绿色通道制度
劳动争议服务方案

劳动争议服务方案1. 概述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
在现代社会,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程序、效率等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生产、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争议服务方案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两个主要方面——调解和仲裁,提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并介绍实施此方案的具体步骤。
2. 劳动争议调解方案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它不仅能够缩小双方利益的差距,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处理效率高,受到员工和企业的欢迎。
2.1 调解流程调解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了解调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初步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步:确定调解方案,并制定相关的协议文本。
•第三步:协助并监督调解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步:结案,并保留相关资料。
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调解方案。
例如:•对于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妥善使用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手段,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企业未按照协商一致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等相关问题,协助员工要求企业补缴。
•对于企业不合理解雇员工等严重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协助员工寻求法律救济。
3. 劳动争议仲裁方案在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是一种有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1 仲裁流程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仲裁,一般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网站或前来窗口直接申请。
•第二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第三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适用于普遍性较强、程序较为规范的劳动争议,如薪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纠纷。
仲裁方案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的准备和完整性,特别是书面证据。
•第二,在仲裁前和仲裁期间,要求企业对纠纷的事实认定进行回复。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

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地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分类和处理,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正常进行。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制定程序:(1)成立制度编制小组,确定制度草稿及起草人员;(2)制定草案,经多方讨论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正式的制度文本;(3)进行内部审批,并获得公司高层领导的批准;(4)制度生效,并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劳动合同法》2. 《劳动法》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行政管理法》5. 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四、制度具体内容1. 制度名称: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目的:为了快速、高效地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分类和处理,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正常进行。
4. 内容:(1)病情分类:将员工病情分为三类,包括轻微病情、一般病情和严重病情。
(2)治疗方案:对不同分类的病情进行不同的处理方案,包括请假休息、照顾护理和医疗治疗等。
(3)申请程序: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病情,并填写相关的请假申请表。
(4)责任主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病情诊断和治疗,上级主管应当积极协助员工处理相关事宜,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员工病情进行跟踪和管理。
(5)执行程序:员工汇报病情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上级主管进行病情辅导和锁定,请假申请表进行后续处理等事宜。
5. 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通报或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在制定本制度时,我们特别注意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我们相信,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得到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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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置力度,提高处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省、xx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置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一、对象及原则
对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案由申请仲裁的集体争议案件上采用“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工作原则。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集体争议案件处置效率,切实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制度
(一)及时案外调解制度
对争议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前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平稳解决。
(二)优先立案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的案件,尤其是农民集体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的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三)快速调解制度
对于已经受理的集体争议案件,及时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方式平稳解决。
(四)快速送达制度
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完成送达程序。对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成都市外的企业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程序。需要邮寄送达的案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送达。对于无法联系的企业,我院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报社及时完成公告送达程序。
(五)快速审理制度
在完成受理送达程序后,给予双方相应的举证时间、开庭准备时间。从提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理程序。公告送达的案件,至视为送达之日起7天内完成审理程序。
(六)裁审衔接协助制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实行一裁终局、先予裁决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不能一裁终局的案件,及时协助当事人完善起诉的相关手续。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进一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